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新型合成毒品滥用与艾滋病传播
3.4.1 艾滋病的病理
艾滋病全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特点是传播速度快,流行范围广,发病率、死亡率高。病理上主要是使人体的免疫系统产生缺陷,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显著下降,易受到多种细菌病毒感染。一旦发病,人体免疫系统会因衰竭而丧失抵抗能力,最终导致病人很快死亡。据研究,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为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潜伏期短的只有6个月,长的可达10年,通常为5—7年。潜伏期的感染者有很强的传染性,可以通过性交和血液传播等途径将病毒传染给他人。
3.4.2 云南的艾滋病问题
云南地处我国与东南亚、南亚的结合部,受周边国家艾滋病流行的影响,边境地区艾滋病蔓延扩散十分严重。近年来,云南艾滋病问题传播和蔓延的特点主要为:一是由边境向内地蔓延,疫区不断扩大;二是在传播途径上,吸毒感染呈下降趋势,性传播比例逐年升高;三是感染者中女性比例大幅上升,根据监测,目前云南艾滋病的传播和感染,已从20世纪90年代初的男女感染者比例9∶1上升为现在的3∶1;四是在扩散趋势上,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
3.4.3 新型合成毒品滥用与艾滋病
据联合国禁毒署颁布的资料,1998—2003年,全球注射吸毒者中艾滋病的流行率见图3-9。
图3-9 1998—2003年注射吸毒者中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流行率
资料来源:联合国禁毒署网站。
按流行程度从高到低排列,如表3-9。
表3-9 全球注射吸毒者中艾滋病的流行率一览表
从中可见全球注射吸毒者中艾滋病的流行率是相当高的,大部分地区都达到50%以上,南亚与东南亚、东亚与太平洋地区、南美超过80%,其中南亚与东南亚达到92.3%。上述数据充分证明吸食毒品与艾滋病的流行是息息相关的,尤其是在南亚与东南亚,吸毒引发艾滋病的现象更为突出。
在新型合成毒品滥用与艾滋病传播方面,滥用新型合成毒品极易引发聚众淫乱。因滥用新型合成毒品后人的自我约束力下降,特别是青少年,滥用冰毒后情绪亢奋,控制不住,很容易出现暴力倾向。特别是滥用“麻古”(苯丙胺类兴奋剂)后,常引发性暴力犯罪,甚至侵害到无辜者。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受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于2001—2002年在上海等10个省市区组织进行了苯丙胺类中枢兴奋剂滥用的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的冰毒、摇头丸滥用者有30.4%出现过性冲动,5.4%发生过性暴力行为。正是因为这种特性,人在滥用新型合成毒品后极易发生聚众淫乱等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从而不断扩大艾滋病的传播范围。
而新型合成毒品中,“K粉”更是被称为“迷奸药”“强奸药”。其原因就是服食“K粉”后,极易产生性冲动与性行为。有关专家认为,刚使用“K粉”时,由于其刺激了人大脑中的一种叫作“5羟色胺”的递质,从而使人的情绪高昂,性功能亢奋。近年来在一些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滥用“K粉”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一是年轻化,滥用药物者的平均年龄不断下降;二是男女平均化,女性滥用者的比例一直上升;三是用药多元化,即用“K粉”的同时滥用摇头丸、冰毒等。在昆明、西双版纳的实地调查中,有很多女性滥用者承认:吸食“K粉”后,有强烈的性冲动,这时即使是陌生人提出性要求,也不会拒绝。这种失控的性行为无疑加速了艾滋病的传播。
新型合成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公然开枪拒捕,致公安民警死亡,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文,曾用名潘玉虎,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出生,农民。2006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0年7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晓打,男,哈尼族,1973年7月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廖发能,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伍刚,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2007年6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2月7日释放。
2012年1月间,被告人潘文与邓双军(持枪拒捕,被击毙)合谋筹集资金从云南省购买毒品与枪支等,将毒品运往湖北省贩卖。潘文纠集被告人伍刚等人参与出资贩卖毒品。邓双军与被告人晓打、廖发能商定,由廖发能将资金转交给晓打,晓打与境外毒贩联系购买毒品与枪支等,并将毒品、枪支等再通过廖发能送给邓双军与潘文。2012年2月20日,廖发能将潘文、邓双军等人筹集的资金转交给晓打后,晓打将购得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0包、手机1支及子弹若干交给廖发能,廖发能将接到的毒品、手枪及子弹运往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交给邓双军等人。同年2月22日,廖发能再次将潘文、邓双军等人筹集的资金交给晓打。次日17时许,晓打安排他人将净重1099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包送交廖发能。廖发能骑摩托车准备将毒品交给潘文、邓双军的途中发现有人跟踪,遂将毒品丢弃在路边逃离。公安民警将廖发能丢弃的毒品查获,并随即对藏匿在景洪市大曼么小区11栋3单元601室的潘文、邓双军等实施抓捕。民警柯占军(被害人,殁年31岁)进入601室对邓双军、潘文实施抓捕,潘文持购买的手枪向柯占军的胸部开枪射击,邓双军抢过柯占军的公务手枪,向柯占军头部开枪射击,致柯占军肝脏破裂并颅脑损伤而牺牲。潘文、邓双军持枪先后翻窗逃离。邓双军在逃跑途中持所抢公务手枪拦截车辆,并开枪致一人重伤,后被当场击毙。公安民警在601室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217克、制式手枪子弹23发。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3215克。2012年2月24日1时许至20时许,公安民警分别将驾车接应潘文的伍刚及潘文、廖发能、晓打等人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非法买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潘文无视国法,向公安民警开枪拒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潘文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重的主犯,且开枪拒捕,属于武装掩护毒品犯罪,又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晓打、廖发能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伍刚参与出资,并在潘文与邓双军开枪将民警打死后,驾车接应潘文,系主犯,且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案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在进行毒品犯罪中公然开枪拒捕,致一名公安民警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后果极其严重,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所犯罪行均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潘文、晓打、廖发能、伍刚判处死刑。
