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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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不适当的平等观

如果要把功利主义当作一种合理的政治道德,我们就必须将它阐释成一种平等理论。考虑到功利主义可能会允许不平等的行为,如剥夺不为绝大多数人喜欢的少数人的自由,这种阐释似乎有些奇怪。但我们应该把平等这种价值区分成不同的层面。虽然功利主义也许会让人们产生不平等的印象,它却可以声称自己的动机是平等待人。的确,黑尔就作过下述追问:如果我们相信人们的本质利益(interest)就在于满足他们的有理据的偏好,并且每个人又应该受到平等对待;那么,除了对每个人的偏好予以同等程度的考虑——把一人当一人而不把一人当多人——我们还能做什么呢?(Hare 1984: 106)

虽然功利主义试图平等待人,但却在很多方面违背了我们对于平等待人的真实含义的直觉。完全可能,我们与功利主义相冲突的直觉是不可靠的。然而,我将论证的是,功利主义误解了平等待人的理想,这样,功利主义就允许某些人成为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允许这些人因此而遭受不平等的待遇。

像功利主义那样来描述平等关照,为什么是不适当的呢?功利主义者假定,每一种幸福或每一类偏好,如果能够产生相同的效用,都应该被给予同等程度的考虑。我将论证,要想恰当地描述平等关照,就必须区分不同种类的偏好,而只有其中某些偏好才具有合法的道德分量。

(一)涉他偏好

在不同种类的偏好中,有一个重要的区分:“私人”偏好(personal preferences)与“涉他”偏好(external preferences)(Dworkin 1977: 234)。私人偏好是关于各种益品、资源和机会的偏好,这些偏好的内容也就是偏好者自己想拥有的东西。涉他偏好特指偏好者愿意他人拥有的各种益品、资源和机会。涉他偏好有时是带有歧视性的。某人希望黑人占有较少的资源,只是因为此人认为黑人不配享有平等的尊重。这种涉他偏好应该被纳入功利主义的计算吗?能否把这种偏好作为一个道德理由并据此剥夺黑人的资源呢?

我们已经看到,间接功利主义者会论证说,根据功利主义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从我们日常的决策程序中排除这类偏好对我们更为有利。但我在这里想要探讨的问题却是:是否对这类偏好的排除应该基于更系统的理由,也就是基于我们的正当标准?而我同时想追问的是:功利主义的最根本原则能否明确,这类涉他偏好在它的正当标准中不占有任何道德分量?我们已经看到,功利主义的最根本原则是一种平等主义的原则。每个人都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每个人都与他人一样重要,因此每个人的偏好都应该被纳入效用计算。但是,如果这就是我们被功利主义所吸引的原因,把这类涉他偏好纳入效用计算的做法似乎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涉他偏好也要被纳入效用计算,那么,我能够正当地拥有什么就要取决于他人对我的看法。如果他人认为我不配享受平等关照,在功利主义的利益合计中我就将处于不利的地位。但功利主义却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因为功利主义的立论前提恰恰是每个人应该享受平等对待。

如果我们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那么,如果只是因为他人不喜欢平等对待某些人就让这些人承受不平等的痛苦,就显然违背了我们平等待人的最根本原则。正如德沃金所说,非平等主义的涉他偏好“与功利主义处于同一水准,与功利主义实为一体”。因此,功利主义“不可能同时履行两个义务。一方面,要承担义务去驳斥这种观点——某些人的偏好应该比其他人的偏好具有更大的分量;另一方面,要承担义务去努力满足那些执迷于这种错误观点的人的[涉他]偏好,就像要努力满足其他的偏好”(Dworkin 1985: 363)。要求在我们的正当标准中平等考虑每个人偏好的那个原则,也要求我们排除那些否认人们的偏好应该得到平等考虑的偏好。改述一下豪尔绍尼的说法,当面对这类偏好时,功利主义者应该成为“尽心尽责的反对者”(Harsanyi 1977a: 62; Goodin 1982: 93—94)。

(二)自私的偏好

第二种类型的不正当偏好是这样的:偏好者欲以占有超过了本人公平份额的资源。我称这些偏好为“自私的偏好”(selfish preferences),因为它们漠视了下述事实:他人也需要这些资源,并且可以对这些资源提出正当要求。就如同不平等的涉他偏好,自私的偏好也时常是非理性的和没有理据的。但满足自私的偏好有时也的确会产生出真正的效用。如果这种自私的偏好是理性的,是否应该被功利主义的正当标准所允许?

