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
如上所述,本课题组认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类型众多,但在评估学领域,发挥核心作用且较容易独立评估价值的主要是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本章将重点阐述以下几类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1.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无形资产价值的各种资产评估方法的总称。其基本思路是,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和投资某项无形资产时,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高于该无形资产在未来能给他带来的回报的价值。
使用收益法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前提:(1)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2)无形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衡量;(3)被评估无形资产的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4)评估的价值类型必须与评估目的相一致。
收益法的基本公式是:
该公式中:P: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n:无形资产预期获利年限;
r:折现率;
Ri:无形资产的第i年的预期收益额。
2.市场法
市场法也称市场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可比类似资产(可比参照物)的异同,并对参照物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其基本思路是,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一项无形资产时,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高于市场上具有相同效用的替代品的现行市场价值。
使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1)存在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评估师能在交易市场中找到和被评估无形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案例;(2)参照物及被评估资产的可比较指标、技术参数等指标可以收集和衡量;(3)与评估目的相一致,必须以获取市场价值为目的。
市场法的基本公式是:
P = P′ ×A×B×C×D
该公式中,P: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
P′:参照物的成交价格;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市场因素修正系数;
D: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3.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无形资产已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无形资产成本包括研制或取得、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其基本思路是,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某项无形资产时,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超过构建该项无形资产的现行研制成本。
使用成本法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应当具备可以用的历史资料;(2)形成无形资产价值的费用是必需的;(3)被评估无形资产处于继续使用状态或假设使用状态;(4)该资产评估不是以交易或取得市场价值为评估目的。
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是:
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 -功能性贬值 -经济性贬值
或:
被评估无形资产的价值=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成新率
4.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
上文简述了三种常用的评估方法,但这三种方法的缺点也十分明显,要结合具体环境谨慎使用。
我国市场法的主要问题包括,首先,大多数无形资产并不具有市场价格,有些无形资产是独一无二的,难以确定交易价格。其次,无形资产一般都与其他资产一起交易,很难单独分离其价值。收益法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此外,当某种技术尚处于早期开发阶段时,其无形资产可能不存在经济收益,因此不能应用此法进行计算。最后,成本法的问题在于,受某种无形资产能否获得替代技术或开发替代技术的能力以及产品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影响,无形资产的经济收益很难确定,使得此法在应用上受到限制。
正因为这三种方法存在以上的各种问题,因此在选用上要考虑好不同方法的影响因素,就我国现状来说,由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比较晚,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参照物及各项比较指标不容易获得,因此,市场参照物法或市场比较法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而成本法更适合于一般性资产的评估,无形资产具有自身独特性,我们不应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计算确定,应根据拥有无形资产所能够给企业带来的预计最大、最小超额利润来平均计算确定。故收益法才更适合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因为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价值创造性)是无形资产市场价值的集中体现,而估计价值又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收益法最符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要求。
