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美国在亚太地区的权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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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系型权威的建立与维持

一 权威关系的构成:集体接受

政治权威是具有权利或正当的统治。关于权威的文献数不胜数。对于各种路径和争论的介绍,参见John A. Simmons, “Political Obligation and Authority, ”In Blackwell Guide to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edited by Robert L. Malden, M. A. : Blackwell,2002, pp.17-37。当政治权威行使时,统治者(A)命令一组下属(B)改变它们的行为,其中的命令意味着A有发布这样一些命令的权利。在本书中,A指代统治者或主导国,B指代被统治者或跟从国。从而,这一权利意味着如果可能,B有遵守A命令的一种相关的义务或者责任。“如果A拥有权威X,那么处于A管辖之内的B的人民因此会有一项或多项义务Y。”Richard E. Flathman, The Practice of Political Authority: Authority and the Authoritative,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35.简而言之,B“交出了裁决权”,并接受了A的命令力。由于权威只能存在于彼此认可权利和义务的人类之间,学者们认为,这一关系及之后的政治斗争在原则上和统治者发布的具体命令相独立。他们将其作为评估是否满足统治者正当行为的条件,被统治者没有办法对命令本身做出判断。参见R. B. Friedman, “On the Concept of Authority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In Authority, edited by Joseph Raz, 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0, p.64; J. M. Finnis, “Authority, ”In Authority, edited by Joseph Raz,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p.176。B的义务意味着,在B违规时,A有使其命令得到执行的进一步相关权利。安斯库姆(Anscombe)曾经指出,权威的独特之处在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不能拥有的强制性权力。因而,进入一种权威关系,并不是向统治者出让权利,而是创造一种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集体权利。G. E. M. Anscombe, “On the Source of the Authority of the State, ”In Authority, edited by Joseph Raz,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0, p.162。正如约翰·戴(John Day)指出的,“在政治生活中拥有权威的那些人,即统治者,经过授权,不仅可以制定法律和做出决策,而且在必要时使用强制力来确保人们遵守已制定的法律和同意已做出的决策”。John Day, “Authority, ”Political Studies, Vol.11, No.3,1963, p.260.在一种权威关系中,个人可以选择是否服从统治者的命令,但这会受到统治者权利的约束,统治者会对个体的违规行为进行规训或惩罚。

权威以及具体的惩罚违规行为的权利最终依赖于对统治者统治权的集体接受或合法性。就像托马斯·霍布斯本人所承认的,“全能者(利维坦,the Leviathan)的力量基础只在于人们的舆论和信念之中”。引自Michael C. Williams, “The Hobbesian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ree Traditions, ”In Classical Theor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dited by Beate Jah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265。如果得到认可,统治者就会要求获得惩罚个别人的能力——因为有其他人的广泛支持。在极端情况下,单独的个人可能会否认自己有任何服从A制定的法律的义务,但如果其所处的较大社团认可A的命令权力,并支持A拥有惩罚违犯这些命令的人或行为的权利时,那么这个人依旧会被认为附属于A的权威,并受其约束。Richard E. Flathman, The Practice of Political Authority: Authority and the Authoritative,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 p.30.同样,只要足够多数被统治者承认统治者命令的主体部分正当,即使遇到反对,统治者也能够强制执行一些具体的法令。在这两个例子中,A执行其统治的能力依赖于集体的肯定,或许还有被统治者主动的准许。Chester I. Bernard, The Functions of the Executive, Cambridge, M. A.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p.169; Harold D. Lasswell, and Abraham Kaplan, Power and Society: A Framework for A-nalysis, New Haven, C. T. :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50, p.133.建立于同意基础上的各种权威理论一直受到人们批评,理由是没有哪一个个人或甚至团体能被理所当然地认为“准许”受到一个持续并长期存在的国家的统治。参见L. Green, “Commitment and Commu-nity, ”In Authority, edited by Joseph Raz,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0, pp. 240-267。然而,权威(及正当性)是一种由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各种行为所生产并再生产的平衡。当然,这并不需要是有意识的图谋或同意的结果,但仍可以被视为一种对统治者统治权利的集体肯定形式。由于相当一部分被统治者承认统治者及其法令合法,因此统治者能够针对个别搭便车者,甚至持不同政见者使用强力。反过来,明知有足够数量的其他人支持统治者,潜在的搭便车者和持不同政见者便不敢违犯规则,于是公开的强力就不再是必要的,至少不会常见。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政治权威源于一个将权利授予统治者的集体,它不是某个统治者与某单独被统治者之间的二元关系。因此,在国际关系中,跟从国更适于被理解为组成独立集体的个人集合。承认对统治者权利的集体授予有助于解决一个明显的矛盾,即从集体的角度来看,服从正当的权威是自愿的;而从任何特定个体的立场来看,服从是强制性的。即使个人责成他们自己遵从A的命令,他们也能够集体选择是否接受A的权威。John Day, “Authority, ”Political Studies, Vol.11, No.3,1963, p.268.通过这种方式,权威成为强制与自由选择之间的桥梁,通过它,纯粹的强制转化为合法的统治。如彼得·布劳(Peter Blau)所说的,从下属集体的视角来看,服从权威是自愿的,因为他们向统治者授予了权利。而从任何单独的下属立场上来说,顺服是根植于集体实践的“无法抗拒的社会压力”的结果。就像布劳总结的,“在权威关系中,跟从国的顺服就如我们的着衣习惯一样心甘情愿”。Peter M. Blau, “Critical Remarks on Weber's Theory of Authority,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57, No.2,1963, p.312.

