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制与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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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论“代表”本文曾发表于《哲学动态》2013年第11期。

李石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

内容摘要: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时代表的理解,并将其对代表的理解和国家学说结合起来。本文结合霍布斯在《比希莫特》中的论述和《利维坦》中对代表理论的建构来阐释其所理解的代表的含义,以及这一理解在其整个政治理论中的作用。

关键词:霍布斯 代表 国家


关于“代表”的理论是西方政治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思想史上对“代表”这一概念的系统分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西塞罗借助来自戏剧的隐喻,认为当我们替别人说话时就仿佛戴上了他人的面具,承担了他人的“人格”。他在《论义务》中论述道:“执政官的职责是承担一个城邦的人格,并以其尊严和信仰来维护法律。”Cicero 1534: Sig. H.,1r. Cf. Cicero 1913: I. 34. 124, p.126: “Est igitur proprium munus magistratus intellegere se gerere personam civitatis”.换句话说,执政官就是这个城邦的代表,而所谓代表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说话和行动”。

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对“代表”的理解,认为“代表就是扮演或代表他自己或其他人。代表某人就是承当他的人格或以他的名义行事”。而“某些拟人的行为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于是他便称为代理人,承认他的行动的人就是授权人”。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黎思复、黎廷弼译,1997,第123页。霍布斯还将他对代表的理解和国家学说结合起来,认为国家的形成就是每一个人与其他人相互订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某个人或某个集体,而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所有人的代表,就是国家。因此,人们相互定约授权代表的过程就是形成主权和形成国家的过程。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不仅是其整个政治学说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揭开了现代代表理论的序幕。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霍布斯在《比希莫特》《比希莫特》一书是霍布斯晚年完成的一部关于英国内战的作品。书中以对话的形式讨论了内战的原因、内战中保王派与议会派的论战以及主权为何应归于国王等问题。此书以圣经中的陆地怪兽“比希莫特”命名,暗示了与《利维坦》的对应关系。《利维坦》中的国家学说正是在《比希莫特》所描述的主权者缺失的混乱状态下建立起来的。中的论述,以及在《利维坦》中对“代表”理论的建构来阐释霍布斯所理解的“代表”的意义,以及这一理解在他的整个政治理论中的作用和在解读1640年英国内战史中的意义。

17世纪中叶,英国的封建统治陷入了深深的危机。英国内战指的是1642年至1651年在英国议会派与保皇派之间发生的一系列武装冲突及政治斗争;英国辉格党称之为清教徒革命,马克思主义史观称之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国王查理一世的统治受到议会派、独立派、平等派等各方面的攻击,英国王权的合法性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此同时,“谁是人民的合法代表”的问题也在内战中凸显出来。这一问题集中表现在内战中的三个重要时刻,霍布斯在《比希莫特》一书中向我们呈现了这三个时刻。第一个时刻,1642年4月23日,英国内战前夕,国王查理一世想进入他在北方的军火库赫尔城,却被国会选任的执政官约翰·霍瑟姆爵士(Sir John Hotham)挡在了城门外;在这一时刻,国王和国会谁是人民的代表的问题被提了出来。第二个时刻,1648年,国王查理一世战败被俘,被国会宣布为叛国者,等待下议院的审判;霍布斯针对这一事件进一步论证,为什么人民的代表是国王而不是国会。第三个时刻,1653年4月23日,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准备就任护国主;在这一时刻,霍布斯根据自己的代表理论否认克伦威尔是人民的代表。下面我们先来看这三个时刻。

一 国王和国会谁是人民的代表?

1642年4月23日,国王查理一世带着自己的随从来到赫尔城下,执政官霍瑟姆爵士站在赫尔城的城墙上拒绝国王进入他驻守的赫尔市,国王为此暴跳如雷,宣布他犯了叛国罪,并写信去质问国会,问他们基于什么理由把他拒之门外。关于国王与国会之间的争论,我们来看下面一段引文:


B:他们(国会)基于什么理由?

A:他们声称:不仅这一个而且英格兰其他任何市镇都不是国王的,而是国王受英格兰人民的委托代管的。

B:但是这与国会有何相干?