对于文化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来说,也大致遵循以上原则,但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方法会有调整与改进,这将在下文具体叙述。
(二)著作权评估
1.著作权的内涵
著作权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在法律上通常叫作著作邻接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课题所研究的著作权是广义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对作品进行了界定,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技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手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从获取方式看,著作权可分为自创获得、转让获得、许可获得和继承获得等类别;从权利内容看,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具有评估意义的通常指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由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从使用形式看,可分为自用、许可他人使用及转让。
相比其他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突出特征表现在受法律保护上,具有法定上的期限和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其核心的使用价值是满足人们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对市场需求具有极大的依赖性。与同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在创作产生之日即产生,无须办理法律手续。
2.影响著作权价值的主要因素
著作权之所以被当成一项资产,具有价值,是因为它能为著作权人带来超额收益。影响著作权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作品的内容和质量。作品的内容决定其使用价值,质量决定其使用价值的大小。作品内容除了受创作者自身的专长影响外,还与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密切相关。比如在当下全民掀起养生热的时代背景下,健康养生类图书持续热销;但同为养生书,销量居上的一定是质量上乘者。
(2)著作权的内容及使用方式。如前所述,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13项权利,评估时需注意评估对象是单项权利还是权利组合,如果是权利组合,其组合的内容是哪些。比如一部电影作品,其放映权的价值要远远大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播放权、音像出版著作权的价值。同时,还要注意合同约定的使用时间和地域,比如一部电视剧,在其播出前与播出后,价值会发生很大变化;在中国大陆播出和在别处播出,其著作权使用费也将大不相同。
(3)著作权的法定寿命与经济寿命。法定寿命是指法律规定的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有效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所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为作品自创作之日起50年;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超过法定期限,著作权将进入公共领域,不再为著作权人独占,从而失去经济价值。经济寿命是指著作权自产生起,到继续使用会造成经济上不合算而停止使用所经历的时间。评估时既要考虑著作权的法律寿命,也要考虑其经济寿命,原则为两者相较取其短。对于常销作品而言,往往偏重于考虑其法律寿命,因为其经济寿命可以持续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如我国儒家经典《论语》、西方文学巨著《哈姆雷特》;对于时效性强的作品,则重点考虑其经济寿命,如电影作品,其主要收益来源于院线放映,而电影几乎都是只放映一个周期。
(4)创作者与运营者的市场影响力。由于作品的创作与创作者密不可分,作品往往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同时由于作品的主要功能在于满足人的精神文化需求,只有在消费之后才能真正了解作品的质量,因而人们往往根据创作者或运营者以往的作品质量进行初步判断,做出消费选择。比如,由著名导演或著名演员创作的电影作品,票房成绩往往好于同档期的其他作品。
(5)作品的创作成本。作品的创作成本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耗费。虽然说著作权的价值主要由市场需求产生,成本和收益具有很大的弱对应性,但成本大小,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部作品各方面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作品的创作质量。同时,在以转让为目的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中,往往会从成本角度考虑转让价格与计量价值。所以评估时不得不注意作品的创作成本。
