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合作”
一
1940年10月30日,菲利浦·贝当通过法国广播电台宣布,德法“两国已准备进行合作”——这一天是他与阿尔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在蒙托瓦火车站会晤后的第六天。从此以后,“合作”(collaboration)一词被用来指责政治上与占领者一起工作的人和行为。贝当选用这一词汇来形容他与希特勒之间达成的协议,并声称,这个协议能使法国避免强大的军事威胁。不过,这个词不是他发明的。四个月前,法国军队与德国人签订了军事停战协定,效忠于德国的法国官员表示:“遵守德国当局的决定,与他们真诚合作。”最初使用该词时,其意思含糊不清,也没有投敌卖国的含义。可是到贝当使用时却不然,而且之后越来越远离其原初的含义。随着战争和占领的持续,法国在经济和政治上都成为德国的附庸,合作已危及妥协的初衷,而这些在战争爆发之初很少有人能预料到。
1944至1945年间的冬季,欧洲清洗了一批与德国占领者合作的人,这既巩固了战后欧洲大陆的新政权,也决定了“合作”一词的历史命运。不过与此同时,该词的使用范围又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例如研究二战期间丹麦历史(战争期间,丹麦政府接受德国“监护”)的亨瑞克·德斯来夫森(Henrik Dethlefsen)在运用这个术语时,充满了强烈的感情色彩。他指出,“整个社会都必须适应”现存的政治环境,迁就当权者是“一种习以为常的、在任何历史时期都有的一种社会行为”。它不应被夸大为“通敌”的神奇动力,也不要将生活在占领区的所有人都指责为通敌者。他建议,应该将此术语限定在政治范围内:“在占领当局的监督和施压下,继续行使权力”的人。大体而言,我在本书中也使用这个定义。那些参与合作的人,必须行使政治权力,才有可能“通敌”。
有关欧洲“合作”的研究非常丰富,它是研究二战史的基本线索。然而“合作”不是欧洲所独有的。早在贝当与希特勒会晤的三年前,在远东地区的长江入海口——上海及其周边地区,中国人与日本人已经达成了合作的协议。在20世纪20至30年代,日本有计划地占领中国大陆地区。1931年入侵中国东北,1937年7月又南下至北京地区。这两起事件都遭到了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由于不能使中国政府屈服,1937年8月,日本以更多的兵力、更残忍的手段第二次攻打上海及其周围地区。长江三角洲,由长江冲击而成,从上海向西延伸到国民政府的首都南京,面积61,000平方公里(25,000平方英里),人口稠密,自古是鱼米之乡。在日军的入侵下,富饶的长江三角洲变成了硝烟弥漫的战场,日本人却说是在建立东亚新秩序。那年秋冬季,猛烈的炮火之后,入侵转变成日常的军事占领,征服被“合作”所取代。这里的“合作”与法国不同,后者迅速成立了中央政权组织,与希特勒交涉。长江三角洲的“合作”不是从上层开始的,而是由基层地方头面人物发起。当日军从上海长驱直入至南京时,在沿路的县城,地方头面人物与日军的代表(“宣抚班”职员)达成协议,基层政权渐渐形成。地方头面人物“在占领军的监督和施压下,行使权力”。
这是个恐怖的、极具破坏性的统治者。1937年冬季的军事入侵阶段,日本士兵以异常残酷的暴力手段对待中国士兵和普通老百姓。日本侵略军对战争公约的蔑视,给中国人留下了刻骨铭心、没齿难忘的痛苦记忆。所有这些记忆以一种特殊的力量最终汇聚到单一的记忆中——12月13日,日军占领国民政府首都南京。日军在首都南京的暴行,以“南京大屠杀”一词迅速在英语国家里广为人知。时至今日,那个历史记忆仍以中国人最通俗的词汇——抗日战争——而家喻户晓。但在那漫长的八年占领和军事抵抗时期(结束于1945年日本向美国宣布投降),这并不是唯一可被讲述的故事。中国人对入侵的反应还有另外一些形式,生活在沦陷区的人们还有其他一些求生方式。“合作”便是其中之一,而对这个课题的研究几乎还没起步。
