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的概念和理论框架
一 主要的概念
(一)国族与民族
关于国族、民族、族群等表示某一族体的概念、起源和定义及它们在具体研究中的适用性的文章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不过由于非西方国家学术界可能对西方的各种族体概念缺乏系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学术规范,也可能是因为非西方国家学者在使用这些概念时缺乏对所研究对象国的国情认识,还可能是因为非西方国家在引进西方的族体概念时无准确的词语与之相对应的缘故,西方各种族体译名非常混乱,使用上也比较片面。
“国族”即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该词在英文中对应的是“nation”,该词源自拉丁文“nation”,即“本地人”,“其本义也就是以现代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本地人集团’而已”。从英文“nation”一词的发展演化来看,民族“nation”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生物学、人种学到社会学、政治学演变的历史过程。西方学者在表述与民族国家政权相联系的“民族”及“民族主义”时采用的是“nation”和“nationalism”。对于民族国家之下的少数民族群体,则多采用“nationality”或“ethnic group”。
汉语中的“民族”一词涵盖了英文中的“ethnicity”“ethnic group”“nationality”以及“nation”。因此国内在使用“民族”一词时,既用它来表达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有学者称其为“国族”),也用它来表达少数民族意义上的“民族”(有学者称其为次民族或族群)。为了减少使用时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更主要的是达到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目的,马戎教授主张,仍把“nation”和“nationalism”分别译成“民族”和“民族主义”,与“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和“中国人的民族主义”(Chinese nationalism)相对应。在国家之内的其他族体,则称为族群,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而组成中华民族的各个族体则称为族群。朱伦教授则认为,要根据发展变化的观点来理解西方国家民族思想的起源及发展,西欧“一个国族,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思想,推动西欧大部分地区人民走上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道路,但是各个地区和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民族现状和实际,因此不能一味地照搬照套。他针对中国民族实际,提出应把“nation”译为“国族”,“nationality”译为“民族”,“ethnic group”译为族群。国族与民族的关系是:建立国家的人民是国族,依附在这个国族内的人民是民族。“我的共同体是国族,你的共同体是民族”。相对应的,在多民族国家,“民族”没有独立国家,但有世居区域;没有主权,但可以有一种含糊的或理解不一的自治权或自主权。周平教授从民族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角度来考察民族与国族的关系时得出的一个观点是,民族与国族的区别在于是否掌握国家政权,掌握国家政权的民族即为国族。一个国家如果由一个民族执掌政权,则该国为民族国家,国族也只有一个。如某国为多个民族掌握国家,这个国家的国族就为多个,而此种类型的国家则为多民族国家。
至于民族的界定及所包含的范畴,各个学科和学派都发展出了丰富和繁杂的观点和理论,但到目前为止,各个学科和学派都未达成明白无误、大家都认可的观点。政论家沃尔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在谈到“民族是什么”时说道:“若你不曾问起民族的意义为何,我们会以为我们早已知道答案,但是,实际上我们很难解释清楚到底民族是什么,也很难给它一个简单定义。”以至于具有怀疑论论调的吉尔·德拉诺瓦(Gil Delannoi)认为:“民族作为一个事实存在是不证自明的,但此一事实包罗繁多,往往神秘难辨。表象看来一目了然,然而一旦证之于事实,问题就来了。”
斯大林提出了关于民族定义的“四个特征说”,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构成民族的这四个要素,“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民族。”此种民族定义,在我国学术界有着重要影响,它带有客观性的色彩并对物质因素的强调,虽然对大多数类型的民族较有说服力,但它不能够很好地解释犹太人这一类的民族。英国学者休·塞顿-华森(Hugh Seton-Watson)认为斯大林并不是从社会政治分析的角度来论述民族问题,而是一场政治论战,目的是否定犹太人是一个民族。
针对斯大林的民族“四个特征说”观点在解释中国民族问题上的不足,2005年5月,中国共产党在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的阐述中提出:“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征。”实际上,此种定义仍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补充和修正,其本质并无多大改变。
而西方的学者在定义民族时,似乎具有重意识轻物质的一面。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以建构主义的观点来看待民族,而不把民族主义看作类似于“主义”之类的意识形态,而是把它当作“血缘关系”或者“宗教”之类的观念来处理。他认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并且,它是被想象为本质上有限的,同时也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埃里克·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则把这种“想象的共同体”称为“民族主义原型”(proto-nationalism),并认为其所谓的“民族主义原型”有两种:第一,是超地域的普遍认同,人类超越自己的世居地而形成一种普遍的认同感。第二,是少数特定团体的政治关系和词语,这些团体都跟国家体制紧密结合,而且都具有普遍化、延展化和群众化的能力。菲利克斯·格罗斯(Feliks Gross)则进一步认为民族可以分为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民族被定义为文化共同体,往往包括语言、传统和历史,以及自我认同的主观观念。”A. D.史密斯(A. D. Smith)则认为民族是“一群分享共同的历史领土、共同神话、历史记忆、公众文化、经济体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拥有自己的命名的人群”。