(6)宏观经济环境与法律保护环境。著作权与其他资产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与物质生产的关联性非常小,对作品的消费,是人们在基本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以后追求的一种精神文化消费,因此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基础条件对作品的消费影响巨大,从而对著作权价值影响巨大。同时,著作权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著作权法律保护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著作权价值,如在盗版横行的社会,创作者的著作权得不到保障,其价值将严重受损。
3.著作权评估方法
著作权价值评估,可结合评估目的、评估对象、所收集的资料信息等具体情况,恰当运用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的一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
(1)收益法的运用。著作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因此,运用收益法评估著作权价值是比较合理的选择。尤其是在著作权交易市场不够充分、公开和透明的情况下,以著作权投资、转让、质押融资等为目的的评估中,应尽量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运用收益法进行著作权价值评估,需确定三个要素: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年限。
①预期收益额的确定。著作权资产收益的确定,可采用直接估算法、增量收益法和分成率法。
第一,直接估算法。如果被评估的著作权可以独立发挥作用,且其产生的经济收益可以独立计算,则可采用直接估算法,如图书、音乐、电影等。其计算公式为:
著作权的收益额=(作品销售收入-作品物化成本)×(1-税率)
其中,作品物化成本是指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固定在某种介质上使之物化成某种商品形态所支付的成本。比如说一部文字作品,其物化成图书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纸张、油墨等物质,这些价值不是由著作权创造的,因而需要核减。
第二,增量收益法。如果被评估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发挥作用,而是作为物质产品的一个部分,且其产生的经济收益不可独立计算,则采用增量收益法:对比分析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未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通过收益额变化的情况来确定著作权带来的新增收益。
收益额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使用著作权作品后,产品销量增加带来增量纯收益;二是使用著作权作品后,产品价格上涨带来增量纯收益。比如说一款文具产品,使用Hello Kitty的形象后,其产品价格和销量都发生变化。
运用增量收益法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R = [(P2-P1)×(Q2-Q1)]×(1-T)
其中,R:作品著作权带来的新增纯收益;
P2:使用作品后产品单位的售价;
Q2:使用作品后产品的销量;
P1:未使用作品前产品单位的售价;
Q1:未使用作品前产品的销量;
T:所得税税率。
第三,分成率法。作品的物化成本和增量纯收益不好估算时,可以采用分成率法。运用此方法时,首先预测整体性资产的收益额,然后将该收益额在获得该利润的各要素之间进行分配,其中被评估著作权按照一定的分成率分配得到的收益额,即为著作权带来的增量纯收益。其公式为:
著作权收益额= 整体增产收益额×著作权分成率
②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者期望的投资回报率,通常根据资产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及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估算。它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不低于无风险报酬率;第二,折现率与收益额口径一致;第三,以行业平均报酬率为基准;第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确定著作权的折现率时,要参考同行业平均资产总额收益率,还要参考企业实际资产总额收益率,得出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折现。具体公式如下:
著作权折现率= 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其中,无风险报酬率一般用银行利率或国债利率来表示,是固定的。风险报酬率的确定方法有:经营风险报酬率、财务风险报酬率和行业风险报酬率累加法;行业平均资金收益率法;市场可比投资回报率法;资本资产收益法(CAMP)。评估时需结合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方法确定折现率。
③收益年限的确定。著作权的收益期限受法定期限与经济寿命双重制约。在具体的评估实践中,确定著作权收益年限的基本原则是:法定期限与经济寿命取其短者。而在经济寿命的判断中,首先根据合同有效期限确定;经初步判断,合同有效期限远远超出经济寿命时,要求评估师合理判断经济寿命;经济寿命受作品类型、题材、内容、作者知名度、技术发展进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畅销图书的经济寿命能延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而再经典的电影作品,其上映时间也很难超过一个月,一首经典音乐能传唱数十年。对著作权收益年限的确定,需要评估师对著作权进行准确的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在评估时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依然难以确定时,可以请行业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2)市场法的运用。当某类作品的著作权交易市场足够成熟且交易数据比较公开透明时,对著作权价值可运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如电视剧的首轮播出权,电影在影院的放映权等,其交易为市场所常见,交易数据较易获得。但对大多数作品来说,其著作权交易属于商业秘密,交易信息很少对外公开,评估师很难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因此,市场法在著作权评估中的应用范围较为狭窄。