在本书里,我试图再现占领第一年中国人与日本占领者的“合作史”。这段历史是大多数中国人不愿意看到的,或者以他们自己独特的方式来书写。中国人这一时段的集体记忆是由日军的暴行、中国人遭受的苦难以及他们的抵抗行动所组成的。这个版本的故事特别引人注目,反映这一时期的大多数文学作品又强化了这个故事:相似的抗日英雄,相似的汉奸恶棍,中国民众处于相似的水深火热之中,日本士兵干着相似的惨无人道之事,就如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类似的故事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以任何其他方式来描述这段历史,均意味着附和日本人在战争期间的宣传——黄种人应该反对白种人的殖民统治。大多数中国人认为,这种叙述是与日本侵略者勾结,没有胆量称这场战争是日本向欧美国家争夺中国的殖民权。然而,沦陷期间,多数中国人仅仅是因为除了迎合日本人外,别无选择;或者说他们必须顺从日本占领者的统治,否则无法生存。这部分人只将迎合、顺从日本人作为求生之道;只有少数人衷心欢迎日本人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心甘情愿与征服者合作。当代的中国人无法了解这部分人,尤其是那些以中国人的身份效忠于日本占领者的少数通敌者。
战争期间,至少有一小部分中国人与日本人合作,对此研究抗战史的中国历史学者已达成共识。如何解释这种行为呢?一种解释是,决定与占领者合作的人,大多与某某日本人有良好的私人关系。这个解释似乎合乎逻辑。他们认为良好的私人关系能充分解释“合作”行为,而且不难找到这种关系。例如,日本占领时期,镇江第一任“维持会会长”柳肇庆(第四章),毕业于日本警官学校;“南京自治委员会会长”陶锡三(第五章),从位于东京的法政大学拿了法学学位,他的同事——“南京自治会”里的大多数成员也都是在日本接受的教育;上海“‘占领政府’第一任市长”苏锡文(第六章),在东京的早稻田大学学习政治经济学。在日本学习,意味着他们与占领者能说同一种语言,日本占领者与当地人接触时,首先要寻找的就是这些人,他们比其他不会说日语的人更有机会接近日本人。以“关系”来解释合作原因有可能会走进死胡同,因为无法更深入探索这些人的真正动机;而且这种解释无法回答这一问题,即大量与日本人保持私人关系的中国人选择了抵抗,合作者只是极少数人。例如1937年的南京市市长马超俊,在日本学习航空学,而他选择了与国民政府一起向西撤退,而不是与日本人合作。
另一个问题更为突出,大多数与日本人合作的较次要的地方头面人物,根本没有去日本旅行或学习的经历,甚至在国内也没有出过远门,没有接受任何教育,这又如何解释呢?与聚集在上海和南京的有权有势者不同,小县城里的头面人物完全在地方上活动,他们只看到身边的机会,处理的问题也是在自己有限的势力范围内。如果我们只注意到战争前与日本有关系的人,就会完全忽略这部分人。因此,我们的注意力就会被转移,而无法拓展视野,从实际情况和动机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为什么一些中国人无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要求,宁愿接受日本人的占领和统治?
