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谋华社会工作研究文集(全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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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关系问题的几个基本观点

(1956年2月)


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关系问题,是逻辑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为了适应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的实际斗争的需要,我们不仅要普遍研究形式逻辑的问题,而且要大力开展关于辩证逻辑问题的研究,继承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哲学遗产,进一步发展辩证逻辑,从而进一步创造性地发展辩证唯物主义。这是摆在我们哲学工作者面前的一个繁重的任务。为了更好地担负起这个任务,我认为目前还有必要来谈一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关系问题,因为只有正确地理解这个问题,才能使我们确切知道创造性地独立地研究辩证逻辑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迫切的问题,并对形式逻辑有正确的估价和运用。而我国某些哲学工作者目前在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关系问题上也还存在一些混乱的看法,这些看法如果继续存在,无疑会阻碍辩证逻辑这一重要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并会使形式逻辑的研究也不能很好地开展起来。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典著作中,可以找到许多关于阐明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关系的基本论点。我们不仅可以从这些基本论点中看出他们对辩证法、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的解决,也应以这些基本论点为依据,考察其他逻辑问题。本文试就其中的三个论点来阐明辩证法和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并对目前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所存在的一些看法,提出几点不同的意见。

一 形式逻辑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法、辩证逻辑,都是客观事物的联系和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但是在思维发展的过程中,形式逻辑是初级阶段,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本质上是崭新的高级阶段


思维的逻辑是事物的逻辑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逻辑规律和客观世界的规律是一致的。恩格斯说:“我们主观的思维与客观的世界都服从于同一的规律,因而两者在其最终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一事实绝对地控制着我们整个理论的思维。”恩格斯:《辩证法与自然科学》,人民出版社,1954,第136页。他并指出:“所谓客观辩证法,是在整个自然中占统治地位的,而所谓的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着的在对立中的运动底反映而已……”恩格斯:《辩证法与自然科学》,人民出版社,1954,第45页。辩证法是如此,形式逻辑也必然是如此。列宁曾指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客观的逻辑到处都和主观的逻辑渗合在一起,而且到处都表现出客观的逻辑来。”列宁:《哲学笔记》, 1947,第304页。无论是辩证逻辑还是形式逻辑都反映着客观现实的特性与关系,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类长期的实践而得来的。逻辑概括了人类在反映客观现实上的基本共同点,成为人的思维活动所不应该违反的规则,它的客观基础自然很明显。人们要正确地认识与反映客观现实,便不能不依照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来认识与反映,因而也就不能不遵守逻辑。

在客观现实中,自然界和社会的各种现象是有机联系、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着的。世界是一个有联系的统一的整体,每一单个的对象和现象都只是这个整体的一部分;任何一个对象和现象的存在都不能不同其他的对象和现象相联系,任何一个对象和现象的发生也都不能不影响到其他许多对象和现象。正由于这些物体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着的,“这种相互作用构成了运动”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三联书店,1950,第64页。,一切对象和现象都是不断变化、更新、发展的,其中始终有某种东西在产生着和发展着,始终有某种东西在毁坏着和衰颓着。事物和现象的发展过程是通过量变到根本的质变的飞跃式的转化发生的,是由细小的、不显露的量变进到显露的变、进到根本的变、进到质变的发展过程。而这些事物和现象都含有内部矛盾,都有自己的反面和正面、过去和将来、衰颓着和产生着的东西。这些对立面的斗争——旧东西和新东西之间、衰亡着的东西和产生着的东西之间、衰颓着的东西和发展着的东西之间的斗争,便是发展过程——由量变进到质变这一过程的实在内容。以上所说的便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法就是这些客观规律的反映,而这些也正是辩证逻辑所反映的规律。因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这一发展的理论应用于对思维规律、对认识真理的解释,就产生了辩证逻辑”。《逻辑问题讨论总结》,载《逻辑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4,第352页。

一切事物的相互联系这一客观规律也在形式逻辑的规律中反映出来。事物相互联系的规律说明了一切对象和现象的因果依赖性,说明了一切对象和现象的本质的必然的规律性。客观现实中的事物有一定的必然联系,人的思维中对事物的认识就有一定的理由,因此在思维的形式逻辑中就相应地产生了充足理由律来反映这一客观事物的逻辑。但是,虽然客观的一切对象和现象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和经常发展着的,却不能由此就认为在这种有机联系的复杂链条中任何东西都是不可划分而不确定的,也不能认为在这个永远变化的长流中就没有任何稳固而确定的东西。无论在自然界还是社会中,都没有不断的连续性和不断的流动性,每个对象和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一定的条件下,都在不同程度上同其他对象和现象具有可以划分开的完全确定的界限。这是由于他们本身都是客观的存在,有确定的具体的和不同的存在才有事物的相互联系,对象和现象的相互联系是并不排斥这种可划分性的。同时,客观事物的运动发展和变化,也并不排斥事物的静止状态,这也是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存在,因为发展必须有发展着的东西,运动本身就包含着稳定性的因素。在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中,某一事物对其他一个或许多事物来说,可以处在静止状态中,不变更和它们所保持的距离。一切事物和现象在它本身未起质的变化以前,它们都有一种质的规定性,借以区别于其他的事物和现象。这时,他们所发生的变化,并不显著到足以给这些对象和现象增添新的特性,并不显著到足以改变这些事物和现象。这种质的规定性,也就是事物和现象的运动发展和变化中的一种稳定性。事物和现象的这些规律性,即它们的可划分性、相对的稳定性、质的规定性等,便反映在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上。同一律用肯定的方式来表现这些规律,即“A”是“A”;矛盾律用否定的方式来表现这些规律,即“A”不是“非A”;排中律则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即除了“A”和“非A”外,不存在任何第三种东西。

