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政治制度
1 政体概述
智利国民议会实行参、众两院制。议会的职能是根据宪法制定法律,行使宪法赋予的有关权力。就总统提请审议的国际条约进行表决,对总统拟宣布的戒严令表示赞成或反对,是议会的专门职能。总统可在议会每年例会期的最后10天或休会期间,召集只限于讨论立法事项或国际条约的议会特别会议。休会期间,如两院有多数议员提出书面要求,可由参议院议长召开特别会议,并可讨论议会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参、众两院只有在1/3议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开会做出决定。议会每年5月21日开始举行例会,9月18日闭会。2000年3月议会决定将会址从瓦尔帕莱索迁回首都圣地亚哥。
智利众议院由120名议员组成,由宪法规定的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众议员任期为4年。竞选众议员的条件是年满21岁、有选举权、受过中等教育或具有同等教育水平、选举之前在所选区居住时间不少于3年的公民。众议院的专门职权是监督政府工作。众议院在到会大多数议员同意下,可以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总统。政府必须在30天内由有关的政府部长做出答复。任何议员的建议只要得到与会1/3议员的同意,即可要求政府提供有关背景情况。众议院有权对严重危害国家荣誉或安全,公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总统提出指控。指控要在总统任期内或离职后6个月内提出,只有得到众议院绝对多数表决通过,控告才能成立。总统在任期满后6个月内不经众议院允许不得离开本国。众议院有权对政府部长、最高法院院长、总审计长、军队高级将领以及大区区长和省长的严重危害国家荣誉或安全、违反宪法和法律、叛国、敲诈、勒索、贪污公款和贿赂等严重失职的行为提出指控。对上述官员的指控可在其任期内或离职后3个月内提出,控告得到与会多数议员同意即可成立。被告人未经众议院允许不能离开本国。如控告已经通过,则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离开本国。被控告者应从众议院宣布指控成立之日起停职,如果参议院不受理指控或在30天内不表态,被控告者即中止停职。
参议院由直选议员和非直选议员组成。1980年宪法规定,全国13个大区通过直接投票各选出2名参议员,任期8年,每4年更换1/2,即第一次改选单数区议员,第二次改选双数区和首都区议员。后修改宪法决定,瓦尔帕莱索区、首都联邦区、马乌莱区、比奥比奥区、阿劳卡尼亚区和群湖区6个大区,各分成两个选区,这样,全国共有19个参议员选区,共选出38名参议员。竞选参议员除须年满40岁外,其他条件与众议员相同。非直选议员包括:连续任职满6年的前总统为终身参议员;2名连续任职至少满2年的前最高法院法官,1名连续任职满2年的前共和国总审计长,以上3人均由最高法院选出;由国家安全委员会推选,任职满2年的前陆、海、空三军和警察部队司令各1名;由总统任命的1名连续任职满2年的国立大学或国家承认的大学前校长和1名任职满2年的前政府部长。除前总统为终身参议员外,其他非直选参议员任期为8年。如具备上述条件的人选不够,就从上述各部门中担任过重要职务的公民中挑选。智利参议院现有参议员38名,全部由直选产生。众议员和参议员可以连选连任。
参议院的专门职权主要是审理众议院对高级军政官员的指控。在参议院宣布被指控者罪行成立时,如系总统,须经2/3在任议员通过;如系其他官员,须经多数参议员认可。被指控者一旦被宣布有罪,即被解职并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同时交给司法部门审理。参议院的职权还包括:审理各政治或行政当局与最高法院之间的权限纠纷;批准恢复刑满释放人员的公民资格;依据宪法和法律要求,批准或否决总统即将采取的行动;审理批准总统出国30天以上或在其任期最后90天内出国的行动;当总统因体力或脑力障碍不能胜任工作提出辞职时,宣布其辞职理由是否成立并决定是否接受辞呈,但事先要征求宪法法院的意见。宪法还规定,参议院及其各委员会和参议员个人均不能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