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序言
《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研究系列”的一本。该书收集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专家、学者研究和论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面的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学术论文。[1]这些学术论文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反映了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和途径在理论上的艰难探索过程。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我们刚开始拨乱反正,思想解放刚开始起步,“左”的观念仍在很大程度上桎梏着我们。那时,我们绝大多数人还不敢讲“法治”,不敢讲“人权”,不敢讲“权力制约”,更不敢直接讲“法治国家”。对“法治”的研究只能用“法制”取代,通过研究健全完善“国家法制”去探索建设“法治国家”的道路。当然,那时也有一些勇于探索前沿问题的学者开始在自己的学术著作或论文里介绍国外的“法治”理论和实践,探讨法治发达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经验和在中国推进法治的可能性。
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突破“左”的思想的桎梏,着手研究在中国推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了(不仅是可能性),并进一步探讨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相容性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如我们在本书中收集的李步云教授、沈宗灵教授、吴家麟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的文章,都不仅明确提出了“法治”和“法治国家”的概念,而且开始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素和实现途径。到1999年,“法治”在中国终于入宪。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进入21世纪以后,学界(不仅是法学界)和实务界(也不仅是法律实务界)开始全面研究和探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道路和具体制度架构。学者们发表了大量的文章,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深入扎实的理论根据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实施方案及路线图。本书重点选择三个类别的论文,展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不同视域、不同层面对建设“法治国家”道路与途径的研究成果(包括理论探讨与实践对策两方面的研究成果):第一个类别的论文是对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国家一般原理的阐释,如李步云、沈宗灵、张文显等专家的文章;第二个类别的论文是对法治国家与宪制(依宪治国)关系的阐释,如吴家麟、韩大元、焦洪昌等学者的文章;第三个类别的论文是对法治国家与行政法治关系的阐释,如姜明安、江必新等学者的文章。
为了准确反映学界和实务界对法治、法治国家理论探索的时代性,我们在编辑本书时没有要求作者对过去发表的论文进行大幅修改、增删。当然,对于这些论文原文中存在的个别不当引证、不合时宜的说法或作者写作时个别明显的笔误,我们在编辑时还是进行了更正。
本书专门研究法治国家,鉴于“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法治社会”等概念有着特别密切的联系,为了让读者明了这些相互密切联系的概念的不同内涵和外延,我们在正式推出学者们的论文前,先对上述概念的相互关系予以适当阐释。
“法治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概念。之后,在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他又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述。过去我们的各种学术著作、论文和法律文献经常提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但往往是分别单独使用这三个概念,很少有人将三者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更无人同时使用四者。因此,人们一般不对这三者、四者进行严格区分,通常赋予三者、四者以交叉或重合的含义。[2]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将此四者放在一起,提出要三者“一体建设”从而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不对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依法执政(法治执政党)所涉及的“中国”“国家”“政府”“社会”“政党”(执政党)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一定的辨析和区分。
人作为社会动物和政治动物存在,总是在一定的共同体中生活。人类共同体各种各样,但最基本的共同体是国家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现代国家共同体通常设置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构管理公共事务。因此,政府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国家必然包括政府。而社会共同体是各种各样的,有政治性的,如政党;有经济性的,如各种经济组织、行业协会;有文化性的,如各种学会、文艺团体;还有特定利益特定目标性的、地域性的、血缘性或宗教性的;等等。社会共同体通常也设置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内部事务和处理与国家(政府)及其他社会共同体的关系。由于现代社会在任何一国之内总是两种共同体并存,故一国的治理必然包括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一国的法治建设必然包括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
“法治中国”是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统称或简要表述。这里之所以用“法治中国”而不用“法治国家”表述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目标,是因为“国家”有两重含义:地域意义的国家和政治意义的国家。就地域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等同于“法治国家”,“法治中国”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地域范围内建设法治国家。但就政治意义的国家而言,“法治中国”则不等于“法治国家”,而是包括“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建设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同时推进的两大宏伟工程。法治国家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公正司法制度的建设诸项子工程;法治社会建设工程则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社会行为规范建设和社会解纷机制建设诸项子工程。
另外,我们在这里还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中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都必须以推进法治执政党建设为前提和保障。因为作为中国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在性质上既有国家的因素,又有社会的因素,但它既不完全属于国家,也不完全属于社会,而是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对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决定性的。在中国,没有法治执政党建设,没有执政党的依法执政,法治社会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都不可能完成。因此,本书研究法治国家,不仅要与研究法治社会联系起来,而且要与研究法治执政党建设联系起来。
关于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我们认为,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则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条件。
