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结论
我已经尽力表明:康德无意于提出一个一般的论证反对神圣命令论。我想以说明《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那个通常被误读的一般的论证并不成功来结束本文。如果我们坚持康德和司各脱的观点,即我们和上帝共同地但不相对称地参与我们的道德生活,并且我们和上帝共享我们的终极目的,那么我们就能看出这一点。我想说明,自律的服从(autonomous submission)就是在我们的意志中重现上帝已经设定为我们意愿的东西。这样一种相互性体现在一个圣约(a covenant)的理念中,因为圣约是在共同投身于那种由该契约设立规范性的生活的人们之间订立的。这使我们可以赞同某种神圣命令论,该理论被罗伯特·亚当斯称作“神律的”。亚当斯说:“如果下述的情形对某个人来说为真,那么就让我们说对这个人是神律的:他把自己的道德原则看作是由上帝给予他的,并且部分地出于对上帝的爱与忠诚而遵守这些原则,但是他也因这些原则自身的缘故而珍视之,所以这些正是一旦他要为自己制定道德律、他将会接受的原则。神律的主体,就他是正当的而言,就既因为他爱上帝,也因为他爱上帝所爱的而道德地行动。”
我想把这个神律的理念与司各脱主义区分我们与上帝合一的终极目的和实现该目的的路径这一点联系起来。但是,关键点在于,律法的第二部分,即我们对邻人的特殊义务,之所以对我们有约束力,是因为上帝选定了这样的律法。与某些版本的自然法理论相反,律法的这个部分不能从我们人类的本质中推导出来。上帝本来可以为我们这类存在者选择另一种路径来达到我们的终极目的。我并不是把这种观点归之于康德;而是想提出,如果司各脱在这一点上是对的,那么自律能够与某种版本的神圣命令论相调和。如果我们过于强调通常被错误地归之于康德的那个基于自律的论证,那么我们没法完成 [调和的工作]。这是因为,只要我们彼此共享终极的目的,则由于一位上级已经颁布了某个指令而愿意遵循之就完全不是他律。这个论证通常的版本所倚赖的二分法是错误的。这个二分法就是我此前结合施尼温德的康德解释提到过的:康德式的独立性或克鲁修斯式的不独立性;要么我们自己的意志完全是自我决定的,要么完全依赖于他者的意志。人类道德生活的真实情况像是司各脱主义的图景:是某个复合体或丰富的混合物。
然而,在我们的意志中再现上帝的意志之观点,在多种渠道下都是模糊的。在此有各种情形。意愿 [什么事物] 总是有赖于 [对事物] 的某种描述,而对两个人所共享的某个目的之诸种描述可能变化多端。可以下面这个我取自罗伯特·C.罗伯茨的例子来说明之。一个少年的母亲不想她的儿子与女朋友同居,并且借此意愿她期望她的儿子能以基督徒的标准为了恰当相应于性生活的灵性的结合 [的目标] 而过一种完全纯洁的生活。假设她的儿子不认同她对基督教教义的领会。然而仍有一大堆可能的原因使得她的儿子可能会复现其母亲的意愿。也许他只是不愿意失去继承权。那将会是一种粗鄙形式的他律。也许他固然不认可母亲的观念,却尊敬他的母亲。或者,他不想伤害母亲,他对母亲感恩,等等。这就既不是他律,也不是自律的服从,而是介乎两者之间。又或许他确实接受基督教对于性爱的教诲,却几乎不理解其真义。他节制欲望是因为想做一个好的基督徒,但他并不理解这种禁令。在此母亲和儿子也许对所意愿的事物做了相同的描述,但这在他们俩那里并没有产生相同的共鸣。最终,这个儿子也许认同了他母亲 [对目标] 的领会和 [对所要做的事情] 的描述。但是,按照基督教的理论,即便是在天堂里,我们也永远不可能达到与上帝同样的理解。因此,与其他人或与上帝享有共同的目标这一点,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清晰性和完备性。
假设这个儿子与其母亲共享一个目标,但并没有很好地理解这个目标,至少不如其母亲理解得那么充分。他的回应是自律的还是他律的?对于施尼温德来说,就像在刚才那个故事里面我所讲的那样,答案只是个程度问题,但他会倾向于这是他律的。他构想了一幅他称作“神圣的公司”的图景。他想象出了一个巨大的公司,那种呆伯特(Dilbert)在其中也有活儿干的公司。普通的雇员们对彼此的工作和整个公司的目标了解甚少,有一个强大的后援系统使得别人的过错将会被修正,从而普通的雇员们不必感到自己对这种修正负有责任,而且上级已经使他们确知,他们会因为严格地、“不偏不倚地”履行义务而获得报酬。施尼温德说,这个就是上帝之国在传统基督徒心目中的图景,上帝就相当于这家公司的首脑。施尼温德认为,当此处三个条件中的每一个都弱化时,趋向自律的进步就在伦理学的历史中出现了。第一,我们开始认为这家“公司”的目标是增进人类的幸福。第二,我们把自己看作这个目的是否能实现的主要手段。第三,我们以为在实现目的的过程中自己与其他人应彼此合作,并有责任修正彼此的失误。一句话,“人的责任增长了,而上帝的监管和活动减少了”。我并不想否认这种思想运动至少在过去两百年间就已经在学院哲学的范围内出现了。但是,就我所能看到的而言,在没有首先确定是否有一个创造了我们,并且以传统的观点和康德本人所建议的方式按照天意统治世界的上帝的情况下,并无途径可以表明,这种运动是否构成进步并趋向值得追求的自律。假如有 [这样一个上帝],并且我们 [为此只能] 低调地将自己作为上帝的臣服者来建立与上帝的关系,那么这就不是一种值得追求的自律。这就像科斯伽德的例子中的那个研究生基于“自律”而拒绝修必要的学位课程[那样不可取]。我的主要观点一直是:这不是康德的自律概念;而且如果我们想说康德的自律概念是值得称道的,那么我们将必须去做一些先行的解析传统有神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