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方政治
贵州处于中国的边疆,如此看来,本研究选择位于黔西北威宁县的沙石村更应该称作边疆的边疆。贵州东与湖南交界,北与四川和重庆相连,西与云南接壤,南与广西毗邻,省会为贵阳市。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部,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的一部分,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据《史记·西南夷列传》记载:“西南夷君长有什数,夜郎最大。”在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曾在夜郎地区修筑五尺道和远途设郡县、安置官吏。西汉王朝建立后,汉武帝在夜郎地区继续推行郡县制,同时开辟了从今四川南部经贵州西部(今毕节)至今北盘江等通道。此区域经济主要以农耕为主,兼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也有一定发展。秦汉之际修筑的驿道,使商业北通巴蜀,南通广州。各地通过市场上的交换保持着联系。但是从东汉以来,在边缘的区域长期实行羁縻与郡县并行的政策。唐代,在贵州地区推行朝廷管制兼羁縻并行制度。在不同的地区根据其地方特点实行不同政策,如下文谈到的沙石村所属县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实行的是羁縻制。明代,是贵州发展史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央与地方保持紧密联系的重要阶段。明初,朱元璋为了稳定西南政局,强化中央集权,支持水西彝族土司奢香开设九驿,即六广驿、水西驿、毕节驿等。在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设置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一个行省。这样加强了贵州与中央王朝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联系。
要清楚理解当今威宁地方知识都离不开对土司制度演变的梳理。如今天民族的居住格局、文化的形成是历史的延续,与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实行的政策是密不可分的。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汉族人口占多数,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这一局面形成的因素众多,答案纷繁,但是,基本条件是占统治地位而又一脉相承的中国传统民族思想。“华夷对举”是一部中国古代历史的基本构建,中原华夏民族与周边的蛮、夷、戎、狄之间,既有刀光剑影的厮杀,也有和睦共融的亲情。据古书内容可知,春秋以前,仅以居住地域或生活习惯区分夷夏、区分民族,认为夷夏之间可因居住环境和生活习俗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但由于华夏与四夷之间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华夏民族便自然地产生了排斥四夷的观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在理性层面上有了明显的进步,主张以华夏文化的核心“周礼”来辨夷夏,通过华夏文化吸引、同化夷狄民族。儒家的传统民族思想饱含着“大一统”的内核,他们不是从人种或血统角度去歧视夷狄,而是从文化的角度区分夷夏,以至于中国历史上始终未发现过种族隔离的局面。显然,“大一统”一直是中原王朝的天下观,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历代王朝都急于“用夏变夷”实现“华夷一统”。民族不变的观念虽然为一统天下奠定了基础,但是如何操作实施,却经历了激烈的论争和艰难的探索,直到汉朝时期才明确提出了对周边夷狄实行羁縻的政策,进而形成了羁縻制度。从此“羁縻”便成了历代中原王朝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宝。
