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体系应该是水到渠成了。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应该回归到其本源展开研究,即经济法是追求资源配置体制效率的法律,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体制)与市场(体制)两者的关系。因此,经济法是既纠正市场失灵又纠正政府失灵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效率之法”,是处理两种体制关系的“协调之法”,更是超越微观个体之间交易与竞争关系、维护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发展之法”。关注效率、注重协调、追求发展,是最符合现代经济法本质的。这就决定了现代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体系必须包括两个方面才是完整的。一方面,研究政府通过经济政策与法律克服“市场失灵”的制度,包括对失范的经济行为(垄断、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等)进行规制;对失衡的经济结构(供给、需求等结构性问题)进行规制。另一方面,要研究如何防范和纠正政府影响市场机制的法律制度,包括消除行政性垄断、规范管制产业监管、实施垄断行业开放、减少特定经济主体区别待遇等政府权力运行对市场的影响,寻找最少限制竞争的可替代方案,使资源配置的效率不致因政府失灵而下降。而后者正是经济法学当前要强化研究的主要任务。针对经济法研究的具体内容,如金融法、财税法、能源法、农业法、电信法等,我们应该在每一个法律研究中,更多地关注如何保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关注政府如何在产业政策拟定实施中防范和纠正政府对市场的侵蚀,在维护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最小损失的前提下实施政府纠正市场失灵的行为。
综上所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实质是资源配置的效率优化;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是对包括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在内的体制失灵的纠正;规制政府体制失灵应当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重心。我们应当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经济法的理论意义,这一制度的实施,使经济法进一步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法治理念的主流,所有的经济立法无不以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为目标,经济法现象无处不在,完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条件已趋于成熟。因此,经济法不需要以部门法冠名,因为事实上经济法的理念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责任编辑:刘江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