从上述几种对民族的定义或界定可以看出,学者们在定义民族的概念时,既有从国族(nation)意义上进行定义的,也有从民族(nationali-ty)意义上来定义的,理解和使用上的混乱就在所难免了。
在借鉴国外各种民族理论来进行研究时,不但要追求译文的“信达雅”,还需要注意研究对象所在地区和所在国家的民族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民族发展历史,因为每一种知识都是来自某一地区的特定的社会实践。中国学者在研究民族问题时应用的知识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苏联时期引进的主要是斯大林的民族理论,这一派的思想大体可以归为客观派,此种民族思想虽然受到苏联解体及苏联民族问题失败的挫折,但目前在中国还有很深的影响;二是西方主观派民族思想的影响,冷战后此派思想在中国得到强劲发展,从安德森及霍布斯鲍姆等人的观点被国内许多学者大量引用就可见一斑;三是强调中国传统的民族观,以及中国特殊的民族历史和实践,甚至有人试图用汉语拼音的民族(Minzu)来表述中国语境下的民族观念。这几年在民族学界出现的关于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能否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争论大体上也是这三种知识交锋的体现。
本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用相关民族政治学理论来分析和解释缅甸的民族国家构建问题。在理论框架上采用国族、民族和族群分析框架,并认为缅甸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各民族进行整合,以形成统一的国族意识来推动缅甸的民族国家构建。但在推进国族的建设过程中,承认并保护缅甸8个支系135个民族的政治文化权利。对于近现代以来的外来移民群体如华人、印度人及罗兴亚人等族群保证其作为公民最基本的宗教及文化权利。因此本书把“国族”定义为“国家民族”,即取得国家形式(或披上了国家外衣)的民族,是与国家政权相联系的人群共同体,参与国家政权的各个民族都是国族的主体。在本书的研究中,“缅甸人”即为缅甸国族,范围涵盖了包括缅族在内的各个民族及族群。本书把“民族”定义为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与政治和文化认同紧密相连的人群共同体,在多民族国家内,民族是组成国族的多元要素,是亚国族,是对共同建立一个国家的各族人民的分别界定。本书研究的“民族”指的是缅甸的8个支系民族及135个民族。
(二)族群
与“民族”(nation)相比,“族群”(ethnicity, ethnic group)这个词语的出现要晚得多,迟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才出现,是港台地区学者翻译英文“ethnic group”时新创的汉语词语。“ethnic group”(族群)这个英文词语是从古希腊词语“ethnos”(族种)借用而来的,而“ethnos”(族种)最初是古希腊人对“异己者”的称谓。它被拉丁化并被引入其他欧洲语言后,含义也一直处于演变过程,但本质上都是指那些在血统、体貌、族体、宗教等方面的“异己”群体。之后又以此来表达美国的那些“亚文化集团”如印第安人、黑人及黄种人等群体。实际上,“族群”也是对异己群体的界定,包含一种“非我族类”的区分观念。
但是这个最初被欧美学者主要用来描述欧美国家族体的特定成分的概念,也迅速在国内外引起争议。欧美文化人类学学者使用该词时,主要是指散居在主体社会中的外来群体。因此,它最初为一个文化人类学的概念。该词的使用范围向政治学和民族政治学扩展后,其意义和所指发生泛化,并饱受争议和批评。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把它定义为:“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徙中的共同记忆,而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此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性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伊曼纽尔·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在论述“种族”(race)、“民族”(nation)和“族群”(ethnicity)的区别时,认为种族是以基因遗传的群体,民族是历史的社会—政治群体,族群则是文化群体。民族与族群的不同之处仅仅是一个国家通常只有一个民族,但可能有很多族群。马戎进一步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民族”(nation)这个范畴可以涵盖“族群”(ethnicity),一个“民族”可以是若干个“族群”的组合体。许宝强认为一个“民族(国族)”意味着一个社会政治范畴,在某种程度上联系于一个国家实际或潜在的边界。一个族裔意味着一个文化范畴,被认为内部存在某些代代相传、永不中断的行为方式,在理论上一般与国家疆界无关。对于族群所具有的特征,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D. Smith)认为,族群不一定拥有具体的疆域空间,而且通常没有政治目标。郝时远认为族群具有自己的名称和共享的记忆;在血缘纽带、文化传统和习俗、体质方面与其他群体不同;有集体认同,在社会中处于文化非主流地位,人口规模属于少数,包括移民群体等。
“族群”一词作为本书的分析工具,暂且把其定义为:多民族国家中,在民族国家屋顶下具有共同的历史、文化或祖先的外来人类共同体。根据族群的最初来源及定义,本书把缅甸的印度人、华人及罗兴亚人等群体归入族群范围。
(三)民族主义
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族主义发端于西欧,是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革命的兴起和民族国家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它的出现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及建立民族国家的需要。作为资本主义在上升时期一种具有重要影响的意识形态,它是资产阶级鼓动民众——正在形成的民族起来反对君主专制的王朝国家,建立代表民族利益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强大思想武器。其中,资产阶级革命最为猛烈的法国,其民族主义情绪也最为强烈,大革命时期提出的一些口号和原则如“民族万岁”“向专制君主宣战”“专制之下无祖国”,将民族主义推向了高潮。因而法国大革命所表现的民族主义情绪和意识也被学者们看作民族主义形成的标志。法国民族主义也被称为“经典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思想在西欧的巨大成功推动了其他地区的民族和国家的民族主义的发展,并一步一步地向全球范围拓展,成为人类历史上影响最为广泛的一种意识形态。在此过程中,民族主义最初的自由、民主、平等的精神则逐渐磨灭,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变化。如在德国,黑格尔(Hegel)把它发展为“政治与民族单位必须一致”的原则。在西欧国家殖民扩张中,西欧恶性发展的民族主义演变为对外扩张的工具,而被西方殖民者压迫的民族则被激发起了具有反抗性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情绪,进而形成了一种防卫性的民族主义。广大的亚非殖民地在20世纪以民族主义为旗帜,掀起了反对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运动,进而形成了以反殖民主义争取民族独立为特征的民族主义。
