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能
① 评估职能 评估即评价、估算,指对某一事物或物质进行评判和预估。评估职能是评估所应具有的作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其他评估人一样具有一种广义的评估职能,包括评价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价职能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进行评估,得到评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以及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评估职能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关键职能。
② 公证职能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评估结论做出符合实际、可以信赖的证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之所以具有公证职能,原因如下。
a.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具有丰富的二手车评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二手车评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资格和权威性。
b.作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完全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下列特征:第一,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事故结案、买卖成交的作用,因为当事人双方难以找出与评估结论完全不同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这种公证职能虽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考验。这是由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接受方可结案或买卖成交。一旦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可选择其他途径解决,比如调解协商、仲裁或诉讼。但是,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出庭辩护,甚至可以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尤其是对评估报告负责的原则,促成双方接受既定结论。
③ 中介职能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作为中介人,从事评估经济活动,并且参与相关利益的分配,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这是因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可以受托于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二手车评估经营活动,从当事人一方获得委托,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二手车评估,并收取合理费用。这样,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以中间人的身份,独立地开展二手车评估,从而得出评估结论,促使双方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地位
①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时,既不代表双方当事人,也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影响。
② 在开展二手车评估业务的整个进程中,汽车评估执业人员保持着独立的思维方式及判断标准。
③ 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的评估分析及结论保持独立性,这一特征在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④ 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在二手车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从市场地位而言,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不管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做出客观、公平的评判。
(3)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①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九条规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a.经营者必须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c.有三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d.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程序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a.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b.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c.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八、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