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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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内涵

“社会组织”是我国民政部2007年在南京召开的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正式提出,并被写入中共十七大报告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意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时任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2007年《用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讲话中指出,十七大对社会组织的定义,是对传统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或者民间组织等称谓的改造,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刻认识这类组织的基本属性、主要特征而形成的科学概括。陈洪涛(2008)认为,用“社会组织”的概念取代了“民间组织”的概念,不是简单的概念置换,而是从地位上确定了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之一,其作用已经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重视。

此前,学术界对“社会组织”没有统一的界定,比较常见的称谓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志愿组织、公民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等。不同的称谓说明这些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在政界与学界、中国和西方以及不同学科之间一直存在着在话语习俗、使用目的、指涉内容及符号渊源等方面的分歧(王名,2001)。十七大之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使用“社会组织”一词。本书认为尽管这些概念有着一定的差别,但其核心内涵基本一致,都指独立于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之外的那些组织。由于一些语境的需要,文中偶尔会使用“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组织”的字眼。

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义有法律定义说、资金来源说、组织特征说和“结构与运作”说等(邓国胜,2007:4-5),比较受到认可的是莱斯特·萨拉蒙(1997)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在我国,完全符合西方标准的非营利组织几乎不存在。王名(2008)认为“中国的民间组织不同于西方语境下的公民社会组织,无论在公民的主体性上,还是在外部环境的规范性和内部治理的制度化程度上,中国的民间组织都不可避免地带有转型时期的中国特色”。中国社会组织最突出的特点是“官民二重性”(孙炳耀,1994)和“双重性”(康晓光,1999),而且这个特点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与未来。因此,本书比较认同王名(2009)对社会组织的定义,即指“那些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及其网络形态”。对转型中的中国社会而言,这种宽泛的界定比较适合当前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程度不等、类型多样、性质复杂的实际情况。

“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学界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主要源于“基层”一词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多数学者从社会管理体制的层次角度来理解“基层”,有学者认为基层是指城市中的社区(居委会)和农村中的行政村(刘卫,2009);有学者则把“基层”扩展到县级层次,将在城市所辖的区、街道以及社区范围内和在农村地区的县及县域以下的乡镇、村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统称为“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王景新、鲁可荣,2010)。笔者认为,将“基层”仅限于居、村层面过于狭窄,将“基层”扩至区县级层次又过于宽广,比较适中的选择是将“基层”定位于包括街道—社区居委会、乡镇—行政村在内的范围。

因此,本书所指的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就是指在社区范围内(包括街道—居委会两个层面,简称“街居”)与民政部将社区定位于居委会层面不同,上海是把社区定位在街道层面,居委会层面称为是居民区;但在2015年初的“1+6”改革中把社区重新定位于居民区。但鉴于本课题是以上海城市基层社会组织为例来研究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机制,为了保持与惯性的社区实践认知的一致性,如果没有特殊说明的,下文写作中一般将“社区”定位于街道范围,而用居民区指代居委会辖区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以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为目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或互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也称为“社区社会组织”。根据活动主体的不同,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具体还可细分为“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和“活动于社区的社会组织”。前者是指由社区建立的、以满足社区居民需要为目标的、吸纳社区成员参与的社会组织;后者是指形成于社区之外、但主要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主要研究的是社区内的社会组织,即街居范围内居民根据生活和利益的需要,自愿结合而成,并参与其中的社会组织。居民组建城市基层社会组织并参与其活动的过程,实质就是居民参与合作的过程。之所以只研究在社区内形成的、居民参与型(成员主要是社区居民)的社会组织,是由本书的中心问题决定的。本书旨在思考如何在“原子化”的邻里结构、“碎片化”的基层社区条件下,使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生长获得持续的内源动力。这些在社区内形成的居民参与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实际上主要就是社区层面的社会团体和自治性组织。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治性组织是一定居住地范围内居民,基于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旨在解决地方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问题而建立的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区民间社团和自治组织的活动,可加强居民之间的联系,提升居民的公共精神,培养居民的合作意识,为城市基层社会组织的更广泛与持续的生长提供内源动力。而形成于社区之外、但主要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除了一些社会性的志愿组织之外,大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些社区民办非营利服务组织的发展走的是专业化、组织化,甚至有些市场化的路径,与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共同体发育程度的关系不甚密切。所以,本书主要关注在社区层面活动的、组成并推动共同体形成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