如同对民族的定义一样,各个学科和流派对民族主义做出的定义和界定也颇为繁杂,各种定义差别较大,人们对民族主义的认识和理解歧义不断,似乎也印证了厄恩斯特·B.哈斯(Ernst B. Haas)曾经对民族主义的评述,“民族主义是只大象,研究者是个瞎子,每个研究者只能摸到‘民族主义’大象的一部分。”国内外学者对民族主义的定义做出了若干界定并形成了许多有影响的观点。厄内斯特·盖尔纳(Ernest Gellner)认为:“民族主义首先是一条政治原则,它认为政治的和民族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汉斯·科恩(Hans Cohn)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思想状态,“它要求对民族国家怀有至高无上的忠诚。”安东尼·史密斯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为某一群体争取和维护自治、统一和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该群体的部分成员认为有必要组成一个事实上的或潜在的‘民族’”。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则认为:“‘民族主义’这个词主要指一种心理学的现象,即个人在心理上从属于那些强调政治秩序中人们的共同性的符号和信仰。”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从少数民族的角度指出民族主义是族裔民族群体坚持斗争,以保持其独特认同特征和体制的坚韧性以及自治的意愿。在王希恩看来,民族主义表达的是一种诉求,谋求的是一种政治地位。朱伦认为民族主义古典理论的逻辑思维则是:语言文化同质的人民(people)应该在政治上消除封建王国的割据状态而成为统一的国民(nation),作为统一的国民应该摆脱异族统治而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state)。综上所述,研究者对民族主义下的定义俯拾皆是,但很难有一个定义为大家所普遍接受和认同,也很难有一种解释能够毫无争议地把握民族主义的全部特征和内涵。本书姑且把民族国家范畴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描述为:指导民族共同体在民族政治文化实践中追求民族权利的思想意识体系和意识,其最终目标是建立民族主权国家。
民族与民族主义又是何种关系?英国学者盖尔纳认为,民族主义创造了民族,而不是民族孕育了民族主义。但英国社会学学者吉登斯断言:民族若没有形成,则绝不可能有民族主义,至少绝不会有现代形式的民族主义。民族与民族主义孰先孰后似乎在现实的民族发展过程中都能找到证据来证实。民族主义可以创造民族,如欧洲近现代以来出现的一系列民族及民族国家。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也能孕育民族主义,如东亚地区由某些古老的民族发展而来的现代民族国家内的民族主义。
(四)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
“民族同化”一词在《辞海》中的定义为:“一个民族或其一部分失去民族特点而成为另一民族。历史上有强制同化和自然同化两种同化:强制同化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民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他们改变本民族特点,这是民族压迫的表现。自然同化是在长期密切的经济文化交流中,落后民族受先进民族影响,自然改变本民族的特点,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强制同化与自然同化的区别在于,强制同化一般依赖政权力量或暴力的强制手段来推行,而自然同化主要是通过经济社会的缓慢的自然整合。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的解释:“一个民族或其一部分丧失本民族特征而变成另一个民族的现象。”列宁曾指出,民族同化就是“丧失民族特性,变成另一个民族的问题”,“照字面讲就是同类化、一律化”。金炳镐教授认为:“民族同化,是指民族在自身发展和社会交往过程中,失去自己民族的特征,接受别的民族的特征,变成别的民族的组成部分的社会现象和社会过程。”周平教授认为:“民族同化是一个民族或其中的部分丧失本民族的特征而变成其他民族的现象。”民族同化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完成:一是强迫同化,即凭借暴力和特权要求、迫使其他族体接受本族的民族特征的社会现象;二是自然同化,即不以暴力和特权为手段,而是不同族体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一个民族放弃自己的民族特征,接受其他族体的民族特征的社会现象。
民族同化既是一种民族发展过程,也是一种民族政策。即使没有这种政策,甚至实行反同化的政策,在民族杂居和散居的情况下,也一定发生民族同化。所谓民族同化政策,就是政府采取法律的和行政的措施使被统治民族或少数民族失去原有的民族特征,而被吸收、被合并于统治民族或主体民族的政策。从性质上来说,有两种民族同化政策:一种是自然同化政策,就是不采取暴力压迫手段而达到同化的目的;另一种是强制同化的政策,就是经过民族压迫而实现同化。前一种同化政策总体上不会给被同化的民族带来痛苦与不幸;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从结果上来看,虽然使某些民族文明化了,进步了,但它是以某些民族遭受很大的痛苦和牺牲作代价的,因此不能不引起这些民族的严重抵抗,不能不造成民族之间的严重的冲突和仇恨。”