(3)成本法的运用。当著作权评估是为了财务记账和摊销费用,或著作权的成本构成合理、清晰时,可运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由于著作权具有无形性,它不会产生物质性贬值,而且其经济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较难量化计算,因此,运用成本法评估著作权价值,主要是估算其重置成本和成新率,具体公式是:
著作权价值=著作权的重置成本×成新率
①著作权重置成本的确定。著作权重置成本主要包括投入的人力成本和适当的物质成本,可以通过财务核算法、指数调整法和市场询价法确定。
第一,财务核算法。是基于著作权取得时实际消耗的物料及工时,按照现行价格水平和费用标准重新进行计算,得到著作权的重置成本。具体公式为:
著作权重置成本=∑(实耗物料×现行价格)+∑(实耗工时×现行费用标准)
第二,指数调整法。是根据著作权的历史成本,将适当的价格趋势指数转化为现行成本,得到著作权的重置成本。具体公式为:
著作权重置成本= 实际物料成本×物价指数+实耗人力成本×生活费用指数
第三,市场询价法。是将市场上与被评估著作权相同或相似的著作权作为参照物,直接利用参照物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对参照物市场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后,得到著作权的重置成本。
②著作权成新率的确定。著作权成新率的确定,主要运用尚可使用年限法。具体公式为: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的“成新率”与有形资产的“成新率”,含义是不太一样的。前者主要反映作品被使用后的剩余价值情况,后者主要反映物质存放之后的新旧程度。
(三)专利权与专有技术评估
1.文化企业专利与专有技术现状
专利权是指经过政府的专门机构认定,根据国家法律批准,专利所有人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标记权与放弃权,具体包括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有技术,又称为非专利技术,是指未公开或未申请专利但能为拥有者带来超额经济收益或竞争优势的知识与技术。
从目前国际趋势来看,文化与科技出现深度融合趋势。2012年认定了16家“国家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大量文化与科技相融合的企业和产品涌现。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体现了科技在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和消费各个环节的支持作用。该趋势使得文化企业逐步获得了更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支持。
就文化企业而言,过去的十年间,专利权与专利技术主要存在于广播电视行业中,随着三网融合与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将精力投入相关技术的研发上,使得近几年互联文化行业产生了许多平台技术,文化产业中的专利与专有技术的比例逐步增加。在2013年广电十大创新产品的评选中,暂居前五名的有两项涉及云媒体与云计算,另三项是传统的摄像照影设备或技术。
专利与专有技术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在评估中也经常把它们放在一起进行分析与估值。首先,二者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以知识形态存在的新技术,反映了人类的智力成果,很多时候二者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体系,其中一部分技术可进行专利申请;其次,二者的经济地位相同,同样可以为企业带来收益,这也是可以对他们做评估的基础;最后,二者在技术转让中经常互为补充。一般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企业经常将二者结合在一起转让,在转让专利权时,必须也要转让与专利权相关的技术。
2.专利与专有技术评估流程与价值因素
在进行评估之前,要对专利与专有技术进行事前调查,为评估提供基本信息与法律信息。对于专利权来说,要调查专利权的产权归属、被评估专利权所处的状态(是否应得到国家批准)、专利权的期限与地域范围。专有技术的调查,重点在于调查其独立存在性与技术所处的生命周期或技术成熟度,目的是确定技术是否专有以及对预期收益的估计。
进行评估时,首先要考虑影响二者价值的因素,对其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把握专利权与专有技术的价值程度。影响专利权与专有技术的价值因素主要有使用年限、专业性、扩展潜力、利用潜力、绝对/相对赢利能力、继续开发成本、商业化成本、产品市场份额、市场潜力、竞争力、已知需求量等。评估师可以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确定使用何种方法进行评估,以及对使用评估方法各种变量的数值进行确定。
3.超额收益法在专利权与专有技术评估中的运用
在文化企业中,根据国内外的评估经验,其专利与专有技术都属于技术研制,其研发成本往往与产生的收益没有直接关系,研制成本也难以计算,因此不宜使用成本法评估,这与计算机软件等评估不太相同。一般而言,新技术产生与运用后,在市场上的相似产品很少或不存在,导致与该类专利相同类别产品交易市场活跃度较低,使用市场法比较困难。因此,对于专利权与专有技术来说,采用超额收益法评估它们是最适合的。
超额收益法是指,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未来收益入手,通过超额收益的计算,确定企业在使用该项专利或专有技术后取得未来收益在基准日的公允价值,并通过分成率计算,得出技术的现时公允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R为超额收益,k为分成率,i是时间,m是收益年限。