每种文化都给合作者贴上道德沦丧的标签。其实有些人只不过是军事占领下的政治附庸,与道德沦丧并无多少关联。但几乎从不允许对此进行简单明了或平铺直叙的描述,而且人们很容易诉诸道德语言,用逖慕·罗斯考拉(Teemu Ruskola)优美的语言婉转地表达就是“规范化的社会制度已预设了道德准则,并事无巨细地规定了在此准则指导下的正确的行为”。道德准则首先将“合作”与民族或国家联系起来。其基本假设是:不管出现什么情况,必须保护国家或民族的利益——这最好用“伦理”而不是“道德”(规范不是指导,而是建构道德准则)——没有比国家或民族利益更重要的事了。由于这紧扣民族或国家的利益,尤其当民族或国家的事业毋庸置疑具有正当性的时候,是不可能将“合作”说成是爱国主义之外的另一合理选择。
当我们回顾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时会发现,这个不可思议的标签不是中国人所独有的。丽贝卡·韦斯特(Rebecca West)在《通敌的含义》(The Meaning of Treason)一书中,情绪激昂地表达了类似的看法。该书收集了英国从1940年代末对合作者的审判记录,到1960年代初对间谍的审判记录。一些英国人可能选择效忠于德国或苏联,将那些国家的利益看得高于英国。作者直截了当地宣布:这是个“龌龊的交易,对这些事的处理更加龌龊”。按她的观点,公民身份是保护个人荣誉的契约,我们有义务且应该毫不含糊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她控诉那些在战后被审判的“合作者”如威廉·乔伊斯(William Joyce),伦纳德·布莱克(Leonard Black)和约翰·埃默里(John Amery),这些人都到德国效命于纳粹。卫斯特根据这些人令人反感的性格及其令人讨厌的政治抱负,刻画了他们的一些行径。布莱克“长期以来执迷于混乱、纠结的理想,并习惯于从政治冒险中谋利”;埃默里“智商低下,只会喋喋不休地谈论法西斯主义的空壳”。他们的缺点、唯利是图以及反犹太主义,再加上与希特勒、苏联政治的比较,使作者宣扬的爱国主义成为道德上唯一正确的选择。韦斯特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根据这些人的经历来了解他们道德观的形成。实际上,在叛国者的描写上,她的研究比我对中国合作者的描绘更为详细。她找到了大量的证据来解释战后被审判的人为什么在战争期间为德国人效力。然而在她的眼里,没有一个证据能充分证明他们的选择是正当的,因为大多数处于相同环境的人做出了完全不同的选择——对她而言,保卫自己的国家才是正确的选择。
对历史研究者而非专业辩论家来说,“合作”一词有着使用上的困难。被贴上“合作”标签的人,其行为是耸人听闻的。毫无疑问,这完全是道德的力量在起作用。也只有在占领时期,道德力量才能使这个话题充满活力。然而对这个词所包含的价值判断——甚至在我们了解这些价值判断的依据之前,就已经妨碍了分析。当一提到“合作”时,立即就会给研究者冒着风险描述的政治现象施加了人为的道德框框,因此就会导致仅从道德角度来解释合作政治,阻止了从其他方面进行考察。历史研究者必须设问,合作者预先假设的道德准则是如何形成的,而不能事后根据这个道德准则来判定他们的行为。我们既不能接受在历史真实面前添油加醋,也不能对已发生的历史事实置若罔闻。我们的任务是透过这些人为设置的道德框框,审视其背后的政治事实,来了解实际上到底发生了什么。我必须坦白承认,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没有办法将道德和政治完全分离开来,因为尽管它们以完全不同的方式在起作用,却常常以相同的语言表达来展开。我在本书的结尾部分将回到这个问题。
将道德框框从政治现象中剥离出来,会使那些习惯于接受另一种结论的人大吃一惊。例如,1970年代,法国研究维希政府的历史学家开始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得出的结论推翻了二战以来法国人许许多多坚定不移的假设。当新观点揭示出法国当局为德国人的利益而工作,特别是大多数人帮助纳粹消灭法国犹太人时,法国民众普遍产生了对维希政府的厌恶情绪。新观点还揭露了大多数法国人没有抵抗德国占领,实际上许多人还支持这种占领,这破坏了法国人一直以来引以为豪、令人欣慰的抵抗精神。