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说明
前文对既有研究的爬梳已部分表露了本项研究的一些初步构想,任何一项研究都需要相应的研究方法的运用,为深入客观地展开此项研究,有必要对本文所使用的基本概念、研究方法作一些说明。
一 概念界说
1.喀什
喀什有喀什市和喀什地区之分。新疆当地一般提到喀什时,指的是“全喀什”,即喀什地区,下辖1市11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伽师县、莎车县、泽普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巴楚县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本书所言喀什即指喀什地区。
2.婚姻
不同的理论定义,对婚姻所涵盖的不同内容的追逐与强调,使人们对婚姻的理解和论说充满了歧义性。古今中外对婚姻定义的解说各执一词,莫衷一是,现择其要者,概述如下。
徐纪敏在《婚姻学》一书中界定,婚姻就是男女双方建立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统一基础上的两性结合。它是一种社会形式,而这种形式就形成了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广义的婚姻泛指血亲杂交以后出现的各种婚姻,包括血缘群婚、亚血缘群婚、对偶婚和个体婚。狭义的婚姻,仅指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婚。无论广义或狭义上的个体婚姻,都必须是为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律或道德观念所承认的男女两性结合。这一婚姻定义强调婚姻的法律认定或道德认定。
巫昌祯在《婚姻家庭法新论》一书中指出,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此结合所形成的特定的两性关系即为夫妻关系,又称为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由此概念可推知: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②男女两性的结合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③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作者进一步指出,有关婚姻的概念经历了不断演进变化的过程,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以宗法伦理观念为基础,认为婚姻为“人伦之始”,“夫妇之义”,其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莫斯汀把婚姻定义为:夫妻间发生神事与人事的共同关系的终身结合。在寺院法时期,更将婚姻视为“神作之合”,结婚是宣誓圣礼之一,故人不可离异。可以看出,古代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婚姻观念是以宗教神学为基础的。近代大陆法系的学者大多认同后期罗马法学家对婚姻所下的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但在现代更强调法律对婚姻的调整作用,把婚姻表述为: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结合关系。英美法系的学者对婚姻的定义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感受,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排他的自愿结合,甚至认为婚姻是指固定化的性结合单位。
丁文在《家庭学》一书中对婚姻的概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言说。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婚姻”一词常被人们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男女双方结成合法的夫妇关系,用marriage和matrimony(结婚、结合)表示;二是指男女双方结成夫妇关系的行为,用contract of marriage(结婚契约)表示。许多西方学者把婚姻理解为男女结合的契约,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男育女的契约”。显然,这种理解带有较强的商品经济意味。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婚姻”常被写作“昏姻”或“昏因”。在语源上它包含三种意思:一是指嫁娶的礼仪。如汉代郑玄在《诗郑风丰箴》中讲:“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唐代孔颖达在《礼记·婚义疏》中解释道:“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结合之际,谓是婚姻。”二是指夫妇称谓。郑玄在《礼记·经解注》中讲:“婿曰婚,妻曰姻。”孔颖达在《礼记·婚义疏》中解释道:“此据男女之身,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故婿曰婚,妻曰姻。”三是指姻亲关系。《尔雅·释亲》中讲:“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可见,我国古代的“婚姻”一词,包含很多意思。现代人多把婚姻理解为男女结合的法律形式。很多社会学书籍这样界定:“婚姻通常是指男女依照社会风俗或法律的规定所建立的夫妻关系。”