功利主义者肯定会反对我提问题的方式。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功利主义者否认存在着独立于效用计算的公平份额(因此也就没有独立于效用计算的自私的偏好)。对功利主义者而言,公平分配就是能使效用最大化的分配,先于效用计算就无法确定自私的偏好。因此,假定我们可以先于效用计算而确定自私的偏好,就是以未经证明的假定去反对功利主义。但我们却可以追问,功利主义者自己所支持的最根本的原则是否能够提供一些基础,以建立某种公平份额的理论,并且,这种理论不仅可以确认什么是自私的偏好,而且还可以依据我们的正当标准将其排除?

黑尔与麦凯(John Mackie)的新近辩论探讨了这个问题。像绝大多数功利主义者那样,黑尔相信一切理性的偏好都应该被纳入效用合计,包括那些看起来似乎是不公平的偏好。就算我拥有大量资源而我的邻居却只拥有很少资源,但只要我贪图邻居的资源,就必须将我的欲望纳入效用计算。而假如效用计算的结果对我有利(也许因为我有众多朋友来分享我的欢悦),我就应该得到那些资源。无论我已经得到了多少,就算我所欲的那些资源必须得自另一个资源占有很少的人,我获取新资源的欲望仍然应该被纳入平等的考虑。

为什么功利主义者应该把这种偏好纳入考虑呢?黑尔相信,这是平等考虑原则所要求的。按照黑尔的说法,要解释平等主义原则的最好办法就是运用下述心智试验:我们换位于他人的立场,并且试图想象我们的行动将如何影响他人。我们的确应该换位于每一个受我们行为影响的人的立场进行思考。我们照顾每个人的立场,并将其当作我们自己的立场而予以平等的重视和关心。黑尔的确认为,我们应该把其他的那些立场当作我们自己的立场。这样就能保证我们对每一个人给予了平等的考虑。如果我们已经照此把自己换位于每一个不同的立场,我们就应该选择对于“我”而言最好的行为:“我”在这里意味着很多个“我”,也就是,我把所有那些自己进行换位思考的立场都当作自己的立场而平等地加以对待。如果我试图选择对我的所有不同的“自我”最好的行为,我就会选择这样一个行为:它能够最大化地满足所有这些“自我”的偏好。因此,黑尔声称,功利主义的合计标准是从关于平等考虑的这种直觉模式中自然地产生出来的。如果我想象把每个人的立场都当作自己立场的一部分,并进而平等地看重每个人的利益,我就会采纳功利主义的原则(Hare 1984: 109—110; cf. 1982: 25—27)。

黑尔认为,要表达对人的平等关照,这是惟一理性的途径。但麦凯却指出,就算我们接受黑尔的要求——我们根据换位思考、通过平等地看重这些不同的“自我”而平等待人,仍然存在着理解平等关照的不同途径。平等关照也许不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这些“自我”的偏好,而是保证每个“自我”在生活中都有一个“公平前景”,也就是,保证每个人都拥有适当水准的资源和自由。或许,我们应该在相继站在这些不同的立场时,优先照顾最不利者的利益;或许,我们应该向每个人提供平等份额的资源和自由。这些不同的观念都从属于平等关照的抽象理念(Mackie 1984: 92)。

面对这些表达平等关照的不同途径,我们应该如何选择?功利主义者指出,他们的观点也可以引向某种平等主义的资源分配。一般而言,缺乏资源的人从每一份增加的资源中所获得的效用,要多于已经拥有很多资源的人从中获得的效用。饥饿者从同一份食物中所获得的效用,肯定要多于饱足者从中获得的效用(Hare 1978: 124—126; Brandt 1959: 415—420; Goodin 1995: 23)。可用图形来表述这个意思(见图2)。如果我们将一个在R点的富人的财富拿走十美元(沿着曲线下降至R1),然后给予在P点的一个穷人(沿着曲线上升至P1),我们就可以增加总效用,因为穷人的所得超过了富人的所失。

