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两种生产中的性别分配正义考察
作为人类社会的基础性美德,“正义”体现了人类对于个人存在的本质、目的和价值,以及对于美好生活方式与社会制度的理想追求。正如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人类朝向“历史文明”的渐进发展便是通往“社会正义”的不断跨越。所谓“社会正义”,是对一定社会现象、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道德评价与伦理认证,是被一定社会道德体系所认可和维护的,全体社会成员之间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恰当分配。现实生活中,“社会正义”首要通过“分配正义”得以体现。它最为纯粹而直接的存在状态就是个体对于社会的付出与社会基于这种付出而给予相应的回报。具体到现代生产领域,“分配正义”的原则要求便是分配应当“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并确保“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们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们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这就是说,现代社会“分配正义”的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在于必须确保劳动者对于生产的所有劳动贡献都可以通过社会分配而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即必须确保所有的劳动者都能“劳有所得,得其应得”。
然而,在人类社会的两种生产体系中,物质资料生产与人类自身再生产虽然都被冠以“生产”的意义标签,但人类自身再生产却从未被真正视为如同物质资料生产一般的生产性生产,承担着该领域各种具体劳动的劳动者也从未被赋予过“生产者”的真实地位并被承认与物质资料生产者一般同样享有“劳有所得,得其应得”的分配权利。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中所发生的各种劳动,既包括诸如洗衣做饭、打扫房间等以劳动力维持性再生产为内容的一般家务劳动,也包括围绕着“繁衍后代”行为而发生的以劳动力替代性再生产为内容的生育劳动,因为在劳动时间、空间以及劳动的社会化组织形式等方面与物质资料生产领域的剩余价值劳动存在着显著差异而被普遍地视为非生产性劳动,并被排除在社会正义的分配体系之外。
正如《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述到有关“生产劳动一般”问题时所指出的“如果整个(劳动)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么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发生于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的各种劳动显然也确凿无疑地属于人类“生产劳动”的一般形式。这一属于生产劳动一般形式的人类自身再生产劳动同样在不断地创造着巨大的使用价值,并且构成了物质生产领域内剩余价值生产的前提与基础。它虽然没有通过市场交换直接增值资本、直接生产剩余价值,但它仍然是必需的、有用的,并为资本的累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基础功能。事实上,在物质资料生产领域,剩余价值生产从来都必然包含着两个部分的生产,即有交换价值的生产与仅有使用价值的生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中的各种劳动仍然是一种直接贡献于社会经济生产的活动,是一种应当被理解为经济性资本生产劳动的生产性劳动。同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追求“正义”的人类社会必须进一步追问——仅仅因为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的劳动者没有出卖他/她们的劳动力,仅仅因为他/她们的劳动产品没有通过市场交换而成为可以直接榨取剩余价值的商品,由此他/她们便不能获得“生产者”的地位与权利并主张社会基于正义的分配——这样一种长期存在的普遍事实,是否符合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如前所述,由于社会性别分工等综合性历史条件的作用,人类社会的两种生产及其生产劳动存在性别化的显著特征。由此,有关人类自身再生产领域的分配正义问题实质上也就转化为一个性别间的分配正义问题。这一性别间的分配正义问题同样存在于妇女已经全面“越界”参与男子的传统专项活动中,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化生产已经成为时代潮流的现代物质资料生产领域。这是因为,传统“严格集中”的“性别劳动分工”虽然已经被生产力的发展结果与继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打破,但并不意味着现代生产已经放弃了将性别作为劳动条件的打算,也不意味着社会性别分工不再是劳动者与不同生产劳动组织匹配的结构性手段。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分配是生产的产物,生产的结构可以直接决定分配的结构,这一观点在形式说和对象说理论里都得到认可。从形式说角度来看,参与生产的某种形式决定分配的固定形式。从对象说角度来看,可供分配的局限于生产的成果。”由于现代社会的生产结构始终奠定在包括社会性别分工在内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因而于性别而言,他/她参与分配的固定形式始终受到社会性别分工所决定的他/她参与生产具体形式的深刻影响。
当然,在现代生产中,传统性别分工中主体向度的“性别劳动分工”的确出现了令人瞩目的松动。但在客体向度的“性别劳动分工”依然强势,即在社会继续严格维持“公”“私”二重领域的分化与等级化的条件下,这一“性别劳动分工”的松动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借助各种形式,松动了的传统“性别劳动分工”在更为发达的生产力系统中得到了深度的泛化:在“性别隔离”色彩浓厚的劳动力市场中,妇女普遍遭受着各种苛刻的就业性别排挤;她们往往被指派到各种与她们的传统劳动密切关联的低待遇、低技术含量、低发展前途的劳动部门;在生产的具体工序与劳动流程中,她们的劳动通常发挥着辅助性的功能;在剩余价值生产的循环体系中,她们往往充当着次要劳动力以及劳动后备军的角色。而妇女在社会生产中所面临的这一切源自性别的现实不利处境,也决定了她们在社会分配过程中始终处于较男子而言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剖析“按劳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时所指出的,“(按劳分配)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因为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是默认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对于妇女而言,现代物质生产领域内的“按劳分配”制度体系由于始终默认劳动者的性别天赋,也就是始终默认性别间所存在的不平等的劳动特权,因而所能保障的分配正义终归不过还是一种事实上的性别分配不正义。这些存在于两种生产领域内的性别分配不正义,必然导致社会分配的最终结果将出现巨大的性别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