不难看出,人们对婚姻的上述认识,是历史进入文明时代后,对一夫一妻制婚姻的认识。它尚未将史前的群婚和对偶婚包括在其中,而且还搀杂着不同国家民族的不同历史文化特色。
人类的婚姻虽然纳入了自然的、生物性的成分,但是并非什么样的性关系都能成为婚姻。俄国著名的人种学家什捷别尔格认为:“不同性别的某些人之间的性关系,哪怕是经常性、有规律性的,仍不能成为婚姻的标志。性关系要成为婚姻,需要由该社会的一些人通过某种形式加以认可,使这种关系带有合法性。”谢苗诺夫也认为:“婚姻是两性关系的一定社会组织。它必须以结婚双方负有一定的为社会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凡未经社会核准的两性关系都不是婚姻,即使这种关系具有长久的性质亦一样。”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形态也不断变化。但是它无论怎样变化,都是男女性关系的社会规范形式,也就是社会借助各种手段和方式所认可的男女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根据这一理解,婚姻即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结合的社会形式。
潘晓梅《婚俗简史》一书谈及,社会人类学一般认为,所谓婚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它具有两个基本特点:①婚姻是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②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行为准则。也就是说婚姻是一种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社会风俗和法律规范化了的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
陈庆德《人类学的理论预设与建构》一书指出,当越来越多的婚姻功能和婚姻的社会后果被引入婚姻本质的理论界定中时,普遍性与相对性的问题在婚姻理论中得到了凸显。著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E. A.韦斯特马克曾对婚姻这样定义:“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因此,可以给它下这样一个定义: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互相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因民族而异,故而不能全都包括在一个通用的定义之中。不过各个民族又必然有着某些共同的东西。结婚总是意味着性交的权利:社会不仅允许夫妻之间性交,而且一般说来,甚至认为彼此都有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对方欲望的义务。但是,性交的权利,并不一定是排他的。……同时,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权的经济制度。”这里试图从普遍性的角度概括人类社会的婚姻类型,这一较为科学、准确的阐述暗示了我们婚姻既是一种自然构造,又是一种社会制度。作为自然构造,它是一种本能的产物;而作为社会制度,它对于种族和社会幸福有着极端重要的意义。进入20世纪后,在把婚姻视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元素的理论基点上,大多数人类学家聚焦于继嗣和亲属关系来阐释婚姻。默多克认为婚姻是社会所许可的男女之间性与经济的结合。婚姻必须既包括性关系又包含经济关系,只有当经济与性结合在同一种关系之下时婚姻才能成立,而这种结合也只出现在婚姻关系之中。林惠祥和费孝通都以性与婚姻的分离为基点,林惠祥从社会作用的角度把婚姻看做“人类社会用以规定两性关系的手段”和“个人生于社会中获得某种一定地位的手段”。费孝通认为:“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是确定两性关系和个人开始性生活的仪式。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性的关系。孩子虽则一定要在婚姻之内,但是这不是说孩子一定是由婚姻配偶所生出来的。婚姻的目的是在确定社会性的父亲,父与子的生物关系的要求确定本身是一种社会的规定。母子的关系里,生物性和社会性似乎是不易发生差异了。婚姻的意义,是在确立双系抚育”, “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这两种关系不能分别独立,夫妇关系以亲子关系为前提,亲子关系也以夫妇关系为必要条件。这是三角形的三边,不能短缺的”,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种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事实上,“婚姻一直因民族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由于已有的婚姻定义总是缠绕在不同的功能性阐释中,因而不能满足对不同婚姻的解说。美国的S.南达主张“站在超脱具体社会的高度上观察问题”,并认为“探讨婚姻和家庭问题的最好办法不是简单地下一个适用于各个群体的定义,而恰恰相反,应是针对性行为、育婴、劳动分工和权利义务等等这些社会的基本要求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考察研究,探讨其在不同社会如何得到合理化,正统化”。埃德蒙·利奇也强调婚姻形式的分歧性,并着重婚姻涉及的各种因素,如性、经济、法律、政治等,并认为追求普同的定义注定要徒劳无功的。
