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单元 护士工作与法律
一、医疗卫生法规
1.概念:医疗卫生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医疗卫生方面行为规范的总和。卫生法包括由国家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由非正式立法机关颁布发行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决定、条例、办法等。
2.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障社会健康原则;病人自主原则。
二、护理立法
1.意义
(1)促进护理管理法制化,提高护理质量。
(2)促进护理教育及护理学科的发展。
(3)维护护士的权益。
(4)保证护理人员具有良好的护理道德。
(5)有利于维护服务对象的正当权利。
2.概况
(1)英国于1919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护理法。
(2)2008年我国卫生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三、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范围
1. 护理质量标准:护理质量标准清楚地限定了护士职责的法律范围,对护士在进行护理时的要求制定出了法律的标准。
(1)护理法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护理法规。对不合理或违反护理实践准则的护理行为,可依据相应法律条款追究护士的法律责任。
(2)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由护理专业团体如中华护理学会所制定的各种护理标准及操作规范,清楚地说明护士在法律上应该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具体的操作规范、操作要求等。
(3)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及制度。
2. 执业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 护理工作必须由具有护士资格的人员来承担,实行护士执业资格统一管理。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即获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须再经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履行护士的义务,具有护士的权利。
(二)护士的法律责任
1.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评估及治疗的法律依据。护士处理医嘱时,经仔细核查,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生询问以证实医嘱的准确性。如果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士有权拒绝执行。护士向医生指出了医嘱中的错误,医生仍执意要求护士执行医嘱,护士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知医嘱有错误,但护士不提出质疑,或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病人对医嘱提出疑问时,护士应证实医嘱的准确性。
② 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
③ 慎对口头医嘱及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尽可能避免口头医嘱。在急诊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尽快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当时病人的情况等,并让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
2.执行独立性及合作性:超出范围或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护理行为而对病人造成损害时,根据病人的损害程度,护士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所有护理行为前,护士都应认真核查,确信无误后方可实施。如果护士认识到自己在某方面的能力欠佳,应请求他人协助以做到扬长避短,避免发生失误。在委派他人实施护理时,护士必须明确被委托者的资格、能力及知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委派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护理记录: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漏记、错记或不认真记录等可导致误诊、误治而引起医疗事故争议。
4.入院与出院:若因护士拒绝、不积极参与或工作拖沓而使病人致残或死亡,可被起诉,以渎职罪论处。如果病人拒绝继续治疗而自动要求出院,护士应做耐心的说服工作,病人或其法定的监护人执意要求出院,应该让病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自动出院一栏上签字,同时做好护理记录。
5.麻醉药品及其他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通常由专人锁于专柜内负责保管。护士只能凭医嘱领取及直用这些药物。如护士随意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这些药物,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
(三)潜在的法律问题
1.侵权行为:护士不重视病人的主诉或尊严,引起病人的不满,则属于侵权行为。由于诊疗需要,而限制病人的某些活动,如饮水、进食或探视等不属于侵权。
2.故意犯罪: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结果,仍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3.过失犯罪: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结果。
4.渎职罪:因失职导致病人残废或死亡。
5.收礼与受贿。
四、导致过失的原因
1.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
(1)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2)执行医嘱不严格。
(3)违反交接班制度。
(4)违反值班制度。
2.违反操作规程
(1)违反注射、输液操作的相关规程。
(2)常规护理中的问题:如未按相应护理要求实施护理;违反护理规范和常规进行操作导致不良后果;超越权限,在无医嘱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人。
五、医疗事故与处理
1.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2.医疗事故的特征
(1)责任主体必须是经过考核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
(2)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3)产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问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2)由于病人病情异常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7)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功能障碍。
4.医疗事故的分级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了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5.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4)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6.医疗事故的处置
(1)医疗事故的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规定逐级报告。发生导致病人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当在12h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组的工作原则如下。
(1)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2)鉴定工作独立进行的原则。
(3)实行合议制的原则这是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基本制度。
(4)回避原则是指回避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人、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人员。
8.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9.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2)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应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10.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
(1)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管理和教育。
(2)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3)加强质量管理,完善环节质量监控。
(4)及时、准确、详细地书写护理文件,并经常整理,注意护理文件的质量。
(5)强化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6)保持医疗设备良好状态。
(7)对具有风险性的诊疗措施,应严格履行与患者签约制度。
(8)严格执行医疗事故上报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9)积极慎重处理,加大医疗事故管理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的重视程度。
【考点强化】 答案
1.有关医疗卫生法规的基本原则,描述错误的是
A.卫生保护原则
B.预防为主原则
C.优先原则
D.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E.病人自主原则
2.执行医嘱时正确的是
A.一般情况下可执行口头医嘱
B.医嘱须经医生签字方为有效
C.医嘱须隔日仔细核对一次
D.需下一班执行的医嘱书面注明即可
E.各种通知单次日早晨集中送有关科室
3.下列执行医嘱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的是
A.紧急抢救时,执行口头医嘱
B.常规情况下,不执行电话医嘱
C.发现医嘱有错误时,对其进行修改
D.发现医嘱有错误时,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
E.病人对医嘱提出质疑时,对医嘱的准确性进行核实
4.如果李某在执行医嘱时发现医嘱的错误可以
A.继续执行
B.拒绝执行
C.交给他人执行
D.自行篡改医嘱
E.不予理会
5.护士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岗而未完成治疗 任务属于
A.违反交接班制度
B.延误治疗时机
C.违反值班制度
D.医疗差错
E.执行医嘱不严格
6.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部门应在多长时间内上报其卫生行政部门
A. 6h
B. 12h
C. 24h
D. 48h
E. 2周
7.护士为病人行导尿术时,未用屏风遮挡,导致病人不满意而投诉。护士的行为应视为
A.侵权
B.过失犯罪
C.故意犯罪
D.渎职罪
E.疏忽大意
8.某护士由于错误使用抢救药物,导致抢救失败,病人死亡。护士的行为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E.医疗差错
9.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A.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B.行为具有违法性
C.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
D.过失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病人对诊疗过程有疑义
10.三级医疗事故的确切内涵是
A.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B.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C.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D.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没有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1.某护士,因疏忽大意误将青霉素当成链霉素给患者注射,但未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这种过失属于
A.医疗意外
B.医疗责任事故
C.护理差错
D.医疗技术事故
E.故意犯罪
12.医疗事故是指
A.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
B.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的
C.在诊疗护理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的
D.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E.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存在失误,导致患者不满意
13.因抢救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时,据实补记应该在抢救结束后
A. 6h内
B. 1天内
C.半小时内
D. 3天内
E. 1周内
1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进行尸检的时间为在患者死亡后
A. 6h内
B. 12h内
C. 24h内
D. 48h内
E. 36h内
15.某青年,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手术情况正常,但拆线时发现伤口愈合欠佳,有淡黄色液体渗出。手术医师告知,此系缝合切口的羊肠线不为其人体组织吸收所致,在临床中少见。经过近1个月的继续治疗,患者获得痊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被拖延近1 个月后才得以痊愈这一客观后果,应当属于
A.二级医疗事故
B.三级医疗事故
C.四级医疗事故
D.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E.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16.患儿男,5岁。低钙抽搐需用钙剂治疗。护士从固定位置取出10%葡萄糖酸钙,凭经验不会错而未查对药物。该患儿接受静脉注射中死亡。经核实推注的是10%氯化钾。此行为属于
A.侵权行为
B.故意犯罪
C.过失犯罪
D.侵犯行为
E.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