“民族融合”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①各民族在发展中相互接近、吸收,民族差别逐渐消失,世界各民族形成一个共同的整体。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其结果是民族消亡。②指历史上一些民族(或其一部分)自然形成为一体的现象。”《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中对民族融合的解释为:“民族融合是全世界民族消亡的途径和方式。指全世界建立共产主义社会以后,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别逐渐消失,形成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人类整体的历史过程。”上述两本典籍对民族融合的解释也存在差异,其不同点主要是对民族融合持“历史上的民族融合”或者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民族融合”两个阶段论,还是持“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民族融合”一个阶段论,或称为民族的终结论。总体上,历史学界持两个阶段论,他们认为从原始社会开始就已经存在民族融合;自然同化就是民族融合,一般讲的同化就是强制同化,所以历史上有民族融合。在中国,民族融合经历了几个大发展时期,如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
民族理论学界大体上持民族融合的终结论观点,即“民族融合只有到共产主义阶段才有,历史上发生的现象只是民族同化;同化有自然同化和强迫同化之分,但两者都不是民族融合”。民族消亡之时,即为民族融合之日,民族发展的最高阶段就是民族融合。民族融合不是在最近,也不是在不久的将来所能实现的,而是要到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之后才能达到。“所谓民族融合,就是要到共产主义以后。”民族理论学家认为被历史学家所称道的历史上著名的民族融合时期,实质上是典型的民族同化时期。春秋战国时期华夏民族的巨大发展是各族汉化的结果,而非民族融合。南北朝时期北魏孝文帝的改革实际上是以汉化为主要内容,鲜卑族的汉化也应为民族同化,而非民族融合。
许多学者还认为在民族同化和民族融合之间还存在一个过渡或中间环节,即何叔涛教授指的民族一体化。它发生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民族之间,反映的是民族间多向的交往结果,即甲、乙、丙甚至更多的民族经过长期交往,最后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非甲、非乙、非丙的全新的一个民族。阮西湖等学者将此现象称为涵化。金炳镐教授将此现象称为民族组合,即某些民族或其中的一部分,在一定的条件下更新组合成一个新的民族的现象。
实际上,任何一种民族理论都有其适应性,很难有一个一劳永逸的民族理论供我们去解释一切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就本书关注的缅甸诸民族的发展过程而言,缅甸境内的民族发展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很难存在民族融合之说。缅甸境内的各民族的发展趋势,总体上是大民族同化小民族,小民族被大民族同化。历史上盛极一时的骠族是被缅族和孟族同化的,下缅甸许多地区的克伦族和孟族在近现代也存在被缅族同化的情况。吴努、奈温时期所推行的民族政策及在此政策过程中体现的民族关系状态也是缅族化的民族同化。
(五)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1.民族认同
“认同”(identity)一词最初为哲学词语。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把它借用到现代心理学上,认为认同是个人与他人、群体或模范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民族学、民族政治学等学科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把心理学的知识及研究方法引入自己的研究领域,但其基本的倾向仍旧是把它理解为感情附着和归属。民族认同的英文表达“nation identity”具有民族认同和民族身份的意思,民族认同意味着社会成员以“民族”互相认同并以“民族”结成共同体。《辞海》中对民族认同的解释为:“亦称‘民族归属感’。对本民族归属的自觉认识和感情依附。建立于共同的文化基础上,自觉或不自觉地与祖先、血缘等原生因素相联系,具有强烈的感召力和持久性。是民族意识的基本内容,直接决定着民族凝聚力的状况。”塞缪尔· P.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认为:“认同是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自我意识,它是自我意识的产物:我或我们有什么不同的素质而使得我不同于你,或我们不同于他们。”卡拉(Carla)认为:“民族认同是指个体对本民族的信念、态度及对其民族身份的承认。”国内的众多学者也对民族认同进行了界定。王希恩教授认为:“民族认同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识和感情依附,它是任何民族都可能具有的共同的认知内容和社会感情。”周星教授认为:“民族认同意识是民族心理特质的核心内容,它意味着某一民族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感觉或意识到他们属于同一个民族。”王建民认为:“所谓民族认同,是指一个民族的成员相互之间包含着情感和态度的一种特殊认知,是将他人和自我认知为同一民族的成员的认同。”郑晓云研究员认为民族认同就是一个民族中的人们对于自己所属民族的一种归属意识,即对“我”属于哪个民族的看法。刘国强教授认为,民族认同是民族成员在交往关系中,基于在身体特征、语言特征和风俗习惯等方面所具有的一致性而形成的一种亲近感。
学者们对民族的界定不同——既有国族层面上的民族,又有次国族即国族组成部分的各个民族族体意义上的民族,因此对民族认同也存在两种解读。一种是指人们以某一国族作为归属对象的认同,在这个意义上,国族认同实际上与国家认同趋同,其内涵就是经典的欧洲民族国家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民族构建理论;二是指各少数民族成员对于本族身份的认同。本书把“民族认同”界定为各个少数民族对自己族体的认同,把“国族认同”界定为民族国家框架下的各个少数民族成员、国民对国家民族的认同。它们都是社会成员或个体对自己群体长期的归属认知和感情依附。
2.国家认同
在英语中,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皆为“national identity”,因此在英文中它所表达的内涵既有对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和归属的含义,也具有对国族意义上的民族族体的认同和归属的内容。国家认同概念的出现以及把它用来分析政治学、民族学问题大致在20世纪70年代的行为主义兴起时期。它的重要性是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第三波民主化的风潮冲击传统的国家主权而彰显的。尽管学界对国家认同进行了一些基础性的探讨,如对国家认同的内涵、外延和动力机制,做出了一些有意义的分析,但也带来了诸多的争议,如国家认同的合法性来源、适用范围。