法治国家建设之所以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理由主要有五。其一,建设法治社会所需之良法,需要法治国家供给。没有法治国家,没有人民代表大会的科学立法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良法基础,法治社会不可能生长、存在。尽管建设法治社会所需之良法并非完全由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硬法)供给,社会自治过程中形成和产生的软法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源,但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硬法)毕竟是基本法源。其二,法治社会需要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支撑,而相对稳固的经济基础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有赖法治政府的保障。没有法治政府,国家经济基础不可能稳固,社会秩序不可能稳定,从而法治社会也就难以存在和运行。其三,法治社会需要国家公正司法提供有效的解纷机制。法治社会虽然能自生一定的多元化解纷途径,能够通过自治化解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但是,国家正式司法制度毕竟是解决争议、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国家的公正司法,社会稳定就会受到影响,法治社会将难以为继。其四,社会公权力组织的生长、发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产物。只有在法治国家的条件下,社会共同体才会蓬勃生长发育,国家公权力也才会主动地向社会转移,社会公权力发展壮大了,才谈得上建设法治社会。其五,法治国家为社会公权力的良性运作提供保障。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公权力必然相应增长、发展。社会公权力虽然不具有国家公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扩张性,但如果不对之加以适当约束、规范,也有发生滥用、腐败的可能。对社会公权力约束、规范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社会公权力组织的自律途径;二是国家监督途径。由此可见,社会公权力的依法运作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而社会公权力依法运作乃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法治社会建设之所以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条件,理由主要有三。其一,只有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法治国家不可能在虚无缥缈的空间建设,而必须在现实社会中建设。现实社会是法治国家建设无可选择的环境。很显然,只有不断打造整个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环境,才可能不断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试想,如果我们的整个社会都不尊奉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的大多数国民都不懂法、不信法、不守法,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我们还能建设法治国家,建成法治国家吗?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建设、建成法治国家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也会是非常非常困难的。当然,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赖于,而且更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了。其二,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完善的制度机制。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一机制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国家公权力的相互监督制约、社会公权力(如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等)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第一个环节是法治国家建设本身的任务,而第二、三个环节则有赖于法治社会建设。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夯实市民社会的基础,才有可能真正把国家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三,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注入动力、活力。法治社会是国民人权和自由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国民的人权、自由有了切实保障,他们就会不断增强当家作主的意识,就会焕发出无穷的创造力和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热情。国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意识、创造力和热情正是法治国家建设所特别需要的,而且是用之不竭的动力、活力。在一个国民没有自主精神,没有追求,没有改革创新热情,只知愚忠,只知服从,只知个人自保的国度里,是不可能建成法治国家的。
关于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二者本是一个包容关系。政府本来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建设法治国家就必然包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也就是在建设法治国家。但是,由于政府在国家中有相对特殊的重要地位,有时我们研究法治中国的问题时,会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并列,因此我们在讨论了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系后,还有必要进一步单独讨论一下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的关系。关于此二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
我们之所以说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理由有四。其一,法治政府必须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则必须有法可依。要保证政府行政有法可依,国家就必须有健全的立法机关,有保障立法机关正常运作,及时向政府提供所需法律的立法制度,而健全的立法机关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乃法治国家的必需要件。其二,法治政府必须是依良法行政的政府,[3]而“良法”的产生取决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取决于法治国家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没有法治国家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政府依良法行政是不可能有保障的。其三,法治政府必须是权力受监督制约的责任政府,而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不能只来自政府内部,更有效的监督制约应来自外部,这种独立性的监督制约只有外部才能提供,如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即在于完善这种外部监督机制,如人民代表大会的预决算审查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质询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等。[4]其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法治政府的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依法执政的原则(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依宪法和法律实施领导),依法执政乃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据此,法治政府必须以法治国家为前提。没有法治国家,不可能有法治政府。
我们之所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主要根据有三。其一,政府,即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规模最大,公职人员最多,职权最广泛,公民与之打交道最频繁、最直接的机关。因此,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实现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目的、任务也就绝大部分实现了。推进不了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其二,政府承担着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职能,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而建设法治政府,则是实现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别无选择的途径。其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最终要落实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上。法治政府建设成功与否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的指标。试想,国家即使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途径制定了很多“良法”,法院也能依“良法”独立办案,但如果各级政府却我行我素,公职人员任意违法、滥权、腐败,百姓怨声载道,这样的国家还能叫“法治国家”吗?我们不能想象没有法治国家的法治政府,同样,我们也不能想象没有法治政府的法治国家。
前已述及,在中国,研究依法治国必须研究执政党依法执政。研究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研究法治执政党建设。因此,本书探讨法治国家建设问题,就不能不同时探讨法治国家建设与法治执政党建设的关系。关于此二者的关系,我们认为,法治执政党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同时也是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前提和保障,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法治执政党建设的促动力。
