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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试用期限有效约定
与新员工约定试用期时,必须谨慎考虑延长试用期是否合法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上述规定如表8-1所示。
表8-1 试用期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含)。此外,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不是单独计算。
相同岗位的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也就是说,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包括二次或N次雇用)。对于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则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此外,试用期不得无故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继续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考察。
管理经验分享
试用期延长可采用内部控制方法,比如企业可统一规定:新员工采用试用期6个月(签订合同3年)的方式。试用3个月时进行试用期考核,考核优秀的提前转正;考核成绩一般的,试用期延长到5个月后再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