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文化中行:“一带一路”国别文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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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宪法概述

蒙古国现行宪法为第四部宪法,于1992年1月通过,同年2月12日起生效。宪法规定:蒙古国是独立自主的共和国,在国家体制上是统一的国家;以建立人道的公民民主社会为崇髙目标;全部政权属于劳动人民,蒙古国人民通过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以及由他们选举执政的代表机构行使其权力;经济为符合世界发展总趋势、具有多种成分的经济,国家承认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一切形式,依法保护所有者的权利;在未颁布法律的情况下,禁止外国军事力量驻扎蒙古国境内和通过蒙古国领土;国家尊重宗教,宗教崇尚国家,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奉行和平外交政策。根据该宪法,改国名为“蒙古国”并实行议会制。

1999年,国家大呼拉尔审议并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内容为在议会选举中获胜政党单独或联合组阁时,可自行向国家大呼拉尔提出总理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