法治执政党建设之所以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政党,它是整个国家的领导,决定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目标和方式,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就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治国理政的目标。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关键取决于中国共产党自身能不能实现法治,能不能将自身建设成法治执政党。如果执政党自己的各级组织、各级党委不实行法治,不依法执政而任性执政,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无疑就会落空。其二,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涉及国家公权力和政府公权力(如制定规则的权力、社会管理的权力、解纷止争的权力等)依法行使和适当向社会转移的问题,从而社会组织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之间有大量的各种利益和关系需要协调和平衡。谁能担负起这种协调和平衡的重任呢?在中国,当然只能是执政党。但是执政党要协调和平衡好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其所基于的思维必须是法治思维,其所运用的方式必须是法治方式,执政党自身必须是法治化的执政党,否则,将可能削弱而不是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其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阻碍。对此,执政党对法治的坚定信念,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目标的坚守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只有执政党在领导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坚定不移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推进社会自治,指导各种社会共同体完善自治规则,依规则处理社会共同体内部、外部的关系,依规则解决共同体内部、外部的各种争议、纠纷,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不断有序向前推进。如果我们的执政党对法治的信念不坚定,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一出现问题、困难、矛盾,就动摇、止步不前,甚至退缩,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就难有实现的希望。
法治国家建设之所以可成为推进法治执政党建设的促动力,其理由有二。其一,执政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国家、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模式。但是,执政党对国家、社会的领导并不是也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进行,它必然受国家现实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的既成运作模式影响。一个国家,一旦经过执政党和人民共同努力,选择了法治的治理模式,伴随法治的模式、形态、制度架构、运作方式的初步形成,人民便会在此过程中逐步产生对法治的信仰和依赖。这种情况不能不反过来影响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和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促进执政党自身的法治化建设。其二,执政党的党员和领导者均生活在社会之中而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从而其思想和行为不能不受社会的影响,一个国度或地区,其治理方式如果已经法治化或初步法治化,这种法治化不可能不对执政党的党员和领导者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执政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党员、领导者如果都具有了一定的法治理念,对法治有了一定信仰,就自然会影响整个执政党的执政风格。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个别或少数党员、领导者,想弃法治而行人治、专制,其行为、政策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党内和社会的有形或无形的抵制、反对。因此,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一旦形成,任何个人、组织,即使是执政党,想改变它、扭转它的方向,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此可见,执政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反过来又会促进执政党的法治化,促进法治执政党的建设。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互动的关系。
关于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执政党的联系与区别有如前述。如果我们从地域意义上界定“法治国家”,我们可以将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等同起来,法治国家可以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执政党。对此种意义“法治国家”的内涵,我们可以从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我国建设和发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层面和角度予以阐释和解读。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促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相协调,不断开拓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毫无疑问,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不能离开我国建设和发展这个“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必须将法治贯穿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之中,即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这也就是说,我们只有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重视法治,加强法治,以法治指导、规范、促进和保障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建设,进而实现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才能实现法治国家的整体目标。
因此,我们要全面、正确认识和理解法治中国,进而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全面、正确把握作为法治国家“五位一体”构成要素的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法治经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二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要保障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就必须以法律限制政府干预经济、管理经济的权力和手段,以法律规范政府调控经济、规制市场的方式和程序,减少、压缩,乃至消除政府违法、恣意干预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空间,防止和尽量避免政府侵犯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在政府违法干预和侵权时,为被干预、被侵权者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要保障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依法进行经济活动,就要求国家为经济活动和市场交易提供完善的法律规范,特别是民商事法律规范,并要求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个人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对不正当竞争和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惩治,通过严格执法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治政治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执政党依法执政;二是政府依法行政;三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要推进执政党依法执政,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保障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要通过法律明确党与人民代表机关、政府、司法机关的关系;正确处理党对国家的领导与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领导人接受法律监督的关系;保证党的决策、执政行为透明;党内腐败和滥用权力行为能依法得到追究。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就必须健全、完善控制政府权力范围、边界,规范政府权力行使的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法制监督和问责的法律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财政、政策和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推进政府的廉政、勤政建设。要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管理,则必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使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真正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扩大票决民主和发展协商民主。