图2 边际效用递减

论辩的双方都同意最初可以有一种大致平等的资源分配。然而,黑尔和麦凯对这种初始平等分配的理解却大异其趣。对于麦凯而言,只要其他每个人都拥有公平份额的资源,最初分配给我的资源就是我的,也就是说,其他人就不再能够针对我的资源提出合乎正义的正当要求。已经拥有自己公平份额的人也许还想获得一些我的份额。但从道德意义上讲,这种欲望是不重要的:这些偏好没有道德分量。这些偏好不过是自私的偏好,因为它们没能尊重我对于公平份额的要求。根据麦凯的观点,国家就应该保护每个人的资源份额。也就是说,国家不应该允许出现这样的情况:仅仅因为他人对正当地属于另一些人的资源份额存在着自私的偏好,这些资源份额就被夺走。最好的平等关照观会将这类自私的偏好排除在外。

可是,对于黑尔而言,最初分配给我的资源并不真正属于我。除非他人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更好”意味着总效用更大,这些资源就属于我。黑尔认为,这项限制性条件——它对拿走我的资源份额予以条件限制——所依据的价值,与政府最初同意将这资源份额分配给我所依据的价值是一样的,即平等关照每个人的目标。如果我们平等关照人们的目标,那么,只要我们通过重新分配资源可以满足更多的目标,这种做法就是正当的。

面对这些不同的平等关照观,我们是否有理由选择其中的一种呢?我们需要更详尽地了解一下在黑尔的再分配中所涉及的偏好的类型。假设我与每个人一样拥有自己的公平份额,并且假设我们都生活在一个富裕的社会,以至于我们每个人所享有的公平份额都包含着自己的住宅和草坪。在我居住的街区,每家的草坪都改成了花园,但街区邻居却希望我向公众开放自己的草坪以供小孩玩耍或供狗儿嬉戏。可我却愿意独自享用自己的花园。他人将我的草坪作为公共场所的愿望,从总效用的角度讲也许大大超过了我拥有自己草坪的愿望。因此,黑尔认为,为了更大多数的他人的愿望而牺牲我的愿望是正当的。

我坚持拥有自己的花园——如果这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我们就需要知道谁在这错误中受到了伤害。如果平等待人要求我作出牺牲,那么,如果我拒绝这样的牺牲,谁又将遭受到不平等对待呢?黑尔的回答是:如果不允许街区其他成员的偏好取代我的愿望,他们就将遭受不平等对待。但这显然说不通,因为他们已经拥有了自己的草坪,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公平的资源份额。按照黑尔的说法,我的邻居对于如何使用我的资源的愿望与如何使用他们自己资源的愿望都是正当的偏好,并且都能够作为道德要求的基础。但是,将这样的偏好简单地界定为自私,不更为准确吗?为什么我的邻居应该假定,平等关照的理念就允许他们提出占有我的资源份额的要求呢?如果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草坪,我愿意单独使用自己草坪的偏好优先于或超越于邻居们的偏好——这种立场并不意味着我对自己的邻居不公正。我仍然将他们当作平等者加以尊重,因为我并没有对他们的生活资源提出要求。但他们却没有把我当作平等者加以尊重,因为他们希望或要求我放弃自己的资源份额,以满足他们超出了自己公平份额的自私的偏好。

这表明了我们日常道德观中关于平等待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不应该希望牺牲他人的目标来实现自己的目标。也许我和朋友们的生活品味较高,如我们喜欢品尝鱼子酱以及终日打网球。期望他人放弃自己的公平资源份额以满足我们的品味,无论这样将使我们幸福到什么程度,这种愿望都是自私的。如果我已经拥有了自己的资源份额,如果只是因为能增加我的幸福就以为自己能够对他人的资源提出道德上正当的要求,那就没有做到对他人的平等关照。如果我们相信他人也应被当作平等者,我们就应该将这类自私的偏好从效用计算中排除出去。