客观事物和现象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是绝对的,而它们的确定界限是相对的。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运动发展与变化是绝对的,而它们的静止(包括质的规定性、稳定性)是相对的。因此,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规律是普遍规律,是绝对的;形式逻辑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规律,则是有局限性的,是相对的。

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规律,是最深刻而复杂的,因为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在反映客观现实时,“必须把握和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媒介’……在对象的发展上、在它的‘自己的运动’上,……在它的变化上去把握它”。列宁:《再论职工会、目前形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人民出版社,1955,第76页。这种反映更能揭示事物的本质,不是轻易能够做到的,一切有剥削阶级偏见的人,尤其不能如此真实完整地反映客观世界。形式逻辑所反映的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规律,则是比较浅显、简单的,用列宁的话说:“以最普通的、眼睛最常见的东西为指导,采用形式的定义。”列宁:《再论职工会、目前形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人民出版社,1955,第76页。恩格斯所说的家事,也是就这种通常的简单关系而言的。

理论思维是一种历史的产物,是由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而与人类知识的积累和科学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在社会发展的早期,人类还不可能了解客观世界的各种联系和发展,通过人类的劳动实践,他们首先认识了客观世界各种事物最普遍而简单的关系和规律,并逐渐在人类的思维意识中凝固下来,成了思维规律。从亚里士多德时代起,这种反映客观世界普遍、简单的关系并在生活中容易发现的思维规律就开始在文字上得到记载和总结。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随着社会生产、技术和科学的发展,逐渐要求思维的科学也有新的发展。这时无论在自然科学、阶级斗争还是一切社会生活中,人类的思维活动仅受过去的思维规律的支配已显然不够,需要打破它的界限,以便进一步认识客观世界。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也已经存在着不自觉地打破过去思维规律和界限的事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科学历史的发展与世界工人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创造了辩证唯物主义,适应了这个历史的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哲学领域中的革命,也包括了逻辑的革命。辩证法和辩证逻辑便是唯一适合于现阶段科学发展的反映客观现实的思维规律。

思维形式与思维规律一样,也是客观现实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联系、发展等,反映在人的思维中,使理论思维相应地有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这也是过去人类对客观世界长期认识的结果。任何人的思维活动都是采取概念、判断、推理等形式,都是通过这些形式来认识客观真理的。人们认识客观真理是个无穷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又可分为无数个发展阶段。形式逻辑在各个一定的认识阶段中,教人按照它所排列的规则和程序来运用思维形式,使人们的理论思维是有规定性的、有联系的、循序渐进的、有证明的、没有矛盾的,从而获得对这一阶段的真理性的认识,然而这种认识是有局限性的。辩证逻辑则使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反映着无限发展的客观世界,它能成为各个阶段认识发展的阶梯和交叉点,是真理性的认识发展的关键所在,因而这种认识是无限的。

据上所述,形式逻辑在思维发展过程中是初级阶段而辩证逻辑本质上是崭新的高级阶段,这一道理是很明显的。这句话包括了很丰富的内容,应该从多方面来领会这句话的意义。恩格斯曾经用高等数学和初等数学的关系来说明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他说:“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至少就总的说来,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就其本质说来也不是别的而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运用。”恩格斯:《反杜林论》,三联书店,1955,第139页。这是一个最适当的含义深广的比较。

作为高级阶段的辩证逻辑和作为初级阶段的形式逻辑,都是理论思维过程所不可缺少的。毛泽东同志指导我们,认识的过程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第一步,是开始接触外界事物,属于感觉的阶段。第二步,是综合感觉的材料加以整理和改造,属于概念、判断和推理的阶段。”毛泽东:《实践论》,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51,第289页。认识的理性阶段,即理论思维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逻辑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了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不可任意分列隔绝的,因为它们既然都是客观现实的反映,而任何客观的事物和现象,都存在着自己确定的界限、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等规律性,同时也存在着联系、运动、发展、变化、矛盾等规律性。事物和现象有简单的关系,也有复杂的关系。世界上不可能有一种事物和现象只有前一种规律性而没有后一种规律性,或者只有后一种规律性而没有前一种规律性。在最普遍简单的事物和现象中,它本身就包含着各种联系、变化的因素。列宁说过:“必须从最简单、最普遍、最常见等等的事物开始,从随便那一个命题开始,……这里……已含有辩证法:个别就是一般……这样,在任何一个命题中,好像在一个细胞中一样,都可以(而且必须)发现辩证法所有一切要素的萌芽……”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载《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中文版,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第280~281页。另外,在关系复杂变化深刻的事物中,它本身也包含着确定的界限和相对稳定性,联系是各个单个事物和现象的关系,运动是各个静止的事物和现象的存在形式。人们要理解任何事物和现象的有机联系,对事物和现象在联系中的质的规定性和界限也应有正确的理解,才能发现事物和现象的规律性联系,而不是随便一种什么联系;要理解任何事物和现象的运动和变化,便应该把每一个具体场合中的任何物质理解成同一物质,才能发现物质本身的变化,而不会张冠李戴。虽然客观事物和现象是有矛盾的,但是我们的思维却要正确地、无矛盾地反映客观现实。列宁指出:“‘逻辑矛盾’——当然是在正确的逻辑思维的条件下——无论是在经济的分析或政治的分析中都是不应当有的。”列宁:《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以及论帝国主义的经济主义》,载《列宁文集》第23卷,第29页。由此可见,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在运用上,即在人的理论思维过程中,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可以结合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在运用形式逻辑来认识事物普遍简单的关系时,不能因此否认辩证逻辑在客观事物复杂变化关系上的认识;在运用辩证逻辑来认识客观事物复杂变化的关系时,也不应忽视形式逻辑所规定的思维活动的起码要求。

