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制保障与理论总结是传承人评估科学性的重要基石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代表性传承人如履行义务不力,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命名与管理办法》确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评估管理的基本内容与原则。这些都为我们开展传承人评估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除此之外,在传承人评估的理论基础方面我们也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包括:2013年,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办受江苏省文化厅委托,承担了江苏省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规范与标准制定课题研究工作,其中包括对传承人考核评估标准的研究。2016年年初,对苏州市代表性传承人现状进行调查,涉及1/3的市级传承人共计101位,涵盖了各类别、各存续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这些为研究基础和数据支撑,《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于2016年9月出台。
《评估办法》详细规定了评估范围、评估方式、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及奖惩措施,目的在于强化传承人的责任意识,引导传承人更好地履行传承义务。《评估办法》各主要条款均紧密结合传承工作的需要与项目、传承人的实际,在普遍适用的基础上兼顾个体差异。并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规定:对部分项目处于濒危状态的,适当放低评估标准;对因年老体衰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行义务的传承人,允许本人提出不参加评估的申请;对6种履行传承义务不力甚至败坏传承人声誉的特殊情形,视为评估不合格。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可取消其苏州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评估标准是对评估内容的具体细化,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不同类型及保护现状,分别设计了评估标准,即传统美术技艺、医药类;口述表演类(民俗参照)类。评估标准采取百分制,指标项涉及传承人履行义务的4个主要方面,并尽可能量化:①生产或表演活动;②带徒授艺等传承活动;③资料收集整理工;④展示、培训、交流等公益性传播活动。在评估分值比重设置上,第①和第②部分相对第③和第④部分分值占比较高。在指标项设定上,突出传统技艺精髓的挖掘与传承,兼顾合理的应用与创新。
正是因为《评估办法》与评估标准建立在研究与调研基础上,所以从实际评估反馈的情况看,绝大部分代表性传承人与评审专家均认为《评估办法》与评估标准符合实际,能够做到相对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