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育种者、农户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育种者】本法中是指实际实施和完成动物新品种培育工作的技术人员,属于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第四十二条补充1】【育种单位】属于职务育种行为的,育种者所在的单位为育种单位。
【第四十二条补充2】【非育种者】下列人员不属于育种者:①在育种工作中只负责组织领导或者管理工作的领导者或者组织者;②只为育种工作提供了资金、资料、场地、工作或生活条件,或者其他帮助的;③对育种工作只提供了体力劳动的体力劳动者。
第四十三条 【职务育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职务育种行为:①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完成的育种;③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育种,这类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拥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亲本、其他育种材料或技术资料;④退职、离岗、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以后,在3年内完成的育种中利用了原单位的技术成果或者物质和技术条件。
第四十四条 【科学研究】本法中的科学研究是指完全以学术研究为目的,利用保护品种实施的各类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十四条补充】【非科学研究】为了商业目的实施的下列行为不属于本法中的科学研究:①利用保护品种培育其他动物品种的行为;②以侵害保护品种为目的,实施的研究行为;③利用保护品种进行的其他研究行为。
第四十五条 【禁止擅自利用保护品种培育其他品种】无论是否为了商业目的,利用保护品种培育其他品种的,都应当事先获得法定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属于品种权侵权行为。
第四十六条 【农户】本法中的农户是指为了自己家庭的生产和生活需要,购买、培育、繁殖、饲养、加工、销售、出口保护品种的动物个体或直接产品者。
【第四十六条补充】【农户的范围】本法中的农户是指由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成员,或者由法律拟定的家庭成员所构成的一种自然家庭的范围,他们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包括注册成立公司来开展这种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