但是,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结合运用,绝不能把两者混淆起来。因为形式逻辑所反映客观事物的逻辑,不能够由辩证逻辑的规律来代替;辩证逻辑所反映客观事物的逻辑,更不能够由形式逻辑的规律来代替。当我们运用形式逻辑的规律来帮助我们认识与揭示客观事物的简单关系,如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等的时候,就不能以运用辩证逻辑的规律为借口,把客观事物的简单关系复杂化;当我们运用辩证逻辑的规律来帮助我们认识与揭示客观事物的复杂关系,如联系、发展、矛盾等的时候,就不能借形式逻辑规律的名义把客观事物的复杂关系简单化。在这方面,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是有确定的界限而不容许混淆的。所以,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认识对象及一定的条件,自觉地决定运用辩证逻辑的规律和形式逻辑的规律,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在这里,我想谈谈一九五五年六月《新建设》杂志上江天骥同志《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一文中的几个问题。

江天骥同志谈到思维规律的形成时,认为形式逻辑的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是由于运用了思维范畴而形成的。例如他说:“要思考就得运用思维范畴。例如同与异,真与假,都是思维范畴。举个例子,我认识了对象甲,就靠辨别异同。当我每次遇见甲的时候,我晓得他是甲;当我遇见其他对象的时候,我晓得他不是甲。在认识任何对象时,我们就运用了同与异的范畴。由此而形成了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江天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新建设》1955年第6期,第2、5页。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这等于说,人们的思维能够创造自己的规律。如果承认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便应该认为人们在运用思维范畴时要服从这些规律,那末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就不是由于人们运用了思维范畴而自己形成的。拿江天骥同志自己的例子来说,对象是甲或不是甲,这是由对象的本身所决定,而不是由思维范畴的运用来决定的。对于思维范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唯心主义者认为是“绝对理念”“先天的思维形式”等;唯物主义者则认为是客观事物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思维范畴的运用,也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根据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逻辑来运用,一种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和愿望来运用。认为思维范畴是“绝对理念”“先天的思维形式”,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运用思维范畴固然是唯心主义,即使认为思维范畴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如果不根据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律性来运用思维范畴,也必然要堕入唯心主义里去。

江天骥同志把“形式逻辑是初级阶段,辩证逻辑是高级阶段”这句话简单地理解为只是性质上的不同,并以“初级逻辑是经验知识的逻辑,高级逻辑是理论知识的逻辑”江天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新建设》1955年第6期,第2、5页。作为两者性质上的区分。为了说明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他做了注释:“经验知识是应用普通逻辑初等方法经验材料所得到的知识,理论知识是应用辩证法于经验材料所得到的知识。……经验知识是对于客观现象的正确描述;理论知识是对于客观现象的正确说明或解释。……就两种逻辑规律在认识中的作用来讲,形式逻辑是现象的逻辑,辩证逻辑是说明现象的逻辑……”江天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新建设》1955年第6期,第5页注释。我们不能同意江天骥同志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改称为“经验知识的逻辑和理论知识的逻辑”或“描述现象的逻辑和说明现象的逻辑”。首先,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都是属于“理论思维”的范围之内,并建立在人类的经验材料之基础上的。如果我们不把逻辑思维的发展过程与人类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过程相混淆,不错误地把形式逻辑当成是人的感性认识,而把辩证逻辑当成是人的理性认识,便没有任何根据要把形式逻辑称为经验知识的逻辑,而把辩证逻辑称为理论知识的逻辑。“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这两个名词在这里的运用就是不够恰当的。其次,江天骥同志也似乎同意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必须应用于经验材料才能得到知识,那末,具体地说,这里所指经验材料是同一的经验材料还是不同的经验材料?如果指同一的经验材料,问题的提法就应该是根据认识对象的不同性质及其不同条件来决定辩证逻辑或形式逻辑的运用,而不能任意运用,否则势必引起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界限不清,一个有绝对因素的东西可以借辩证法的名义来否定它,而一个有相对意义的东西也可以用形式逻辑的名义把它绝对化。如果指的是不同的经验材料,那就等于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各有一套经验材料,这样不管江天骥同志自己是否愿意,实际上他已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分列成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最后,所谓对于客观现象的“正确描述”或“正确说明或解释”,按照唯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都是人的思维对于客观的反映。无论是“描述”还是“说明解释”都有简单浅显、复杂深刻和全面不全面之分。除了按照自己的主观来划分外,客观上是不允许把“描述”完全划归简单和不完全的范围内,而把“说明解释”完全划归复杂和完全的范围中去,并把两者截然分开和对立起来的。形式逻辑既能描述现象,也能说明和解释现象,只不过是简单浅显而已;辩证逻辑固然能更深刻地说明和解释现象,也能更复杂地描述现象。江天骥同志这种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划成“描述”和“说明”两个不同范围的分法,大大降低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作用,使两者都变成一个跛子。这种解释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有导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统一合并的可能。

然后,我想谈谈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光明日报》的《哲学研究》专刊上李志才同志《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一文中的一些论点。