一些学者研究的国家认同涉及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的国家认同是指作为国际体系一员的国家行为体,主权的对内最高和对外独立的特性得到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行为体的认可。这一层面的国家认同强调的是在他国存在的条件下,属于某一国家的“身份感”。如左高山教授认为:“国家认同就是在有他国存在的情况下,国民对自己国家独特性的想象、认识和期待。就个体层面而言,国家认同是指国民个体在心理上认为自己归属于该政治共同体,意识到自己具有该国成员的身份资格。就国家层面而言,国家认同则指其独特属性以及由此而来的保持该独特属性的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至于国内层面的国家认同,肖滨把它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认同’指公民对集领土、主权、人口于一体的国家共同体的认同,它意味着公民确认自己在文化-心理上归属于哪个国家、不属于哪个国家,国家共同体是国家认同的标的或对象,这是公民文化-心理归属的国家认同,可称之为归属性国家认同;另一方面,‘国家认同’也指公民对国家政权系统的认同,即公民对国家政权系统的同意、赞同、支持,亦即公民在把自己视为该国公民成员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政治性认同。国家政权系统及其国家制度安排成为国家认同的标的或对象,这是公民政治取向的国家认同,可称之为赞同性认同。”王希恩教授也认为:“一般来说‘国家’有两种含义:一种是由政权统辖的一定地域连同其上的人民,另一种是政权机构。国家认同也便有着两种指向:一种是对自己世代所居土地和人民的认同,一种是对统辖和管理自己的政权的认同。”中国台湾学者江宜桦认为:“国家认同是一个人认为自己归属于哪一个政治共同体的辨识活动,并对自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的期待,或甚至对所欲归属的政治共同体的选择。”施正锋教授认为,国家认同来自英文“national identity”,是“nation”与“identity”的结合,将个人认同来源置于“nation”,就是因为隶属“nation”而产生的集体认同。刘国强教授认为国家认同是指生活在某一国家之内的公民基于共同的国徽、国歌、国旗、国家主权以及历史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等而建立起来的对一个国家的认同。马惠兰教授等指出,“国家认同指公民对国家的政治权力和统治权威的认可、接纳、服从、忠诚。”金志远教授认为:“国民认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观、理想信念、国家主权等的认同。”徐黎丽教授认为:“在多民族国家中,国家认同是基于各个民族与国家的共同利益、对国家的热爱而表现出的对国家行为体的认同意识。”贺金瑞教授等认为:“它是指一个国家的公民对自己祖国的历史文化传统、道德价值取向、理想信仰信念、国家政治主权等的认同。”
鉴于本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及针对性,不取国际政治意义上的政府对政府、民族国家对民族国家相互承认的认同含义。本书的国家认同只取国内各个族体及社会成员对国家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即对国家的认同。就本书而言,国家认同是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个体和民族群体在与国家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对自己作为国家一员的一种态度和主观意识。它是现代公民各种认同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认同,是一种重要的国民意识,是国家主权合法性的重要来源。民众只有认同它的国家,才可能愿意接受政府的统治并积极参与国家事务,才可能产生出对国家的热情,才能关心国家的命运和维护国家的利益。构建国家认同对国家极其重要,它是国家生存的重要基础。现代国家认同的形成就是民族国家的合法性逐步得到认可的过程。国家认同还表达了个体与国家相联系的情感联结和归属意识,表现为个体对“生于斯、长于斯”故土的依恋,对统一领土之上最高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效忠,对国家统一法律规范的遵守及积极践行公共生活的准则,同时,还有对国家统一政治文化的认可和分享。没有国家认同感,已经建立的民族国家就没有稳固的心理基础。
缅甸国家认同的内涵,即缅甸各族认同自己是缅甸国家中的一员,并自愿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的统一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缅甸是多元文化、多元宗教、多元民族的国家,各个民族民族意识强烈,因此独立以来的各届政府都把构建国家认同视为首要任务。
3.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
关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把二者视为矛盾和对立的“冲突论”,有把二者视为和谐共存的“和谐论”,也有学者对二者的关系持折中的态度。
(1)冲突论
“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相互冲突的社会背景是西方发达国家内部出现‘族性复兴’(ethnic revival)运动导致的内部分散化的趋势。冷战结束后,长期性的民族政治冲突在全球范围,尤其是在非洲大陆和东南亚激增,其总数大约占到世界正在发生的民族冲突的80%。”其中的关键因素就是与冲突各方相联系的集体认同群体,这些认同群体被视为理解和影响社会冲突持久性的重要因素。基于这些经验性观察,相关研究者通过赋予民族认同以贬义色彩和否定性价值判断,把民族认同与民族冲突、国家分裂、社会动乱相联系,从而为“冲突论”命题的立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依据。
“冲突论”命题的核心思想又表现为,在处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过程中,通过忽视、压制乃至消除民族差异性或异质性要素的方式,打造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和国家民族,实现国家的同质性建构。冲突论在民族国家整合或构建的实践中主要以两种方式体现出来,一是加速国内各个民族的整合,构建均质性的国民文化,打造统一的国族;二是以主体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为核心来构建国民特性。
多民族国家打造统一的国族,构建均质化的国民文化,其理论来源是西方经典的民族国家理论,实质就是人们常常提及的“一个国家,一个国族,一种文化”思想。刘鸿武教授在研究非洲的民族国家构建和统一的国民文化建设时指出,非洲国家需要通过国家政治权力的介入和干预,通过官方意识形态塑造、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教育手段、体制和政策,以及经济一体化等措施,整合各种分散、隔离的部族认同和地方性认同,消除国内部族文化的异质性,塑造一种同质一体化的国民文化,从而使民族成员形成统一的国家民族观念。
多民族国家以主体民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标准为核心来建构国民特性的理论来源,实际上就是历史上屡屡出现的民族同化政策的变种。此种政策在中国的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有所体现,在缅甸、哈萨克斯坦等国家的民族国家构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2)和谐论
