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
奥地利(Austria)媒体伦理规范
前言
新闻业需要自由和责任。报纸发行人和编辑、广播负责人以及记者都对维护大众媒体的自由负有特殊的责任。大众媒体自由是民主生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编辑部的领导们承受着一项重大的挑战——确保他们所管理的新闻工作者永远对工作规范和伦理准则保持尊重。
所有支持新闻自由的行为必须基于真实和准确原则。对于愿意让其作品接受新闻委员监督的人来说,奥地利媒体委员会(Österreichischer Presserat)是一个有益的平台。持之以恒的自觉自律是确保责任媒体的恰当方式。
基于此,奥地利媒体委员会针对所有代表媒体来从事新闻收集、传播和评论的人员制定了以下原则(奥地利媒体伦理规范)。在必要的时候,可依据其指导方针对本伦理规范进行补充或解释。以下陈述的原则适用于编辑责任范围内出版的刊物的所有部分。
所有衷心遵从本伦理规范的报纸和杂志,均应及时、完整地发布奥地利媒体委员会针对它们以及其他所辖出版物所做出的裁决。
1.自由
1.1 以语言或图片的方式自由地进行新闻报道和评论,是新闻自由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其采集和传播过程不应施加限制。
1.2 对于媒体委员会及其行为而言,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是基于本伦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而进行的自律。
2.准确性
2.1 新闻工作者的首要责任是他们在调查、报道新闻及评论时力求最大程度的责任心和准确性。
2.2 引号中的引语应尽可能接近地反映原意,若仅仅描述原句大意则不能使用引号。应避免使用匿名引语,除非因个人安全的要求需要匿名,或为了保护其免受其他严重影响而使用匿名。
2.3 不得(利用媒体)对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控告,除非有证据表明,对于所控告的个人或机构,就其所涉控告已努力获取了相关声明或陈述材料。如果上述控告已进入公诉环节,应清晰地加以说明,同时交代消息来源。
2.4 一旦编辑部被指出其出版的内容有误,或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那么该编辑部必须自觉刊登更正声明。
2.5 任何关于读者对更正报道的合理要求应尽快公布并尽可能满足。
2.6 对于任何重要的庭审判决和其他公权力机构对于已报道过的事件的裁决,或其他渠道提供的关于该事件的重要发现,均应给予充分的报道。
3.鲜明的报道个性
3.1 一个报纸栏目应明确该栏目是事实报道、第三方观点的再加工还是一篇评论,不应让读者对此产生疑问。
3.2 在对引语真实性产生严重怀疑的情况下,应在出版前对第三方声明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
3.3 剪辑合成的照片和被修改过的图片素材应被明确标出,否则读者在粗略地阅读时可能会被误导,视其为真实的照片。
4.外界影响
4.1 报纸或杂志的社论在形式和内容上决不能受外界利益左右。
4.2 此类外界影响不仅包括对记者的干预和施压,也包括为其提供职业活动范围之外的个人利益。
4.3 任何人如以新闻工作者的身份接受他人馈赠或获得其他个人好处,并可能因此影响其职业行为,均将视为对本道德准则的违背。
4.4 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决不能受其个人物质利益的影响。
4.5 出版者不能因其自身经济利益而影响编辑内容、导致信息错误或隐瞒重要信息。
4.6 如果新闻工作者进行由第三方付费的旅行的报道,那么这一事实应以恰当的方式在报道中注明。
5.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5.1 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和尊严都有权得到尊重和保护。
5.2 诽谤或毁谤他人的行为有违本伦理规范。
5.3 如果对处于困厄状态的人进行暴露其身份的报道将会使其陷入更危险的境地,那么媒体不得如此作为。
5.4 应严格避免针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毁谤或煽动性报道,以及严格避免可能引发公众对其猜疑的报道。
5.5 禁止种族、信仰、国籍、性别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
5.6 禁止以任何方式毁谤或嘲笑宗教教义、教会组织以及宗教社区。
5.7 禁止出版含有诽谤个人或群体的内容、影像资料。
6.隐私权
6.1 原则上应保护所有个体的隐私。
6.2 对儿童隐私的保护应优先于新闻价值。
6.3 在青少年的照片和报道刊载前,应慎重考虑此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6.4 对刑事犯罪或青少年的不端行为的报道,不得披露个人的全名,不得影响他们重返社会。
6.5 新闻工作者在采访和拍摄儿童时,或在报道对其未来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事件时,应保持高度谨慎。
7.信息的获取
7.1 在获取口头或书面证据时,不得采取不公平或不恰当的方式。
7.2 不公平或不恰当的方式包括歪曲事实、施加压力、威胁恐吓、制造紧张气氛以及在常规状况下使用窃听手段。
7.3 对私人图片的发布应事先获得当事人的允许;当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时,应获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除非对该图片的公布符合公共利益。
8.编辑工作的特殊领域
8.1 旅行纪录片和自然风光类的报道应以适当的形式涵盖当地的社会和政治背景,以及该国家或地区的主要社会状况(例如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况)。
8.2 报刊的汽车版块应对环境、交通运输以及能源政策等事项给予充足的考虑。
8.3 关于旅游景区、饮食业和汽车业以及所有关于生活消费品和服务业的有价值的报道,应由符合公认标准并由具有新闻专业资质的人来报道。
9.公共利益
9.1 在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在公众人物方面,有必要仔细权衡对其所进行的文字或图片报道中是否有违背公共利益的成分。
9.2 在奥地利新闻工作者的伦理规范中,“公共利益”尤其指的是对有争议的事实的报道可能有助于将罪犯绳之以法,或是尽力保护公众安全或健康,或是避免普通大众被误导。
9.3 只有在出于更大的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非纯粹的偷窥隐私的需要时,才能牺牲人(们)的隐私权(如用暗访的方式获取信息,原文注)来发表特定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