李志才同志由于没有从反映论的观点来考察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因而把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和它对认识的真理性混为一谈,硬说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家明确地指出过:“形式逻辑是不能够真正认识对象的,甚至是对玻璃杯子这样简单的对象,要想认识它,也是必须进行辩证的考察,仅用形式逻辑是办不到的。”李志才:《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光明日报》1955年4月6日,《哲学研究》专刊。李志才同志的这个论点是引证了列宁下列话推出来的:“形式逻辑,采用形式的定义……辩证逻辑要求我们更进一步。为了真正的认识对象,必须把握和研究对象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媒介……这是第一。第二,辩证逻辑要求在对象的发展上,在它的自己的运动(如黑格尔有时所说的)上,在它的变化上去把握它。在一个玻璃杯上,这不能一下子看得明白的,可是,一个玻璃杯也并不是不变的,特别是玻璃杯的用途,它的使用,它和周围世界的联系却在变化着……”列宁的这段话,说明了任何客观事物都有它复杂的联系和发展变化的一面,简单如玻璃杯也不例外。如果人们要认识这种复杂的联系和深刻的变化,自然非运用辩证逻辑不可。列宁所说“真正的认识对象”也就是指这种复杂的联系和深刻的变化。但是如果只是认识事物的简单的关系,如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等,形式逻辑为什么不能达到认识的目的呢?假使认为肯定这只玻璃杯是玻璃杯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也非要辩证法、辩证逻辑不可,那就未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庸俗化了。李志才同志脱离了形式逻辑所反映的客观内容,脱离了认识的具体对象和条件来谈形式逻辑的局限性问题,结果不仅不能说明形式逻辑在反映客观事物上的局限性,反而抹杀了形式逻辑的客观基础,得出形式逻辑不能认识真理的结论。所谓真理,即客观事物规律性的正确反映。形式逻辑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简单的关系,如果夸大形式逻辑在这方面所把握的真理,便离开了反映论,走向形而上学;同样,如果否认形式逻辑在这方面所把握的真理,也离开了反映论,从而是以虚无主义的态度对待形式逻辑。形式逻辑之所以有局限性,是因为它所能反映的只是客观事物简单的关系,并不是因为它不能真正认识对象。辩证逻辑之所以没有这种局限性,是因为它反映了事物的联系、发展、变化和内在矛盾,并不是因为任何一件简单的事物,比如说一只杯子是不是玻璃杯,也都非要运用它来认识不可。

李志才同志在他的文章中又说,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各以不同的作用服务于我们的。并且这种服务,不分是对简单事物的认识,还是对复杂、广阔事物的认识”。李志才:《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光明日报》1955年4月6日,《哲学研究》专刊。这是一种混淆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运用的说法。形式逻辑反映客观事物简单的关系,辩证逻辑反映客观事物复杂的关系。虽然客观事物兼有简单和复杂的关系,这的确是不好分割的,我们在认识事物的复杂关系时,不能否定事物的简单关系,从而需要不违背形式逻辑的规律,但是在谈到逻辑科学的作用时,便不能纯客观地来谈它的作用,而必须与人的自觉运用结合起来考虑,要把我们主观运用的形式逻辑规律或辩证逻辑规律所反映的内容和客观的认识对象互相一致起来。所以说,必须根据具体的认识对象和一定的条件来决定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运用,必须根据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所反映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来区别对它们的运用。如果我们运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为了忠实地反映客观事物,便不容许把两者互相混淆。既不能因为任何事物都有复杂的关系都可以运用辩证逻辑,就认为辩证逻辑的运用“不分是对简单事物的认识,还是对复杂、广阔事物的认识”,更不能因为任何事物都有简单的关系都可以运用形式逻辑,便得出结论说,形式逻辑的运用“不分是对简单事物的认识,还是对复杂、广阔事物的认识”。一九五五年《哲学研究》杂志第三期上马特同志在《关于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问题》一文中,认为李志才同志“把简单的对象和对象的简单关系以及复杂的对象和对象的复杂关系混淆起来”,这个意见是正确的。

二 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都是关于思维的科学。但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中,辩证法和逻辑、认识论是统一的。辩证逻辑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组成部分.形式逻辑虽然是关于正确思维的初步规律和形式的科学,也是一门哲学科学,但却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组成部分

思维的规律和形式是逻辑的对象。理论思维的基本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等,既是形式逻辑所研究的,也是辩证逻辑所研究的。恩格斯曾经说过:“在以前整个哲学中,还保有独立的意义的就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属于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了。”恩格斯:《反杜林论》,三联书店,1953,第16页。但是,尽管如此,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也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形式逻辑既然是反映客观事物简单的关系,是反映事物的可划分性、相对稳定性、质的规定性等规律性,它所研究的思维形式便必然是遵照与服从这些规律的。它根据这些规律研究概念、判断、推理的内容、种类、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研究人们如何构成概念,进行判断和推理,并在这些规律的基础上来确定分析、综合、比较、演绎、归纳等各种逻辑方法的运用规则。以上这些内容构成了形式逻辑这门独立科学的特点,使形式逻辑成为一门关于思维的初步规律和形式的专门科学,是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世界的哲学科学。客观事物的简单的特性和关系,在人的生活中到处表现出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到处都有运用形式逻辑的可能。任何人要明确地、有条理地、循序渐进地思考问题,就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则。客观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等是进行各种专门科学研究首先要研究的一方面。在对一定发展阶段的科学的研究过程中,有时不得不撇开事物的相互联系,而集中力量来研究个别部分、个别事物,并且不得不撇开事物的发展和整个发展过程来研究它的固定形态和发展中的某一固定阶段,因此在科学研究中也必然要运用形式逻辑。如果一个科学研究者不懂得如何给概念下定义,不懂得运用各种形式的判断,不懂得进行各种形式的推理,不懂得提出假设、运用证明的方法,那他就不能很好地进行科学研究。当然,形式逻辑并不是直接涉及某一种具体对象的研究,它不管人们所研究的是什么东西,而是提出一般的方法,指出人们在研究客观对象时所应遵循的途径,以逻辑思维所反映的客观规律来武装人们的自觉,它的方法贯穿在各种自然、社会的专门科学的研究之中。

作为初级阶段的形式逻辑,是人类千百年来的经验积累,亿万次实践的概括,它具有恩格斯所说的“公理”性质。在思维过程中,一切人都应当在一定的条件下遵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则。这对于各个时代的人、各个地区的人、各个民族的人都是一样的。遵守形式规律,是一切人相互了解的基础和前提,否则人和人就要隔绝起来。形式逻辑使人能了解同时代的各种不同的人的理论,并且还能了解历史上各个时代的人的理论,因此,它是人类继承科学成果的工具。在阶级斗争的环境里,在与阶级敌人做斗争的时候,形式逻辑也有它一定的作用。帝国主义、资产阶级学者在为他们的反动理论辩护并进行欺蒙人民的宣传时,有时披着科学外衣,在各种“逻辑”的伪装下,贩卖他们的有害言论,有时则有意破坏起码的思维逻辑规则。因此,正确地理解并运用形式逻辑来揭露、粉碎各种阶级敌人的阴谋,是有很大的意义的。在实际工作中,形式逻辑帮助我们严格地划清政策界限,帮助我们坚持工作中的原则性,懂得按一定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并帮助我们对工作和面前事物的是非好坏有明确的标准。