因此,支持对资源进行初始平等分配的那条原则,也就是支持对这种分配进行保护。黑尔的限制性条件——初始分配要服从使效用最大化的再分配——瓦解了而不是扩展了初始分配的意义。进行道德论证时要把他人的利益当作我自己的利益——黑尔的这个理念并不一定是错误的。这是旨在使道德平等的理念得以生动显现的众多途径之一(在下一章我们将考察一些别的途径)。但是,如果认为他人的偏好总能够构成对我们一切行为和资源的平等要求,黑尔所致力于提倡的平等关照就无法实现。相反,平等告诉我们:要想实现自己的目标,我们应该拥有多少资源并且我们应该给他人留下多少资源。平等关照并不意味着他人拥有与我平等的发言权来决定如何使用我的份额,而是意味着他人能够自行支配自己的公平份额。保障人们能够自行支配自己的公平份额——而不是让这些公平份额受制于自私的偏好,才更好地表达着黑尔所寻求的平等关照。

罗尔斯认为,这就是他所阐释的正义与功利主义之间的根本区别。罗尔斯认为我们的正义感有这样一个根本特征,即“违背正义才能得到的利益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因此,不正当偏好的出现“并不可能歪曲我们对彼此的要求”(Rawls 1971: 31, 450, 564)。因为正义“规定着哪些善观念“善观念”的英文原文是“conceptions of the good”。在这个语境下,“the good”实际是指伦理含义较弱的“利益”,正如前一段话中有所谓的“违背正义的利益(interests)没有价值”。读者可把这一语境下的“善观念”在自己的头脑中替换成“利益观”,这样阅读起来将更加流畅。但译者在整本书中都把“conception(s) of the good”译为“善观念”而不译为“利益观”,对此的说明,请参阅“中译本附录:关于‘good’的翻译的哲学解释”。——译者可被接受,所以,违背正义原则的善观念必须绝对地加以排除:企图贯彻那些不可接受的善观念的要求不具有任何分量”。正因为不公平的偏好“绝不进入社会计算(姑且这样说)”,人们的权利“才会免遭他人的不合理要求的侵犯”。然而对于功利主义者,情况完全不同:“没有基于权利和正义的限制被用来约束利益满足的目的。”(Rawls 1982b: 184, 171n., 170, 182)

我们终于能够明白,功利主义无法承认特殊关系或不能排除不正当偏好的原因是什么了。在两种情况下,功利主义都是依据对在先存在的偏好的合计去阐释平等关照,而无论这些偏好的所指,也无论这些偏好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或义务。但直觉却告诉我们:在我们形成偏好的过程中就应该将平等考虑在内。平等待人的部分含义是:在决定自己的生活目标时要考虑到什么是他人的正当权利范围。这只是平等所要求的部分内容,因为平等有时还意味着:承担一定义务以帮助那些无力自助的人,承担“善良的撒玛利亚人义务”(Good Samaritan obligations)以帮助那些在紧急状况下急需帮助的人。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义务并不局限于仅仅是尊重人们的正当权利。我将在第九章回过头来探讨这些问题。因此,歧视性偏好和自私的偏好在一开始就应该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们已经违背了平等关照。可是,如果我在设立自己的人生目标时尊重了他人的正当权利,就算其他行为可使效用最大化,我仍然有排除这些行为但却维系特殊关系的自由。如果我的人生计划遵从了平等的教导,优先关注我的家庭和事业就不是什么错误。这意味着我的日常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关照是不一样的:我关怀自己的亲友和自己的事业较多,关怀陌生人较少。这正是友谊和事业的部分特征。而只要我尊重了他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过程中的权利要求,这种亲疏有别的关怀就完全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我们弄清了是什么价值激励着功利主义,也就是弄清了是什么价值使功利主义最初具有一定可信度,我们也就能明白了功利主义为什么必须被修正。功利主义的最初吸引力源于这样的价值信念:人是重要的而且同等地重要。但功利主义者所致力于实现的平等待人的目标,只有与某种公平份额理论相结合,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这样一种理论应该排除那些无视他人正当权利的歧视性偏好和自私的偏好,但却允许我们忠诚于自己的特殊义务(它们正是我们生活的构成要素)。这些修正不仅不冲突于后果论的一般原则,反而以此为前提。这些修正是对“道德应该关乎人类福利”的一般理念的改良。功利主义的问题就在于,它对我们的直觉信念——应该合乎道德地关心他人的福利——给予了过于简化的理解。