关系型权威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交易为前提,其中A向B提供一套有价值的政治秩序,足以抵消B附属于A所失去的自由;而B授予A权利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提供该秩序。在平衡状态下,一个统治者提供恰好足够的政治秩序,来获取被统治者在维持秩序所需要的纳税及约束上的服从;而B的服从也恰到好处,以驱动A确实提供该秩序。A获取了足够的回报来提供那套有价值的政治秩序,而B得到了足够的秩序来补偿由于准许A对其施予权威所带来的自由的丧失。如果A汲取的资源过多或提供的秩序过少,B可以收回其服从,这样A就会失去权威。通过这种方式,关系型权威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二者的行为而定,是一种通过不断互动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平衡。

二 权威的建立:利益交换的结果

在关系型路径中,权威的建立是主导者和从属者就它们所关心的利益达成的一种契约。这里,它们预期的利益收益点一般被认为是一种政治秩序,也就是对人身、财产及承诺的保护,是投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Mancur Olson, Power and Prosperity: Outgrowing Communist and Capitalist Dictatorships,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0.“法治”是目前公认的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因素。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回顾,参见Thomas Carothers, “The Rule of Law Revival, ”Foreign Affairs,Vol.77, No.2,1998, pp.95-106。在个人层次,政治秩序制造了大量的外部经济效应。也就是说,人身、财产和承诺的安全(以及随着这些保护而出现的繁荣)在一定范围的消费中是不完全排外和非竞争性的。因此,个人通常会寻求搭他人努力的便车;纯粹自愿的努力将无法产生满足预期的政治秩序,而且总体而言净结果也不会是最理想的。Mancur Olson, 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 Cambridge,M. A.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5; Richard Cornes, and Todd Sandler, The Theory of Exter-nalities, Public Goods, and Club Good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赫德利·布尔认为,即便在无政府状态下,一国的社会也会形成一种基本的秩序。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7.正如前人的研究所展示的,在各国内部或国家之间,形式上平等的各行为体之间显然是有可能合作的。Elinor Ostrom, Governing the Common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Kenneth A. Oye, ed. ,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 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Duncan Snidal, “The Limits of 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39,No.4,1985, pp.579-614.拥有权威并不是政治秩序的一项先决条件。由于政治权威的持有者能够合法地强制执行各项规则,此类行为体尤其需要进行改变,以适于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它们可以汲取税收、劳动力或其他必要的资源,用来支付构建政治秩序以及限制那些可能削弱这一秩序的个人行为。统治者可以直接进行这一行动。另外,统治者也可以通过人们普遍所说的领导权而间接地生产秩序。举个例子,统治者实际上可能不会保卫财产权本身,但它们可能会促进财产持有者捍卫其自身权利的组织。只要统治者一一解决这样的集体行动问题,它们依然会获得被统治者的信任——因为它们履行的是社会契约当中自己的那一部分。Peter M. Blau, 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Blau, 1964,pp.213-215.从而,由于被统治者预先造就了严格意义上自愿供应的次优性,它们向统治者授予了需要解决搭便车问题的权威,并通过实践,同意统治者所施加的资源汲取和行为约束。正是正当使用暴力的这一能力,使现代国家在大规模生产政治秩序上如此有效,也正是同一种力量,使国际关系中的权威成为可能。