但是,形式逻辑在认识客观对象上只有有限的意义。例如形式逻辑反映了事物的可划分性、质的规定性、相对稳定性,相应地把思维形式看成是分离的东西,从而规定概念有完全确定的外延,完全确定的属性,和其他概念严格分开,因此如果要从事物与事物之辩证联系或事物的矛盾发展中来加以深刻的考察,运用形式逻辑是不可能做到的。恩格斯曾指出抽象的同一性“所考察的只是很小的范围或很短的时间;它所适用的范围差不多是依照各种情形不同的,并且是由对象的性质来决定的”。恩格斯:《辩证法与自然科学》,人民出版社,1953,第53页。正因为形式逻辑只是反映客观事物最通常的关系,根据这些来研究人类思维的基本形式与规律的一门专门科学,所以它不可能具有辩证法与辩证逻辑那样普遍的意义。辩证法与辩证逻辑则比形式逻辑更进一步。它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其认识之发展规律的学问,即对世界的认识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53,第146页。,只有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才能把握客观事物的整体、一切方面和一切联系,才能把握客观事物的变化和发展。辩证逻辑不仅给予人们以最大的客观现实性和最大的灵活性,保证人们深入客观事物揭示它的各方面深刻的联系和发展,而且使人的思维与认识真理不限于某一阶段、某一固定领域,能更广泛地、全面地把握整个客观事物的发展过程,洞悉过去与未来。不管客观事物如何复杂,如何变化无穷,辩证逻辑都使人们能认识它们,使人们能在实践的过程中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而不断地认识真理,并使自己的认识也不断发展。实践能力不断提高,认识不断提高,互相起推动的作用,从而达到理论思维与实践的统一。显而易见,辩证逻辑对于科学的发展有无限的推动作用,对于帮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并利用事物的发展规律有更大的作用。在复杂的阶级斗争中,辩证逻辑提供给了人们深刻揭露敌人、打击敌人的武器,指导人们与敌人斗争的策略与方针,在实际工作上,使人们更能在国内外的复杂环境中,在各个地区不同的情况下,更好地制定政策与保持政策原则的贯彻,更能掌握工作发展方向与变化规律,丰富各种工作方法的内容,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由此可见,辩证逻辑比形式逻辑对理论思维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列宁在谈到马克思的《资本论》时说,在那里,辩证法和逻辑、认识论是统一的。我们理解这句话,不能简单地以为“辩证逻辑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辩证法就是辩证逻辑”李志才:《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问题》,《哲学研究》1955年第3期,第129页。,把两者简单等同了事。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的规律,运用辩证法来研究思维,思维科学还应有它更具体的内容和规律。关于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的辩证性质以及它们以辩证法规律为依据的运用规则,关于辩证逻辑的范畴,如本质和现象、必然性和偶然性、原因和结果、可能性与现实、内容与形式、内部的东西和外部的东西等在理论思维中的地位和运用,关于各种逻辑方法在辩证规律下的运用形式和规则,这些都应该包括在研究全部辩证逻辑的内容中。总之,辩证逻辑是辩证法对于认识过程的具体运用,也是辩证法在思维形式和规律上的具体运用。建立更完整的辩证逻辑的体系,是当前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工作者和逻辑科学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必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家的指示,对辩证逻辑进行创造性的研究。

本文不打算专门谈辩证逻辑问题,但是必须简单地提一下。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家的指示中,可以看出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特点,就是它运用客观事物的联系、发展,矛盾的规律性来研究思维形式,尤其是研究概念的运动、联系和相互转化,判断和推理本身的联系和发展,以及概念、判断、推理之间的联系和发展。在使思维成为明确的、循序渐进的、没有逻辑矛盾的、有证明的这几方面,辩证逻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辩证逻辑不像形式逻辑一样,只是在概念不变和不矛盾的前提下来研究如何构成这种概念,如何使用各种规则来维持概念的不变和不矛盾。辩证逻辑要求思维在概念中反映客观世界的运动、发展和矛盾,要求全面地具体地分析对象以及反映着对象的概念,要求思维善于在对立的统一中把握对立性,指明量变如何达到质变,现象如何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与形式逻辑把判断按类排列分别研究它们的运用规则不同,在辩证逻辑中判断必须根据它本身的历史发展推出来,由反映经验来源的个别判断推到反映特殊规律的特殊判断,再由特殊判断推到反映整个世界的普遍规律的普遍判断。对于各种逻辑方法,如分析与综合、演绎与归纳等,辩证逻辑也不是如形式逻辑一样,把它们分隔开来进行研究,规定它们的运用规则,而是强调分析和综合、演绎和归纳等的有机联系,研究两者之间的统一,以及结合使用的方法。总的看来,如果说形式逻辑是把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及各种逻辑方法进行科学的分类,根据它所反映客观事物相对固定形态的初级思维规律来研究它们的运用,并以研究这些为它的专门任务,辩证逻辑则从这些思维形式的联系上、运动上、发展的关键上来加以系统化的研究和总的研究。这样它不仅研究思维形式,而且把思维形式和客观事物的发展综合在一起研究。恩格斯说:“辩证逻辑与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象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的形式,即把各种不同的判断与推论形式列举出来,或无丝毫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却以此推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从低级形式中发展出高级形式。”恩格斯:《辩证法与自然科学》,人民出版社,1953,第66页。这是辩证逻辑研究思维形式的最好的说明。