高永久和朱军不赞同以冲突的视角看待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而是以和谐的视角论证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存在价值共识和功能上的相互依赖关系,二者在社会实践中可以和谐共存;二者统一的路径是构建能够有效整合民族异质性与国家统一性的公民身份,完善公民权制度。他们还认为,如果在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关系上持冲突论的观点,则会在处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关系的过程中,要么忽视、压制乃至消除民族差异性或异质性要素,塑造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和国家民族;要么则是以主体民族或者主要民族的历史文化作为全社会的普遍的价值标准来塑造国家的国民特性。这些都为实现国家的同质性建构、为同化政策提供了借口。
(3)对立统一论
从尤尔根·哈贝马斯(Juergen Habermas)对多元文化主义与国家认同的系统论述,可以推导出他对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持统一的观点,他认为:“多元文化社会的国家(如瑞士和美国)证明了培养宪政原则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并不要求所有公民分享相同的语言、族群或文化根源。相反的,政治文化本身就可以作为宪政爱国主义的认同基础。这种爱国主义同时强化了我们的信念,让我们知道虽然多元文化中存在很多生活方式,却可以并行不悖,维持同异互见之局。”
总体而言,自由主义对国家认同的理解是强调政治文化上的一体性,宽容民族文化的多元性。李禹阶教授在论述中国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的关系时,认为中国各族在历史的过程中,尽管民族间存在冲突和矛盾,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一致的。但是,在多民族国家,国家必须正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矛盾,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在国家政权力量的引导下,推动国内各个少数民族成员在保持其原有民族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并增强国家认同。费孝通教授针对中国的民族状况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主张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的认同可以并行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的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王文奇认为国家认同是对民族认同的某种束缚,民族认同则会对国家认同形成结构性的制约。国家认同状况,取决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平衡。它是维持民族意识与国家意识之间的平衡。国家认同是国家统一和稳定的心理基础,也是彻底战胜和消除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的必要条件。
(六)民族国家整合
《21世纪大英汉词典》对“integrate”用作及物动词的解释是:“①使成整体,使一体化,使结合,使合并;②取消种族隔离;③使整合、综合、同化。用作不及物动词的解释是:融为同一种文化,即同化;整合化。”《英汉辞海》对“integrate”的解释为:“结合成一体的东西,一个完全的有机统一体或完全的实体,常由各组成部分联合而成。具体可包含下述内容:①使完整;②使成一整体,使完整,通过增加或安排一些因素或部分组合成一个更加完整的、协调的整体;③使一体化,结合成一个完整的、更协调的统一体;④取消隔离,使成为社会或一个组织中的平等成员。”无论“integrate”的动词用法,还是其名词形式“integration”,在英文中都具有“结合”“结为整体”及一体化的含义。
国内外学界对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整合的研究成果很少,即使对国家整合概念的界定也仅仅散见于一些学术期刊和词典中,更没有系统的专著问世。目前所能搜集到的国家整合的观点大致如下。
美国学者迈伦·韦纳(Myron Weiner)认为,国家整合通常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政治体系结合成一个整体,即指在文化和社会方面分离的集团结合成一个单一的领土单位和建立民族特性的过程。付春认为所谓国家整合,就是国家基于主权的至上性和国家结构的整体性,在基本的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的基础上,将组成国家的多元单位要素有机整合为一个整体的历史过程。罗圣荣认为,民族国家整合的指向在单一民族国家表现为民族的追求与国家追求的高度一体化,而在多民族国家则是尽可能地将国民对各自民族的忠诚转变为对民族国家的忠诚,将多元的民族认同转变为国家认同。
因此,整合就是一体化,民族国家的整合就是国家的一体化,多民族国家的整合则应为在保证少数民族各种权利基础之上的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的一体化,是国家利用国家权力资源追求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的过程及实现这一过程体现出来的状态、目标和价值。国家整合的范畴是多方面的,它包含政治整合、社会整合、经济整合、文化整合及族际整合等。对于多民族国家,国家整合最重要的就是将多元民族、多种族体构成的主权国家聚合为内在统一和有机联系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整合的出发点是国家主权之下的多元的族体,即一体多元的多民族国家现实,因此国家整合的目标也应是在保障多元族体的民族权利基础上,引导各个民族对国家的认同,而非强制同化及全面剥夺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权利。所以国家整合的出发点是多元一体,国家整合的目标是一体多元。
二 民族国家构建:理论与范式