案例2:廖田生等3人运输毒品案
——指使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且具有武装掩护运输毒品情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田生,别名刘军,男,汉族,1982年8月18日出生,无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年12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被告人彭伦武,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农民。2002年10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岩伍,男,傣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农民。
2011年10月,被告人廖田生邀约被告人彭伦武、岩伍将一批毒品从云南省勐海县运往四川省成都市,许诺事成后给予高额报酬。为实施犯罪,被告人廖田生等3人事先探查运毒路线,一同练习使用枪械。同年10月23日凌晨,廖田生将海洛因624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1500克,以及手枪1支、弹夹2个,子弹60发交给彭伦武、岩伍,安排2人驾驶摩托车将毒品从勐海县打洛镇运输至成都市。23日14时30分许,公安边防干警抓获驾驶摩托车运输毒品的彭伦武、岩伍,并查获枪弹。2012年10月4日,缅甸警方抓获廖田生后依法移交中国警方。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田生、彭伦武、岩伍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廖田生纠集他人参与,购买运毒工具和用于押运毒品的枪支弹药,安排探查运毒路线,支付运毒费用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廖田生运输毒品数量大,并有武装掩护运毒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彭伦武、岩伍受廖田生邀约参与运输毒品。本案全部毒品及枪弹均在岩伍携带的背包内查获,彭伦武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田生判处死刑,对被告人彭伦武、岩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案例3:李少军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赵品宏、李杰贩卖毒品,金逵走私、运输毒品案
——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少军,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赵品宏,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杰,男,汉族,1979年3月22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金逵,曾用名金伟,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农民。
2013年3月,李少军、赵品宏和李杰在老挝共谋毒品犯罪。同年4月20日左右,李少军将赵品宏、李杰等人筹集的290万元人民币用于购买毒品。同月29日,李少军将购买的毒品交由金逵从老挝运至国内。5月1日,金逵驾车运输毒品入境至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后,将毒品托运至昆明。同月3日,民警在元江县青龙厂路段查获金逵托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39635.75克。随后,民警在昆明某物流城将前来接货的金逵抓获,并于湖南省邵阳市某酒店将李少军、赵品宏、李杰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李少军和赵品宏、李杰明知是毒品而以贩卖为目的进行购买,3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少军和金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2人均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少军、赵品宏、李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金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案毒品数量巨大,且涉及走私、贩卖、运输等多个环节,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对李少军判处死刑,对赵品宏、李杰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对金逵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案例4:刘芳冰、武红宇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赵如翻走私毒品案
——依法打击通过物流寄递的方式贩卖、运输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芳冰,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武红宇,男,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马武爽,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赵如翻,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红军,男,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农民。2004年10月22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被告人李涛,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出生,无业。