具体而言,在国际关系中,一项权威关系,主要是跟从国割让自身主权(或部分主权),服从主导国命令的行为集合。这一关系若要维持长久,则主导国必须在安全、经济或跟从国亟须帮助的其他事务上提供保护或支援;权威的维持,是主权与物质间的交易以某种有形或无形的契约方式固定下来的过程。建立或维持权威关系的基础是双方对各自成本收益的考量。当各自认为从权威关系中获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权威关系很有可能建立;当至少一方认为可能获取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不相匹配时,新的权威关系无法建立或已有权威无法有效维持。其中,双方各自付出的成本与可能获取的收益见表1-1。

表1-1 建立权威关系的一般成本与收益

关系型权威的生成和维持建立在双方利益考量的基础上。一般而言,主导国和跟从国都必须从一项关系型权威契约中获取收益,才能达到一种平衡状态。而双方对自身利益的认知,主要受制于两个层次的因素:体系层次的结构压力和利益内化。

就体系层次的压力而言,沃尔兹对结构的定义包括三个要素:排序原则、单元之间功能差异和实力分布,在国际关系中,排序原则(无政府状态)和功能差异(相似的单元)这两个要素都是确定的,对国家行为变化起作用的是单元之间的实力分布。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所谓结构压力,实际上是一个大国在国际权力结构中位置的变化对其安全带来的压力。正是在国家关注权力位置的意义上,格里科将国家称作“位势主义者”,而兰德尔·施维勒把大国之间的关系视为一种“位势竞争”。

从实力分布的角度看,结构压力可以用两个指标来衡量:体系中的大国数量(极的数量)以及相对实力的变化(权力差距)。本书研究的主要是冷战时期和冷战后的美国权威,因此国际体系分为先两极后单极。在国际政治中,国家权力难以精确度量,本书仅从大致上考察主导国与跟从国之间的权力差距,主要体现在国家的总体经济规模、政府的财政收入、国家的人口总量及素质、领土面积、军费开支水平、军队规模、武器的性质与数量等方面。当然,从历史的视角看,这些不同的要素在国家权力衡量中的权重是不同的,比如在近代国际关系史上,国家的人口规模是国家权力指标中最为重要的构成之一,而在当今时代,人口总量的地位有所下降。

一般而言,在权力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国家面临的生存和安全压力较大,因此,结构压力较强,追随大国、寻求保护的动机也较强,建立权威关系的可能性也较高。

利益的内化是权威关系获得正当性的主要来源。在权衡是否建立权威关系的过程中,国家对自身能从中获取多少利益的考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国家意识到自身利益的实现有赖于与它国的权威关系时,也就意味着其利益内化到了与该国的权威关系之中。反过来,该权威关系也通过这种方式得以正当化。

对主导国而言,是否与其他国家建立权威关系的主要考虑在于这项权威关系能够带来多少收益。判断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跟从国能不能满足主导国对安全的需求。这意味着三点:其一,跟从国本身不会对自己的安全造成挑战或威胁;其二,跟从国可以帮助主导国获得更多的安全,比如海外驻军或者建立军事基地,对潜在安全威胁进行威慑;其三,跟从国不会对主导国带来安全上的负担,将主导国拖入与第三方的冲突。

第二,跟从国能否在多边协商中追随主导国的立场,帮助主导国达成或建立有益于自身的国际规则或秩序。

第三,跟从国能否开放自身市场,为主导国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第四,跟从国能否效仿主导国的政治体制,弘扬其价值观,为其影响力的扩散作出贡献。