法治文化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国民观念中培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二是在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中加强相应法律规范。要在国家意识形态和国民观念中培植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必须加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进教材、进课堂、进广播电影电视、进文学作品,从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国民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要推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的法治化,则必须通过加强文化立法和执法,发展和促进国家文化产业建设,规范文化产业建设的行为和企业、组织、个人的文化活动。
法治社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法推进国家公权力向社会转移;二是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团体的权利,规范社会组织、团体的活动;三是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依法推进国家公权力向社会的转移,必须坚持“三个凡是”的原则:凡是个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越俎代庖;凡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干预;凡是社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国家公权力不要包揽取代。国家应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培植和发展更多的社会组织、团体,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机制。要依法保护社会组织、团体的权利,规范社会组织、团体的活动,则必须制定社团法,在社团的建立、运作和监督、管理上做到有法可依;此外,还必须健全完善社团组织的自律机制,通过软法规范社团的活动和行为。要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则既要建立健全激励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机制,调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参与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要正确处理创新和依法的关系,创新要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界限。
法治生态文明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标准;二是国民形成强烈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意识;三是政府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执法制度。国家要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标准,就必须修改、完善我国现行的各种环境、生态保护法,提高保护标准和改进保护措施,使之和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相适应。要使国民形成强烈的环境、生态保护法律意识,则必须加强环境、生态保护法律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通过环境污染危害性的实例宣传、教育,使国民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提高环保自律和他律的主动性、积极性。要推进政府建立严格的环境、生态保护执法制度,则必须通过立法和修法建立两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对环境污染者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保障政府环保机关惩治环境污染者和环境污染行为有法可依,有严法可依;二是对政府环保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监督机关对失职、渎职的政府环保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问责有法可依,有严法可依。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中国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社会、法治生态文明全面、协调推进,则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治中国梦的必备条件。
姜明安
2016年春
注释
[1]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刚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贵松博士、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成协中博士和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的徐维博士参与了本书文献的收集工作,对本书出版做出了贡献,在此特表谢意。
[2]例如,张文显等学者主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法理学》认为“法治国家”包含“法治政府”:“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政府是其最核心、最根本的部分。”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包括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执政、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实现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及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参见张文显等主编《法理学》,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369~373页。李林和杨建顺教授认为,法治国家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或者主权在民的国家,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国家,是坚持依法执政,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坚持依法行政的国家,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国家。法治政府相对于法治国家是一个更为具体的概念,法治政府的核心要求包括:行政权的获得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要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实施行政行为,要与建设廉洁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联系起来,要有权必有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而法治社会相对于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则处于基础的地位。“如果没有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序的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根本无从谈起。”“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把公民、其他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包括进来。此外,在法治社会中,社会应该具有法治的秩序和法治的信仰,法治的氛围和法治的环境。所有人都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体系保护之下来进行自由的活动。法治社会应该做到和谐、有序、稳定。”参见李林和杨建顺教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解读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法制日报》2013年3月1日,第4版。
[3]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99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67、71、73条;《行政诉讼法》第1、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