A:有关,他们说:因为我们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

B:我没看出这一论证的力量在哪里:我们代表人民,因此,人民所拥有的一切就都是我们的了。赫尔市的市长代表的是国王。是不是因此国王在赫尔拥有的所有东西都是市长的呢?英格兰人民可以被有限地代表,例如递交请愿书或者类似的事情。这是否能得出结论那些递交请愿书的人有权拥有英格兰所有的市镇呢?这届国会是在什么时候成为英格兰的代表的呢?不是在1640年的11月3日吗?1640年11月3日国王查理一世迫于压力重新召开中断了11年的国会,这届国会存在13年之久,史称“长期国会”。那谁有权在前一天,也就是11月2日,不让国王进入赫尔市,并且将赫尔据为己有呢?因为当时还没有召开国会,那赫尔市又属于谁呢?

A:我认为是国王的,不仅仅因为它被称作赫尔河畔国王的城市(King's town upon Hull),而且还因为国王本人当时以及从来都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如果他不是,那国会还不存在的时候,有谁是呢?

B:他们可能会说,人民那时没有代表。

A:那也就没有共和国;而结果就是,英格兰所有的城镇都是人民的,是你的,我的,任何人都可能分享。你可以通过这看到人民是如何软弱,被国会所用的这些推理裹挟着反叛,而且他们是如此厚颜无耻,这些理由中包含着如此的错误。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Thomas Hobbes, London, J. Bohn,1840, pp.313-314.


从上述引文中我们看到,国会拒绝让国王进入赫尔市的论证是:英格兰的所有城镇都不是国王的,而是国王受英格兰人民的委托代管的;而英格兰国会是人民的代表,所以人民拥有的一切就是国会的,而国会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包括把国王挡在城门外。霍布斯对国会的论证提出了两点质疑:一是,国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它的职能是什么?二是,人民的全权代表,到底是国王,还是国会?

关于第一个论点“国会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人民”,霍布斯举出反例说:赫尔市的市长是国王的代表,这是否意味着国王拥有的一切都是赫尔市市长的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霍布斯认为,与此例类似,国会是人民的代表,却不能说人民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国会的。在霍布斯看来,国会只能在某些事情上代表人民,“例如递交请愿书或者类似的事”。换句话说,人民只能被国会有限地代表。

在论述第二个论点时,霍布斯开始质疑国会是否是人民的代表:如果说国会是人民的代表,那在国会召开之前,谁是人民的代表呢?如果说那时没有人民的代表的话,那么按照霍布斯关于代表的理论(如前所述,霍布斯认为人们相互定约授权代表的过程与主权和国家的形成是同一过程),那时就不存在国家,而这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因为,在1640年11月3日国王召开国会之前,是存在国家和主权的。所以,按照霍布斯的论证,人民真正的代表应该是国王,而不是国会。

这里我们似乎看到霍布斯的某些矛盾之处:他在第一个论点中承认国会是人民的代表,在第二个论点中又否认了这一点。国会到底是不是人民的代表呢?实际上霍布斯认为存在着两种代表,他在《利维坦》中从授权的角度区分了这两种代表,他论述道:“授权者有两类:第一类是单纯的授权者,我在前面已经做出定义,说明这就是绝对地承认另一个人的授权者;另一类则是有条件地承认另一人的行为和信约的授权者,也就是担保在另一个人在某时或某时以前不做某事时,他就是授权者。”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黎思复、黎廷弼译,1997,第127页。这段话中所说的绝对的授权,指的是绝对承认代表的行动,对代表的权限没有限制。从霍布斯的论述来看,既然授权有绝对的授权和有条件的授权两种,那代表也就相应地有全权的代表和有限的代表两种。从霍布斯反驳国会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认为只有国王才是人民的全权代表,国会仅仅是人民的有限代表,其职能不过是递交一下请愿书而已。

在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中,真正对国家和主权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的是人民的绝对授权,而不是人民有条件的授权。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这样来描述国家的形成:“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个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在拉丁文中被称为城邦,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引文中的“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承当这一集体人格的“主权者”,就是所有人的“代表”。因此代表的形成,也就是主权者的形成。那在霍布斯所考察的英国内战时期(也是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形成的时期),英格兰人民的代表是谁呢?或者说应该是谁?为什么?我们来看看霍布斯在国王查理一世即将被砍头时进行的讨论。

二 国王为什么是人民的代表?

