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村研究报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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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完善北京市外来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的对策建议

北京市要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目标,应将农民工全面、平等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不应有任何政策制度上的歧视。

(一)不断完善外来农民工平等就业政策

首先,在就业政策方面,需改变对外地农民工的“用人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民权利,从促进和帮助外地农民工更好就业、提高收入的角度逐步完善针对外地农民工的就业政策,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率。

其次,在就业服务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网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化手段,动态掌握农民工就业信息,促进农民工就业培训制度化;二是充分利用社会现有教育资源,委托具有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三是引进和培育高等技术人才、稀缺岗位人才,在对高端人才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挥人才示范效应,进而带动农民工素质的整体提高;四是加大公共财政用于农民工培训的比例,将农民工培训全面纳入城镇职工培训体系。

最后,在提供农民工就业信息服务上,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就业信息的渠道,建立健全农民工求职信息系统,并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职业中介园区,引导农民工合理流动。二是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既要为农民工从事非正规就业做好服务工作,又要加强对非正规就业用人单位和雇主的管理和监督,运用行政、法律手段规范劳资关系,杜绝针对农民工的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要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普遍做法,全方位保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三是推行和完善新型劳务用人机制,引导和规范农民工与企业的双向自主选择权。

(二)将农民工平等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跨省转移接续

首先,目前由于社会保险没有实现全国统筹,在跨省转移接续不顺畅的前提下,农民工群体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工参保意愿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空间大。要提高外地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率,决定性前提是实现社会保险的跨省转移接续、全国统筹。据此,中央政府要积极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尽快从全国层面统筹谋划,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行统一收缴、管理、运营、结算和发放,使各省市、城乡间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顺畅有序;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中央财政要对全国跨省级行政区流动迁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给予相应补贴,减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

其次,北京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全面实现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参与社会保险权利。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加大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力度,扩大“三险一金”覆盖范围,继续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努力,逐步提高缴费标准;积极探讨建立失业保险的城乡统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三)将外来农民工平等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障体系中起“兜底”作用。外来农民工属于社会中下阶层群体,他们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职业病发生率都较高,且大部分属于非正规就业,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弱势地位使其极容易陷于贫困,因此对社会救济有着迫切需要。

北京市不能漠视或故意忽视外来农民工的这一重要需求,而应正视问题并解决之。第一步应通过部门联动,排查确定处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外来农民工的数量、人口学特征、需求。在摸底排查结束后,可根据农民工数量、特征、需求,从外来农民工急需的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着手,按照“先专项,后低保”的原则,分群体、分步骤、分阶段地将稳定就业的外来农民工纳入北京市社会救助体系,为外来农民工提供有效率的“兜底”保障,以保障农民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首先,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政策应以公平为首要的价值目标,农民工子女应与北京孩子享受平等的就学机会和资源,就学的自主选择权需掌握在学生和家长手里,而非学校手里。

其次,加快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升农民工子女就学的公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包括资金投入、硬件设施和教师配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同时也要重视农民工子女就学等软环境的营造。农民工子女一般集中在城乡结合部的公办学校中,对于这些学校必须增加市一级的财政投入,帮助其达到城市学校的标准化水平。在师资方面,应通过提高待遇等方式吸引优秀教师,实行教师在城乡学校之间的正常轮岗交流。

最后,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要降低民办学校的办学门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多种形式的民办学校,包括社区学校、教会学校、打工子弟学校等,以接纳更多的农民工子女上学,不断提升这类学校的教育能力,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民办学校的正常发展。

要适应城市化和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从维护公民受教育权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子女学前教育问题,规范私立幼儿园的办学标准,严把办学质量关。探索进行农民工子女参加北京市中考、高考的制度改革。北京不应建立一座特大的特权城市,而应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更加体现包容性的现代文明城市。“北京精神”中的“包容”,需要具体的政策制度来体现。

(五)将农民工平等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为农民工提供基本而有体面的住房保障,是政府保障农民工居住权的重要职责。要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必须将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作为城镇住房政策的重中之重。

首先,逐步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要从根本上转变公租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明确将农民工作为公租房保障的主要对象。对于无住房的本地农民工和在北京市稳定就业的外地农民工,只要签订正式劳动就业合同,就可以申请公租房,给予市民同等待遇。

鉴于农民工聚居区以城乡结合部为主,应当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租赁住房的试点工作,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创新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方式,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加强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投资形式上可借鉴浙江省公租房建设经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尤其是引导用工单位、村集体等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出台鼓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统一纳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优先向出资用工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同时要在农民工聚居的公租房区域按照实际需求和健康标准建设生活服务配套设施,以达到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其次,应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其中。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所有正式用人单位,都必须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

最后,规范农民工住房租赁市场,为农民工平等提供住房补贴。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起的是托底作用,对于北京市400万农民工来说,绝大部分人住房问题的解决靠的是租赁市场。目前北京市的租赁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农民工租住房屋往往环境恶劣、安全性差。有关部门应大力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试点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将业务对象限定为农民工群体,业务内容以农村富余房屋集体出租、单位闲置房屋低价出租为主。同时,要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住房补贴政策体系,使农民工与其他城镇职工一样公平享受住房政策补贴。

执笔人:张英洪 刘妮娜 赵金望 齐振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