在此层面上,这些研究成果强化了一个流行的看法,抵抗是道德上应该做出的正确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批判“抵抗主义”(résistancialisme)——信仰所有法国人都进行了抵抗——不能改变忠诚的价值,这是法国人高尚的美德,且保留在战后一代人的理想中。然而,在批评“抵抗主义”的过程中,那些真正经历战争的人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无论如何看待这些人,公平或不公平,他们都没有达到自己一直标榜的、从战争中继承的道德标准,而这是他们快乐生活下去的精神源泉。一旦从抵抗神话中受益的那一代人去世,这些令人不愉快的、不受欢迎的观点才会公布出来,所以现阶段,法国仍专注于整理那场战争的历史遗产。
与法国人相比,中国人接受占领事实方面还远远停留在早期阶段。一方面,日本人从不澄清在太平洋战争中的罪责,也从不为在中国犯下的侵略行为提供补偿,这使中国人继续感到恼火和耻辱。另一方面,许多中国人也不打算审视他们受难和抵抗的集体记忆之外的东西,而去追问战争期间的占领区内大多数民众在做什么。对海峡两岸的政治精英而言,抵抗的神话一直是强有力的道德武器,他们利用这件武器来继续维持战后的统治。国共两党各自声称是本党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他们都将自己的道德合法性——也就是他们统治的正当性——投注在这个上面。然而对这场战争思考,还不止于此。自战争以来,很多中国人身怀民族的羞辱感,战后中国政府的治国无方更加剧了这种羞辱感。然而,因为执着于日本人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偿还债务的意识,使得中国人并未仔细审查自己政府过去的行为和历史:打破关于那场战争的一般流行观点,稍稍转移对外部侵略者的谴责,并对20世纪中国人对中国人的所作所为承担起责任。这有可能会暴露出隐藏于这些观点背后的政治精英的个人利益,无论是革命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利益。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中国人在编写那场战争的历史时,道德标准总是不容置疑的。那么我们要以什么方式来讲述这段历史,并思考那些被压制的记忆呢?在本书中,我的方法是撇开上层的意识形态,即每个政权用来证明自身存在正当性的依据,向下审视占领区大多数基层政府的情况。在沦陷时期的长江三角洲各城镇中,与占领者的合作似乎是真实的,而民族尊严和个人荣誉也一定会折磨这些新政权的政客们。但大多数时候,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与日本人合作是为了应付和处理一些日常生活问题,如供给食物、组织运输、建立安全防护措施等各种事情,这是任何政权的基层官员和地方头面人物都必须解决的问题,以此来确保社会的再生产和维护既有的权益。采用从底层来透视,使合作转变成有待研究的课题,这就不是简单贴上道德败坏的标签并因此而进行谴责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合作的研究中,道德考量已无存在必要,而是建议我们把更多的关注放在个人做出选择的历史情境中。
暂时放弃已有的“通敌”观点,来考察基层社会的情况,将会改变故事的叙述方式,这是一个明智的决策。1937年11月至12月间,松井石根总司令指挥的从上海到南京的闪电战,仍然是一页残酷的侵略史。但这之后,故事进入了征服后重建占领区的历史。在新的权力结构下,一部分日本人和一部分中国人通过谈判磋商,达成了一些协议,彼此之间构成了工作关系。用这种方法书写的历史是这样的:入侵者有时也是具有一定同情心的官员,招收一些同样具有同情心的地方头面人物,他们一起工作,试图修复因战争而造成的损害。通过这种叙述方法,我们将会发现,那些合作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也是战争的受害者)将重新浮出历史的水面。他们是典型的实用主义者:他们寻求和解调停,为的就是能够重操生计,保护同胞,甚至投入所谓的“新中国建设”——这是不久以后日伪政府宣传员提出的口号。起初,地方秩序不稳定,没有人知道日本人的军事进攻将持续多久,甚至不知道日本人是留下来还是离开。在这场转变中,一些人孤注一掷,投靠了侵略者。1938年春,长江三角洲的局势看上去朝着有利于日本人的方向稳定下来,这时,与新统治者合作的动机增强了。因此,在以下各章的个案研究中我们将会看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很多人与占领当局妥协、与占领者合作。