2013年3月,被告人刘芳冰将从被告人武红宇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4000粒,从云南省景洪市通过某速递托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同月25日,刘芳冰将该批毒品贩卖给他人。同年4月,刘芳冰指使被告人马武爽、李涛以25.2万元的价格从武红宇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4000粒,后分别于4—5月,从云南省景洪市通过某速递,分别托运至广东省东莞市和河南省洛阳市进行贩卖。刘芳冰指使被告人朱红军在河南省洛阳市进行毒品贩卖。同年4月8日、5月23日,公安人员分别在东莞市、洛阳市查获刘芳冰托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491克。2013年7月初,武红宇在中缅边境处从赵如翻处拿到其购买的7包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将其中4包、净重2242克贩卖给刘芳冰,在刘芳冰的安排下,马武爽将该批毒品通过某速递从云南省景洪市托运至河南省洛阳市,刘芳冰指使朱红军接取该批毒品。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芳冰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马武爽、李涛、朱红军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以邮寄的方式发往异地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武红宇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从边境运至景洪市贩卖给刘芳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赵如翻将大量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缅甸带至中缅边境交给武红宇,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均应依法惩处。刘芳冰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并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芳冰判处死刑,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15年。
案例5:张勇故意杀人、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引发系列治安案件,罪行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勇,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农民。1995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14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勇在家中注射毒品后,怀疑徐某与其女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杀死徐某的想法。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勇携带匕首一把,无证驾驶借用的云D5427A号力帆轿车到蚕种站路口处,将徐某骗上车,拉至陆良县城鑫城国际小区红绿灯路口处,在车内用匕首刺伤徐某,徐某下车躲避,张勇欲驾车碾压徐某,徐躲避后车辆冲入公路中间的绿化带。随后,被告人张勇持匕首抢劫了李某驾驶的云DT6077号起亚出租车,并驾驶该车沿陆良县城同乐大道向西桥方向快速行驶先后撞倒左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魏某、李某夫妇驾乘的二轮摩托车,李某某父子驾乘的二轮摩托车,以及民警何伟驾驶的本田越野车,后被何伟驾车赶上逼停,张勇下车持匕首刺伤何伟额头、腹部等部位,后被何伟扑倒压住,接警赶来的民警共同将其制服抓获。被告人张勇的行为共致1人轻伤、多人轻微伤,5辆车受损共计人民币2972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勇故意杀人致1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20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吸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城区道路上任意、连续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致不特定的多人人身损伤,其中1人轻伤二级,3人轻微伤;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4599元,人身损害导致经济损失7273.89元,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勇犯三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勇实施刺伤、驾车冲撞徐某,以及持刀刺伤民警何伟的行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勇抢劫他人财物的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勇长期吸食毒品,对吸食毒品后会出现兴奋、自控力下降、行为鲁莽以及幻觉等精神障碍具有较深的认识,但其仍然在吸食毒品后,驾车在城区道路上任意冲撞正常行驶的车辆,全然不顾可能出现的危害结果,直至被警察开车逼停,应认定其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张勇具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勇有期徒刑3年;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案例6:岩问丙贩卖毒品案
——吸毒人员零包贩毒,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岩问丙,男,傣族,1975年6月3日出生,农民。
自2015年1月以来,被告人岩问丙多次向勐海县勐遮镇广门村及周边村寨的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同年2月11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广门村路口公厕旁将被告人岩问丙抓获,并当场从其左、右侧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2粒,净重14克;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座垫和摩托车龙头下方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56粒,净重44克。综上,被告人岩问丙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58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问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现场从被告人岩问丙身上及所驾摩托车上查获的58克毒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但被告人岩问丙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岩问丙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