从性以及性关系或性行为出发,诸多的婚姻解说对不同要素的涉及,几乎包容了社会存在的所有层面,并以其对这些不同要素的强调重点,形成差异性解释。而在其所涉及的所有要素中,“性”是唯一不会缺失或始终在场的要素。由此可见,性以及性关系或性行为是婚姻的中心事实,是婚姻的核心指向。在此意义上,婚姻的本质在于,它是对人类性行为的制度性规范。
概观不同学者对婚姻的种种界说,基于田野调查,笔者倾向于以费孝通对婚姻的定义为参照。因此,本书所谓婚姻,是维吾尔族村落社会和法律所认可的男女性关系的结合,其核心指向是以夫妇和亲子为基本三角而建立家庭。
3.婚姻暴力
在国外的研究中,学者们通常喜欢使用“家庭暴力”这一术语。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有很多,最常见的定义是: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如夫妻、同居伴侣等)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所谓暴力行为,指的是会引起害怕、恐惧、不安全感、冲突等后果的行为。
而在华人社会的研究中,常常将家庭暴力扩展到所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通常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暴力的受害者来看,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①配偶暴力或婚姻暴力。指配偶一方遭受另一方的语言、身体和性暴力伤害。在这种暴力行为中,大部分受害者是女性,少数受害者是男性。②儿童暴力。儿童的父母或家庭成员对儿童施加身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忽视,导致儿童的健康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③老人暴力。指引起家庭中老人生理和心理伤害、恐惧和不安的言行,如殴打、恐吓、拒绝赡养或照顾不当等。④手足暴力。指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引起生理和心理伤害的言行,包括殴打、恐吓、性攻击等。
从形式上来看,华人学者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夫妻之间的虐待,还包括子女对父母或祖父母的虐待、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对子女的虐待,同时还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虐待。而夫妻(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只是家庭暴力的一种。
根据有关资料,婚姻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女性。女性主义者大多认同一种较宽泛的描述,即把凡是伤害妇女或使她们处于屈从地位的行为甚至不作为,都看成对妇女的暴力,如女性的贫困,营养不良,不能平等地享有健康服务、受教育或参与决策的权利,被剥夺财产或继承权,讥讽、谩骂、诽谤女性等精神虐待等。国内有学者提出“隐性暴力”的概念,即把对生女孩妇女的歧视,如产后营养差、休息少、被指桑骂槐等间接伤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为视为“隐性暴力”。也有一些研究者将喜新厌旧、经济限制、无端猜忌,甚至把唠叨、沉默不语、视若无人也视为暴力,并认为这是深层次的暴力。徐安琪认为,婚姻暴力指的是婚姻当事人对配偶实施身体(包括性)的伤害行为,其中主要是男性凭借体力和社会资源的优势殴打、折磨、囚禁、杀害妻子、强迫性交以及进行性虐待、毁容等,也包括恐吓杀害、强行剥夺自由等对妻子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潜在暴力行为。需要说明的是,“潜在暴力”的概念和一些学者所界定的“隐性暴力”有本质的区别,因为这种恐吓或强行剥夺自由直接威胁他方的人身安全,使妻子处于生命危险之中,而“隐性暴力”则是对妻子的一种心理伤害、精神虐待,尚未构成暴力倾向。
本研究采用婚姻暴力这个概念,主要指妻子遭受丈夫的施暴行为,如谩骂、“虐妻”或“打老婆”等。这些行为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4.性别与社会性别
性别(sex),称之为“自然性别”或“生理性别”,常常是指解剖学意义上的男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不同生理结构的“男人”(male)或“女人”(female)。社会性别(gender)不是指生理上的、自然的性别差异,而是指社会结构和意识中存在的性别差异,是指不同文化赋予男女不同的社会角色、行为准则、表现形式及象征意义等。正如美国历史学家琼·W.斯科特(Joan W. Scott)所定义的:“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的构成要素,是表示权力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社会性别不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社会文化发展形成的对男女差异的理解,以及在社会文化中形成的属于女性或男性的群体特征和行为方式。有时为了简便,社会性别(gender)也称为性别。