罗尔斯和麦凯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因为权利保护人们免于效用计算的侵蚀,但他们却并不质疑后果的道德重要性。罗尔斯注意到:“值得我们关注的所有伦理学理论在判断什么是正当时都考虑了它们的后果。如果有哪个伦理学理论不是这样做,那么它就是非理性的、愚蠢的理论。”(Rawls 1971: 30)罗尔斯、麦凯和其他“基于权利”的理论家在自己的理论中对于后果的考虑只是不同于功利主义者对后果的考虑:与功利主义者相比,他们在更早的阶段就把后果纳入了考虑。他们论证说,道德的要求是:在我们形成自己偏好的时候就要把对他人的后果纳入考虑,而不仅仅是在对偏好进行效用合计的时候才纳入考虑。

我们已经看到,间接功利主义者声称,我们对于非功利主义决策程序的直觉信念并不会瓦解作为一种正当标准的功利主义,因为我们可以为采纳非功利主义的决策程序提供功利主义的辩护。但这种回应是无效的,因为我的论证正是针对作为一种正当标准的功利主义。我论证的是:功利主义者把自己的正当标准建立在偏好满足的基础之上,功利主义者为此给出了自己的理由,但这个理由也恰好就是排除涉他偏好和自私的偏好的理由。我的论证是对功利主义原则的反驳,而不仅仅是针对如何把原则应用于决策程序的反驳。

支持对功利主义作出此种修正的评论者认为,修正的结果就是在效用与平等两类价值之间取得平衡,或者是在后果论和义务论之间取得妥协(例如,Raphael 1981: 47—56; Brandt 1959:ch. 16; Hospers 1961: 426; Rescher 1966: 59)。这并不是我所论证的。相反,需要修正的是功利主义对自身所诉求的平等考虑的解释,以便对该理想作出更好的表达。

这里有必要稍作停顿,以便思考一下刚被提出的这种论证,因为我相信这类论证展示了政治论证的一种基本形式。我在“导言”中说过,平等理念常被认为是政治道德的基础。黑尔的功利主义和麦凯的“享有公平前景的权利”都诉求着这样一个理念:人人都有资格被平等关照。但他们并没有给出具有相同说服力的解释。直觉告诉我们,功利主义没能做到平等待人,因为它缺少一种公平份额理论。

有人也许会这样看待政治推理:政治推理就是从道德平等的公认前提出发,进而正确地推演出特殊的原则。因此,政治论证的主要工作就是揭示那些错误的推演。然而,政治哲学却不是逻辑学:只有在逻辑推演中,结论才是完全地被包含在前提之中。道德平等的理念过于抽象,以至于我们根本不可能从这个抽象理念中推演出任何具体的内容。平等待人有很多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表现形式。譬如,机会平等就可能导致不平等的收入(因为有些人有较高的天赋),而平等的收入却可能产生不同的福利(因为有些人有更大的需求)。平等待人的所有具体形式在逻辑上都相容于道德平等的理念。问题的实质在于:哪一种形式的平等待人最能够把握平等待人的精髓?这不是一个逻辑问题。这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下述复杂问题的回答:究竟什么是人性以及他们的利益和相互关系。要确定哪一种具体形式的平等待人最能把握平等待人的精髓,我们并不需要只是精通逻辑推演的逻辑学家。我们需要这样的人:他能够深刻理解人性,懂得为什么人应该受到尊重和关照,明白哪些行为最能展现这种尊重和关照。

道德平等虽然是一个根本理念,但却抽象得无法作为一个前提,进而从中推演出某种正义理论。政治论证不是依据于一个单一的前提然后给出各种相互竞争的推演,政治论证是为一个单一的理念提出相互竞争的观念或相互竞争的对这个理念的阐释。每一种正义理论都不是从平等理想推演而出的,相反,每一种正义理论都是在追求这个理想,而判断一种理论是否成功就是判断这种追求是否成功。德沃金对此的表述如下:当我们要求政府官员依据平等理念行事时,“我们对他们委以这样的责任:去丰富和运用他们自己的平等观……这当然不能等同于授予他们按自己的愿望任意行事的权力;平等理念为他们设定了一个标准——无论最后是否成功,他们都必须试着去满足这样的标准,因为这个理念假定一种平等观要优越于另一种平等观”(Dworkin 1977: 135)这说明下述断言是错误的:德沃金所说的平等主义共识是“纯粹形式上的”或“空洞的”,因为它可以相容于各种各样的分配类型(Hart 1979: 95—96; Goodin 1982: 89—90; Mapel 1989: 54; Larmore 1987: 62; Raz 1986:ch.9)。德沃金指出,这种反驳“误解了政治理论和政治论辩中的抽象理念的作用”(Dworkin 1977: 368)。平等待人的理念虽然抽象但却并不只具有空洞的形式,相反,这是一个实质性的理想,这个理想排斥着某些理论(如种族主义的理论),并为别的理论所致力于追求的目标设定了一个标准。某个抽象理念需要被阐释,以及不同的理论以不同的方式对它进行阐释——这个事实并不表明该理念是空洞的,也不表明这些阐释没有优劣之别。。无论我们对某一具体的平等观抱有多么大的信心,都必须在相互竞争的各种观念面前将它提出来加以检验,以判断哪一种观念最好地表达了或把握住了平等理念。

