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配合作业中,没有任何规章明确主体作业单位对配合作业单位人员有防护责任,同时,主体作业结束不一定配合作业就结束,如果电务不安排室内防护员和现场防护员,难以确保配合人员的人身安全。
【案例】2011年1月10日,石家庄电务段保定信号车间北河店信号工区信号工张某,单人配合工务对京广线北河店10号道岔进行整修,工务人员作业后撤离现场,张某独自一人对道岔进行清扫,被通过的K749次列车刮碰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