1648年,查理一世在与国会的战争中战败被俘,关押在赫斯特城堡(Hurst Castle),等待审判。长期国会颁布命令,称国王发动反对国会的战争是叛国行为,并组建了高级法庭准备对查理一世进行审判。针对这一历史事件,霍布斯再一次对谁是英格兰人民的代表进行了讨论:


A:草拟的这条命令被带到议院,在读了三遍之后对其投票表决,“英格兰的上院议员和下院议员在国会里集合在一起,宣布根据王国的根本法,英格兰国王发动反对国会的战争是叛国行为”。投票结果被送交上院议员,他们拒绝同意。愤怒的下院议员再次投票议决:“不论上院议员同意或不同意,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按照命令继续行动;在上帝之下,人民,是所有正当权力的源泉;下议院拥有国家的至高权力;下议院所颁布的一切都是法律。”对此下院议员一致同意,没人反对(nemine contradicente)。

B:这些提案不仅反对英格兰国王,而且也反对世界上所有的国王。他们的想法是好的。但是,我相信,在上帝之下所有法律的源泉在于人民。

A:但人民为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子嗣,在很久以前通过同意和誓言已经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交到了他们国王(以及他们的子嗣)的手中;结果传到了人人皆知的他们的合法继承人,这位国王(指国王查理一世——译者)手中。

B:但国会不代表人民吗?

A:是的,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例如,当他们受了委屈的时候被允许向国王递交请愿书,但不能对国王的权力产生不满。此外,国会从不代表人民除非国王召唤他们,而且也很难想象国王召集一个国会来罢免自己。我们这样来理解这件事,每一个郡和自治市都向国会捐赠了一笔钱;而每个郡的人在他们的郡法庭或者其他地方开会,每个自治市在他们的市政厅开会,各自选出将这笔钱带到国会的人。这些人难道不代表整个国家吗?

B:是的,毫无疑问。

A:你是否认为国会有理由认为他们被这些人所代表?

B:肯定不会,然而我必须承认这两种情况是一样的。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Thomas Hobbes, London, J. Bohn,1840, pp.353-354.


在霍布斯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并没有反对议会派的论点:“在上帝之下,人民,是所有正当权力的源泉”。他与议会派的真正分歧在于谁是人民的代表,人民的权利授予了谁。霍布斯在这段论证中给出了英格兰人民的全权代表应该是国王而不是国会的两个论证。第一个论证是一种基于历史的论证:霍布斯认为,从历史来看,是先有国家、国王,后有国会的。所以在国家形成时,人民,为了他们和他们的子嗣,通过同意和誓言将国家的最高权力交到了他们的国王手中而不是国会手中,因为当时还不存在国会。而现任国王是那些古老国王的合法继承人。所以只有现任国王才是英格兰人民合法的代表。第二个论证,国会是由国王召开的,国王是国会的创造者,所以国王不可能制造一个东西来反对自己,不会让国会来替代自己作为英格兰人民的合法代表的地位。

关于“国会”和“国王”谁是人民的真正代表的问题,昆廷·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在《霍布斯论代表》Skinner, Q.,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5(13): 155 -184.一文中发掘出了霍布斯的第三个论证。昆廷·斯金纳认为,相对于“集体”,霍布斯倾向于认为“个人”更适合做人民的代表。虽然在论述利维坦的诞生时,霍布斯论述说每个人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这个人或集体”,并没有排除“集体”可以成为人民的代表。但是,根据斯金纳的理解,霍布斯继承了西塞罗将“代表者”看作“扮演者”的观点,认为代表者与被代表者之间必须有相似性,也就是说代表者必须要有一种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那“国会”和“国王”哪一个与“人民”更相像呢?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的描述,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人民”的图景:人们在订约授权代表之前只是一群“乌合之众”,没有国家和主权的自然状态是人人为敌的状态,那时人们还没有统一在一个人格当中,没有一个人民的全体存在,而一旦人们被统一到一个人格当中,代表就形成了,国家和主权也就形成了。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地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因为这人格之所以成为单一,是由于代表者的统一性而不是被代表者的统一性。”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黎思复、黎廷弼译,1997,第125页。既然在代表形成之前,人民只是一群乌合之众,不存在一个人民的整体,所以无法将“议会”作为人民整体的微缩模型来代表人民(因为一群“乌合之众”按比例微缩之后也只能是一群“乌合之众”,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斯金纳认为正是出于这一原因,霍布斯从不讨论议会派争论的如下问题:应如何分配议员的名额?哪些社会群体应该被囊括其中?如果要想有效地为全体人民说话和行动,代表机构的规模应该多大?如何保证代表机构能准确地反映被代表的全体人民的特征?等等。,而只能以指定一个单一个体的方式来代表那群乌合之众的成员。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一个理想的 ‘代表者’只能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个人,他作为每一个被代表者的象征而出现”Skinner, Q., “Hobbes on Representation, ”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05(13):175.,而这个个人就是国王。

