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统治组织的国家
如果说亚当·弗格森和十八世纪英国其他的国家理论家已经认识到:国家的出现是以联合其中的居民“不同的生活状况”,亦即财产不均和等级差别为前提的,国家权力实质上是出自这样的必要性:抑制等级阶级对立,特别是调正所出现的财产关系,并维护这种财产关系以有利于有产阶层;那末法学家西蒙·尼古拉·亨利·朗居特则将国家直接看成是一种建立在压迫一个或几个下层阶级基础上的统治组织;一个部落或民族压迫一个或几个民族,为迫使受压迫者服役,所以就建立了国家的监督或统治机构。
朗居特所写的《民法论或社会的基本原则》一书就是表达上述观点的。该著作是用法文写的,于1767年在伦敦出版,它主要是研究丰富多彩的十七、十八世纪英国政治理论的结果,而对法国国家学说的研究倒反在其次,因此,说它是当时英国社会学说的继续是当之无愧的。首先托马斯·霍布斯就是朗居特的伟大导师,他也自称为霍布斯的后继者和“发展者”。
朗居特将社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始社会,它还处于简单的或自然的状态;一是真正的或者说是政治的社会(国家)。在所谓原始状态中,群体或组群由家庭联盟或友谊联盟所维系,自由迁徙,他们认为能在哪里找到食物,便在哪里定居——人在没有枷锁束缚的情况下成长起来;人在无所谓良心谴责的情况下生活;在无任何恐惧的情况下死去。可是由于不同的自然生活条件和不同的分工,很快就出现了生活方式的不同。除了猎人和渔人部落之外,又出现了和平的农人和牧人的小小的社会;由于觊觎他们的财富,猎人群体于是便来袭击农人和牧人,奴役他们,要他们作奴隶和农奴,这样就出现了政治的“真正的社会”,朗居特在不同的场合都谈到了这种社会。继而马上就表明,为被奴役者提出行为准则、各种各样的法律是很必要的。由此可见,朗居特说,“真正的社会是在损害牧人和农人的情况下形成的,它是建立在奴役后者的基础之上的。”
正如真正的社会(国家)产生于社会的一部分服从社会另一部分的命令一样,国家至今还建立在财产不均的阶级差别的基础之上。在数千年的过程中尽管奴役和从属的形式有种种变化:紧接着古代的奴隶制便是中世纪的隶农和农奴制,农奴制过后便是现代的雇佣制;表面上解除了奴役,可是社会状态(在国家出现之后)却一直是一种不平等的状态。“从一开始起,”朗居特说(第353页),“一方面是奴役绝大部分男子,另方面是奴役全体妇女,这便是市民社会的两大支柱。在这令人痛心的基础之上耸立着社会机构(朗居特在这里说的是国家机关)的大厦。社会只关心一小撮有产者,保障他们的幸福、财富和闲暇,而以奴役其成员的四分之三为代价。”
许多人说,迫使穷人卖身给富有的企业家为奴或为工人这种现代的仆役制完全不同于以往的奴隶制,无论如何要容易忍受得多,工人不是“自由”的吗?朗居特认为,这是一种欺骗。与雇佣制相比,他说,他宁肯百倍地倾向于古代奴隶制,因为雇佣工人现在生活在恐惧之中,他们害怕被饿死,他们的前辈、古代的奴隶却没有这样的不幸。
“你们说,他是自由的,”在第466页上这样写道,“呜呼,其不幸恰恰正在于此。他无需为任何人操心,可也没有任何人关心他。如若需要他,那就尽可能便宜地雇佣他。所答应给他的工资非常微薄,劳动一天的所得几乎还不能糊口。安排监工监督他,监工迫使他飞快地工作,驱策他,刺激他,唯恐巧妙的无可奈何的偷懒使他只拿出力量的一半来;人们担心,处心积虑的磨洋工可能妨碍他双手灵巧的发挥,会使工具破损。监工怀着肮脏的贪欲,以激动不安的目光瞪视着他,只要稍事休息(这休息本是允许的)辱骂声便铺天盖地而来,每一刻的休息他觉得好像是偷来的一般。一旦他筋疲力尽,那就会将他解雇,淡漠冷酷,就像雇佣他时一样,全然不顾他一天辛苦所得的100—150个铜子能否维持他的生命,如果他第二天找不到工作的话。
是的,他是自由的!正因为如此我才为他伤心。只知要他工作,太不体恤他了,太不管他的死活了。奴隶对他的主人来说是宝贵的,因为他是花钱买来的;而今天的手工工人却不花雇佣他的花天酒地的富翁一个子儿。在奴隶时代,人的鲜血还有一个价格。人起码有他在市场上的卖身钱那个数目的价值。可是自从人不再将他们卖掉,实际上他们就不再具有任何真实的价值。军队里的一个先锋兵还远没有拉车的马值钱,因为马买起来很贵,而先锋兵却用不着花钱。奴隶制的压迫使这种行市从战时生活过渡到日常生活。自此以后没有一个富有的资产者不是和战斗英雄一起来接受这种生活。”