但是,辩证逻辑比形式逻辑优越的意义还不仅是如上所说,更重要的在于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逻辑是建立在对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最一般规律的认识上的研究客观现实的科学方法,自它产生之日起,就和唯物地解释世界是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起,而且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恩格斯说:“辩证法突破了形式逻辑的界限,自身就包含着更广大的世界观的萌芽。”恩格斯:《反杜林论》,三联书店,1953,第165页。形式逻辑则不是这样,它本身的局限性使它不可能成为一种世界观。仅仅运用形式逻辑既不能认识客观事物的复杂性和深刻变化,不能无止境地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而不断提高认识,不能指导人们的实践对客观世界取得总和的认识,自然也就不能依靠它得到世界观的认识。形式逻辑虽然也是人类历史遗留给我们的一门哲学科学,但是今天我们来估计形式逻辑的地位和作用时,不能认为它是哲学的主要部分。哲学的根本和主要部分,应该是世界观认识论,即关于整个世界及其规律的观点、观念的总和。

形式逻辑和语言语法一样,具有一种全人类的性质。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就一直被保留下来,在根本上没有很多的变化。而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和辩证逻辑则不是这样,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家总结了科学历史发展的成果,以革命的态度,批判地接受了辩证法的历史形式而创立的认识方法,是辩证法的最高历史形式,和以往的一切辩证法形式都有质的区别;它所发现而掌握的客观世界发展最一般的规律,是工人阶级革命斗争的武器,只有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和共产主义的党性是与真正的科学性一致的。唯有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由于它们的阶级利益和历史发展的客观进程相一致,才能具有客观的即合于真理的认识,才能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来认识客观世界与社会发展。唯有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才需要而又能够依赖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指导来完成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任务。工人阶级的利益在哲学中表现得愈充分,则我们周围世界的客观规律就被反映得愈正确、完全和深刻;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所反映的世界愈真实全面,则它反映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历史任务也就愈深刻。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是一门有阶级性、党性的科学。

根据以上的分析就不难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著作家一再强调,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中,辩证法和逻辑、认识论是统一的,辩证法和辩证逻辑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组成部分,而形式逻辑则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正确解释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在这方面的原则性的区别。

江天骥同志认为,形式逻辑的规范是“一个舍弃了具体内容的抽象的东西”,辩证逻辑的工作,“不在于抽象分析,而是对于思维及其所反映的对象,联系到人类的实践作具体的分析”。江天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新建设》1955年第6期,第5页。他把这看作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在本质上的不同。我们知道,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特点之一,就是对具体的事物做具体的分析,一切都从对象条件、地点、时间出发。辩证逻辑注意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和发展,注意思维中对立的运动和相互转化;辩证逻辑对于思维所反映的对象,联系到人类的实践做具体的分析。这些说法正好说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中辩证法和逻辑、认识论的统一,也正好说明辩证逻辑是具有抽象分析的特性的普遍认识方法和思想方法,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辩证逻辑的工作不在于抽象分析,如果这样说,就否认了辩证逻辑在认识方法上的普遍意义。至于形式逻辑,它既然作为一种认识方法和思想方法,就不仅是抽象的东西,也是应用到具体的认识对象上去帮助人们对客观事物做具体分析的。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都是从具体中抽象出来,对思维活动做一般的抽象的分析的科学;同时,它们又都应是以抽象的方法联系实践,指导人们认识具体事物,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的科学。如果把“抽象”和“具体”分列对立起来作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本质区别,这不仅违背了理论与实践统一的原则,模糊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各以自己的思维规律来研究思维形式这一本质区别,更重要的是模糊了辩证逻辑是体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宇宙观、认识论,而形式逻辑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组成部分这一重要的原则性的区别。

由于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及本质区别不明确,李志才同志在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时,一方面对形式逻辑采取了虚无主义的态度,另一方面又认为形式逻辑“适用于所有正确思维的领域,它的应用范围是没有局限的,只不过它的作用本身有局限而已”。李志才:《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光明日报》1955年4月6日,《哲学研究》专刊。形式逻辑的应用范围没有局限,那就等于说认识事物极其复杂的关系也必须运用形式逻辑,这岂不是要与辩证法、辩证逻辑混淆不清?无怪作者自己也说:“形式逻辑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可分。”李志才:《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光明日报》1955年4月6日,《哲学研究》专刊。李志才同志在一九五五年《哲学研究》杂志上发表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问题》一文中对这个问题还保留了原来的论点,例如他说:“形式逻辑在任何认识上,都是必需的。它以其特殊的职能服务于认识,这就好像辩证逻辑为任何认识所必需的一样。”“辩证逻辑是严格地最合乎初步逻辑的一种高级逻辑。”《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问题》,《哲学研究》1955年第3期,第136~137页。这与其说是尊重形式逻辑,不如说是贬低辩证逻辑。诚然,人们在进行任何复杂的辩证论断时都必须遵守形式逻辑的起码要求,但决不能据此认为辩证逻辑就因而合乎于形式逻辑的规律。李志才同志这样夸大形式逻辑的作用,不仅在实质上否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逻辑,而且也否定了形式逻辑。这实际上是建立统一逻辑,把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折中主义地混合在一起的错误倾向。李志才同志把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这一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过程,解释为主要是形式逻辑的归纳和演绎推理的过程,甚至把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主要是运用了内容极为丰富的辩证方法这一事实,解释为基本上是依靠了简单的归纳和演绎法。李志才:《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光明日报》1955年4月6日,《哲学研究》专刊。这是把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混淆在一起,以形式逻辑代替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错误表现。必须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辩证法和逻辑、认识论是统一的,如果忽略了这一点,而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互相混淆,甚至使辩证逻辑服从于形式逻辑,以形式逻辑代替辩证逻辑,这都将会招致在立场上、原则上的错误。

三 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的科学。形式逻辑是一门独立的研究思维的专门科学。和其他专门科学一样,形式逻辑必须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指导