这就是我提出来用以反对功利主义的论证。功利主义的缺陷是在比较中凸显出来的:能够保障权利和公平资源份额的平等观要优越于功利主义的平等观。比较这两种观念就能发现,与我们关于基本的平等理念的直觉相冲突的功利主义,对道德平等的解释是不太可信的。但功利主义的不可信并不在于它是一个逻辑错误,而某种公平理论的可信也不因为它是一种逻辑证明。对那些习惯于更严格的形式化论证的人士而言,也许颇为令人失望。但如果平等主义的看法是正确的,也就是说如果每种理论都旨在吻合平等待人的理想,那么,政治论证就必须采取这种形式。要求政治论证成为逻辑论证不过是误解了这项事业的性质。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政治原则对社会施行管理呢?无论对此持什么样的信念,要对它们进行说明和辩护都得采取下述形式:要就平等理念(the concept of equality)的不同观念(different conceptions)进行比较。英文中的“concept”、“conception”、“idea”、“notion”所表达的哲学含义有时会有很大的区别,有时又有相当的重叠。一般而言,“concept”与“conception”的关系是:后者指对贫乏的前者的丰富理解和阐释。因此对于“the concept of equality”,就有若干种“conceptions of equality”(要注意以定冠词开头的“the concept”与作为复数形式的“conceptions”的区别)。与之对应,每一种都是对前者的理解和阐释。“idea”与“notion”在使用上有时可以互换,但“idea”有时用于表达抽象程度很高的理念(相当于上文的“concept”),有时又用来表达一些具体想法或观念(接近于“conception”的含义)。由于这些术语的含义分层和含义交叉同时存在,在用中文作对应翻译时就面临相当大的困难。译者尽可能用中文的“理念”和“观念”来转换这些术语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含义。当“concept”、“idea”、“notion”被用于表达类似于这段话中的“concept”所欲以表达的极抽象简捷的内容时,都被统一地译作“理念”;当“conception”、“idea”、“notion”被用于表达类似于这段话中的“conception”所欲以表达的较具体丰富的内容时,都被统一地译作“观念”(譬如,“conceptions of the good”被译作“善观念”)。但英文的“idea”所表达的内容的抽象程度有时又介于该段中的“concept”和“conception”之间,因此,译者按照整个文本的意思,把不能达到本段的“concept”的抽象程度的“idea”大都译为“观念”(在必要时也译作“思想”或“想法”)。因此,“观念”所表达的内涵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比另一些情况丰富。在有些语境下,译者也按常规把“concept”译为“概念”而不译为“理念”。二者有两重直觉区别:第一,“理念”指人们熟悉的那些抽象内容(如“正义理念”),没有必要从语义上对它进行解释,而“概念”(“无知之幕的概念”)是指被构造出来的陌生的抽象内容,有必要对它进行语义上的解释;第二,“理念”(如“公民资格的理念”)更强调思想内容,而“概念”(如“公民资格的概念”)更强调语义内涵及其与其他概念的关系。翻译上的这些问题既源于日常语言的模糊,又源于哲学思想的复杂。译者希望读者在整体性的阅读中,感受不到翻译者的这些既源于语言又源于哲学的诸多考量,或许这恰好说明这些考量有其必要。关于哲学翻译与哲学思考的关系,请参阅“中译本附录:关于‘good’的翻译的哲学解释”。——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