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地流转的理论
学界在研究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有:地租理论、产权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
一 地租理论
经济学界对于地租的研究,最初是从农业用地开始的,后来才逐步扩展到非农业用地。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认为,地租是使用农地生产农作物的一种剩余或净报酬,用公式表示为: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隆对配第的地租理论做了重要补充,认为地租是剩余扣除利润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地租=市场价格-生产成本-利润。马克思在深入研究地租理论时,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地租理论,认为地租可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马克思所说的级差地租可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是指土地租用者租用比较肥沃或者地理位置较好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Ⅱ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因连续追加投资而产生的地租,是连续追加投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如因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等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仅凭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获得的地租。垄断地租是指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之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地租,其只存在于少数自然条件特别有利的土地上(廖洪乐,2008: 11~12)。地租是农地资源合理配置的动因之一。
二 产权理论
农地流转是农地产权全要素或部分要素的变动,产权理论是农地流转的理论基础之一。厘清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的含义有助于深入分析农地流转理论的内涵。财产不是针对某个人或某物,而是三方面的关系,即某个人、某客体以及相对于其他所有的人。财产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不是一种个人关系。所有权一般是指在政府的限制和保留以后给予自然人或法人的所有权利,可以理解其本质为一项收入流或收益流。就所有权的具体权能来说,霍诺里列举了占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入权、转让权和处置权等十一项权能。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在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关系,在霍菲尔德基本法律关系中,静态地说,包括两对权利关系,即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产权从经济学意义上说,是个人支配其自身劳动及所有之物品与劳务的权利;从产权与所有权等财产权利的关系上来看,产权首先是指财产所有权,产权还指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种财产权是在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所有权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可以转移给他人。这就涉及资源配置问题,资源的优化配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应配置到最需要使用这种资源的人手中;二是资源应配置到有能力使这种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优的人手中。农地不仅是一种经济资源,还是一种生态资源,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安全。影响产权的因素很复杂,但不管谁享有权利,只要权利被清楚界定,收入就会实现最大化。产权的交换一般分为三种类型:人际关系化的交换、非人际关系化的交换、由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的交换。要实现农地大规模的流转,需要第三方实施机制,需要一种制度安排,需要一种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戴伟娟,2011: 26~31),才能保证交换的公平公正。
三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包括以德姆塞茨等为代表的产权学派、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和诺斯模型,以及Bromley的制度变迁模型。
制度变迁的产权学派认为,在人们对调整新的收益—成本的可能性的需要做出反应时,新产权就出现了,当内部化收益变得比成本大时,产权就向外部因素的内部化方向发展。判断一个产权体制是否有效率有三个标准:广泛性(即理论上所有的资源都被或能被某个人拥有)、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他们认为只有私有产权才能完成推进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率这项不可或缺的任务,私有的财产制度是唯一有效率的制度形式。他们将产权分为公共产权和排他性产权,当存在的是资源的公共产权时,对于获得高水平的技术和知识几乎就没有激励。相形之下,排他性的产权将激励所有者去提高效率和生产率,或者在更根本的意义上去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术。我们认为,私有产权不一定能调动所有与此种产权形式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积极性,提高效率和生产率,因为生产社会化要求占有与此相适应,即实现社会占有。
制度变迁理论的第二种模型是诱致性制度创新。从制度创新的供给看,它受到达成社会一致的成本巨大的影响,制度变迁要花费多少成本才为社会所接受取决于既得利益集团的权力结构,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教育等能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如果创新的预期收益的增长对政治企业家来说超过了进行创新而动用的必需的资源的边际成本,那么制度创新就会有供给。但由于企业家的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不相等,制度创新的供给就不会在一个社会最优的水平上实现。
诱致性制度创新模型的一个主要缺陷是把制度既看作组织的规则又看作组织本身。斯诺认识到了这种混淆,区分了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他指出制度变迁是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打破。在现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实现的制度外收益的存在产生了制度创新的内在需求,能否形成制度创新的供给则取决于现存社会中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与均衡状况,如果政治家能够通过制度创新的供给而获得个人较高的预期效用,通常制度创新就可以形成。制度创新能否实现取决于经济当事人的预期收益评判及其据此采取的行动,制度外收益、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力量对比及各自拥有的政治资源、政治家的预期效用等决定了制度创新的方向。诺斯认为,不是所有的制度变迁都是有效率的。一项制度的初始必要条件是贴现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只有在这一条件被满足时我们才希望能够改变一个社会中既存的制度结构和产权结构。还有一种制度创新的类型,制度安排也可能由自发的特殊集团或者由政府所创立,其目的在于牺牲他人的利益而为个别集团谋利。可见,诺斯等人的制度变迁模型说明经济个体在制度外收益的驱动下,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会发起制度变迁。
Bromley的制度变迁模型。按照产权学派的逻辑,经济剩余 =f(产权), Bromley提出了土地制度变迁的另一个可供选择的模型:产权=g(经济剩余),认为生产性资产中的最佳产权结构是个因变量。无论是什么类型的财产,在经济上可行的结构是经济剩余的一个函数,这种经济剩余能够弥补各种相关成本,正是新的财富增加的可能性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剩余。Bromley认为以原子式交易来分析经济制度效率的方法不可取,认为比起民主市场经济中议会、立法机构和法庭的集体行动,这一类的制度变迁的重要性微不足道。Bromley认为,制度是由集体决定的,用来确定可接受的个人与集体行为的规则,它是双向期望的集合。现在的制度是先前集体行为的产物。他认为存在四种类型的制度变迁,分别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重新分配收入、重新配置经济机会、重新分配经济优势。Bromley指出不同的制度变迁需要不同的驱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的制度变迁和重新配置经济优势的制度变迁由经济个体就能发起,但更为重要的是那些需要社会共识和社会福利的函数改变驱动的制度变迁,这些制度变迁改变了基本制度结构(戴伟娟,2011: 28~30)。
四 土地发展权理论
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即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现有用途或者提高土地利用程度的权利,是一项由所有权分割而来,并且可以单独处分的权利。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可分为三类:归国家(或政府)占有、归国家(或政府)与土地开发者共同占有、归土地所有者占有。英国规定一切私有土地的发展权归国家所有,即土地发展权国有化。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属于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其发展权转让给个人或政府,由此产生了土地发展权转让制度和土地发展权征购制度。中国的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有利用其所占有的或使用的自然资源或生态要素来满足其基本需要的权利,即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对农业用地的发展权做了某些限制。一般情况下,农业用地只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廖洪乐,2008: 13~14)。
五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最先于20世纪30年代提出来的,以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的,信息的非对称性可以表现为发生时间的非对称和信息内容的非对称两种情况。委托代理关系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当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委托人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便形成了,其中代理人相比委托人是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因此,虽然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行动,但是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只能观测到相关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然而委托人不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于是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兼容约束的激励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农地流转问题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刘莉君,2011: 42~45)。
以上这些理论是在总结各国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形成的,对我国的农地流转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我国的农地流转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需要进行农地流转的理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