(一)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即现代国家(modern state),是当今世界最基本的国家形式,是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是迄今为止公共权力最有效的政治组织单位,也是当今公共权力最有效的组织形式。民族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形成了与其他政治、社会组织不同的特征,“历史上含糊不清的一些模糊区域开始得到明确界定,欧洲国家开始逐步清楚明确地界定现代民族国家的疆界和范围,作为政治权力集中体现形式的国家在特征上不断具体化,国家除了具有人口、领土和主权这些特征外,还具有中央集权、分离化、强制性、合法性、科层制、对各种资源和力量的最大限度的控制等特征。”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国家的特征是:第一,国家表现为一套制度或机构;第二,国家以特定的领土为界域;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如果一个国家成功地建设为民族国家,就会出现决策一体化和常规化,就会出现补充政治领导群体的固定方式,公民的利益也会受到政治领袖的重视,并且还有一个复杂、能动的国家机构。因此,国家建设的失败,就意味着至少缺少一个这类条件。事实上,国家建设的失败,常常是缺少两个或更多的这类条件。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认为民族国家最为基本的特征是对内拥有最高主权,并能合法地使用暴力,“是一个对一定领土及其居民具有最高主权、垄断了自然权力之行使的强制性机构或组织。”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认为:“现代国家是民族国家——即政治机器既明显区别于统治者,又明显区别于被统治者,在一个划定界限的区域内享有最高管理权,有暴力垄断的支持,并且作为国民对国家最低限度的支持或效忠的结果,这种政治机器享有合法性。”诺贝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此基础上将现代国家进一步概括为合法地垄断暴力和税收权力,这种垄断“从个别人手中,逐渐过渡到越来越多的人手中,最后变为作为整体的相互联系的人际网络职能,这是一个由相对的‘私人’垄断走向‘公共’垄断的阶段”。吉登斯认为:“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
尽管各个领域、各个学科的学者对国家的定义及特征的描述有所差异,但是民族国家最为鲜明的特征就是有固定的领土,对内有着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最高主权,对外有着独立权。
但并不是历史上所有出现过的国家都可称为民族国家,今天的民族国家模式是“在中世纪‘基督教大世界’普世主义和封建主义原则瓦解,罗马教廷和神圣罗马帝国权威普遍衰落,民族和民族国家意识日益觉醒的条件下逐渐形成的”。特别是“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推动下,普世主义和封建主义迅速走向衰落,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于是,整个欧洲范围内出现了一种崭新的政治思想即民族思想,产生了一种崭新的国家形式即民族国家”。因此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民族不是18世纪民族主义兴起以前的“古老民族”意义上的民族,而是史密斯所称谓的现代民族。国家也不是在资本主义兴起以前全球各地建立的王朝国家,而是伴随着西欧资产阶级战胜分散的封建势力,在理性的指导下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西方国家发展的基本线索是从古希腊城邦国家开始,经过罗马帝国、中世纪普世世界国家、王朝国家,最后发展为近代民族国家,当民族形成了对国家的认同,把国家当作维护自己利益的机器,当作自己的政治屋顶的时候,这样的国家也就成为民族的国家,即民族国家。随着资本主义在全球扩展,民族国家的观念才在全世界扩展开来,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断得到丰富。
(二)民族国家构建的理论与范式
民族国家构建在英语中的对应词语为“nation building”。“nation”在英语中兼具“民族”和“国家”两层含义,因而民族国家的构建包含民族和国家的双重构建。而此处的“民族”是国族意义上的“民族”,并非“少数民族”(ethnic minorities)、族群(ethnic groups)意义上的“民族”。民族国家构建这个民族政治学术语指近现代民族国家政体为促进民族国家整合而制定实施的各项措施、政策与制度安排。它是国家参与,其内涵是从各个方面打破国内各地区、各族体间的壁垒,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国家权力系统,建立和发展统一的国民经济体系和商品流通市场,推行和传播统一的语言以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现代化的统一的文化模式。也是指承认国家内存在多个民族和不同文化的事实,致力于建设一个统一的现代民族即国家民族的过程,它包括政治经济的一体化以及民族文化的一体化、国民性格的培养、国民心理的孕育等方面。它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概念,其行动目标是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个体成员对国家的忠诚与公民意识,解除所有原来依附在皇帝、领主、宗教领袖及其他传统政治权威身上的忠诚感,使之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张静认为:“欧洲历史上的‘国家构建’是对一个客观发生的近代化现象的描述和概括,它特别指分散的、割据性的、多中心的权威体系逐渐转变为一个以现代国家组织为中心的权威结构。该结构的标志是确立了一个新的政治单位:民族国家建制,它成为新的权威中心,取代了原来分割式的权威结构。但这只是结果性特征,并不是原因性特征。”
民族国家的构建还是一个历时性过程。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把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始于16世纪的宗教阶段,新教运动和天主教创造了两种潜在的原国家;第二阶段约始于1700年,是商业-国家主义阶段,统治阶级的共同体的共同文化,凭借商业资本主义和军事国家现代化向平民传播,从而共同体意识日渐增强;第三阶段从法国大革命后开始,各国不断增长的军国主义插入不同的经济、意识和政治权力关系中,从而促进了跨阶级的民族的形成,并拓宽到公民权;第四阶段从19世纪晚期开始,工业资本主义增加了社会间相互作用,并使政府和国家更具多形性,越发具有代议制特点,国家和民族国家得以强化并更为均质化,也就是更为民族国家化。德拉诺瓦把全球民族国家的构建也划分成四个阶段:第一个浪潮是共和主义浪潮,民族主义运动表现为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以及由此而始的美洲其他国家摆脱宗主国的运动;第二个浪潮是浪漫主义浪潮,一些国家在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与冲击下,在政治上开始树立自身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第三个浪潮是政治独立浪潮,19世纪末以德国、意大利的统一,爱尔兰、波兰的独立的兴起为代表;第四个浪潮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非殖民化浪潮,推动了民族国家的普遍化。贺东航教授等人提出了现代国家构建可能经历的三个阶段:一是从传统的封建国家、帝国、部落和家族社会发展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中央政府能够有效治理全国的、国家政策和行政命令通行全国的、国家法律深入社会基层单位的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二是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时代;三是建立国家、社会和市场和其他各个社会系统良性运转的功能分化的现代化社会。
