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治理新型合成毒品的成效
5.1.1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分别听取禁毒工作专题汇报,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首次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并下发了贯彻落实分工方案。国家禁毒委员会制定了《禁毒工作责任制》,并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对全面加强禁毒工作作出部署。
依法治理毒品问题,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各级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长期以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加强禁毒工作,治理毒品问题,对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幸福安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毒品问题的严峻性、长期性和禁毒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
5.1.2 在治理过程中总结经验
5.1.2.1 昆明禁毒支队从“调出来”到“打进去”的经验
在打击新型合成毒品方面,昆明警方尚无经验可循,只能自己摸索。在打击之初,警方曾想直接渗入娱乐场所,结果因缺乏经验无法打入新型合成毒品滥用群体的圈子。不得已只得采用“调出来”(将娱乐场所的吸食人员调出来)的方式进行打击,但一段时间下来效果并不明显,更不足以震慑毒品贩子和吸毒人员。经过几年的摸索后,昆明警方重拾“打进去”的战略,直接深入到娱乐场所进行“精确打击”“致命打击”。
所谓“精确打击”,就是公安机关打击新型合成毒品违法犯罪时注重抓现行,提取充分的证据。而“致命打击”,就是依据《云南省禁毒管理条例》,对娱乐场所进行“致命打击”。第一次发现有吸毒人员,就对营业场所进行黄牌警告;第二次发现,便责令不得开门营业,并规定两年内不得转租,这对业主来说显然是致命的,属“一次性死亡法”。对于多次吸食新型合成毒品的白领来说,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限进行处罚,不仅罚款,还拘留,很多人为此失去工作,因而也被视为“致命打击”。昆明警方对新型合成毒品所采用的“精确打击”和“致命打击”,在不自律的营业场所中发挥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如某宾馆夜总会,在第二次涉毒被警方查获后,意识到已无出路,次日就自己关门倒闭了;而某家夜总会,在被警方第一次查获涉毒后,主动拆除了里面的“high房”,改为普通的KTV包房。
5.1.2.2 德宏州遏制新型合成毒品蔓延的专项整治工作
作为云南“禁毒人民战争”的主阵地之一,德宏州公安局提出必须提高对新型合成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吸取海洛因取代鸦片时认识不到位的教训,把新型合成毒品危害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学校和公共娱乐场所,严格依法对公共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千方百计堵住新型合成毒品入境渠道,下大气力打击境外制贩新型合成毒品的毒枭、毒贩,严惩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新型合成毒品滥用人员全部收入戒毒所进行1年以上戒断,戒断出所后定人定责跟踪帮教,防止其教唆他人吸食。为此,德宏州公安局抓住新型合成毒品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以摸清滥用新型合成毒品的场所、人员底数为重点,以专项打击和综合整治为手段,全面展开遏制新型合成毒品发展蔓延的治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5.1.2.3 临沧市大力开展歌舞娱乐场所防范新型合成毒品宣传教育活动
自2005年始,临沧市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歌舞娱乐场所防范新型合成毒品宣传教育活动。为了保证活动的长期有效,临沧市成立了“组织开展歌舞娱乐场所防范新型合成毒品宣传教育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各县(区)禁毒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认真研究并结合全市的实际,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各自职责,具体由县(区)公安局禁毒大队牵头,在治安大队、各派出所的配合下开展了歌舞娱乐场所防范新型合成毒品宣传教育活动工作。仅2005年9至11月,全市共清理摸排娱乐场所474家,对歌舞娱乐场所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新型合成毒品预防教育培训61次,在歌舞娱乐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87场(次),播放禁毒宣传教育片64场(次),张贴禁毒标志和警示语672条(幅),发放禁毒宣传资料3498份,受教育人员达2137人,督促歌舞娱乐场所建立禁毒自律管理制度并签订了有关责任书387份。
5.1.3 治理新型合成毒品的初步成效