二 研究方法
1.近距离的民族志研究
民族志是对特定的当代民族文化的系统性描述,通常通过田野调查来完成。一般来说,民族志是指田野地点中的参与式调查研究工作以及反映这些工作的相关文本。
阎云翔颇有洞见地指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研究农民私人生活的最佳途径之一便是近距离参与式的民族志深度描写研究,因为这样可以使得研究者进入研究对象在当地生活的道德体验过程。在医学心理人类学中开始的以个人为中心的近距离民族志研究已经开始影响到相关的领域。个人中心的民族志研究主要着眼于个人以及个人的心理与主观体验如何形成了社会与文化程序,以及个人的心理与体验如何受那些程序的影响。在个人中心的民族志里有三类研究方法:强调个人主观经验的叙述、就研究对象的行为以及利害关系进行参与观察,以及对深藏不露的生活体验所作的类似于将心比心式的诠释。在某种意义上,采纳近距离的民族志研究是向传统的回归,也是传统上基于特定地点的某个社区进行长期而仔细的田野作业之后,对日常生活作出详尽描述的民族志。与传统方法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当代研究主要着眼于个人体验以及个人的主体性,而不是社会结构与文化规范。”有鉴于此,近距离的民族志研究,亦为本研究认同和采用的研究方法之一。因为,“无论我们对一个人的生活经历了解得有多么详细,如果不问他们自己,我们永远也无法确切知道这个人是如何体验某个事件的。”
2.女性主义的口述史方法
女性主义认识论以具体生活经验为本,拒绝以抽象艰涩的理论与数据吞噬生活实践;女性主义方法学侧重开放与双向互动的深入访问,拒绝一味收采抽象数据而漠视背后有血有肉的生活体验。女性主义方法学的目标是让被研究者发出自己的声音,打破过去主(研究者)客(述说者)对立居高临下的精英霸权,让述说者在研究过程中最终得到力量与发言权,彻底改变研究者以客观主体自居并驾驭述说者及研究过程的“上下”“主客”二元权力模式。针对主流学术体制的性别盲点,女性主义方法学坚持让被研究者作为主体,以改善被研究者的生活素质为研究的终极目标,以壮大弱势族群并尊重主体声音为研究者的使命,以落实两性平等互重为研究过程的基本原则。
口述史(oral history)是“对有关某些个体之过去的口述证词的记录与解释”。这表明了口述史研究的双重任务——“记录”与“解释”。还有研究者对口述史的定义是:“口述史是通过对当事人的面对面的访谈来重构历史。”20世纪60年代的人类学写作,无论民族志的作者是男性还是女性,似乎仅仅只有男人的声音出现,女人是“沉默的”,作为一个实实在在的存在被抹杀了。女性的行为应当受到关注,可是她们“在整个分析中消失了,或者更准确一点说,她们受到努尔人的牛一样的待遇,只会被观察而不会说”。
女性主义的口述史,就是让女性发出自己的声音。将民族志与口述史研究的内涵加以对比,不难发现,二者具有共同的双重使命:“描述(或记录)”与“理论分析”。格尔茨曾言:“理论的作用就是提供一种语言”,以此更深入、更透彻、更明晰地言说和阐释过去的、异域的、原始人的、普通人的,最终是现在的、未来的、现代人/文明人的生活。与文献资料不同,口述资料,不光受访对象有声音,可以与同一对象反复对话,而且还可以就同一主题与不同对象重复对话,反复验证结论,不断地去伪存真,去芜存菁,因而使得研究结论越来越趋向客观、真实。作为女性主义研究的具体方法之一,口述史方法可以在了解事实和行为的同时,深入把握被调查者的情感世界,从而抛弃那些貌似客观的研究,并且在研究的过程中使女性从单纯的客体变成研究的主体。在研究过程中,适当采用女性主义的口述史方法,也有助于从个人生活史或生命史(life histories)的回顾式叙述,了解报道人的早期经历以及报道人的当下生活。可以用以描述当事人如何处理事件,从中了解当地人的生活经验,并用当事人的观点去诠释这些经验。
尽管口述史的方法在社会学界处于边缘地位,但是,女性主义者却把它看成一种收集女性资料的很有效方法。女性主义偏爱口述史方法的原因有:①为了发展女性主义的理论;②为了表示对他人的尊重;③为了让人们通过这种叙述听到那些在某一社会中被大多数人忽视的人们的声音;④有助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的理解和沟通;⑤能够揭示出某些事件在女人眼中的意义。
3.女性人类学的研究方法
本研究还使用女性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女性人类学(即女性主义人类学)是将女性主义研究理论(feminist theory)与人类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弥补传统人类学研究和女性主义研究理论的不足和偏颇。作为文化人类学的一个分支,女性人类学既有一套专门的理论,也是研究其他学科的视角。女性人类学认为并非只存在一种真理,不承认有一种权威的、处于核心地位的声音,提倡“尊重观点的多元”,力图通过“对人和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对女性和社会关系的理解,以达到对文化的理解”。