恩格斯指出,辩证法是关于一切运动的最一般的规律的科学,即“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思维的一般运动规律和发展规律的科学”。恩格斯:《反杜林论》,三联书店,1953,第173页。由此可以推知,形式逻辑对其他专门科学虽然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但是对辩证法来说,它又具有相对的特殊性,与其他专门科学一样,必须接受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正确地解释形式逻辑,适当地安排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地位和运用,是执行列宁的指示,对形式逻辑加以修正的途径之一。但是,必须正确理解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在思维规律上的本质区别,在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运用上的本质区别,以及在认识与哲学中的不同地位,这样才能正确理解恩格斯和列宁的指示,避免创造某种“新的”“统一的”“辩证化了的”形式逻辑等类的错误观点。

在关于思维的科学和逻辑理论中,自来就存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斗争。形式逻辑所研究的理论思维的规律和形式虽然不是具有阶级性的,但是却长时期被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所歪曲。自马克思主义产生之日起,由于这个科学和哲学中的革命,形式逻辑才得以恢复它本来的面目和地位。现在还需要继续把形式逻辑从各种歪曲下解放出来。

过去形式逻辑的规律被形而上学地解释着,本来这些规律是在现实的一定条件下,对一定的具体对象才能发生使思维正确的效力的,但是却被推广到整个现实与思维的无限作用范围内给以绝对的意义。形式逻辑这个客观的不带任何成见的工具,被一些有意的人故意控制利用着,将形而上学的东西添放在它的身上把它装饰起来。

关于形而上学,恩格斯曾经从历史上考察了它的形成和发展。恩格斯说:“……自然界之分解为它的个别部分,各种自然过程和自然事物之分成一定门类,按其多样的解剖形态来研究有机体的内部构造——所有这些都是最近四百年来对于自然的认识的大踏步前进的基本条件。可是这种研究方法,同时也传给我们一种习惯,去孤立地观察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把它们置于一般的大联系之外,——因此,不是从运动中去观察,而是从静止状态中去观察;不是被看作本质地变化着的事物,而是被看作永恒不变的事物;不是作为活的事物,而是作为死的事物。这种思想方法,由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移植到哲学上,它造成了上世纪(十八世纪——译者)特有的局限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第19页。恩格斯对于形而上学的描述,其中有些地方与形式逻辑是类似的,但不能由此认为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就是一个东西。从恩格斯对形而上学的形成与发展的考察上,以及所做的公正而又含意深刻的论述上,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形而上学不像形式逻辑那样,是一门什么专门研究思维规律和形式的科学,形而上学与辩证法并没有像形式逻辑和辩证法那样是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的必然联系。问题在于形式逻辑是研究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初等思维规律和形式的一门科学;形而上学在一定的科学发展的水平上产生,虽然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是有价值的,但形而上学对于这些有价值的内容,不但没有得到像形式逻辑那样正确的处理研究,拿来帮助人们的认识,相反地却被有意加以歪曲。形而上学的产生虽然是由于人类科学认识水平所限,而在尔后却成为资产阶级的工具“科学”,变成了一个有阶级性的东西。不能忘记形而上学主要的一面是在于它和唯物辩证法是对立的,但是形式逻辑则不和辩证法相对立。形而上学把客观世界看成事物和现象的偶然的堆积,把这些事物和现象说成彼此孤立和相互隔离的,把它们和周围条件分割开来,否认自然界和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按照形而上学的观点,客观世界中的一切始终是原来的样子而停滞不变的,它把高级的运动形式的规律性和低级形式的规律性混为一谈,把发展过程仅仅归结为量变,归结为过去事物的简单重复和同一事物的减少或增加,并且不承认新东西的发生和新旧之间的斗争。因此,它与科学成果和社会实践是相矛盾的。这才是我们今天来看形而上学的主要特征。至于形式逻辑,则按照它原来的面目并不具有形而上学以上特征,形式逻辑的范畴绝对化,是形而上学加在形式逻辑上面去的。因此,必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把形式逻辑从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恢复形式逻辑在逻辑科学中的地位。

不仅形而上学对形式逻辑的歪曲会导向唯心主义,唯心主义者也直接歪曲地解释着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的运用可以是唯物主义的,也可以是唯心主义的,它必须和认识论联系在一起才能决定正确的运用。应该把形式逻辑原来的唯物主义的基础揭示出来,除去各种唯心主义的歪曲。形式逻辑不像辩证逻辑一样,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认识论是统一的,形式逻辑必须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认识论——反映论所指导。恩格斯写道:“唯物的世界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了解,而且不附加以任何外来的成分。”恩格斯:《费尔巴哈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14卷,第651页。恩格斯的这个意见对无论哪一门科学都是适用的,形式逻辑自然也不例外。利用形式逻辑帮助科学研究现实,或研究形式逻辑这门科学本身,都只有立足于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上,才能使自己的认识摆脱一切曲解的附加成分。同时,还必须进一步把形式逻辑和人类的实践活动联系起来,表明形式逻辑的范畴在认识过程中的实践意义。马克思在《费尔巴哈论纲》第二条中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对象的真理性,这个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真实性和威力、现实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真实还是不真实的争论,乃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恩格斯:《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解放社版,第100页。必须摆脱那种认为形式逻辑只是思维本身的规律这一类脱离实际、脱离生活的唯心主义经院哲学的羁绊,才能使形式逻辑向前发展。

总之,辩证逻辑不仅是研究思维规律和形式的科学,同时也体现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和认识论。形式逻辑只是一门研究思维规律和形式的专门科学,所以要有正确的世界观和认识论为其指导。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来理解和运用形式逻辑,这是自觉地正确运用形式逻辑这一工具和武器的最高表现。思想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有赖于立场、观点是否正确。只有具备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才能恰当地正确地掌握和运用形式逻辑。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从实际出发,才能有丰富的感觉材料。毛泽东同志教导我们:“只有感觉的材料十分丰富(不是零碎不全)和合于实际(不是错觉),才能根据这样的材料造出正确的概念和论理来。”毛泽东:《实践论》,《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51,第289页。

