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Luxembourg)新闻伦理准则
前言
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保障,没有新闻自由,其他基本的公民权利不会得到保障。然而,我们必须记住行使这些自由时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媒体必须有编辑、发布信息与评论的权利,且这种权利不受限制,以确保舆论的形成。
根据修订后的卢森堡宪法第24条,确保新闻自由。
根据1950年11月4日签订于罗马、1953年8月29日通过法律批准的《公民权利和基本自由保护协定》第10条,应当保证每个人享有表达自由,包括不受任何公权力的介入、跨越边界干扰的意见自由和接收、传播信息或观点的自由。
根据2004年6月8日关于媒体表达自由的法律第1条的规定,确保媒体领域的表达自由。
这部法律第23条规定,建立新闻评议会,让评议会制定和公布义务准则,以界定新闻工作者和编辑的权利和义务。
在2006年3月28日的大会上,新闻评议会确立了现在的义务准则。
第一部分
第一章 义务准则的应用领域和对象
第一条 应用领域
该义务准则关系着卢森堡新闻界的每一个成员和所有受法律约束的媒体。
义务准则尤其与2006年6月8日《媒体表达自由法》约束的个人有关。《媒体表达自由法》后来被编辑、记者或合作者简称为该法。
编辑要做的事是让他们的合作者知晓和尊重现在的准则。
义务准则尤其适用于文字媒体和视听电子媒体。
第二条 对象
义务准则制定了适用于媒体表达自由的固有条例。
义务准则允许新闻评议会履行法律赋予它的自主管理和通知的使命。
第二章 媒体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表达自由
新闻工作者和编辑有捍卫信息自由以及它赋予的权利,有评论和批评的自由,以及维护职业的独立与尊严的权利。
第四条 精确和真实
a)新闻媒体要极其严谨地进行信息调查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如果对事实的真实性或与受众重要利益有关的信息有疑问,媒体一定要适当地提出。
b)当发现已发表的信息内容和观点中有不真实或不精确的情况时,媒体要自觉地更正。回应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不应对法律安排怀有成见。
第五条 尊重他人
a)媒体应该避免和反对任何基于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宗教、意识形态、民族、文化、阶层或信仰不同的歧视,这关乎基本的公民权利。
b)媒体不去实施也不去美化犯罪、恐怖行为或者其他残酷暴力行为。
c)媒体尊重和捍卫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
媒体尊重每个人的私生活。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共利益和新闻自由比私生活的权利更重要。
d)媒体要最大限度地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避免发表危及未成年人发展的侵犯性报道,对生效的法律处置不要带有偏见。
e)媒体要尊重无罪推定,在获得官方确认之前,避免公然地认为某人有犯罪行为。
f)媒体应尊重作者的权利,这一要求在2001年4月18日公布的涉及作者权利、邻接权和数据库的法律中已有规定。
第六条 独立性
a)新闻工作者这一职业意味着在工作中拒绝一切贿赂,拒绝利用职业的影响去达成告知和形成舆论之外的其他目的。
b)新闻工作者和编辑不接受任何不义之财,不接受任何限制他们职业独立性或表达他们观点的好处或许诺。
c)媒体不能屈服于第三方直接或间接的压力或承诺,除非当这一信息无法从其他渠道获知,且这一信息的(重要)程度可以证明让步是正当的。
d)新闻工作者不能被迫地去从事违背他们伦理和义务准则的实践。
e)新闻工作者不能被迫在任何已经被大幅度修改的稿件上署名。
第三章 新闻实践
第七条 获取信息
a)媒体同意保守职业秘密,是指法律规定的不透露信息源的权利。在管理或司法程序的框架内,媒体有权拒绝透露任何能够识别信源的信息。
如果没有获得信息提供者的授权,媒体保证不会报道秘密的信息来源。
b)新闻工作者必须告知不了解媒体的人们或者消息来源,他们的陈述可能会被报道和传播,会受到受众的关注。
c)新闻工作者和编辑应避免通过匿名方式或者诉诸其他秘密的、应受谴责的方法去获得信息、声音、图像和文件。他们不应试图采取任何隐瞒的操作获得信息,除非该信息的重要程度可以证明这样做是正当的,且无法从其他地方获知该信息。
第八条 信息的报道
a)新闻行业要对个人观点、分析和事实信息做一个明确的区分,以避免使受众混淆。不过,记者要尊重事实,即使在观点表达起重要作用的新闻界。
b)为避免对新闻工作的混淆,新闻稿和其他的官方通报要清楚地界定。新闻记者仅仅需要承认他们自己所做的工作。
c)媒体要避免任何抄袭的行为,再现的信息需要标明援引作者或信源。
第九条 图像、声音和视听材料
a)新闻工作者和编辑要尊重个人的肖像权。
b)图像(照片、图片、拍摄的连续镜头)绝不能扭曲现实。(当使用)没有在具体环境中拍下的事件的图像时,要以明显的方式标注它们是解说的图像或者是来自档案。被处理过的照片要显著地指明。
c)在处理声音和视频时,新闻工作者不应对已获得的信息做明显的改动,或者脱离原始语境去歪曲信息。
d)媒体要反映现实,而不是反映用不同方式重构的现实。然而,如果重建和策划事件以一个适当的方式标注出来,保证不欺骗受众,这种方式在新闻业可以被用来说明和支持新闻报道。
第十条 电子媒介和互联网
目前的义务准则适用于互联网上媒体专业人员发布的信息,或者其他现存的或未来的电子渠道。
在制作超链接的时候,媒体要核查一下关联的网站是否有违法材料。如果有这种情况,媒体要制止制作任何电子链接。
第十一条 商业和金融信息
a)广告的呈现不应使广告和编辑材料相混淆。公告和商业广告可能会被相对留意且受过教育的受众误解成新闻信息,为避免混淆,必须对它们做出明确的认定。
b)新闻工作者不进行任何广告报道。媒体应在呈现和传播商业企业、产品和服务信息时保持客观。
c)提出或传播投资建议的媒体不能传播任何不合乎法律的建议。媒体必须告知受众投资建议负责人的身份且提醒受众万一投资策略失败,媒体对此不负责任。
d)在信息全部发表之前,新闻工作者和编辑承诺不利用收到的金融信息(谋取利益)。在官方发布之前,新闻工作者和编辑不得将信息提供给感兴趣的第三方。
媒体不报道与自己、家人或朋友有个人利益关系的证券交易的信息。
媒体不直接或间接地买卖自己曾经报道或将要报道的参股、股票或其他金融证券。
第十二条 处理个人资料
媒体尊重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个人信息接近权。
不过,在行使获取个人信息的权利时,不影响对消息来源的保护。
第四章 不同的处理
第十三条 义务准则的公共性
目前的义务准则受与之有利益关系的人支配,并可以从新闻评议会的秘书那里拿到。在新闻评议会大会上采纳的指导方针将按完成的程度统一到规范中。该义务准则将会发布在新闻评议会的网站上。网站上也会有更新义务准则的实例。
第十四条 生效
义务准则在新闻评议会大会通过的第二天生效。这也适用于更新义务准则时。
在1995年12月4日的大会上被确立的义务准则现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