首先是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新型合成毒品问题十分重视,积极着手解决对新型合成毒品的危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坚决从严从重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2005年,云南全省共查获冰毒案件938起,缴获冰毒3.15吨,占同年缴获毒品总量的29.3%。2006年,共查获冰毒案件1544起,缴获冰毒3.85吨,占缴获毒品总数的37%,缴获量同比上升22.2%,冰毒案件数和缴获数再创历史新高。2011年,云南开展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禁毒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近5年全省共查破9.5万起毒品犯罪案件,抓获毒贩10.2万人,缴毒94.74吨,缴获欲走私出境的制毒物品3313吨,缴获的海洛因、冰毒片剂分别占全国总数的80%、90%左右。2016年以来,截至5月,全省破毒品刑事案件9632起、抓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9448名、缴获毒品9.6吨,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56.4吨。
其次是确立了新型合成毒品预防教育相关目标,加大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人员的管理。云南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新型合成毒品预防教育的目标:使新型合成毒品预防教育的知晓率在城镇达到80%、农村达到50%、学校达到100%。同时,对3000家1万名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有涉毒行为,特别是向消费者提供、出售毒品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要严厉处罚,并严格依法追究其业主的法律责任。
再次是强调要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全力预防和阻击当前新型合成毒品的蔓延趋势。将新型合成毒品危害的宣传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特别是要加强对靠近毒源地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禁毒宣传教育,防止少数农民在无知的情况下,成为贩运毒品的“马仔”;以实施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为契机,集中开展整治娱乐场所吸贩毒问题专项行动;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增强发现和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活动的能力,严厉打击境内外的制贩毒集团,及时发现并摧毁境内的新型合成毒品加工厂;不断完善治理新型合成毒品的法律法规;坚持除源为上,积极开展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案件方面的区域性禁毒执法合作。
此外,云南省2011—2015年,共收戒吸毒人员22.9万人次,吸毒人员管控率达90%;累计建成“无毒县”27个,创建“无毒乡镇先进县”45个、“无毒社区”754个,为减轻境外毒品对云南省乃至全国的危害做出了积极贡献。
5.1.4 健全完善地方性禁毒法规、规章与单行条例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应对毒品违法犯罪形势、适应禁毒工作发展需要,在总结多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吸收国内外已有法律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规范中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是指导中国禁毒工作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彰显了中国政府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坚定决心,完善了中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对于依法全面推进中国禁毒事业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禁毒史上的重要里程碑。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发布实施《戒毒条例》,至此,在我国已基本形成以国际禁毒法律为先导,以《禁毒法》为核心,以禁毒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地方性禁毒法律法规、单行条例为补充的禁毒法律体系。
在云南,面对日趋严峻的禁毒形势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云南省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了地方性禁毒法规《云南省禁毒条例》、禁毒规章《云南省戒毒规定》及禁毒单行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禁毒条例》等,明确将氯胺酮、苯丙胺类兴奋剂(冰毒、摇头丸)等列为毒品。要求从事娱乐、餐饮、旅馆、房屋出租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发生贩毒、吸毒、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若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从而在确定摇头丸、“K粉”的归属性以及打击娱乐场所滥用新型毒品方面提供法律依据,推动了打击新型合成毒品犯罪的进程。
5.1.5 进一步加强区域性国际禁毒合作