传统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羁縻制度促进了双方交往,主要通过对中央王朝朝贡、互市、和亲、盟誓等方式,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对于羁縻的解释较早见于《史记》的两处记载:一、《史记·司马相如传》云:“盖闻天子之于夷狄也,其义羁縻勿绝而已”,司马贞《史记索隐》谓:“羁,马络头是也;縻,牛韁也”;二、《史记·律书》云,“高祖有天下,三边外衅……会高祖厌苦军事,亦有萧张之谋,故偃武休息,羁縻不备”,《辞海》注曰“笼络使不生异心”。据有关资料记载,羁縻政策从内涵到体制有十分复杂的时代特征。从西汉开始,羁縻就是一个可操作的政治概念,核心是控制、约束,但包含范围自由;从习俗而治,在保留各少数民族生产习俗的同时,通过各种手段注入汉文化的强化、控制观念;赋税可以从轻,但册封赐印则从严等。总的来看,各类羁縻措施都是为直接统治做准备。羁縻政策的底线便是无条件地崇奉至高无上的中原皇权,最大的成果是形成了中华民族牢固的大一统族群观,并且自然地产生了认同的差序格局,认同层次由远及近逐层淡化,就像扔一块石头到池水中,波圈外溢,逐层减弱淡化。随着文化认同范围的扩大,汉族人口越来越多,居住地域越来越大,发展为蛮、夷、戎、狄,只剩下遥远边疆的一小部分,大量蛮夷之裔“化”成了汉人。羁縻之治之所以能长期有效运转,说明该治理适合中国国情,是天子统一江山的渴望,适应了蛮乡夷寨的小环境,就羁縻的动因而言,还有更深层次的要素制约着主政者无法实施的直接统治,主要原因:一是羁縻是西周封建的延伸和变革,在民族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做调查便能实施的;二是羁縻之治灵活,伸缩性强,可根据中原皇朝的需要选择多种羁縻举措,册封土官、安排流官,谋划世袭人选,变更体制;三是蛮夷之乡远离中原,交通阻隔,信息闭塞,地方势力根深蒂固,王朝确实难以管控武力,只好以羁縻政策相安了事;四是蛮夷地区语言习俗各有特点,难以推行一刀切的政令,只有因俗而治,才能求得社会稳定;五是对于社会发展滞后、经济基础薄弱的蛮夷之乡而言,自身绝对无力与中原抗衡。可见,羁縻之治是诸多因素互动互治的特定产物。中央王朝对地方进行自治在尊重其风俗习惯的基础之上,就是在不改变其政治内部结构,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从而为中央与地方关系创建一种较为稳定、和谐的关系,进而对大一统的多民族国家政权进一步加大,从而实现中央王朝直接有效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治。也就是说,羁縻政策是一种适应性的政策,特别是在调节中央与边疆地区关系方面(或说中央统治势力偏弱的地区)。
据古书记载,长期以来,黔西北地区是中央王朝实行羁縻政策的区域之一。笔者在对沙石村调查时,通常会听到老人们说起该区域是由安土目家管辖范围。实际上,这样的历史记忆与黔西北有关土司制度的演变有紧密的联系。在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土司制度在明代涉及滇、黔、蜀、陕等省。土司制度就是对少数民族区域实行统治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是通过分封当地首领世袭官职达到这一目的的,源于唐宋的羁縻制,正式形成时间于元代,繁盛于明朝和清初,至清雍正改土归流时期才逐步衰微。实际上,土司制度是羁縻制度的一种演化形式,是封建社会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历代封建中央王朝统治边疆少数民族的基本政策。我们从司马迁笔下得知,汉时的西南夷地区是一个部落林立、民族成分复杂或随畜迁徙、半耕半牧、尚未建立国家政权、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于是自汉以来的历代统治者,均采取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羁縻内容随时有紧有松,或置羁縻郡县,或就地册封土司或威慑。以中原文化“化”蛮夷的方针一直是羁縻之治的核心内容,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汉文化是最有力的羁縻绳索,很多不同时期的地域名,留下了皇权并治的时代印迹。汉武帝时期,在西南夷地区开始设置羁縻郡县,把西南夷地区正式纳入了中国的版图,这是西南夷各民族历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到了元代设置行省以后,羁縻的约束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体制更加完备了,具体表现是因地制宜地完善了皇帝册封任命的土司土官制度。在不同地方延续的时间也不一样,如羁縻制度在黔西北地区,如乌撒、水西一带的土司羁縻制度一直沿袭到清雍正时期,改土归流为直接统治,留下了数不完的络头缰绳故事,是研究中国羁縻政策和羁縻制度最翔实的史料库。