我在上海档案馆(该馆收藏了我研究所需要的大量档案资料)偶然碰到的一封信,描述了这种合作与妥协的复杂性。这封信是上海“浦西同人会”的成员于1939年1月递交给“占领政府”的,信中描述的是关于他们本地管理的事情。这封信是给中国官员的,但写信的人也很清楚,它一定会落到日本人手中,因此他们非常注意措辞,花言巧语,溜须拍马,竭尽奉承之能事。“展望世界的发展趋势,我们需要抓住新中国建设的精神,积极从事合作事业”,他们宣称,“帝国不仅在文化上先进,经济上强大,而且其人民诚心坚定。作为良善的邻邦,他们正在用其辉煌的文化来指导我们辽阔国土的建设”。作者们毫不脸红也毫不隐藏他们深深涉入这场政治表演中的行为:“忠厚慈善的日本人,全心全意地投入这项工程,他们深深热爱中国。由于他们的参与,我们两个大东亚的人民将走向共同繁荣、相互扶持的光明大道,前途无量。”
对如此阿谀奉承之词,我们的第一反应是谴责这些作者是地地道道的通敌分子,他们与“占领政府”已经彻底妥协了。他们甚至不厌其烦地称日本人是“友邦”,这是沦陷期间,官方文件中惯用的称呼。而且我还会立即得出结论,指出他们沉湎于毫无希望的合作中,也就是我建议暂时放弃的那种观点。我们无须假定写信人或收信人(市府当局)有过失或者轻信敌人,这只是他们之间在处理公务,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颂词。交流双方可能会相信所写的每个词,但我们却没有证据。我们也无须认为他们深信那些为了写而写的颂词。权当这些阿谀奉承之辞是交换条件,目的是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在新政权中,为了需求和利益,就意味着需要鹦鹉学舌地重复日本占领者的宣传。在利益交换的场合,确保语言在政治上的恰当性,只不过是某人在新的环境里做好某件事的权宜之计。
浦西居民是否思考这些事情无关紧要,关键在于,与日本人合作、与日本的中国代理机构合作是占领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占领造成了合作,合作的需要转而又导致表面上的合作。仅仅浏览留下来的这些表面上的资料,我们很难判断这些选择了表面上的合作而掩盖事实的人,到底是因为占领造成了他们的合作,还是因为他们确实需要合作。而且,这些人可能会算计选择和冒险的得失,这可能完全不同于那些后见之明者的简单化看法,民族主义者使这一简单化看法广泛流传,而且经久不衰,这些观点又传给了我们。所有这些使我猜测,沦陷时期可能会有比我们已经接受或假设的更多的、不甚明朗的故事。
“在占领当局的监督和施压下,继续行使权力”,这是亨瑞克·德斯来夫森的定义,但很难找到一个精确的中文对应词。与西方相比,中文缺少对“collaboration”一词的讨论,无论是指狭义上的政治术语,或是指广义上的仅仅与占领者一起工作(后者已成为西方大众使用这个词时的主要意思,这个词带有一定的贬义色彩)。所以当我翻译浦西同人会的那封信,说他们宣称正准备“collaboration”的工作时,我的翻译已经不同于他们原来的意思。他们用的是一个中性的中文词汇“合作”(cooperation),意思是“一起工作”。这个词暗示着追求共同目标的双方具有平等的关系,而没有西方人在使用“collaboration”一词所带有的贬义色彩。既然“一起工作”(working together)就是“collaboration”这个词原本的意思,用于对应中文的“合作”一词最恰当不过了,只是不具有英文单词“collaboration”带有的贬义而已。“合作”这个词可能较好地表达出作者在信中所要表达的意思。
1939年5月,一个比较完整的词汇“亲日合作”,出现在“大上海青年团”的成立宣言中。这是日本军官组织的一个准军事组织。“占领政府”官员和日本人也使用“提携”一词,由日本人动员成立的大民会,其章程第四条中便有这个词汇,完整的术语是“中日提携”。此章程中还用了“协力”一词,在宣布大民会的任务时用了“协力提携之工作”。当被派到镇江做“宣抚”工作的加藤幸藏(请看第四章)于1939年年中回忆起他的“宣抚”工作时指出,当他听到人们将“亲善”、“提携”、“合作”这些词挂在嘴边时,简直按捺不住喜悦的心情。这是新政权的话语,并不是什么羞于启口的词汇。但是如果加藤幸藏偷听镇江人之间的对话,那么他听到的一定会是另一个不同的词汇——“汉奸”,这是大多数中国人直言不讳地责骂与占领者合作的中国人用的词语——对当代中国人而言,这个词仍然代表了邪恶、欺骗和卖国。这个术语在无辜者与混蛋之间没有留下中间类型,没有留下不确定的空间,没有留下理由来回忆和追问究竟发生了什么。