随着“金三角”地区罂粟种植量反弹和生产加工冰毒片剂等新型合成毒品数量的增加,贩毒团伙向中国贩卖的大宗毒品日渐增多,贩运路线出现新变化,手段更加诡秘、隐蔽,毒品走私渗透活动进一步加剧。与此同时,“金新月”毒品对我国的危害也在加大,在利用航空渠道、人体藏毒、小规模渗透不减的同时,利用集装箱藏运、开辟海上通道、大宗走私增多,尤其表现在渗透规模、手段的升级上。也成为该地区向我国贩运毒品的新形式;此外,外籍人员在华贩毒问题日益突出,试图通过广东开辟贩毒通道和市场。2009年,我国抓获的外籍毒品犯罪嫌疑人涉及50多个国家,同比增长20%以上。
鉴于近年来境外毒源对我境内的侵袭渗透,呈现为传统毒品渗透压力有所缓解,但新型合成毒品又造成新一轮冲击的新态势,在继续推进替代种植、打击传统毒品犯罪、扩大传统毒品禁毒除源战果的同时,开辟新型合成毒品除源战场。根据目前的情况,开辟新型合成毒品除源的战场应以加强国际合作,即加强区域禁毒执法合作为主,这样既有利于调查生产走私毒品的动向,又有利于截获及没收贩运毒品等所获非法收益,还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基于毒品问题长期困扰“金三角”地区及周边国家,成为影响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铲除毒源已成为各国政府共同的迫切要求,但由于毒品问题牵涉历史、现实的诸多复杂因素,因而要在根除毒源上取得成效,需要整个地区达成共识,协调一致采取行动。近年来,通过努力,区域国际禁毒合作有了较好的开端,缅甸、泰国、老挝、中国等国家之间在防止毒品扩散、减少毒品危害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协议,合作禁毒意识有所加强,禁毒协作关系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定的实质性进展。从而为打击境外毒品犯罪活动、缓解毒品对我方境内渗透的冲击和压力,提供了合作平台。其中,在新型合成毒品方面,区域合作的重点是在采取联合行动打击生产、贩运苯丙胺类毒品跨国犯罪的同时,有效阻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出境外和健全国内监管及国际核查机制。
2005年10月,在外交部的协助下,中国政府、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东盟在北京成功举办“第二届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国际会议”。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和修改后的《东盟和中国禁毒合作行动计划》,以及《东盟和中国关于2006年开展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联合行动的倡议》,进一步确定了开展区域国际禁毒合作的战略和措施,扩大和深化了我国在东盟和国际禁毒事务中的影响。同年12月,国家禁毒委员会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还在广州共同举办了“东盟和中国开展打击苯丙胺类毒品犯罪联合行动启动会议”。
2013年,我国利用内地同港澳、大陆与台湾执法合作不断深入的有利契机,促进大陆与港澳台禁毒合作迈上新台阶。首次促成公安部禁毒局主要负责人访问香港、台湾;利用第二届内地与港澳禁毒执法合作研讨会之机理顺中央、广东、香港执法合作关系,增进了大陆与港澳台对证据标准和采集程序等问题的相互理解;促成香港警方大幅增加专门针对内地禁毒部门的培训课程。
2014年我国将大陆与港澳台合作作为禁毒执法合作重中之重予以推进,在人力、物力资源上给予政策倾斜,从发展合作机制、丰富合作内容、创新合作模式等角度入手,促进大陆与港澳台禁毒合作迈上新台阶。时任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首次率团赴澳门出席第三届内地与港澳禁毒执法合作研讨会,推动内地和港澳在涉毒反洗钱、情报和办案上取得务实效果;促成大陆减少毒品需求代表团首访台湾,实现大陆和台湾禁毒合作执法领域以外的新突破;推动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总警司陈健雄、台湾“法务部”调查局毒品防制处处长苏中山上任伊始即访问北京,有力推动了双方禁毒执法合作。2014年,大陆与港澳台合作案件缴毒量即达2.6吨,易制毒化学品2.77吨,占跨境合作案件缴毒总量的89.6%,有效遏制台湾、香港贩毒人员,特别是通缉人员利用大陆逃避打击,从事贩毒活动的态势。
近几年来,国家禁毒委员会紧密结合国际国内毒情形势,积极推进禁毒国际合作向多层次、宽领域发展,维护和发展双边及多边合作机制,服务和支持禁毒执法案件合作,促进和丰富对外交流和人员培训,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了良好的禁毒国际环境。
5.1.5.1 深化和完善双边禁毒合作
巩固与老挝、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既有双边合作机制,2013年,在3月、5月、10月、11月分别与老、泰、缅、柬、越召开禁毒合作双边会议,签署中老《关于推进罂粟替代种植工作的谅解备忘录》。巩固、深化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周边国家禁毒部门的传统合作关系,赴俄出席第九届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与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控制下交付行动的意向书》;推动中美、中澳、中新禁毒合作稳中有进,签署中澳《关于毒品案件控制下交付的意向声明》,首次派禁毒高级别代表团访问巴基斯坦和伊朗,精心构建堵截“金新月”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贩运的严密防线。和澳大利亚联邦警察首次共同举办中澳“中国华南地区跨国毒品犯罪研讨会”。举办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禁毒工作组第11次会议,与澳大利亚、新西兰两国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合作协议,在协议框架下开展案件深度合作。