维护社会的不平等,使这种不平等取得被压迫者的承认,或者至少使他们忍受,并从而保证社会内部的和平——朗居特认为,法律就是为此而存在的。又因为这种不平等是建立在财产不均的基础上,所以一个社会的法律是由所有制关系来决定的。法律随着所有制形式的变更而变化。然而法律并不决定所有制关系,而是相反:所有制关系决定法律,因为所有制先于法律存在。在第180页上他是这样说的: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内部的和平,防止或者至少缓和由情欲所能引起的争端。欲达此目的,最可靠的手段乃是巩固所有制,所有制促成了法律。我们马上就会看到,贪欲先于法律,占有的欢乐先于法律名义,然而法律接踵而至,以使财产占有合法化,使先行的篡夺神圣化,以此防止新的篡夺。”
第224页上这样写道:
“由此看来,它(法律)肯定比其原因在后,而这种原因不在别处,只在社会内部,法律产生于社会。所谓它的(法律)精神就是对所有制的神圣化,所以所有制一定早于法律存在;而所有制本身又无非是某种社会的产物。”
没有财富不均和没有统治关系的政治社会(国家)是没有的。某种形式的奴役是所有政治社会“牢固的基石”。所以取消这种奴役无异于取消这种社会。为此他也向法国的启蒙运动者呼吁,让工人保留在这种雇佣关系之中。他在513页中写道:“自他们进入厩圈中那一刻起,厩圈生活便是他们的命运。你们一旦谈起要使他们从那里解脱出来之日,便是开始拆毁厩圈亦即推翻社会之时。”
朗居特也像霍布斯一样认为,由自由资产阶级所统治的国家并不是通向更高一级团体形式必经的发展阶段。因他憎恶他那个时代的悲惨状况,他对资产阶级的看法也和霍布斯一样,所以他也试图回归到先前的国家状况,即所谓美好的时代以为改良之策。
朗居特为他那个时代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只要拿他的著作和其他相类似的著作加以比较即可看出,比如格拉斯哥法学教授约翰·米勒曾写了一部当时颇负盛名的题为《漫谈社会中的地位差别》的著作,该书于1771年在伦敦出版,后来也译成了德文。从这部著作中可以看出,米勒还根本没有社会阶级的概念,他只知道地位和等级的差别,并且按照老一套的公式将此归结为社会中强者对弱者具有体力上的优越性的结果,尽管他在其著作中有时也谈到财产对地位的影响,阶级构成的经济基础他却视而不见。
至于说到国家,把国家理解为处于统治地位的上层统治和剥削劳动人民阶层的机构,具有这种观点的,在十八世纪后半叶决不是朗居特一个人,虽则他将这一观点阐发和论证得最为彻底。早在1756年艾德蒙·伯克曾在其匿名著作《试论自然社会或对从任何一种人工社会对人类所产生的贫困和灾祸的概要介绍》中就将人类社会区分为自然的(原始的)和人工或政治社会(即国家),并将后者看成是贫富阶级对立的结果。然而朗居特和伯克就此所得出的结论却是大相径庭。朗居特具有历史感,他认为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是国家的历史基础,在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基础可以改变(比如古代的奴隶制就由中世纪的隶农或农奴制所代替,后者又为现代的雇佣和劳动奴役制所代替),然而国家结构在还没有到总崩溃的时候,这种基础就不可以任意改变或取消;而年轻的伯克则得出以下的结论:因为现代国家是一种人工的不自然的产物,是一种强迫组织,所以它和一切社会生活的本来目的(尽可能达到所有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背道而驰。为此,回到自然社会便是必要的。不过这种回归不是回归到自然民族的社会状态,回归到原始的家庭和部落组织,而是回到一种虚构的社会体,更正确地说是国家体。在此之中,正义和自由之类的所谓自然原则大行其道,每个人都大有发挥个人才能、从事个人爱好的用武之地。
在他写《试论自然社会》一书时,伯克只是一个26岁的青年,上述的观点不能看成是以后作为政治家的伯克的看法。后来,特别是在法国大革命之后,他越来越持有这样的看法:自由并非是绝对的善,而是根据需要“为一定社会的特别目标所制约”。在《论政治自由和它与政府的关系》一书中曾以下列的话来描述他年轻时热情奔放(业已克服)的观点:
