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新的分类方法
这一节将介绍我对言外行为的分类,同时将介绍我的分类与奥斯汀分类之间的关系。
断言(Assertives)。断言的目标或目的,是让说话人(在不同程度上)承诺表达命题的真实性。断言的所有组成部分都按照真/假的测评维度组合起来。以弗雷格的断定号表示此类言外行为的共性即言外之的,加上我们之前的符号,可以将此类言外行为表示为
├↓B(p)。
适从向为由话语到客观现实;表达的心理状态为信念(即p)。需要强调的是,像“belief”(信念)和“commitment”(承诺)这样的词是为了表示维度,因此它们是可限定性词,但本身并不是限定词。因此在suggest that p或put it forward as a hypothesis that p与insist that p或正式地swear that p之间是不一样的。信念和承诺程度可能接近于零甚至为零,但有一点非常明确,或者说即将明确:hypothesising that p 和flatly stating that p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同一类,因为两者都不同于请求。如果我们按照言外之的为基础划分出断言这一类言语行为类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还存在大量的真/假维度上的施为动词且这些施为动词并不仅仅是“陈述”:因为这些动词除了表示言外之的,还表示言外之力。例如“boast”(自夸)和“complain”(抱怨)这两个例子。它们都是断言,与说话人有关(上述条件6)。而“conclude”(得出结论)和“deduce”(推论)也是断言,同时还表示断言言外行为与会话其他部分或话语内容的关系(上述条件7)。此类包括奥斯汀阐述行为中的多数以及裁决行为中的许多言外行为,原因很明显,因为它们的言外之的是一样的,只是在言外之力上有所不同。检验一个言外行为是否属于断言,最简单的方法是看它是否可以完全以是/否来回答。不过在此我要说的是,这并不是判断某个言外行为是否属于断言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关于这一点将在第五次课上进行讲解。
在讨论第二个分类的时候,我们就会对断言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了。第二个分类暂且叫作:
指令(Directives)。此类言外行为的言外之的是:它们都是说话人为了让受话人做某事所做的尝试(程度不同,因此更确切地说它们是可限定行为中的限定行为,包括尝试)。它们可能是非常有节制的“尝试”,如我邀请你做某事或建议你做某事,也可以是非常强烈的“尝试”,如我坚持要你做某事。用惊叹号表示此类言外行为的言外之的:
!↑W(H does A)
适从向是由客观现实到话语,真诚条件是想(或希望或愿望)。命题内容永远是受话人H做某个未来动作A。属于这一类的动词有:ask(请求),order(命令), command(指挥),request(要求), beg(乞求), plead(恳求), pray(渴望), entreat(哀求),还有invite(邀请),permit(允许)和advise(建议)。我认为dare(激励),defy(违抗)和challenge(挑战)显然也属于此类,而奥斯汀将它们划分为施权行为。被奥斯汀划入表态行为的许多言外行为属于此类。问句是指令的一个分类,因为问句是S试图让H回答的一个尝试,例如让H完成某个言语行为的一个尝试。
承诺(Commissives)。奥斯汀对承诺行为的定义似乎无懈可击,我只是指出其中一些小的瑕疵,如其中被列为承诺行为的数个动词根本就不属于此类言外行为,如“shall”(将),“intend”(打算),“favor”(支持)等。因此承诺语的目的是让说话人承诺(程度再次不同)未来做某事。如果用“C”表示此类言外行为,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符号:
C↑/(S does A)
适从向是由客观现实到话语,真诚条件是意向。命题内容永远是说话人S做某个未来动作A。由于承诺类的适从向与指令类的适从向相同,因此如果能证明它们其实是同一种类,那么我们的分类就会变得更加完美。但是我做不到这一点,因为承诺类的目的是让说话人承诺做某事(并不一定真的去做),而请求的目的是让受话人做某事(他并不一定承诺去做)。如果想让这两类言外行为实现同化,就必须证明承诺其实是对自己的一种要求,(朱利安·波依德已向我提出这个观点),或者必须证明要求让受话人处于某种义务之下(威廉·奥尔斯顿和约翰·基恩斯已向我提出这一点)。我无法做出这样的分析,因此我只能将同一适从向的言外行为分为两类。
第四种类型我称之为:
表情(Expressives)。此类言外行为的言外之的是表达真诚条件下对命题内容中某个事物的心理状态,典型的表情语动词有:“thank ”(感谢)、“congratulate”(祝贺)、“apologize”(道歉)、“condole”(慰问)、“deplore”(痛惜)和“welcome”(欢迎)。需要注意的是,表情语中没有适从向。在实施表情语的言外行为时,说话人既没有让客观现实去适应词,也没有让词去适应客观现实,反而是预先设定的表达命题的正确性。因此如果我因为踩了你的脚而道歉时,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声明你的脚被踩了或者就要被踩了。(英语)语法对此解释得很清楚:典型的描述类动词不能带that从句,而是要有一个动名词名物化的转型(或其他形式的名词性词)。我们不能说
* I apologize that I stepped on your toe(对不起踩您脚了)。
正确的英语应当是:
I apologize for stepping on your toe.