2014年,持续巩固发展与俄罗斯、巴基斯坦、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周边和重点国家禁毒执法部门的双边合作。12月15日,成功举办第十届中俄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与俄罗斯联邦麻醉品监管总局局长伊万诺夫首次就双多边禁毒领域重大问题广泛深入交换意见,决定建立两国禁毒部门高官级合作机制。7月,巴基斯坦禁毒部队司令哈瓦尔·汉尼夫少将访华,双方就更新两国政府间禁毒协议、重新确定直接联络渠道、深化双边禁毒执法合作、人员培训、物资援助和进行控制下交付合作达成一系列共识,有效促进两国禁毒合作的务实开展。10月,时任国家禁毒办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访问韩国、蒙古;同月,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主任陈绪富访问菲律宾、印度尼西亚;9月22至25日,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韩旭光率团赴美参加“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禁毒工作组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中美禁毒情报交流会议”;11月20至21日,公安部禁毒局与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在中国广州联合举办“第二届中国华南地区毒品问题研讨会”,为双边合作机制注入新活力。
全力与周边国家开展打击毒品犯罪联合行动,与越南、塔吉克斯坦开展打击跨国毒品犯罪联合查缉行动,积极参与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框架下“通道—谷地”行动,取得丰硕战果。积极发挥情报侦查优势,加大对跨境毒品案件打击力度,大力推进与周边国家案侦合作,逐步建立完善跨国缉毒执法合作新模式,全年会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共同交流情报800余条,破获跨国、跨境毒品案件42起,缴获各类毒品约4.4吨、易制毒化学品2.77吨。
5.1.5.2 深化国际和区域禁毒合作
2013年,继续深化与“金三角”地区国家禁毒合作,创造性倡导开展中老缅泰“平安航道”联合扫毒行动。精心构建堵截“金新月”毒品走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防线,禁毒高访团首次访问巴基斯坦、伊朗。完善上合组织三级禁毒合作机制,4月,公安部郭声琨部长出席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部门领导人第42次会议,推动会议批准《〈2011—2016年上合组织成员国禁毒战略落实行动计划〉2013—2014年措施计划》,推动各领域禁毒合作务实开展。探索发展“金砖国家”禁毒合作新平台,6月,刘彦平副部长赴俄罗斯莫斯科出席金砖国家禁毒部门领导人首次会议,启动金砖国家禁毒合作机制。
针对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遭遇凝聚力、资金等瓶颈问题,充分利用第10届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MOU)签约国部长级会议暨高官会、第56届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会议、第18届亚太缉毒执法会议、第23届国际缉毒联络官会议、第8届东盟加中日韩禁毒工作组会议(10+3会议)暨首届东盟和中国禁毒协调会议(10+1会议)、第37届亚太地区禁毒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HONLEA)、第56届麻醉品委员会续会之机,向国际社会宣传东亚次区域面临的毒品形势及合作的不懈努力,呼吁各方携手共同应对困境,为降低“金三角”毒品危害做出积极努力。
开创性运用国际合作手段服务国内禁毒工作,展示我国禁毒工作成果。2013年1月,在京召开外国驻华执法联络官专项禁毒工作座谈会;5月,首次组织驻华警联24名执法联络官赴广东考察;在贵州举办联合国“毒品预防战略和政策制定者地区研讨会”。推动边境禁毒执法合作三级机制和联络官办公室建设,同月,云南腾冲边境联络官办公室正式揭牌,为遏制边境地区毒品贩运完善了机制框架。
2014年,公安部、外交部持续推动赋予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禁毒职能,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员会主任、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出席上合组织成员国杜尚别峰会及安秘会期间明确阐述中方立场。3月,时任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刘跃进率团参加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高级别会议及第57届常会,详细介绍中方近年来各项综合禁毒措施和工作成效,阐述中方对当前国际禁毒重大问题的看法,首次就大湄公河次区域禁毒合作与泰国、缅甸等国家共提决议、共同举办双边会和禁毒合作成就展览,在会场外首次举办“中国禁毒工作”图片展,受到与会各方高度重视。5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兼国家禁毒办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李伟率团出席在莫斯科召开的首届国际禁毒合作部长级会议,背靠背召开金砖国家禁毒部门第二次负责人会议,清晰阐述我国推动新兴国家禁毒合作的倡议主张。
承办东亚次区域禁毒谅解备忘录签约方第一届缉毒执法会议,为柬、中、老、缅、泰、越六国搭建中长期全方位跨国执法合作的新平台,11月22日,中越公安机关利用该平台首次合作抓获中方通缉的重大涉毒逃犯梁亚上;承办支持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伙伴关系项目联络员会议和高官会议,讨论新形势下《次区域行动计划》发展方向、伙伴关系定位等重要事项。