1980年代以来,在欧洲,伴随着人们对战时合作行为的强烈兴趣,学者们开始争论“合作”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说,这个词包括所有的合作行为,主动地、被动地与占领者一起工作,也就是说,能使占领维持下去的一切行为都包括在内。另一个极端也是最狭隘的定义,是将这个词的用法严格限制在执行占领者的任务和认同占领者的意识形态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建议使用更专门的“collaborationism” 一词。第一个定义将生活在占领区的每个人都变成了合作者,这不利于在战争中没有选择余地的普通民众;“collaborationism”一词的发明,给自愿通敌者贴上了标签,此举保护了占领政权下的大多数民众,不指责他们出卖国家利益。但它并没有使较通常意义上的“合作”作为一个问题而消失,而只是把它限定在占领政权机构中工作的中国人。不同的解释确实能将不同类型的合作者区分开来,但却给广泛谴责在战争中幸存下来的人敞开了大门。一个研究大屠杀的学者提出,所有的德国人都是“希特勒意志的刽子手”,此观点将这种“谴责”推到了极致。还有学者指责接受德国统治的法国人大多是“贝当意志的合作者”,也采用了相同的推理逻辑。将大屠杀解释为大多数德国人互相串通、共谋所导致的,并把这种解释放到终极问题中审视,认为全体德国人的道德都出现了问题。如果我们能深入地研究这一问题,包括研究维希法国,我们将会发现:无辜的受害者变成了他们所期望的无辜的牺牲者。那些认为所有生活在占领区的人都是通敌者的人,是不会去设法了解他们左右为难的矛盾心理的,也不去分析他们日常行为中极大的模棱两可性。当行为和动机间的所有差别都消失了的时候,我们就分不清个人实际的行为与我们认为他们应该有的行为之间的差别,因此,对行为的判定便转移到用绝对道德标准来衡量,此时,后见之明者就忽略了真实生活的选择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危险的事情。
含蓄一点来说,这个解释要求我们认真考虑,占领政权下的日常生活运作至少部分归功于被占领者所做的工作。正如迈克尔·马若斯(Michael Marrus)和罗伯特·帕斯顿(Robert Paxton)所说,占领当局不可能“仅仅依靠暴力来管理占领区。最残忍、最固执的征服者都需要地方上的向导和情报提供者。成功的占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内部的反叛者、同情者以及野心家之间的共谋”。在这里,他们倾向于上述的第二种定义,即更具限定性的合作定义,然而,如果没有限定,这一类别的合作者只包括那些非常邪恶和走向极端的少数人,是真正意义上的通敌者。
我没打算用中国的案例来支持或反对任何一个合作的定义。德斯来夫森从政治的角度来定义,即一个异国占领当局留下现存政府并力图控制它。这个定义尽管很有用,但他的理论是根据丹麦独特的战时历史背景提出的,因而有其使用上的限制。中国的战时被占领的程度比丹麦或维希法国要深刻得多(至少在1942年前是这样的,1942年后可能也是如此)。日本全面性的军事占领消除了原有政府“继续”“行使权力”的可能性,增强了占领当局的压迫感。所有这些导致中国的合作者在道德方面比丹麦合作者更容易受到指责。在当时的丹麦,合作者适当的妥协大多被人们容忍了,即使遭到后人的诟病。1937至1938年冬季,生活在长江三角洲的人们必须做出更艰难的选择。决定参与“占领政府”的人,发现自己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并受到死亡的威胁。
谴责那些一直与日本占领者合作的中国人卖国求荣,可能曲解了中国文化背景中意识形态的作用。“占领政府”的头头们确实发表声明,支持日本人的泛亚洲主义论调,但很难发现哪怕是为数极少的、实质性的证据来证明他们认真考虑过日本人的战略目标。很多支持日本的人基本上是希望赶走蒋介石的国民政府,而不是真的接受和认同日本人的理想。中国的合作者和日本人都将合作看作是一种工具,前者还似乎有过之而无不及。这或许就是汉语语言很难造出类似英文“collaboration”(有贬义)一词的原因。在沦陷时期,所有的中国合作者都认为日本的占领是临时性的,他们在等待占领的结束,直到国家主权完全回到中国人手里——更确切地说,回到他们自己的手中。