同样,我们也不能说
*I congratulate you that you won the race(祝贺你赢得了比赛),也不能说
*I thank you that you paid me the money(感谢您为我付款)。
我们必须这样说:
I congratulate you on winning the race (congratulations on winning the race).
I thank you for paying me the money (thanks for paying me the money).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句法,是因为在表情语当中没有适应向。表情语中表达命题的真值是预先假定的。因此此类言外行为的符号表达方式应当是:
EØ(P)(S/H + property)
在这个表达式中,“E”表示所有表情语的言外之的;Ø是零符号,表示没有适从向;P是一个变量,表示此类言外行为施为过程中表达的各种心理状态;命题内容将某种特性(不一定是某种行为)归因为S或H。如果我向你表示祝贺,可能不仅仅因为你赢得了比赛,也有可能是因为你的美貌。表情语中命题内容的特征与S或H有关。如果我因为牛顿第一运动定律而向你祝贺,其中一定有某种特别的假设。
如果我们能把所有言外行为都划入这四个类型将会省去很多麻烦,而且会为言语行为分析带来新的支撑。但是我觉得这个分类似乎并不完整,还有一类非常重要的言语行为没有进行划分。在这类言语行为中,命题中表现出来的事务现状通过言外之力指示项表现出来,即事务的状态通过宣告其存在而存在,或者说“因为说而存在”。这样的例子有:“I resign”(我辞职),“You’re fired ”(你被解雇了),“I excommunicate you”(我把你逐出教会),“I christen this ship the battleship Missouri”(我命名此舰为密苏里号),“I appoint you chairman”(我任命你为主席),和“War is hereby declared”(我在此宣战)。人们最早在讨论言有所为的时候就是以此作为典型示例的,但是我认为,文献中对言有所为的描述并不充分,它们与其他言外行为的关系也常常被人误解。我们可以把此类称为:
宣布(Declarations)。此类言语行为的特征就是:施为成功使命题内容与现实之间产生对应性,成功施为保证了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的一致性:如果我完成了命名你为主席的行为,那么你就成为主席;如果我完成了命名你为候选人的行为,那么你就成为候选人;如果我完成了宣战的行为,那么战争就开始了;如果我完成了为你主婚的行为,那么你就结婚了。
在许多句子当中,用于实施宣布行为的表面句法结构隐藏了这一特征,因为在这些句子中,命题内容和言外之力之间没有表面句法上的区别。因此“Your’re fired”(你被解雇了)和“I resign”(我辞职)并没有显示出言外之力和命题内容上的差别,但是我认为在完成宣布行为时,它们的语义结构是:
I declare: your employment is (hereby) terminated(我宣布:对你的雇用(到此)结束)。
I declare: my position is (hereby) terminated(我宣布:我的职位(到此)终结)。
因为宣布的行为成功实施,宣布会给相关对象带来状态或条件上的某种变化。这个特征将宣布与其他类型区分开来。自从奥斯汀首次提出言有所为和言有所述以来,人们对此进行了热烈讨论。在讨论过程中,人们并没有很好地理解宣布的特征。人们最初认为,言有所述和言有所为之间的不同,就是表示言语的话语(如言有所述、陈述、断言等)和表示做事的话语(如承诺、打赌、警告等)之间的不同。被我称为宣布的言语行为被包含在言有所为之中。奥斯汀成熟之作《如何以言行事》的主题就是论此类差别的不存在。他的逻辑是,既然说一些什么话就让别人结了婚(这是一个“言有所为”的例子),再说一些什么话就是在做出承诺(另一个“言有所为”的例子),因此说一些什么话就是做了一个陈述(一个“言有所述”的例子)。奥斯汀认为这两者之间是完全相同的,但许多哲学家并不这样认为。做一个陈述就好比完成一个言外行为,如做出承诺、打赌或发出警告等。任何话语都存在于一个或多个言外行为的实施过程中。