在论证了“国王”而不是“国会”是人民的合法代表之后,霍布斯进一步批驳了议会派作家的其他论点。根据斯金纳的研究,以亨利·帕克亨利·帕克(Henry Parker)(1604-1652),宣传家和小册子作者,英国17世纪40年代议会事业最有影响力的作家。从1640年开始,他陆续写了20多本小册子,提出并坚决捍卫议会主权理论。为代表的议会派作家认为,虽然人民作为个体来说权力在君主之下,但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高于君主的权力,而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也应该拥有高于君主的权力。另外,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授权给他们的代表者时,人民可以与主权者对主权的范围和限制进行谈判。霍布斯反对议会派的这些观点,他认为,因为不存在作为整体的人民,所以,人民整体(也即议会)的权力高于君主的权力,人民作为整体可以限定君主的权力等等,这些观点都是无稽之谈。另外,霍布斯还极力反对议会派所推崇的混合君主制。议会派作家认为混合君主制国家存在着“国会”和“国王”两个要素,“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其权力高于国王。霍布斯反驳道,如果将国会作为人民的代表的话,国家中就会出现两个主权者,这会使国家重新陷入战争状态。

根据霍布斯的上述论证,国王是英格兰人民的合法代表,也是英格兰的合法主权者。然而,在英国内战期间,主权的拥有者不断更换,我们该如何来判断谁是合法的主权者呢?这里我们需要考察霍布斯的主权理论中的一个区分。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8章中系统地建构了他的主权的学说,霍布斯在其中论及了主权权利和主权权力两个概念。霍布斯认为,主权是主权者所拥有的一种权利,这一权利是人人相互定约,将管理自己的权力授予他们的代理人而形成的。霍布斯认为,这一权利一旦形成,臣民便不能再从主权者那里收回管理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臣民没有罢黜他们的主权者、返回乌合之众,或者将这一权利移交其他人的权利。而且,因为主权者没有与任何人订约(是授权人两两相互定约),所以主权者的任何行为都不可能违反人们之间的信约。另外,主权者也不可能侵犯授权人的利益,或违背授权人的意志。因为,主权者的行为是得到授权人的绝对授权的,是代表了授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授权人如果反对或者不服从主权者,就是在违背自己的意志。这就是霍布斯所理解的主权权利。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还详细论述了主权权力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新闻监察、立法、司法、外交、人事任免、确立奖惩制度,等等。

当霍布斯在《比希莫特》中论及谁是英格兰的合法主权者时,他借助了主权权利与主权权力两个概念的区分。1653年4月23日,克伦威尔解散了长期国会,霍布斯在《比希莫特》中论述道:“现在没有国会了,谁拥有最高权力呢?”“如果你所说的权力是统治的权利,那没人拥有。如果你说的是最强的力量,那显然是克伦威尔,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所有军队都服从于这个将军。”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Thomas Hobbes, London, J. Bohn,1840, pp.388-389.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克伦威尔夺取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但霍布斯并不承认他拥有主权权利。因为人们并没有相互定约授予他主权。克伦威尔是通过武力夺得最高权力的,所以,虽然他拥有主权权力,但霍布斯却认为他没有权利统治,没有权利拥有主权,不能成为主权者。在霍布斯看来,统治的权利只应该属于国王。但是,当时查理一世国王已死,他的儿子查尔斯·斯图亚特还在流亡,所以没有人拥有主权权利。

霍布斯认为只有国王才是主权的真正主人的观点还在《比希莫特》中的另一处得到印证。当霍布斯叙述从17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主权权力在国王查理一世、长期国会、奥利弗·克伦威尔、克伦威尔之子理查德·克伦威尔、残阙国会、国王查理二世之间更替时,他以这样的语句结尾:“最后主权被它真正的主人夺得。”霍布斯所说的这个真正的主人就是国王查理二世。那克伦威尔在霍布斯的眼中是一个什么角色呢,他为何不能成为人民的代表呢?我们来看看霍布斯在克伦威尔即将就任护国主时的论述。

三 克伦威尔是人民的代表吗?