对跟从国而言,与主导国建立权威关系的利益考核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主导国能否满足跟从国对安全的需求。在无政府状态中,国家最关心的是生存和安全。如果主导国可以满足跟从国对安全的需求,那么至少跟从国的安全政策就会“投资”进主导国的权威当中,成为权威正当性的构成之一。

第二,主导国能否在经济收益等方面提供公益。为了让其他国家接受自身的权威,主导国仅靠军事上的强制和掌控并不充分,通常需要给予这些国家“有利可图”的收益。在国际关系领域,常见的“公益”主要有自由贸易、经济援助、冲突调解等。

第三,主导国能否建立一套得到普遍接受的国际规制,自己能够严格遵循这一规制,并且在少数国家违背时维护其公信力。主导国的意志通常体现在由自己主导建立并得到支配体系下的国家接受的一系列国际规制中,这些规制由一定的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构成。主导国需要维持规制的信誉,一方面自己要恪守这些规制,另一方面在少数国家违犯时要加以强制执行。

利益内化度的高低可以从两个方面影响权威的形成:一方面,影响主导国对跟从国施加影响力的成本,内化度越高,成本越小;另一方面,影响跟从国的国内政治,较高的内化度可能改变跟从国国内精英对威胁的认知、削弱其内部凝聚力,较低的内化度则会强化国内精英的威胁认知及其内部凝聚力,阻碍国家自主权的出让,即阻碍权威的建立。

三 权威的维持:自我执行的契约

关系型权威一旦建立,就是一种可以自我执行的契约,利益收益是这一契约关系中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黏合剂。如果没有预期的利益收益,被统治者就不会将自己依附于统治者的命令。而如果没有被统治者的服从,统治者也就失去了制造权威的途径。

无论在个人层次还是国家层次,行为体都需要在日常生活中获取各种各样的资产。个人需要购买财产,接受教育,培养一些适合特定行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养老储蓄。国家需要投资于基础设施,专门从事不同的行业和经济部门,以及发展向世界某一些地区(而不是其他地区)投送暴力的能力。部分资产将是通用的,很容易以很少的价值损失从一种用途转为另一种用途,或从一个政权转到其他政权。其他资产将高度适用于某一特殊的权威关系和其制造的各项政策,它们能够重新配置于其他用途,或在另外的政权下得以利用,只是价值会大大缩水。Oliver E. Williamson, Markets and Hierarchies: Analysis and Antitrust Implications, New York:Free Press,1975; 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 Firms, Markets, and Relational Con-tracting, New York: Free Press 1985.关于国际等级制中特定资产的作用,参见David A. Lake, Entangling Relations: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in Its Century, 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由于行为体投资于跟权威有关的资产,它们开始依赖生产某套特殊秩序的权威结构,并反过来具有了动机支持统治者、压制可能出现的异见者(后者有可能颠覆这一权威结构)。这样,被统治者(作为一个归属于这套特殊秩序和关系的共同体)进一步将统治者的权威正当化。随着它们依赖权威获取的资产越来越多,权威关系也变得越来越稳固——越来越正当。