(1)超额收益的确定。计算超额收益额要根据评估目的来看。出于自用等目的则可以用企业在获取专利权前后利润的差额来计算,出于吸引投资等目的的可以将收益高于行业收益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在无形资产超额收益的会计确认上,可以用损益表或现金流量表来确认,不过由于现金流量指标的客观、规范性,用现金流量确认比较好,而且企业价值的基础是现金流量,当企业的净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变动不一致时,应该更加注重企业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表中有经营现金流的部分,可以更好地供我们找出经营利润。
(2)分成率的确定。分成率的计算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确定分成率的目的在于,企业的所有超额利润是由很多无形资产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评估时要获得专利权的价值,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把专利权与专有技术的超额收益从总的超额收益中剥离出来。除了经验案例中常用的行业分成率、利润分成率外,可用于操作的还有层次分析法。一般使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的分成率,比经验法要更量化,相对更有说服力一些。在具体评估中,如果自己无法按经验确定所评估无形资产的比例,这种方法往往是最具有操作性的。
层次分析法要求的层次结构一般由目标层、准则层与方案层组成。
首先,在专利权与专有技术的评估中,目标层便是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准则层可以是核心竞争力、价格优势、销售增长、成本削减等,方案层就是我们从财报中得到的各个无形资产,比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除了二者以外其他的无形资产。层次分析法的目的是获取专利权的比例,构造如图6所示。
图6 评估结构
其次,构造判断矩阵并赋值,重要的是填写判断矩阵。可以采取的方法是:向专家发放问卷,让专家根据判断矩阵准则填表,针对判断矩阵的准则,其中两个元素两两比较哪个重要,重要多少,重要性程度按1~9赋值。
再次,进行层次单排序与检验。层次单排序是指每一个判断矩阵各因素针对其准则(上一层)的相对权重,所以本质上是计算权向量。
复次,层次总排序与检验。总排序意味着每一个判断矩阵各因素针对目标层(最上层)的相对权重。这一权重的计算采用从上而下的方法,逐层合成。
最后,根据算出来的权重矩阵得出分成率即可,例如,表3是C层次的总排序(权重):
表3 C层次的总排序
这里评估的是专利权与专有技术,最后根据表格公式算出其比例即可。
(3)折现率的确定。根据《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的要求,专利权收益的折现率应该能够体现专利权与专有技术获得这部分收益时的风险报酬率,连续经营的企业,可以用企业整体的收益率作为无形资产的收益率。因此,对于上市的企业,就可以用CAPM模型进行收益率的计算,用模型计算出来的收益率作为折现率来使用。
即:E(Ri)=Rf+βi [E(Rm)-Rf]
其中:E(Ri)=资产i的期望收益率;Rf=无风险利率;E(Rm)=市场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βi=资产i的系统性风险系数。
如果企业未上市,选取的收益率需要体现出企业的加权成本,可以用WACC作为一个参考指标。其计算公式=(债务/总资本)∗债务成本∗(1-企业所得税税率)+(资产净值/总资本)∗股权成本,考虑税收时,债务成本=利息∗(1-税率)。
(4)收益年限的确定。最后要进行收益年限确认及最终价格评估。法律或合同、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可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按照我国专利法,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为10年。如果法律无规定有效期,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可按照收益年限确定。如果法律和企业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收益期限确定,预计收益期限可以采用统计分析或与同类资产比较得出。
(四)特许经营权评估
1.特许经营权内涵与特征
特许经营权,不同的组织与学者有不同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许经营权,常指政府或企业授予的,准许一定主体在一定地区、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某项业务或某类产品的特别权利,有特许经营权的主体可以通过其获取额外的经济利润,包括行政和商业性特许权。狭义的是指企业授予的商业性特许经营权。
其中,政府授予的行政性特许经营权是指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享有某种业务的权力。分为:
(1)专营权,即国家垄断专卖品的经营权。由法律确认以达到调解消费秩序、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
(2)生产许可证,是由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确认企业具有生产某项产品的资格,文化企业中的图书出版业具有类似的特点,进入门槛较高,需要国家的审批。
(3)进出口许可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准许企业从事特定商品进口或出口的特许证书。
(4)资源型开采特许权,拥有此类特许权的主体可以开采存在于自然中的对人类有用的天然物质财富。
企业许可商业性特许经营是指一家企业有限期或永久使用授予方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等专有权利。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定义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它分为:
(1)独占许可。指特许人在授予受许人独占权利后,不得与第三方就同一内容签立合同,否则自己也丧失经营权利。