女性人类学在女性研究中十分注意运用定性分析法。参与观察、主位研究与客位研究相结合、个案研究等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方法都被借鉴进来。主位(emic)、客位(etic)是人类学研究中对于文化表现的不同理解角度。主位研究是指研究者不凭自己的主观认识,尽可能从当地人的视角去理解文化,通过听取当地提供情况的人即报道人所反映的当地人对事物的认识和观点进行整理和分析的研究方法。主位研究要求研究者对研究对象有深入的了解,熟悉他们的知识体系、分类系统,明了他们的概念、话语及意义,通过深入的参与观察,尽量像本地人那样去思考和行动。客位研究是研究者以文化外来观察者的角度来理解文化,以科学家的标准对其行为的原因和结果进行解释,用比较的和历史的观点看待民族志提供的材料。现在多数人类学家认为调查和记录应以主位为主,因为主位的看法有些即使不符合科学,毕竟反映了当地人的思想和宇宙观。这种思想和宇宙观又会影响他们的行为。主位和客位的研究方法是人类学家为了更好地、更全面地理解不同文化体系而创造出来的独特的研究方法。女性主义民族志研究主张女人类学家以女性的视角进入所研究的文化中解读女性,并参与观察,通过大量的个案,真实地表现女性的生活面貌和观点意识,真实地反映所研究社会中的女性文化,等等。女人类学家丽拉·艾布-庐古德认为,女性主义民族志“所表达的声音应该是一位女民族志工作者倾听到的其他妇女的各种声音。我通过阅读有关妇女与写作关系研究的资料来坚定自己的信心。我希望以一种不是主导的方式来写作,写日常生活,写妇女对她们的社会和生活的看法,写彼此相关联的个人;研究个体,而不是一般化;以对研究对象的关心和同情而不是疏远的态度来写作,要参与,不要把自己置之于外”。人类学的传统研究方法之一“比较分析法”,也是女性人类学所使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女性人类学研究方法的应用,一如亨瑞塔·摩尔所言,就是“成功地把女性带回到了人类学研究人类社会的整个画面里来”。
4.田野调查
田野调查俗称“实地调查”或“实地工作”。在西方民族学中,民族学实地调查被通称为人类学田野工作(anthropological fieldwork)。英国人类学家塞利格曼曾声称:“田野调查工作之于人类学就如殉道者的血之于教堂一样。”实地调查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基础,也是民族学/人类学研究最主要、最基本的方法,是获取研究资料的最基本途径。可靠的民族志资料需要通过一定的人类学田野调查程序和方法获得。马林诺斯基提供了能够获得当地人观点的三种方法:描述社会规则;增加日常生活的个案;阐释当地人的观点。田野调查的首要目的是发现社会规则,并将它们从杂乱的社会生活中分离出来,提炼出所研究社会的文化框架。然而,这个过程只有系统地观察和访谈,广泛收集事实和具体资料才能获得。因此,这项研究是建立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收集研究对象的第一手资料。
我的田野调查分两次完成。第一次是2007年5~6月,第二次是2008年7~9月,两次田野调查历时5个月。
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基础上,2007年5月,笔者前往南疆喀什进行了前期田野调查,用了2个月的时间走访了51位维吾尔族妇女,部分维吾尔族男性,区、市、县、乡的有关部门,并查阅了区、市、县志等相关资料,在对喀什维吾尔族妇女基本情况全面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维吾尔族妇女婚姻家庭”专题调查,收集到了宝贵的田野资料。这次田野调查,我与喀什部分维吾尔族妇女结识并建立了友谊,对喀什的基本情况和维吾尔族妇女婚姻状况有了切身的了解。受访妇女涉及四个层次,以1个村庄、1个乡镇、1个县城、1个城市(喀什市)为个案,城市受访者占被采访女性的38%,县城、乡镇占25%,村落占37%,县城和乡镇作为市区和农区的中间地带,选取的比例相对较低。农区女性以传统文化较为浓厚的维吾尔族村落——喀什疏附县阿村为主,市区女性以喀什市为主。农区女性主要为农民和少数农商兼营者等;市区女性主要为家庭主妇、商人、教师、公务员、个体户、雇员、下岗职工及其他,其中家庭主妇占市区被采访女性的56.8%。喀什市80%左右的维吾尔族女性为家庭主妇,这是喀什的一大特色。
在第一次田野调查后,通过城乡对比,并结合已有研究——新疆维吾尔族离婚率很高并且主要体现在南疆农村的事实,笔者将喀什乡村确定为田野点。这也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缘起所在。
2008年7~9月,我再次前往喀什,将田野点最终确定为一个村落——阿村——已进行过前期调查的维吾尔族村落,深入进行了第二个阶段的田野调查。返回后,进入全面的资料整理、分析、撰写阶段,同时结合田野资料对论文提纲和结构进行了修正。个案研究或者说在村落里进行研究对整体研究有一定局限性,但它对后者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民族学史上经典田野研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笔者以阿村为个案,这既是充分运用民族学/人类学田野调查方法收集第一手资料的需要,也是深入研究的一种可取路径。
为了保证调查材料和研究成果的质量,我的田野工作以参与观察和访谈为主,问卷调查为辅。参与观察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提高从田野工作中所收集资料的质量;二是提高民族志的解释力。为了更集中和系统地了解研究对象的观念和想法,一系列相应的访谈是不可或缺的,我采用的主要是深度访谈和半结构性访谈。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研究所涉及的领域基本上是个人生活史,隐私性很强,通过详细的社区妇女婚姻生活史个案来体现,选择一定数量的已婚女性进行访谈研究,并且选择一定数量未婚女性做对比,以加深对妇女婚姻诸多层面的了解和理解。此外,通过必要的问卷调查如主观抽样等弥补其他方法不能获得的信息,以进一步充实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如弗雷泽所说:“我确信,一切理论都是暂时的,惟有事实的总汇才具有永久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