不仅要清除形式逻辑中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而且必须使形式逻辑所研究的思维规律和形式得到辩证唯物主义的解释,并进一步研究与阐明马克思列宁主义世界观和认识论对帮助人们正确掌握形式逻辑的必要性。

例如,在客观事物的有机联系的规律性方面,应该阐明:思维形式中,概念要具有内涵,就不能脱离与其他概念的联系和思想发展的联系;判断必须是事物和现象的客观联系的简单形式的反映;推理则应该以思想间的一定联系为基础,较复杂地反映客观事物的联系。概念与概念之间的联系构成判断,判断与判断之间的联系构成推理。关于对客观事物的概念、判断和推理,随着世界观的不同,可以正确地反映和不正确地歪曲客观世界。

要正确地运用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就要在同一性真正存在的地方来确定同一性,从而进行肯定或否定;要在客观事物(或关于客观事物的思想)的变化发展过程中,同一性不被破坏取消的限度内保持同一性,从而进行肯定或否定。这样的运用,才符合客观现实,而这就要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认识论。

要正确地运用形式逻辑的充足理由律,便必须承认思维上的理由只能到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联系中去找,离开了事物的客观联系来谈充足理由,不是无意的牛头不对马嘴,就是有意的诡辩。这种有充足理由或有充分根据的东西,是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对现实的了解一致的,是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世界观一致的。

只要举出以上这样几个例子,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离开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说来运用形式逻辑,就会走入歧途,变成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

关于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过去的联系问题,江天骥同志由于没有从反映论的观点上来考察形式逻辑,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例如他说:“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都是以抽象思维中所存在的固定范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思维方法……形式逻辑把抽象思维中的这些固定范畴和逻辑形式加以描述和系统化,形而上学则对这些范畴和概念加以某种的解释。”江天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新建设》1955年第6期,第6页。这样,好像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原来就是同一的东西,只不过是形而上学多了一点解释而已。对于形而上学,江天骥同志夸大了它在一定的科学水平上对客观事物一些特性和关系的说明,而忽略了它是如何说明这些东西,后来又如何变成一个有阶级性的工具的,更忽略了形而上学还有更主要的、与辩证法对立的一面;对于形式逻辑,江天骥同志把它被形而上学的歪曲解释为形式逻辑自己的缺陷,认为即使没有形而上学者的有意歪曲,形式逻辑也必然会走向形而上学,而忽略了形式逻辑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逻辑,忽略了形式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忽略了形式逻辑必须由辩证唯物主义加以指导的意义。形式逻辑在人们的认识上是非有不可的,而形而上学在人们的认识中并不是非有不可的。假使认为人们没有自觉的辩证法的指导就往往会产生形而上学,这也能成为江天骥同志主张形式逻辑必然走向形而上学的理由,那么,又何以解释人们如果不有意地采用形而上学,也往往会不自觉地走向辩证法呢?总之,形式逻辑并不等于形而上学,“只要不把它绝对化,不承认它是唯一可能的逻辑,它就决不是形而上学”《逻辑问题讨论总结》,载《逻辑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4,第343页。,假如人们把形式逻辑绝对化地使用,从而走上了形而上学的道路,这也应该归罪于他们自己的形而上学观点,而不应该归罪于形式逻辑。江天骥同志把形而上学与形式逻辑相提并论,说什么“形而上学的同一律则断定对象永恒不变”等,使人认为好像形而上学也有一套逻辑规律,这更是不恰当的。形而上学不是与形式逻辑独立并存的一种逻辑,它并没有一套思维规律规则。江天骥同志的说法,首先模糊了形而上学对形式逻辑的歪曲——把形式逻辑加以绝对化,使形式逻辑脱离现实的重要事实,从而模糊了形式逻辑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的重要论点。

李志才同志对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关系也存在一种不正确的看法。他反对形式逻辑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达到认识真理的目的,原因是“这样就必然得出保留形而上学的结论”; 李志才:《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光明日报》1955年4月6日,《哲学研究》专刊。他主张形式逻辑的运用不应该有个“一定的界限”,也是因为这样就是“把形式逻辑绝对化的形而上学的论点”。李志才:《论形式逻辑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光明日报》1955年4月6日,《哲学研究》专刊。李志才同志以会使形式逻辑接近形而上学为理由,不愿正确地承认形式逻辑在反映客观上的局限性和界限。这样,他自己却正好走上了形而上学的道路,因为如果按照他的话,形式逻辑就不需要用唯物主义加以解释,也不需要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下来加以修正,而只需要否认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就可以不是形而上学。殊不知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如果被否认,对客观事物的矛盾、发展等也用形式逻辑来考察,这不正是形而上学吗?李志才同志引证了恩格斯的话来论证他的上述论点。这里我想摘引苏联《哲学问题》杂志《反对对逻辑问题的混乱看法和庸俗化》一文中的一段话:“某些逻辑学家用各种手段故意挑剔和书呆子般地曲解经典作家的个别语句甚至个别字的含义企图使读者相信:恩格斯和列宁……在谈论形式逻辑时似乎也不是指的形式逻辑,而是指的形而上学。这些同志企图用诸如此类的方法替形式逻辑开脱它因本身的局限性所受到的一切批评,并把这些批评转嫁给形而上学。”转引自《学习译丛》1955年10月号,第60页。不承认形式逻辑的局限性,而把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混淆等同起来的看法,可以从这段话里面得到纠正。对形而上学认识不清,因而把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混淆或等同的看法,同样也可以从这段话当中得到纠正。理解形式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关系,对正确认识形式逻辑的局限性有帮助,对全面理解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也是有帮助的。


(载《哲学研究》1956年第2期,笔名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