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生育意愿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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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当前生育意愿形成的可能解释

访谈中人们提出了对其个人生育意愿有影响的具体因素。为什么人们会给出这样的因素?是否有其他宏观的社会文化因素左右或影响着人们的回答?在此我们讨论对人们的各种回答可能产生影响的一些宏观因素,主要包括当地的婚姻形式、妇女在婚状态、宗教信仰和人口政策。宏观因素对藏族整体低生育水平和个体的生育意愿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因素(如宗教信仰和人口政策)对整体的生育水平和个体的生育意愿都有影响,而其他一些因素(如一妻多夫、不婚)则对整体的生育水平有更强的直接影响,对多数个体的生育意愿的直接影响较弱,或者说可能存在间接的微弱影响。

表2-4 对整体和个体生育产生影响的因素举例

在此我们首先考虑婚姻形式和在婚状态对个体生育意愿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微弱、间接的,却不可忽略。西藏的婚姻形式较为特殊,含有一妻多夫、一夫多妻、一夫一妻甚至多妻多夫的形式。这一制度也有区域差异。有关各种婚姻形式在藏族人群中分布的信息可参见马戎2000年的文章。例如,1949年之前,西藏黑河一妻多夫家庭比例为1.85%、山南地区为7.1%、西藏东部为15%、西藏北部地区则高达50%(杨子慧,1996: 1475,表11-8)。1958年山南地区扎囊县囊色林谿卡141户藏民中一妻多夫占7%;江孜地区康马县涅如区天霸村104户藏民中一妻多夫达25% (欧潮泉,1985: 81)。1980年,在拉萨城关区吉崩岗办事处四居委会已婚人口中一妻多夫的比例为0.45%,一夫多妻的比例为0.35%,无定偶生育人口在已婚妇女人口中的比例为0.66%;在墨竹工卡县直孔区的已婚人口中,一妻多夫占1.68%,一夫多妻占0.72%,无定偶生育人口在已婚妇女人口中的比例为1.34%(刘瑞,1988: 276)。对西藏13个村庄1997~2000年的调查也发现当地已婚妇女中81.6%是一夫一妻,有15.8%的村民实行的是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Goldstein et al., 2002: 22)。有学者曾推算,考虑到藏区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的人口的比例(50%~60%),可以推断更可能实行一妻多夫制婚姻形式的差巴家庭占全部家庭的40%左右。然而这部分家庭并不会都有两个或更多的儿子,没有更多儿子的家庭只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不是实践向往或推崇的一妻多夫制的婚姻,所以在藏区一妻多夫制的家庭最多能占到藏区全部家庭数的20%~25%(朱苏力,2014: 34)。

西藏妇女不婚比例相比其他地区要高,不婚人群中不育比例也高。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西藏有文化的妇女中终身不婚的女尼比例较高,但有随年龄下降而迅速下降的趋势,60~64岁小学文化程度的妇女的不孕率高达44%。西藏妇女终身不育(终身无活产子女)的比例也较高,普查时60~64岁妇女的未育比例高达14.67%,高出一般人口正常值(2%以下)8倍多(石建华、杨书章,1992: 274、278)。1997~2000年在西藏13个村庄开展的实地调查也发现15岁以上妇女中未婚妇女高达36.4%,早婚(15~19岁)的比例也非常小(Goldstein et al., 2002: 21)。到2010年,根据《西藏自治区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4》中表5-3的数据,50岁以上未婚女性占50岁以上未婚人群的48.7%; 50岁以上女性人口中有9.6%为未婚女性(西藏自治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西藏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2012)。

西藏地区特殊的一妻多夫或多夫多妻的人群虽然在整个人群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这种婚姻形式对整个人口的生育水平有影响。例如,在一些地区,一妻多夫制家庭的每户人口要低于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家庭的平均户人口(朱苏力,2014: 29)。它对人们的生育意愿和行为会有间接的影响。间接影响的可能途径是,这种制度是在自然环境相对恶劣的生存条件下多少年来形成的文化,只强调家族财产的凝聚、社会地位的聚拢、劳动力的集中使用,不注重家族的延续和家族规模的扩张,因此这种制度并不促使妇女最大限度地生产,也没有促成“多子多福”“传宗接代”“人多势众”的大家族或宗族观念,西藏农村地区多妻多夫的一个个案说明,这种婚姻制度对生育水平和意愿有抑制作用(Goldstein et al., 2002:34)。这是一个两个姐妹嫁给四兄弟的特殊个案。这一家庭并没有因为有两位女性,其生育水平就比其他婚姻形式的家庭高,相反,因为姐姐已生有5个孩子,所以24岁的妹妹在生育了一个子女后主动做了结扎手术,原因就是家中已有6个孩子,不要再多生。因此,虽然两位妇女都在婚,但其平均生育子女数仅有3个。因而不会造成过高的生育意愿。此外,这种婚姻制度没有更多的性别偏好色彩,因此在具体生育中不会产生因期盼生育男孩、多生男孩而促成过高生育意愿。不婚现象对生育意愿的间接影响可以解释为,藏族妇女不把婚姻看作人生必须经历的事件,一生是否生育并不会对女性产生影响。未婚或不婚妇女的生育意愿可能几乎为零,或虽有一定的意愿但少有行动去实现其意愿。如果社会上始终有一部分数量可观的不婚不育女性群体,她们的存在和生活态度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对子女有需求或有更多需求的个体和社会氛围,从而对不婚不育妇女本身和其他女性的生育意愿产生一定的抑制或消极的影响。这些是婚姻形式和妇女在婚状态对整个社会和女性生育意愿可能产生的间接影响。