可见,由于大一统的中国各地域整合进国家的历史和社会环境的不同,各区域也就呈现了不同的地方性特色,这个特色是国家在不同地方、不同制度的反映,下面探讨中央王朝对黔西北地区是如何整合的。
元朝时期,黔西北地区彝族土司主要有水西土司、乌撒土司和扯勒土司,在历史上对贵州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威宁自秦开五尺道,汉通西南夷以来,就与中原有了时断时续的交往。元代后,常有官兵前来威服,将其致力于王朝的羁縻,或直接统治之下,使各族人民长期遭受战乱和高额赋税缓解。威宁土司制度从元世祖至元十年(1273年)乌撒君长内附后开始。据《元史地理志》卷4中说:设立乌撒路,十五年改乌撒路为乌撒军民总管府,巩固土司制度,二十一年改乌撒军民宣抚司,二十四年升为乌撒乌蒙宣抚司,完善彝族土司制度。在明初,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控制,在云、贵、两广地区设立土司,有宣威使、宣抚使、土知府等管职。在贵州各土司中,以水西土司最大。水西土司管辖的位置在贵州省的西部,包括清代的大定(大方)、黔西、威宁、平远(织金)4州。在乌撒地区传统职官有不同的称谓,从米至遮色10多种。彝语“米”汉译为“天”,即天子、帝的意思。“祖”是彝族帝制解体后各地部落政权的最高首领,意即王或酋长。“摩”是彝族部落政权最高行政首脑,即“宰相”“总理”;“布”是彝族部落政权中行使军师职权,负责祭祀、礼仪,掌握彝文经典的最高祭司。在祖、摩、布三位一体的政权之下,以宗亲设立这器“则溪”(古彝语,直译为粮食种子,意思是以种量地,以地管民,具有基层政权的属性和功能)。它借鉴了中原分封制的思想,土司模仿封建制把自己的家族、亲戚等封赐管辖各地,职官称“穆濯”,后来称“首目”,“首目”之下分布管理,职官称“苏博”,“苏博”之下分设“骂恒”统兵镇守,职官称“骂色”,骂色之下设恒所,职官称“遮色”,这器、苏博、骂恒、恒所与中原所称的州、乡、里、甲相似。各级政权内部还设有“尼余、遮吉、汝额、陡吉等文武官员,各司其职”。明清时期,特别是雍正初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在滇东北、黔西北强行改土归流,实行流官,威宁土司受到摧毁。清康熙三年(1664年),平西王吴三桂唯恐朝廷以西南已无战事而解除其兵权,遂向朝廷捏造地方少数民族领袖“图谋不轨”,应及早解除,骗得朝廷批准后动用云南10镇兵为主力,另调四川、贵州和广西清军向乌撒、水西、芒部等地方少数民族政权发起残酷的“进剿”, 1665年灭了这些少数民族政权后,以天威到而后安宁之意,改乌撒为威宁,设威宁府。雍正八年(1730年)降威宁为州,隶属大定府。实际上,清中叶朝廷对乌撒地区乃至乌蒙山区实施直接统治以后,虽然派出大批流官直接理政,或宣威、宣抚遍设卫所治理,但特殊社会原因的存在,羁縻制的遗存仍在社会底层存活,从“改土归流”不归土之便利,未经朝廷册封的土目山官之类一直管控着大量土地和土民。因此,清王朝的改土归流不彻底,除盐仓土司被摧毁外,仍存在“八大土目”。清朝至民国时期,威宁部分彝区如龙街子、大官寨、牛棚子土目仍然有相当大的实力,直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土司土目制度的残余才被彻底消除。总的来看,元、明、清三朝在羁縻政策的历史长河中对于文化的濡染方面下了很大功夫。元朝时期,在乌蒙山区修建了公路、置驿,与内地相通的局面有了空前的提升,这样为几十万明军驻防此区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军屯、民屯等各类屯田制度的推行给此地引进了先进的生产,带来了文明,同时也把当地民族挤压到了生存条件比较恶劣的高寒山区。改里甲制时,城镇坝区已基本上汉化了;土司除了交纳赋税、朝贡外,还享有子弟入学之权利,土官子弟先后分期到王朝最高学府学习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汉文化,本地也相应开办儒学。显然,文化是做牢固的羁縻绳索,它在推动黔西北地区经济进步的同时,把这块原来的化外之域,越来越紧地绑在了王朝的大一统之上,这就是羁縻政策的成功之妙。
羁縻既是丝线,又是政策,也是制度。2000年来,在“华夷对举”的民族关系格局中,适合中国国情的羁縻之治一直是中国封建制度的重要补充,它为建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挥了重要的磨合功能。黔西北地区是中国60万平方千米的一个点,500年来,也只是人类场合中的一瞬间,但是我们从黔西北土司制度的兴衰却可以读出中国传统的民族思想、民族关系、民族文明变迁和体制变化,融入大一统的皇朝体系便是黔西北地区社会发展的漫长历程,离开了羁縻这个大局,纠缠于民族历史关系的一些细节便会显得无序无章,无根无由。