句中言外之力显示项作用于命题内容,显示出命题内容和客观现实之间的适从向。如果是断言,则适从向为从话语到客观现实;如果是指令和承诺语,则适从向为从客观现实到话语;如果是表情语,则言外之力没有适从向,因为预设了适从向的存在。除非已有一个适从向,否则话语不能发起。但是在宣布这一类型里,我们发现了一种非常特别的关系。通过宣布的实施就可以带来一种适从向。这是怎么回事?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看到的例子都与一种超语言机制有关,即语言机制以外的基本规则,这样宣布才得以成功完成。掌握了这些规则,说话人和受话人才有了话语交流能力。但是仅仅掌握这些规则并不足以实施宣布。另外,肯定存在一种超语言机制,而在这个超语言机制中,说话人和受话人一定占有某种特殊的地位。只有有了这样的机制,如教堂、法律、私有财产、说话人或听众在这个机制内的状况和特殊地位,一个人才得以实施开除教籍、任命、赠与/遗赠个人财产,或者宣战。关于每一个宣布类的言语行为都必须有一个超语言机制的原则有两种例外。第一个例外是超自然的宣布,如上帝说:“Let there be light”(要有光),这也是一种宣布。第二个例外是与语言本身有关的宣布,如有人说:“I define(我下定义),abbreviate(简要说明),name(命名),call(称呼)or dub(授予称号)”。有时候从奥斯汀的话语来看,似乎所有言有所为(按照一般理论即所有言外行为)必须要有一个超语言机制,但显然并非如此。宣布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语言行为种类。我们可以把宣布类的结构表示如下:
D↕Ø(p)
D表示宣布的言外之的;因为宣布的特别性质,适从向既有从话语到客观现实也有从客观现实到话语;真诚条件不存在,因此真诚条件这一项我们是零符号;我们还使用了常用的命题变量“p”。
之所以此处必须有一个适应关系箭头,是因为宣布并不想让语言匹配客观现实。但同时宣布不通过描述某个现有事务状态(如断言),或让别人带来未来某种事物状态(如指令和承诺语)来实现与客观现实的匹配。
一部分宣布与断言有重叠的地方。这是因为在某些机构条件下,我们不仅需要确定事实,还需要一个权威来判断发现事实的过程完成后事实到底如何。争论必须有一个了结,问题必须有一个决策,因此我们才会有法官和裁判。法官和裁判都会做出事实性的宣告:“你出局了”,或者“你有罪”。这样的宣告显然可以从话语到客观现实的适从维度进行评判。他是否真的没有触垒?他是否真的犯了罪?它们在从话语到客观现实的维度上是可以评判的。但同时它们都有宣布之力。如果裁判让你出局(且裁判在申诉后得到支持),那么从垒球的角度来说你就出局了,不管事实是什么;如果法官宣布你有罪(而且法官在申诉后得到支持),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你就是有罪了。这些例子里没有什么神秘的东西。上述某些机构一般要求言外行为由具备宣布之力的各路权威发布。一部分机构要求断言必须要有宣布的力量,以便终结围绕此断言发生的争论并采取下一步的机构步骤:犯人被释放或关进牢房,发球权失去了,触垒得分。这一类言外行为我们可称为“断言性宣布”。此类宣布与其他宣布不同,它们与断言共享一个真诚条件。法官、陪审团和裁判从逻辑上来说可能撒谎,但是宣布或任命你的那个人在实施这个言外行为时是不可能撒谎的。此类断言性宣布可表示如下:
Dɑ↓↕B(p)
Dɑ表示以宣布之力发布断言的言外之的,第一个箭头表示断言适从向,第二个箭头表示宣布的适从向,真诚条件是相信,“p”则代表命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