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上海:2016年4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上海市2015~2017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从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业转型与工业污染防治等八个方面提出了环境保护与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到2017年,环保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完成各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建成“两型社会”。2016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6)》,从绿色发展、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规定。2017年6月,形成了新一轮的《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对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高效电机等方面的节能政策进行梳理归并,形成了五个方面的重点支持方向。此外,还对节能技术改造、高效电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内容加大了支持力度,降低了补贴门槛。
江苏:2008年1月,颁布了《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主要特点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补偿”的原则,在主要河流上下游间设立经济补偿机制,落实了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环境质量的职责,并且选择跨行政区的主要入太湖河流开展了试点工作。2014年1月,出台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提出了包括优化产业结构、治理工业和城乡大气污染、优化能源结构、发展绿色交通等5个领域的重点任务,以及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监控预警、完善政策体系、倡导公众参与等5个方面的保障举措。2016年12月,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提出了包括建立管控预防制度、改革环境监管制度、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社会共治制度和健全评价考核制度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同时提出了到2020年的主要发展目标。
浙江:2011年7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修订)》,与修订之前相比,新《办法》扩充了适用范围、完善了节能管理机制、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以及强化了主体责任。2016年4月,浙江颁布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到2020年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主要目标,明确了包括控制和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推动经济发展的绿色化、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以及落实公众参与机制等九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湖南:1999年4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抓好工业污染治理等八个方面的任务。长株潭城市群“两型”改革试验区获批以后,湖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两型”试验区的加快发展。2009年11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改革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以国务院批复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为指导,加快构建“两型”政策支撑体系与工作推进机制,争取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加快突破。2011年11月和2012年4月,省委、省政府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快长株潭试验区改革建设全面推进全省“两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长株潭“两型”社会示范区改革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构建“两型”产业体系、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突出示范引领和强化各类政策支持等任务。其他方面,2014年12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湖南省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明确了湘江流域各级政府部门的生态保护责任。2015年2月和3月,分别颁布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对环境污染防控、治理以及重大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和奖惩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湖北:2009年1月,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支持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从推进武汉城市圈金融一体化、增强金融市场融资服务功能、加快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强化金融创新对“两型”社会建设的支持。2010年10月,颁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发展任务:一是培育发展城市圈生态经济;二是推进城市圈环境保护一体化;三是制定加快“两型”社会建设的环境经济政策;四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五是完善城市圈环境保护保障体系。
四川:2015年12月,出台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治理责任。同时,在市场化运行机制、社会资本参与、设计和运营以及污染场地治理与区域环境整治等方面的第三方参与机制做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11月,出台了《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各类追责情形,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终身追究”制。
重庆:2007年5月,出台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就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6月,出台了《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打造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目标责任,强化了监督考核。2014年1月,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年底大气污染物防控的具体目标,从调整产业结构、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建立联防联控体系等方面提出了防治工作措施。2016年1月,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重庆市“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十三五”时期在重庆开展“能效领跑者”计划,通过评选能源利用效率领先的产品或单位,发挥其示范作用与先进经验,促进全行业和全区域能效水平的提升。
贵州:2009年3月,出台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1月,出台了《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维护和改善贵州土壤环境质量,提升农产品质量和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并明确了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发展目标。2017年3月,出台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十大污染源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贵州省十大行业治污减排全面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和《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设立了生态环境质量类等5大类23小项指标,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