在国家内部,各种利益集团依赖于国际贸易。它们将自己的利益嵌入美国所拥有的国际领导权,就像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一样。美国及其西欧和拉美的一些跟从国最初商议设定管理国际贸易的规则。1948年底加入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所有18个国家都来自北美、西欧、南美,或美国和英国的前殖民地。到1953年第三轮谈判结束时,该组织及其各项规则已具体化,(各国加入的)模式基本上雷同,只有印度尼西亚(前荷兰殖民地)和土耳其是例外。关于国际贸易机制的演变,参见John H. Barton, Judith Goldstein, Timothy E. Josling, and Richard H. Steinberg, The Evolution of the Trade Regime: Politics, Law, and Economics of the GATT and the WTO, 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美国在这些规则内率先实行贸易自由化。而随着自由贸易的增长以及先前帝国特惠制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拆除,所有成员国内各种经济行为体逐渐调整了自己的战略和投资,向开放市场的新世界靠近。由于贸易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进行了重新分配,输出国扩张;输入国负隅反抗,但最终还是在经济和政治上进行收缩;而跨国公司开始掌握规模经济和由经济开放可能造就的较低的交易成本。由于各国国内经济资产由相对劣势的部门重新配置到比较优势的部门,而且由于企业对其生产链进行拆分,将之扩展至全球,国内反对自由贸易的力量越来越弱,支持开放贸易的力量越来越强。这强化了自由贸易政策,反过来也强化了制定这些政策的国际规则。关于进口竞争利益集团的清洗,参见Oona Hathaway, “Positive Feedback: The Impact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on Industry Demands for Protecti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No.3,1998, pp.575-612。关于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的存在,参见I. M. Destler, and John S. Odell, Anti-Protection: Changing Forces in United States Trade Politics, Washington, D. C.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1987; Helen V. Milner, Resisting Protectionism: Global Indus-tries and the Politic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比较优势而进行资产重新分配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不断地将一些新近产生的弱势部门和企业抛置身后——这意味着普遍自由贸易联盟难以建立。在一些特定情况和产业中,经济民族主义依然出现。20世纪90年代末,以广大群众为基础的反全球化抗议凸显反对开放市场的潜在冲突,使其变得更为普遍。然而,全球化看起来不仅速度正在不断加快,而且获得了政治推动力。这并不是因为任何自然法则,而是由于全球的经济行为体越来越归向国际市场的持续开放。

这种自我执行的契约容易受到两种战略失误的冲击。其一,被统治者B要求更多的自主性。在A所确保给予的利益基础上,B提出更多的自主权要求,寻求扩展自身自由选择的范围。在这一过程中,经常试探权威的限度。当A的权威被B所归化或被B欣然接受,以及当B没有认识到它对A所提供的政治秩序的依赖时,B的违规行为最有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形下,面对B对规则的违犯、不服从,甚至反抗,A要么选择规训B,恢复自己的统治,要么最终减小自己提供的秩序的范围,放宽B的自主权。其二,统治者出现过度统治。A主张的一些权利并没有受到下属的认可,最后出现过度统治。主导国的过度统治与帝国过度扩张的观念虽然类似但并不等同,在后者中,大国的行事越过了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一临界点。参见Paul Kennedy,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Great Powers: Economic Change and Military Power from 1500 to 2000,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87; Jack Snyder, Myths of Empire: Domestic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Ambition,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1。在这种情形下,A认为自己拥有比实际更大的权威。B可能会不服从A缺少正当性的命令,或者更为激进地抵制这些命令,撤销(自己授予的)合法性并解除双方关系。而且,A出现过度统治的行为会给其他行为体释放信号,认为其对权威契约的履行不足为信,并可能促使下属更普遍地撤销其对A的服从。当A出现过度统治,或坚持主张不被下属接受的权威时,它所能做的是,或者放弃要求——这样做会暴露自己外强中干;或者通过强制手段执行自己的意志——这样的话代价高昂。不论哪种情况,A都将显示为一个暴君或帝国主义者。乔治W.布什在入侵伊拉克上出现行为过度,此举不仅没有获得伊拉克人民的支持,也致使其他国家对美帝国主义产生普遍担心。关于美国在伊拉克的过度统治和在国内巩固支持的失败,参见Ali A. Allawi, The Occupation of Iraq: Losing the Peace, New Haven, C. T. : Yale University Press,2007; Rajiv Chandrasekaran, Imperial Life in the Emerald City: Inside Iraq's Green Zone, New York: Vintage Books, 2006; George Packer, The Assassins' Gate: America in Iraq, New York: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5; Thomas E. Ricks, Fiasco: The American Military Adventure in Iraq, New York: Penguin Press, 2006。

在所有的权威关系中,既得利益都在其中起着缓冲作用,减轻各方在战略失误中的损失。对于被统治者而言,既得利益会有效抑制其不服从或反抗行为,并防止权威关系可能出现的破裂,从而避免出现严重的混乱。若统治者出现统治过度,既得利益会迫使其重订规则。尽管如此,权威始终是脆弱的,易于遭到破坏,无论是自上还是自下。