积极与港澳共同推动将氯胺酮纳入国际禁毒公约管制,促使世界卫生组织重新评估氯胺酮的危害,3月,正式照会联合国秘书长,另附中方氯胺酮滥用危害调查报告等翔实资料,申请将氯胺酮纳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进行管制,并通过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大会、世卫组织专家评估会议积极呼吁中方立场,得到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积极推动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华设立“联络和伙伴关系办公室”,在向其资助的100万美元捐款中指定5万美元用于联络办开展项目活动。利用国际场合主动、正面回应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非列管制毒原料流失、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等问题,加大和各国联合打击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力度。
5.1.5.3 加强情报交流和案件合作
重点加强与周边国家情报交流,继续深化典型个案合作,跨国跨地区执法合作能力进一步加强。仅在“平安航道”行动期间,向联合行动指挥部提供涉毒情报线索102条、涉毒人员109名、贩毒嫌疑人电话号码102个。
与越南、新西兰、斐济警方利用国际合作渠道成功押解外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与阿富汗、塔吉克斯坦成功实施跨国禁毒“控制下交付”行动。与巴基斯坦强化热线联络机制,有力促进未来情报交流和案件合作。
加强与南美重点国家的禁毒执法合作关系,与厄瓜多尔国家警察反毒总局就“70614H”案开展情报交流和调查取证工作并进行深入会谈,进一步提升跨国执法合作能力。
5.1.5.4 开展对外交流和执法培训
充分利用国内国外资源,促进各级禁毒部门加强能力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大外警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培训实效。首次选派业务干部赴德国研修“欧盟禁毒法律法规”,组织各地禁毒部门人员参加美国联邦国税局金融调查培训、英国布莱姆希尔警察学院“禁毒与策划药管制”培训。针对中外禁毒机构设置、刑事司法制度、调查取证程序的差异,与外国驻华执法联络官联谊会(FLECC)协商,邀请相关国家执法/禁毒部门驻华联络官举行系列专题讲座,有力促进双方在禁毒相关领域的相互了解。委托云南警官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广西禁毒总队为周边亚洲国家提供双边、多边外警培训项目11个,参训国外禁毒官员220名。
云南各级公安、边防部门近年来不断拓展对外警务交流合作领域,积极开展区域性国际禁毒合作,形成了固定的情报交流和个案协作合作机制。云南公安部门与缅甸、老挝等邻国禁毒执法部门及时交流信息,在调查取证、抓捕、遣返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密切配合,共同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同时充分利用边防代表、联络官制度、边境会谈会晤制度等优势,大力加强国际禁毒合作。从2005年起至2007年3月,云南公安边防在毒品案件侦查中积极与越、老、缅警方开展警务合作,组织了中缅联合扫毒行动21次,摧毁吸毒窝点77个,抓获境内外吸毒人员460名。
2012年11月23日,中缅边境禁毒执法合作月例会在云南瑞丽召开,会晤机制的建立和实施,为中缅双方的禁毒执法合作提供了良好平台。
2013年5月9日,中国云南腾冲边境禁毒联络官办公室在腾冲正式挂牌成立,标志着保山对外禁毒执法工作向国际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4年7月,保山市公安局与缅甸克钦邦警察厅在保山举行警务合作会谈,进一步深化中缅双方在反恐怖、打击跨境犯罪、禁毒、禁赌、边境管理等方面的警务执法合作。尤其是在禁毒方面,积极推动禁毒联络官办公室活动实体化,通过情报交流、犯罪团伙组织情况互通、违法人员抓捕等方面的深度合作,使禁毒合作机制更加紧密、更加完善。
近年来,中缅两国禁毒领域合作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在情报交流、联合办案、人员培训、边境协作、罂粟种植遥感监测、实地踏查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务实合作,建立了腾冲—密支那、南伞—果敢、瑞丽—木姐3个边境联络官办公室,共同开展了“平安航道”、昆曼公路考察等一系列联合行动,破获了一大批涉两国的毒品案件,并且在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东亚次区域禁毒合作谅解备忘录、东盟等多边机制下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为努力解决本地区乃至全球毒品问题做出了贡献。
2015年12月11日,第十三届中缅禁毒合作双边会在云南昆明举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胡明朗率领公安部禁毒局有关业务处负责人和云南省公安厅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缅甸中央肃毒委秘书长兼警察总监佐温率团来华与会。
会议期间,双方交流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区域毒品形势和互涉毒品情况,就边境执法合作、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替代发展、人员培训等议题进行了探讨,就开展边境联合扫毒、制定两国省邦级别合作规范、协调解决缅籍特殊涉毒人群接收问题、加强边境联络官办公室建设、毒品样品交换、设备援助等合作达成广泛共识,并议定将继续巩固和加强既有机制,切实改善两国和本地区毒品形势,共同推动两国禁毒合作关系不断向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