对于民族国家构建的内容以及怎样进行国家构建,关凯认为国家构建的基础不仅包含国家主权和强制力这种“硬件基础”,也依赖于爱国主义或国家(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这样的非常敏感的运行软件。由于西方民族国家内民族均质化的特点,以及自由主义思想对民族问题的影响,许多学者认为民族国家构建应该持自由、中立的观点。自由主义思想强调国家与民族、种族严格分离,国家的构建只强调政治制度的建设,对历史传统、语言文化等问题,国家要保持中立,对各种少数民族和族群应持非政治化和文化化的立场,对族际差异也应保持一种消极态度。“公民国家的含义就是要超越公民个体可能彼此不同的族群背景,依据公民个体是否保持对国家的忠诚和权利义务关系界定公民资格与身份。”
对于多民族国家以及主要由外来移民构成的国家,在民族国家构建上都曾或者仍在采取民族同化政策,希望以实现国族的均质化来达到构建民族国家的目的。国家通过政治、文化、经济和社会的手段推动非主体民族讲主体民族的语言,促使非主体民族在宗教上改宗并皈依主体民族的宗教,遵从主体民族的生活习惯,与主体民族的文化保持一致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历史上都用过以“盎格鲁-萨克森”文化同化外来移民的民族同化政策。即使在今天崇尚多元文化的美国,仍有学者和政客为了保持白种人的文化优越性,要求用“盎格鲁-萨克森”同化外来移民。亨廷顿在《我们是谁》一书中宣称美国核心文化,即盎格鲁-萨克森文化正面临来自多元的移民文化的挑战,美国要积极应对此种挑战,要用盎格鲁新教文化及其价值观同化其他族裔文化。而许多国家出现过的大致相似的民族同化口号和政策——“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语言”,就是通过民族同化政策来形塑国家认同的最好注脚。
尽管最早建立民族国家的西欧国家在国家构建过程中由于国情不同,在进行民族国家构建时表现了较大的差异性,但是“西欧各国构建民族国家所解决的核心问题,都是民族对国家的认同问题,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统一问题”。“从逻辑上看,民族国家的构建涉及两个基本的问题或环节,一是新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二是新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前者是民族国家形成的前提,没有统一的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就无所谓民族国家的构建。但统一民族的形成本身,并不意味着这个民族就自然而然地认同既定的国家。尽管有的国家在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将这两个过程纠缠在了一起并且难分难解,但二者在逻辑上是明显区分的,并且存在一种递进关系或因果关系。只有解决了民族认同国家的问题,民族国家才真正形成。”“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和条件下有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但聚焦于一个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民族是否把国家当作自己的国家,即民族是否认同国家。”在英、法等国家建构现代国家的进程中,其境内各民族事实上在现代国家建立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多元民族向单一的国家民族转化的进程,因此当现代国家建立之后,国家建构民族(国族)的任务相对容易完成。而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从殖民帝国的统治下独立出来建立的民族国家,它们在建立民族国家之初,尽管利用了民族主义这种武器,但它们绝大多数并没有建立像西欧国家那样的民族均质性的国家。它们虽然具有了民族国家的外表,也获得了国际法上的民族国家的资格(实际上徒具主权国家资格),但其内部并未形成统一的国家意义上的民族——国族。这些国家的构建也只是部分继承了本国的政治传统,部分移植了殖民宗主国的行政司法体制。某种意义上,这些国家的民族国家构建在独立建国之初才开始。
民族国家的双重建构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是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的双重过程,体现了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是两种不同的结构和原则的融合,一种是政治的和领土的,另一种是历史的和文化的,即国家的领土和制度由一个唯一的、具有同种文化的、在种族方面可定义为民族的成员所掌握。民族构建就是在国家领土范围内通过共同的语言文化和价值体系等纽带,在全国各民族中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及国族认同。而国家的建构通常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推行一体化的整合政策,如标准化的文化政策,推广统一的语言和意识形态;建设公民教育体系,推行统一的教育制度和教育内容;建立社会再分配制度和补偿性法律体系,将领土内的人民纳入民族整合范围之内,进而实现国家民族的形成及国家认同的建构。正所谓“国家在努力地建构民族,民族亦在努力地整合国家”。国家构建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国家内部国民群体的族群多样性——那些与“国族”相比次一级的“族群”所具有的内部凝聚力,可能会与国家建构的努力彼此冲突——当某些内部族群保持着超越国家认同的族群认同时,我们或许就有理由认为这是国家建构的失败。
就本书而言,民族国家构建包含两个主要的方面:一方面是国家的政治整合,或称为国家的政治一体化,即国家通过政权力量和国家机器把组成国家的多元单位要素有机整合为一个整体的政治历史过程。另一方面是民族整合,除了像西欧这样比较均质化的民族国家进行进一步整合外,更重要的是国家利用各种资源及手段把领土范围内的多元化的民族及族群整合为国家层面上的民族,即国族的整合。通过整合,实现各民族超越对自己族体、自己民族的认同,最终实现国族的认同和国家的认同。本书在对缅甸民族国家构建进行研究时,既考察作为缅甸构建的重要方面——缅甸的政治整合,也关注缅甸的民族整合,即缅甸各个民族在国家政权的作用下,从对本民族的认同到国家民族的认同和国家认同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