权威的脆弱性使其一旦失去就很难重新获得。如果被统治者从统治者那里撤回支持,它们就很难接受先前的权威契约或不再信任统治者会履行契约。因此,一旦权威赖以存在的秩序遭到破坏,统治者就必须更为努力地重建秩序,而一旦出现统治过度,统治者就必须恢复跟从国对其愿意接受契约限制的信心。第一项任务的代价非常高昂,第二项任务要求统治者更严格地自缚手脚。两项任务都使得权威关系对于统治者的价值下跌,并因此使统治者再去建立权威关系的可能性降低。而与国内权威相比,国际权威的脆弱性更大——因为支持权威关系的利益内化程度更低,范围更窄。一国在国内对其公民行使权威的程度通常很深,涉及的政策领域也非常广泛。国内权威关系中的既得利益比国际权威关系中的更为强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际制度比国内制度所起的作用小很多。参见Lisa L. Martin, and Beth A. Simmons, “Theories and Empirical Studie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52, No.4,1998, pp.729-757。大多数的国际组织制造的既得利益微乎其微,而反过来,它们的支持力量也极为微弱。由于支持者不多,这些机构能够较为容易地放弃及改变,因而行为体缺少动力去向那些依赖于这些机构的维持及其相应政策的资产进行投资。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梗在这儿。无政府制度施加的权威有限,没有发展出强有力的既得利益,并因此而易于改变;由于这些制度易于改变,行为体就不会投资对这一关系而言特定的一些资产。因此,在无政府状态下,政治常常是没有“标签”的,因为缺乏一些在特定制度中拥有大量利益的行为体。即便在公民有着很大私人活动空间的最自由的社会中,国家权威也很可能较(比如说)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行使的权威要大。当然,这里缺乏一个精确比较的标准。这一评估仅仅凭印象得出。而在国际权威关系中,由于支持者数量很少,且不够坚定,这一关系更容易遭到挑战和改变。

作为统治集团,主导国确实对跟从国行使(或多或少的)权威,并将最终创造权威关系中的既得利益者。然而,由于通常在国际权威关系中的既得利益比在国内政治中的数量少,对这一关系的依赖程度低,国家之间的权威比国内权威更为脆弱,也更具有流动性。大多数情形下,在权威关系中创造既得利益的那些特定资产不会贬值或一夕之间失去全部价值。即使这些资产在某套新的关系甚至在无政府状态下有所贬值,它们也至少能通过恢复原状重获部分原有价值。因此,既得利益者即使面对改革,也将继续为旧政权(ancien regime)摇旗呐喊。同时,相比主导国在与其公民关系中出现过度统治,他们相对更容易也有可能在与其跟从国的关系中出现过度控制。因此,战略失误在国际政治中比在国内政治中更为频繁,也致使国际权威更加脆弱和短暂。

就国内政治而言,为了获得必要的收入以履行其维持秩序、执行各项规则的责任,政府依赖于本国公民和纳税人。相比之下,国际关系中的主导国对从其跟从国汲取资源的依赖性通常更小。尽管主导国仍旧依赖于跟从国服从它们创建并推行的各项规则,并因此而存在于一种社会契约当中,它们通常并未从其跟从国中征用重要的资源,以作为提供秩序的回报。只有在极少数情形下,例如西班牙帝国在拉美、二战后苏联帝国在东欧Zbigniew Brzezinski, The Soviet Bloc: Unity and Conflict, Cambridge, M. A.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p.285-286.,以及现今的德国和日本(它们为维持美国在其土地上的基地和军队费用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主导国确实通过类似于国家处理与其自己国民之间关系的各种方式,直接对其跟从国“征税”。相反,就像封建领主受限于自己领地的财富或食利者国家受益于自然资源一样,主导国依靠自身内部资源提供秩序并对跟从国实行统治。例如,正是美国公民缴纳的税收,资助美国使用的军队,建立和维护其对他国的权威。〔美〕戴维·莱克:《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高婉妮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第40页。相比跟从国统治者,这种资源的独立性赋予主导国更小或更少限制的约束。主导国更为直接地向其自己的公民负责,而不是他国之中的附属公民。这种对跟从国国民责任的缺失使主导国很有可能行事过头——在遭到抵抗时,试图通过强制手段将自身意志强加于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