1653年4月23日,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独揽国家的军政大权,为了取得统治的合法性,他为自己安上了一个“保卫人民安全”的“护国主”头衔,霍布斯对此头衔很不以为然:


B:是的,他确实是有了一个像长期国会一样好的头衔。但长期国会确实代表人民;在我看来,主权实质上是附属于人民的代表的。

A:是的,如果他制造一个代表,就像现在的国王,叫他们一起来接受主权权力,那他就剥夺了他自己的权力;要不然的话就没有代表。国会下议院也从未成为整个国家的代表,而只是平民的代表;下议院也没有权力通过他们的法案和命令强迫任何贵族或牧师服从。

B:克伦威尔仅仅得到一个保卫人民安全的头衔吗?The English Works of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 Vol.6, edited by Sir William Molesworth, Thomas Hobbes, London, J. Bohn,1840, pp.389-390.


在霍布斯看来,克伦威尔虽然夺得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但是为了取得统治的合法性,克伦威尔显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根据其权力的来源——武力夺取——克伦威尔不可能成为英格兰人民的代表,因为人民没有向他授权。所以,克伦威尔也就不可能合法地拥有主权,不是合法的主权者。另一方面,克伦威尔又不能制造出一个“代表”,因为那样的话,他就必须将自己武力夺取的最高权力拱手让给他人。我们知道,克伦威尔采取的办法是借助国会,他重新召开国会,将主权让与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再让国会将最高权力授予他。而这种做法也是得不到霍布斯的承认的,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国会也不能成为人民的全权代表,因为只有国王才有权利拥有主权,才是人民的合法代表。任何以武力夺取原属于国王的主权的人或集体都只能是篡权者,即使披上“保卫人民安全”的外衣,其权力也得不到“正名”。另外,在霍布斯看来,“保卫人民安全”是合法的主权者的职权之一。霍布斯将人民的代表,也就是主权者定义为:“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的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132页。”由此看来,“保卫人民安全”是主权者的责任,属于其主权权力的范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作为借口来统治人民的。

四 结语

通过对霍布斯在《比希莫特》和《利维坦》中所讨论的代表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霍布斯的代表理论与其整个国家学说一致,都是在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力,千方百计地对君主所拥有的绝对权力进行论证。虽然我们今天已经不可能再接受霍布斯关于君主的绝对权力的观点,但不可否认,霍布斯的论证有着很强的说服力。我认为这得益于以下两点。第一,霍布斯给我们描述了一个可信的自然状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看到的是一个个被自己的目的所驱动的个人,人人各自为政,很难看出有一个人民的整体存在,这与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非常相似。当然,议会派作家是不同意这一看法的。他们认为既可以将人民看成一个个的个人,也可以将其看作一个整体。第二,霍布斯将代表的形成等同于国家的形成,这使得他能够借助历史来论证国王就是人民的代表。议会派作家在这一点上与霍布斯也有很大的分歧,他们并不认为国家的形成与人民的代表的形成是同一的;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初并不一定就有人民的代表,代表的形成一定要通过选举的形式,所以议会才是人民的真正代表。但是,霍布斯对绝对主权的论证并不完全令人信服,存在着很多疑点。为什么人们在授权他们的代表时不能对其权力进行限制呢?为什么每一个人不能对其代理人提出条件呢?霍布斯强调,构成国家的社会契约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约,而不是联合起来与他们的代理人订约。这样一来就可以防止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可以与国家主权抗衡的力量。即使我们同意霍布斯的看法,也并不妨碍每一个人对其代理人的权力进行限制。这样的话主权者的权力就不是无条件没有限制的了。

总之,霍布斯对“代表”的讨论从人民授权的角度建构主权者的权力,为君主的绝对权力进行了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