(2)独家许可。类似独占许可,但是没有独占许可约束条件强,特许人仍旧可以自主经营。
(3)普通许可。约束性更低,自己享有经营权利,而且还可以与他人继续签订合同。
文化产业中,相比商业性特许经营权,更多的是涉及政府作为颁发主体的特许经营权。例如,出版业的企业只有得到出版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是一种许可证的特许经营;影视作品拍摄、发行必须获得拍摄许可和发行许可,也是政府性的特许经营权;红色景区的经营也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开办IPTV业务,需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ICP证和移动增值业务许可证四证齐全。
因此,对文化企业特许经营权进行评估主要是对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的评估。评估方法也要选择适于此种类型的方法。
2.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影响因素
特许经营权是特殊的权利性无形资产,其价值形成不能以简单的劳动价值论来说明,而应深入分析特许经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首先是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对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行业要保持比较明显的发展优势,不但需要政策给予足够的支持,也依赖于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保护。政府为避免此行业无序扩张和大量各种类型的企业盲目挤入争夺市场及资源,破坏该行业良性发展的格局,便采取准入制度,选择符合经营条件的有实力的企业进入,特许他们承担该行业内的各项经营职能。拥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继了该行业的优势,创造出比其他企业更为优秀的经营业绩,这一优秀的业绩就是行业优势的价值转换,该价值转换也就形成了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的价值。
其次是垄断经营的超额收益。政府对国家控制行业的企业采取价格扶持政策,业内垄断企业便很容易获取较为高额的垄断利润。我国现阶段的自然资源开发、铁路等公共设施开发便属此种情况。企业所获取的高额垄断收益实质上是特别权利带来的,因而应归入相应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价值中。
最后是风险回报。政府对某些可能存在圈套风险的新生行业往往采取偏保守的政策,即试点,防止大量企业盲目进入、遭受巨额风险损失。试点区的企业一般具备较雄厚的经济实力、较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作为高风险的回报,这类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得到国家给予的多项优惠政策和扶持,只要经营得当,风险控制得力,其收益可能会远远高于其他行业的一般企业。如现阶段我国大力扶持动漫产业,相关企业如果把握好机遇,会有很可观的前景。
3.文化企业特许经营权评估方法
特许经营权的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与成本-收益法,市场法主要涉及牌照的评估,而文化企业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主要集中于政府对特定产业的门槛许可以及商业特许经营权的认定,市场成熟度没有其他行业高,因此市场法不太适用;成本-收益法是在收益法的基础上加上获取许可证的成本,本质上还是以收益法为基础。
因此,对于文化企业来说,收益法是最合适的评估特许经营权的方法。根据转让、招商、联营、入股、融资等目的不同,可用收益提成、贴现现金流、剩余法来操作。其中,收益或者现金流都可以从报表中确定,年限根据特许权给予方拟定的合同确定,折现率根据WACC或CAPM确定。从文化企业的角度来看,贴现现金流法是最合适的方法。
贴现现金流法利用货币时间贴现的基本原理,将企业未来现金流通过贴现来获得特许权的价值,依前文所述,文化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大多涉及行政性特许经营,带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质,因此,获得政府部门批复的企业会因获得某产品的经营资格得到一定的收益,类似烟草类特许经营权,由于特许经营权的这种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将获得经营机会所得到的收益提成出一部分作为特许经营的收益,并依此来实现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其公式为:
式中,NCF是企业经营与特许经营相关业务的未来现金流,出版业务用企业整体图书出版作为现金流净值,影视业根据相关作品的现金流收益进行确定核算。其他参数确定同前,α是特许经营的提成率,可由层次分析或经验法确定,年限根据特许权给予方拟定的合同确定,折现率根据WACC或CAPM确定。
(五)收益法折现率参数确定新进展
通过上文,可以发现收益法在文化企业各类无形资产评估中都大有作为,而该种方法的折现率确定则比较困难,上文所述CAPM、WACC方案都会与实际值产生一定的偏离,造成估值影响。
我国进行相关评估可以借鉴Ibbotson扩展方法,这种方法在美国应用得比较广泛,表示一种通过附加或扩展各种风险报酬从而得到总的风险折现率的计算方法。Ibbotson扩展方法在系统性风险之外,还考虑了非系统性风险。在该方法中,目标公司的折现率等于无风险报酬率再加上三种风险报酬率:股权风险报酬率、公司规模报酬率和公司特有风险报酬率。即:
R = Rf +β(Rm -Rf)+Rs +Rc
其中:R是目标公司的折现率;Rf是无风险报酬率;β是系统性风险系数;Rm是市场平均报酬率;β(Rm-Rf)是股权风险报酬率;Rs是公司规模报酬率;Rc是公司特有风险报酬率。
该种方法适合上市与非上市公司使用,应用范围很广,对评估师的专业素质要求也比较高,需要评估师准确地评估目标公司特有风险,还要考虑财务杠杆、收益的稳定性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对我国评估师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