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二手车现场鉴定
3.1 证件核对
3.1.1 二手车的法定证件
二手车的法定证件主要包括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
(1)机动车来历证明 是二手车来源的合法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 在国内购买机动车的来历凭证,可分为新车来历证明与二手车来历证明。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a.新车来历证明 新车来历证明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加盖工商验证章)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即原始购车发票),如图3-1所示。一般在购买新车时,可在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动车市场管理分局办理工商验证手续。
图3-1 新车来历证明
b.二手车来历证明 二手车来历证明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加盖工商验证章)的二手车交易发票。二手车交易发票反映了即将交易的车辆曾经是一辆已经交易过的合法使用的二手车。2005年10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全国统一了“二手车销售发票”,目前国内大部分地区使用的是新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在统一发票以前,各地的旧车交易发票样式繁多,造成了管理上的困难。
②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为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③ 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④ 继承、赠予、中奖以及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⑤ 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为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⑥ 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为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以及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⑦ 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且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为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⑧ 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经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⑨ 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是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2)机动车行驶证 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的证件。它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凭证,如图3-2所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证是车辆上路行驶必须携带的证件。
图3-2 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和管理,是机动车的“户口本”及所有权证明,具有产权证明的性质,如图3-3所示。所有机动车的详细信息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资料都记载在上面。当证书上所登记的原始信息发生变动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当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需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做变更登记后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所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是机动车从“生”到“死”的完整记录。
图3-3
图3-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号牌 是由公安局车辆管理机关依法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核发的号牌。它与机动车行驶证一同核发,其号码和行驶证一致。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的标志。
(5)道路运输证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从事旅客运输(包括城市出租客运)、货物运输的单位及个人核发的随车携带的证件,如图3-4所示(各地样式可能有所不同)。营运车辆转籍过户时,需到运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办理营运过户有关手续。道路运输证只有运营车辆才有,非运营车辆没有此证。
图3-4 道路运输证
(6)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公安机关发放合格标志,如图3-5所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需粘贴于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图3-5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②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标志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客、货运输的车辆,每年必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检测合格后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综合性能检测合格”标志,且要求粘贴于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③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必须进行环保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环保部门核发合格标志,且要求粘贴于前挡风玻璃右上角。
(7)准运证 是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口岸进口并需运出三省以及三省从其他口岸进口需销往外省市的进口新旧机动车,必须经国家商务部审批核发的证件。准运证一车一证。
(8)轿车定编证 轿车是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之一,轿车定编证是各地政府落实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通知精神,由各地方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签发的证件。国家为了支持轿车工业的发展,决定取消购买车辆控购审批。各地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所执行的控购情况并不相同。
3.1.2 二手车各种税费单据
二手车的税费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及机动车保险费等。
(1)车辆购置税 是国家向所有购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单位以纳税形式征收的一项费用。其目的是解决发展公路运输事业和国家财力紧张的突出矛盾,筹集交通基础建设资金。
① 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标准,目前是按照车辆计税价的10%计征,由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它是购买车辆后支出的最大一项费用。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10% (3-1)
计税价格按照下列情况确定。
a.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是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按照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开具的价费合计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乘以10%就是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特别提示
国家对车辆购置税税收计税标准政策的调整,例如2009年1月20日~12月31日期间,排量在1.6L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税率减半征收(5%),而2010年又提高到7.5%。
b.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车辆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2)
c.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d.按特殊情况确定的计税依据。对于进口旧车、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具体征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表3-1)执行。
表3-1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③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d.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根据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e.对于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六种车辆免税。
(2)车船税 车船税征收依据是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根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需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车船税征收标准见表3-2。
表3-2 车船税征收标准
注: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及每年税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参照本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① 捕捞、养殖渔船。
②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③ 警用车船。
④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3)机动车保险费 机动车保险是各种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本身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后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机动车保险费是机动车所有人向保险公司所交付的和保险责任相适应的费用,其目的是在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时,转嫁风险,使自己避免较大损失。机动车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运用社会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规避风险基金进行补偿或给付的经济保障。
我国机动车保险险种分为基本险与附加险两大类。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简单地说,可以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基本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能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基本险与附加险又分别有不同险种。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盗抢险(车辆盗抢险是从2007年4月1日起由附加险升为主险的)。机动车附加险又分为车上人员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若附加险的条款和基本险条款发生抵触,抵触之处的解释以附加险条款为准;若附加险条款未作规定,则以基本险条款为准。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① 车损险 车损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保险。车损险是一种商业险种,车主自愿购买,不得强制购买。
②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承保人依法给予赔偿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第三者责任险曾经是我国多数地区强制实行的险种,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者险)及公益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两种。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广覆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a.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而且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b.赔偿原则发生变化。目前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是依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的。交强险实施后,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c.保障范围宽。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责事项及免赔率(额);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少数几种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d.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不用与其他车险险种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e.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人伤还是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并由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责任限额水平;交强险由法律规定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f.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和交通违章挂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同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彼此存在差异;而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需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如图3-6所示。
图3-6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标志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是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盗抢险 盗抢险全称是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盗抢险是一种商业险,不是强制性购买的。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两部分:一是因为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二是由于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合理费用支出。对上述两部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4)客、货运附加费 是国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向从事客、货营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专项基金。它属于地方建设专项基金,各地征收的名称叫法不同,收取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客运附加费是用于公路汽车客运站点设施建设的专项基金;货运附加费是用作港航、站场、公路和车船技术改造的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