总而言之,在历史上中央王朝实现进一步对边疆少数民族统治采取的方式羁縻政策,因此,随着中央王朝力量的强大和周边少数民族与中原地区关系的紧密,流官制度的逐步过渡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政策发展演变的结果;另外,中央王朝在不同时期对于区域采取政策的不同,对地方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如在地方实行流官政策,这样使各地民族相互交流、迁徙,如今居住在威宁一带的回族和汉族正是在此时期迁徙过来的,因而形成了今天多民族居住的格局和多民族文化互融的景象。
据古书记载,威宁古称“乌撒”,民国二年(1913年)威宁改州为县,属于毕节地区管辖。毕节是一个多民族杂居地区,民族形成与上述历史演变是分不开的。据毕节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1980年3月的统计,在全地区4853819人,少数民族1153140人,占总人口的1/4,少数民族中,彝族最多, 350598人,主要分布在威宁、大方、赫章、黔西等县,川青次之,312561人,主要分布在威宁、大方、赫章、黔西等县,苗族又次之,300716人,主要分布在织金、纳雍、黔西等县;此外有南京人54936人,回族53885人,布依族38355人,蔡家12348人,仡佬族9984人。显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少数民族众多;二是汉族人口居多。汉族居多是明末清初以来的事,而民族众多则是历史如此,如古书记载,“自贵阳而西者,罗罗为颗,而黑罗为悍;其次曰仲家,曰宋家,曰蔡家……皆黔西苗属也等”。威宁是黔西北一个高寒山区,在县城的西北与云南省昭通、宣威相邻,西南与会泽相接,北靠彝良、东南与本省的赫章、水城二县接壤,历史造就了民族分布的格局,全县除汉族外,还有彝、回、苗、布依等少数民族。1931年,县设地方自治促进会,废除保甲制,设乡镇等。1932年,恢复保甲制,设置区。1936年,贵州省民政厅视察员到威宁调查后,报告称:该地邻近滇界,过去滇黔两省政府均不注意,居民多系大花苗,共计10余万人,有英国人在该地宣传教义,遍设学校,实行同化政策。1905年,英国传教士柏格里来到苗、彝民杂居的石门与葛布传教和行医、办学的同时大量搜集威宁的社会经济情报向英国汇报。到1936年,外国传教士在全县境内设立基督教堂80多所。1942年,中华民国政府指示赫章县第一任县长,至此,威宁和赫章各成一县,互不相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5年6月21日改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据威宁县志介绍,目前威宁总面积6296.3平方千米,为全省各县之冠,境内平均海拔2200米,有汉、彝、回、苗、布依、白等18个已定民族,还有3个未定民族;2006年统计,全县总人口116.07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9.23万人,占总人口的25.22%,现辖35个乡镇,其中彝族主要分布在盐仓、观风海、雪山、龙街、板底等乡镇,少量的分布在其他乡镇。笔者主要调查范围集中在威宁西北一带彝族聚居的地方,如龙街、狗街、大街、马踏、兔街等乡镇。据对威宁档案局的有关资料查询可知,从旧石器时代早期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遗址在威宁及周边地区的普遍发现充分证明了威宁及周边地区自古以来就有人类劳动、生息和繁衍,是我国古人类的重要发祥地之一,濮人和彝族先民是威宁最古老的居民。显然,如今威宁村庄多民族杂居现象并不是与生俱来的,因此,对其研究需要借助一定的历史记忆内容。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云南大理历史文物的初步察访》一文中所述,对地方历史的了解,通过查阅地方志,并向熟悉当地掌故和情况的父老与干部们请教,把那些有历史价值的古迹记下来,然后挑选重点分别去实地察看,对证一下书上所记的或口头所传的遗址是否可靠,总的方式归结为:地下的遗物、地面上的碑、石刻、木雕、壁画建筑等实物;民间的文献,包括家谱、日记、书信、诗文、契约、经卷等,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记载;口头的传说、神话、唱本、歌曲、语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