探讨中国案例的复杂性并不是在各种有争议的定义中找到适合的一个——这些定义是从欧洲合作经验中总结而来的,而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让我们更好地观察,与敌人串通易受国家权力的影响,不管这个权力是国内的还是外来的。沦陷时期,政权的创建和再生产是很复杂的,并不是由少数几个道德沦丧的傀儡在外部权力的强制下草草就能成立的。其知识学背景更源远流长,中国人至少用了一千年时间发展出一套有关国家如何限制地方权力和控制地方头面人物的技巧和知识,当然国家和地方权力必须同时并存。考虑到中国政治的现实,政府权力总是被置于地方社会之外。中国政府经常由外民族入侵建立,如蒙古族、满族,尽管在战争期间,汉族人民从事抵抗活动,但一旦征服完成了,地方上的民众大体保持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
日本“占领政府”的建立较少依赖于合作者的动机——这通常是判断某人是不是背叛“中国”的试金石——大多取决于不得不合作的结构性环境,不管这种说法是有助于还是阻碍我们理解这一时期吉凶难卜的社会状况。我在前文就指出,是占领导致合作。占领给特定的地方精英群体提供了一些在正常的政治环境下没有的、前途未卜的机会。这种推理使我们放弃探索合作者的动机,而且还使我们远离这个问题:在中国的历史情境中,合作是由什么组成的。更为明显的是,日本占领者是通过关闭正常的政治流动和政治沟通的渠道来建立合作政府的,代之以一个全新的体制,尽管这个体制是新老职员组成的混合体。正因为此,我没有选择“合作政府”(collaboration state)这一术语(纯粹指与占领者一起工作),而是用了“占领政府”(occupation state),意思是说,在保证占领当局的利益前提下,建立一个政权来管理占领区。合作是已准备好的政治节目的必要组成部分,但与占领政权的结构和对“占领政府”的认可没有多少关系,在“占领政府”中,通常必须是占领者亲自到场。反对者用“傀儡”、“汉奸”、“卖国贼”等等的词汇指称“占领政府”的合作者。但诸如合作不合作的问题、如何合作的问题等等,都不是合作者所能选择和决定的。合作者认同“占领政府”可能只是一种伪装,用来掩饰占领者为答谢其服务而奖励的名誉和金钱,但金钱不是驱使一些人服务于“占领政府”唯一、必要或决定性的因素。本书将通过五个合作案例的研究,展现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促使他们与占领者合作,这是本书的核心部分。
“占领政府”里的确有一小部分坏人,他们被塑造成想象中的道德败坏者的典型,并被进一步推而广之,认为整个“占领政府”里都充斥着这种人,这是一种不正确的道德分析方法,其评价也往往失之偏颇,不够全面。使用“占领政府”这个术语是为了更全面地理解合作行为,这样分析的好处是,将这种错误的道德分析方法转换成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包容的更广泛、更复杂的解释模式,但却不声讨其中任何个人。在长江三角洲占领政权内,即使多数中国人是随着“占领政府”的建立而掌权,还有少数人因此飞黄腾达,但他们绝不是松井石根的刽子手。用这种方法建构出的历史叙事中,也许全部、也许部分、也许没有一个人可以被称为通敌者。但不管是哪种结果,在接下来的章节里,读者您所要思考的是根据不同的地点和情境而形成的通敌合作。我的方法是为那些积极参与创建、维持“占领政府”的人保留这个术语。与此同时,我还试图长时段考察合作行为的特征,与近距离观察相对照,长时段考察的结果也许更为复杂,甚至是完全不同的特征。在我们了解他们的工作之前,我希望读者能暂时放弃这一观点,即与日本人一起工作是一种犯罪行为,当然,在这之中应该除去公然以别人的生命和尊严为代价而升官发财的人,这些人是货真价实的罪犯。我们不是要指名道姓地列出谁与日本人打过交道,而是通过这些“交道”来分析他们的所作所为究竟是好还是坏。此外,还要探索在通敌和抵抗这两个极端的选择之间存在的广阔的中间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