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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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长期股权投资

第一节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概述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相关应用指南实施六年多来,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随着我国企业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及并购业务的日益复杂,实务中一些与长期股权投资问题相关的会计问题缺乏明确、一致的会计处理要求,如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在个别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其他净资产变动的会计处理等,信息编报者和使用者都希望能尽快完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及其相关信息的列报与披露要求。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过程中,针对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通过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修订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等方式完善了相关规定。为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整合,以充实、完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2011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此次国际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将对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的会计处理纳入了2IAS28。为进一步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并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修订后的有关国际准则,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现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正文并未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作出规定,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本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除将讲解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范围的规定整合至准则正文外,还将上述第四类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

(二)明确并协调关键性概念的运用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等准则项目有着紧密的联系,合并财务报表、合营安排等准则中“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概念都直接影响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及其相关会计处理要求。财政部本次也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准则,借鉴《国际财务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对“控制”等关键概念进行了修订。为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内的协调一致,本次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明确规定在运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概念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合营安排》的规定进行判断。

(三)完善权益法的运用

(1)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于被投资方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金额,应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消。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视同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自取得之日起即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核算的衔接规定。

(四)其他修订

(1)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现行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通过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通过多次交易取得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均采用“成本叠加”的方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且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化日与原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