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暴君派的国家学说
十六世纪下半叶,反对王权专制野心的法国贵族,除了地方上的小派别之外,还分为天主教派和胡格诺派,他们并没有统一的组织。与此相应的是,在适应贵族利益的国家学说方面,即在所谓“反暴君派”的理论方面,也出现了天主教派和胡格诺派(或加尔文派)。两派都是君主专制的坚决反对者,不过一派主张王权从属于教廷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另一派即加尔文派则要求完全的信仰自由,要求将王室的统治权只限于世俗国家事务上。
加尔文派最著名的理论家是胡伯特·朗居特,他以斯特方尼斯·朱理·布鲁塔这一笔名撰写了《反暴君论》一书,于1579年在巴塞尔和爱丁堡出版。朗居特和天主教的国家理论家一样,也是从曾经存在过的自然状态出发,认为国家(社会)就是产生于这样的自然状态。人进行社会联合是受到灵肉需要以及习常(自然的)理性的驱使,为的是能够乐享和平,并安稳地占有自己的财产。所以朗居特也把国家(社会)(对这两个概念他也不加区分)仅仅理解为个体的总和。国家个性的概念,后来把国家理解为不同于部分总和的政治单位的概念对他来说还是陌生的,虽则他已具有这种观点的微小萌芽。
先行的理论家认为国家是由联合而产生的,因为没有管理,共同生活就无法维持;而朗居特则认为,国家是通过上帝的契约出现的。根据这种契约,人民有义务成为上帝的顺民,并按照上帝的法律来生活,朗居特依据当时的惯例引证《旧约》中圣经语录来证明这一观点。人民首先要依据上帝的契约来和未来的统治者缔结统治契约,这种契约规定:听从统治者的命令乃是人民的义务,其前提是这些命令应为正义的命令;不过,只有在君主宣誓接受人民所提出的条件以后,这种统治契约才能得以成立。所以可以说人民规定国君,民为重,君王为轻。君主只是接受了拥有主权的人民的委托、被挑选出来的国家最高的公仆。这种统治契约的订立无需形式上举行什么仪式,从实质上来说,凡是有君王统治人民的地方,就存在着这样的契约。
从这些前提中朗居特所得出的结论是:人民不仅有权拒绝服从与国君或政府和上帝的法律——神祇法相抵触的法令,而且有权进行积极的反抗;甚至还有审判国君、判处国君死刑的权利。将这种理论用于当时的法国就意味着,胡格诺教徒有权反抗任何和其教义(只有这种教义才包含有真正的上帝的法律)相抵触的国王的措施,有权命令国王说明理由。
朗居特所得出的第二个结论是:在缔结统治条约时,国君有义务履行主权人民所提出的条件。如不按约办事,就是破坏了契约,这样订约的另一方——人民,就不再受该契约的约束。
表面看来这一学说是完全民主的,它把最高权力归之于人民;而究其实质,这种“反暴君”的国家学说,正如前面所讲过的那样,是适应大封建贵族利益的一种贵族学说;朗居特认为,行使最高权力的不是那些“无知愚昧、人数众多的群众”,他们没有掌权的能力,而是那些“监护人”,即王公、贵族、贵族议员、议员代表,这些人的整体就体现了国家的最大力量和最高权力。在议会开会期间,人民有权集会,向他们的“监护人”反映他们的愿望和不满;也有权罢免他们的议员代表而另选他人;可是所有国家重大决策权都掌握在监护人手里,立法权也只是属于他们。
按照朗居特的理论,没有贵族议员和贵族的授权,任何个人无权也无义务反抗触犯上帝、违犯统治契约的王权统治,纵然他们已经动员了广大的人民群众。而任何一个贵族、议员或一个城市、一个邦和省的参事都有权号召人民起来进行反对国王的武装起义。换句话说,只要胡格诺派贵族或胡格诺市政参事不要人民反对王权,王权就会长治久安。
天主教反暴君派国家学说的基础也是同一种联合论和契约论。不过这一派从虚构的上帝契约中所得出的结论只是:王权来源于民间,而身为彼得继承者的教皇,其权力直接来自上帝,因而罗马主教的权力较之皇帝和国王的权力更大,也更有尊严。据此,教皇有权要求国君在一切有关基督教义的事务方面完全服从于他。国君如不听从教皇的号令,教皇就可审判他、废黜他、解除人民对他所负有的臣仆义务。桑利斯的主教罗萨1590年在巴黎出版的《基督教的正义之国》一书中甚至公开声称:异教国王统治下的天主教臣民不仅有权,而且有神圣的义务拿起武器反抗他们的国君;一个异教徒从来不能对天主教民拥有合法的统治权。在这种情况下起义者无需教会及其仆人的任何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