“自由这个字眼在每个人的耳旁都发出铿锵的音响,它使每颗心都为之激动。自由的声音就是自然的声音。它受到长篇累牍地口诛笔伐,它为千百个人为的需要所践踏,它受千百种政治关系的蹂躏;文明人在其高尚的享乐之中,在数千年来为他所积聚的珍宝中间,他在一个多小时的忧郁的时间里渴望回到一种独立存在的可贵的纯朴境界。他所过的生活使他常常感到,生活无非是为一种艰辛的存在所进行的一种无尽无休的残酷斗争。只有自由才是一种真正的存在。这种感情,或朦胧或清晰地袭上每个临死者的心头。公民在其成为公民之前是人,在有国家之前曾有自由。”
接下去他便写道,绝对的自由只有在自然状态之中才有,任何一种社会的共同生活都需要一定准则的制约:
“如果说毫无限制的自由是人唯一的或者是最高的善,使这种状态永久化那也必定是他最为高贵的愿望,是他至高无上的事业。这难道是人的目标吗?是人的使命吗?每一个人都会对这样一个问题感到愤慨。永久的童年也比永久的野蛮状态更易于忍受。自由的自然人是所有奴隶中最不自由的奴隶。在其同类中,他不承认任何主人,然而代价却是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造物都要践踏他;任何人都无权支配他,可代价是他在每时每刻都对靠近他的强者的武力颤栗不已;所以赤裸的自由根本不会给他以真正的快乐。他独自一人什么也干不了,什么也创造不了,什么也完成不了。又因为他的自由将一切都包容于自身,所以这种自由使他两手空空。他的本能,他的需要,他的理性都促使他全力以赴,以摆脱这种状态。
人一旦进入一种社会联合的境界,这种绝对的自由便寿终正寝。这种联合的不计其数的优越性也不是白白就来的,人要收买它们……
所谓公民自由,就这个字眼的全面意义来说它无非是一种自然的自由,但要扣除上述的那一部分;没有这种牺牲,社会联合就无法成立,社会联合不是作为抽象的概念而存在。哪里有它,哪里就会有麻烦、条件、限制,在这些情况之下,社会联合才会在某处某时存在。”
这整个的合理见解对当时英国政界的国家观,对论证国家必然性的方式,对英国自由主义至今还持有的个人主义国家观来说是极其典型的:国家原本是种灾祸,因它妨碍了个人自由,而这种自由是最有价值的善;然而没有国家也行不通,因为没有规矩也就没有共同生活,没有交往。遗憾的是,某种国家的限制在所难免,不过要在为继承一个整体而极端必要的情况下才进行限制。
这种把国家基本看成是一种协调机关,其职能仅限于保障个人活动自由的个人主义社会观是与当时英国社会的发展分不开的。加尔文教派及其在英国的变种,清教派和自主派以及追随它们的小派别反对英国国教主教派的斗争,和要推翻后者的国家政权当局都不仅大大加强了英国资产阶级的自我意识和独立精神,而且将这样一种论点上升为一种信条:当局不得干涉国家公民的私人问题、思想、见解和信仰。至于本人信仰什么,思考什么,皈依何种宗教,他如何执行教会法规等等,这些都是个人的事。当局只对公共秩序负责——不言而喻,是为了所有人的利益,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之下,人们才同意在签约时限制他们的个人自由。
由于资本主义的崛起,英国贸易的成功,这种自我感觉更加高涨。大大小小的商人都有一种优越感,觉得自己是上帝的选民,他们的地位是由上天安排的,并要他们通过劳动来充实他们的地位。英国在财富和权势方面越是超过其他民族,在资产阶级阶层之中就愈是传播这样一种观点:英国民族较之所有其他民族有得天独厚之处,由于他们的活动和能力,使他们肩负着在世界占据首屈一指地位的使命及传播英国文化福音的使命。
商业活动和事业心成为最可令人钦佩的个人品质。通过其精明的生意经而成功地发财致富的幸运儿,那种“自力更生的人”成为人类最高典范的代表。自信有能力的人都涌向商界,而商界的报偿也是那样的丰厚。国家行政被看成次要的事业而基本上留给贵族去干,事实上十八世纪英国经济的发展最需要的就是这种有着强烈人格感的自由的个性,摆脱多余的国家监护和限制,而将其冒险精神和能力用于英国财富的积聚和商业霸权上。如果试图对英国国民的这种干劲和能力(它们在增加英国财富和势力的活动上曾有卓越的表现)进行国家监护,——这难道不是一种错误吗?
