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澳门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实践与国际认可
澳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法律依据,还有大量的事实证明。这些事实可以从两个方面阐释: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10年来积极和丰富的对外关系实践,二是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可。
(一)积极而富有成就的对外关系事务
1.缔约实践
截至2008年9月30日,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多边条约共259项。其中37项涉及外交、国防的多边条约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参加并适用于澳门,29项建立国际组织类多边条约中的绝大多数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中国参加并同时适用于澳门,其余的193项多边条约或由中国参加并声明同时适用于中国澳门,或者由中国和中国澳门分别参加,或者仅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涉及广泛的领域或部门(见表1)。
表1 适用于澳门特区的多边条约
截至2008年11月21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协定有61项,其中有7项适用于澳门的外交和领事关系协定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外国缔结(见表2)。
表2 澳门特区缔结的双边协定
2.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
由于绝大多数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限于主权国家或其成员,不对非主权实体或国家的行政区域开放,迄今为止,澳门特区享有单独会员资格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共13个,其中拥有完全会员资格的有6个,地区会员资格的有1个,准会员资格的有4个,联系会员资格的有2个(见表3)。
表3 澳门特区以“中国澳门”名义享有独立地位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在中葡联合联络小组谈判中,该组织被视作非政府组织。
资料来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网站,http://www.fmcoprc.gov.mo/chn/gjzzhy/t241602.htm,2009年4月12日访问。
3.出席和举办政府间国际会议
根据中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区特派员公署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1月底,澳门特区派人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出席政府间国际会议141个,以“中国澳门”名义单独组团参加官方性质的国际会议244次,承办大型官方性质国际会议9个。此外,在特派员公署的指导、支持和协助下,澳门特区还成功申报了澳门历史城区为世界文化遗产,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世界气象组织台风委员会秘书处落户澳门,澳门妇联总会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成为国际电信联盟电信标准化部门成员,中国联通(澳门)公司获得国际信令点编码。
4.执行国际组织决议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规定,命令公布和执行了大量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根据印务局公布的信息,从1990年8月6日起,澳门政府公布了共70项安理会的决议,其中52项是澳门回归后以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的。这些决议都是安理会依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而采取的强制行动,对世界各国都具有约束力。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可
长期以来,一个国际主体是否应该取得国际承认,在国际法理论上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形成了“构成说”和“宣告说”两种具有代表性的且相互对立的学说。“构成说”认为,一个新的实体(尤其是国家)必须得到其他既有国际法主体的承认,其国际法主体资格才得以成立。“宣告说”则主张,一个新的实体(尤其是国家)只要符合国际法主体的要件,即具备此等资格,无需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承认,后者的承认行为只具有宣示性效果,即表明其愿意与被承认者建立外交关系或开展对外关系。如今,绝大多数国际法学者倾向于“宣告说”,但同时也强调国际承认对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得不到应有的国际承认,其开展外交关系和对外关系的能力必然大大受到限制,国际空间必然大大受到挤压,从而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实际效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受到国际质疑。
上述澳门特区积极而又富有成就的对外关系实践本身充分证明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国际组织对其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广泛承认。理由很简单,如果没有广泛的国际承认,澳门特区就不可能参加200多项多边条约、缔结近70项双边协定、以“中国澳门”名义获取一系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以及以“中国澳门”名义在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中或国际会议上发表意见。可见,澳门回归祖国的10年在对外关系领域的丰硕成果,是国际社会对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及澳门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广泛认可,是对中国与澳门特区之间在有关澳门对外事务的职权划分的充分肯定,从而是对澳门特区享有授权性的、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普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