其次要分析宗教信仰对生育意愿可能产生的影响。不同宗教信仰对人们的生育带来各种影响。举例说明,Skirbekk等(2015)对前人相关研究的综述发现,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就避孕和人工流产有明确的教义,这类信仰对这些宗教信徒的生育水平有正面影响,也就是有助于提高生育水平。但佛教和印度教中则缺少正式的有关避孕行为的规范准则。在控制了社会经济各类因素(如,教育水平、居住地、年龄和婚姻状态)后,他们的分析显示佛教信仰与生育子女数之间多有一种负相关关系,没有一个例子说明佛教信仰与高生育水平紧密相关(Skirbekk et al., 2015:18)。澳大利亚40~44岁女性佛教徒曾生子女数于各类宗教信仰群体之最低,比基督教徒的曾生子女数少近一半,比无宗教群体的曾生子女数还少0.2个(Skirbekk et al., 2015: 20)。

排除佛教中没有明确计生相关信条的原因外,为什么佛教会有这种作用?在西藏,喇嘛教(藏传佛教)是大乘佛教和西藏地方的本教结合相互影响而形成的佛教一支,其中有格鲁派(黄教, 15世纪以来最大的教派,信仰人数也最多)、宁玛派(红教)、噶举派(白教)、萨迦派(花教)等(杨一星、张天路、熊郁, 1988: 202~203)。佛教对西藏民众的生育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徐平,1992: 71;刘瑞,1988: 96~100)。首先是对个体生育意愿的消极作用,也就是佛教会让人们消极地对待苦难的现世,将自己的希望寄托于来世。现实世界中苦差事之一就是生育,因此少生是在减轻个人在现世中的痛苦。其次是佛教宣传众生平等,不重男轻女,促使人们爱惜一切生命,男孩女孩都会得到良好的照顾和养育。最后则是僧人人口数量直接影响到人口再生产的规模,因为格鲁派藏传佛教强调僧人要遵守戒律、从事生产劳动并不得娶妻。这一因素主要是对整个人群的生育水平有负向影响,但也会间接地影响人们不特别看重生育数量,从而使个体的生育意愿至少不会非常高。

最后我们思考的是人口政策对人们生育意愿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中国,由于种种原因,西藏是最晚提倡计划生育的地区,但并不是未被关注的地方。例如毛泽东1959年谈到西藏时曾说,“西藏地方大,现在人口太少,要发展起来”(毛泽东,1999: 40),可见中央层面早就意识到西藏地区人口发展的特殊性。自1980年中国其他地区大力且严格开展计划生育,特别是执行一孩政策以来,西藏地区实行的是地域特殊性政策。197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先汉族、后少数民族,先干部、后群众,先城镇居民、后农牧民”(次仁卓嘎次仁卓嘎为时任西藏自治区副主席、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1994: 18)。根据这一原则西藏开始提倡计划生育。到1992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明确了西藏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或简称“一二三”政策,也就是汉族干部职工及其家属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对农牧民不规定生育指标,但提倡最多生育三个孩子,提倡少生、优生和间隔生育(次仁卓嘎,1994: 18),而对在边境和人口稀少地区的夫妇实行无指标限制的政策(西藏自治区人口普查办公室,2004: 60;王韶泉、杨书章、黄荣清,1992:136~137)。

尽管有这些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和政策,但西藏各地农牧区在政策执行上有差异。Goldstein等(2002:29)曾在牧区做过少有的关于藏族计划生育工作的详细调查。结果显示,1990年代初,政府曾在农牧区大力推广计划生育政策,准备实行超生罚款,例如生第四个孩子要被罚150元,并且在两年之内不能享受任何政府优惠福利;若生第五个孩子则罚款250元且四年之内没有享受政府福利的资格。但各地在启动计划生育政策的时间、推行力度以及执行内容上均有差异。他们的调查发现在现实中极少有,甚至可以说没有真正进行罚款和惩罚超生的例子。

西藏开展计划生育的历史和特点对人们的生育意愿产生了一定的直接影响,表现在因为没有大张旗鼓的计划生育活动,没有特别严格的生育数量限制,所以西藏地区藏族居民就没有汉族民众所感受到的时刻要注意生育数量的问题,因而与汉族相比就没有培养起计划生育政策下形成的生育意愿观念。西藏藏族的生育水平更遵从自然生育模式,更少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人们已有生育规划的概念,进入不再随意生的时代。但与内地不同,没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框架,人们的生育意愿更加多样,同时也有实现这种多样性生育的现实土壤。然而,就是在这样一种可自主选择的地区,人们已经不再选择多生。

选择不多生的动力多来自妇女本身。西藏计划生育推广的特殊性促使社会不大张旗鼓地推广避孕技术,藏族妇女的避孕率相对低。Childs等(2005:347)1997~2000年对西藏自治区13个村庄的研究发现,多数20~49岁已婚妇女知晓国内最流行的避孕方法(结扎、避孕药、人工流产、避孕环),而她们中使用着其中某种方法的比例只占42%,使用者中33%采用结扎的方法。低避孕率导致人们的实际生育水平会高于自己的意愿或预期,这又反过来促使妇女自身主动寻找机会和手段控制自己的生育。因此,西藏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并没有给妇女的生育意愿带来封顶或严格数量限制的后果,也没有过多从政策上影响妇女考虑个体的生育意愿。因此,妇女现在的生育意愿的形成多是文化与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而控制生育的行为也更多为个人选择的结果。西藏地区的生育变化和控制的经历和经验给中国计划生育史增加了一个生育和计生自然发展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