这样,在十八世纪英国社会生活中对自由放纵的个性评价越来越高,同时国家一定要尽可能促成所谓自由发挥个人力量的观点也越来越得到发扬。为维护和保障法律状态,国家迫不得已而采取某种暴力行动,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才是一种正义的力量。在某种意义上人们只将国家看成是法制的司法保证者。当时英国政治家还没有超越这个界限而将国家看成是通过社会整理分类把各个人联合成一个公社式的“团体”,看成是生活与工作的共同体。
至于在个别情况下对社会中个人“自由”可以限制到何种程度的问题上则有形形色色的答案。一般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政府要尽可能少地干预经济事业。可以说其职能仅限于通过法律和警察来保证所有制也就够了,“这样可以使每个人都能畅通无阻地享有自己劳动的果实”;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国家权力越是微弱,对个人就会越有利。这种观点进一步发展导致部分人进而提出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的论点,所有的和任何的政府权力,哪怕是最微弱的权力都是一种灾祸,因为没有服从和顺从,它就无法存在,所以它对个人自然的自由总会设置强制性的限制。
随着关于国家和国家政府作用的先行观点的变更,公共利益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当初在十七世纪,人们把个人特殊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看成是最高的道德要求。随着经济竞争的日趋剧烈,渐渐形成了这样一种观点:利己主义乃是一种完全合理的促进社会发展的品质。保存自己和关心个人利益的本能就是植根于每个人的本性之中,所以利己主义也是人的一种自然品质,推行利己主义也完全符合人性的要求。只有每个人受“自己的本能”的驱使,才能在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中推行公共利益。伯恩哈特·德·曼德维尔甚至证明,即使是个人的罪恶,也可以对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贡献。
威廉·戈特温可以称作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哲学最为坚定的解释者,他把社会看成是一种纯粹的“个体的堆积”,仅仅是为个人而存在的。他以下列的话来描述其主要著作《政治正义》(1793年在伦敦出第一版,1796年出第二版)的主导思想:“社会化是促进人类普遍幸福的一种最坏的选择,一种性质最坏的方式,政治正义的最高原则就在于此。”
在他看来,社会学仅是道德哲学的一部分,为此,社会生活要按照道德准则来加强调节,道德无非是永恒理性的流露,所以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理性认识到这种道德(又倒退到建立在理性天性或人的理性基础与永恒自然法学说的弯路上来了)。这种道德要求每个人都毫无阻碍地顺从个人的天性,以参与最大的幸福,这又决定他不会受他人意志和强权的摆布,“因为没有人应顺从另外一个人,这是再简单不过的真理”,就如同没有人可以成为他人行为的法官一样,更不用说是要成为他人命运的主宰了。所以,任何国家权力都是灾祸,那种尽可能少地干预社会共同生活的国家权力相对来说是最好的国家权力。“因为国家,”他在《政治正义》中说(第1章,第248页),“仅从形式上来看也是一种灾祸。我们必须努力达到的目的首先是尽可能少地设置国家机构,只要能维护社会的和平也就够了。”
戈特温认为,国家通过某些权力手段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成员的头上也是没有道理的,当其成员违背戒律而受到了惩罚,这在戈特温看来也是不义的。因为对任何人来说,除了产生自己思维活动的义务而外没有另外的义务。戈特温虽则主张消灭经济上的不平等,并从而期望风气的改善,然而他却反对采取任何暴力手段来实现这种平等,他也抨击任何强迫劳动的组织,集体劳动营的建立,一切都要听从自由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