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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事故隐患的排查频次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两重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8.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9.对于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的;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