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美国文化外交概述
第一节 美国文化外交的发起
一 文化外交的概念及其演变
(一)文化外交思想源于文化关系
国与国、洲与洲之间的文化关系要远远早于文化外交关系,并且其内涵比文化外交更加丰富,形式也更加多样。根据法国国际事务专家路易·多洛(Louis Dollot)的说法,文化外交的思想源于文化关系的演变,而文化关系的最直接体现就是文化交流。早期文化交流的主体多为商人和旅行家,这种交流的性质具有自发性强和规模小的特点,并不具备外交的功能。因此,文化外交思想源于文化关系,但文化外交“高”于文化关系。所谓“高”,就是指文化外交具有文化关系不具备的外交功能,即主体、客体、执行者以及目标等基本元素。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文化外交更加突出政府作为行为主体在对外文化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文化就是通过早期人们的生活交往、物质交换以及迁徙等各种途径向外扩散的。文化交流发生于两个或者多个文化源差异显著的关系之间。文化交流促进各民族、国家之间互通有无,增进文化的发展与融合。没有文化差异,没有因文化差异产生的势差,就不会很好地进行文化交流。同时,各个文化主体须具有自身的文化独特性,并且尊重对方,这样的文化交流才是有积极意义的。文化入侵、霸权文化、强势文化等并非文化交流的本义所在。
文化外交就孕育于这种民间文化交流之中。从词的含义来讲,文化外交比文化关系的内涵要窄。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文化外交着重突出政府在对外文化关系中所起的作用。文化外交有两层意思:一是政府为许可、促进或限制文化交流而与其他国家协商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协定,例如政府间召开的有关会议、协商洽谈文化协定、交流项目等;二是有关政府机构执行、实施文化协定及其所从事的文化关系方面的活动。而文化关系的含义要广泛得多,它既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民间文化交流,也包括政府所从事的文化外交。文化外交在国际文化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文化关系需要充分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源及国际协定所带来的有利条件。可以说,文化外交是一国政府所从事的对外文化关系的总和,或者说,是以主权国家为主体、对外行使主权的官方文化关系。因而,文化外交源于文化关系,又“高”于文化关系。
(二)文化外交的产生
早在古希腊和波斯王国时期人们就曾利用文化作为战争的一种辅助手段。罗马帝国时期特别重视文化在对外扩张中的重要作用,强有力的文化联系,成为维系罗马帝国统一的重要纽带。与此同时,在世界各地,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比比皆是。比如在中国,著名的唐朝高僧玄奘西游印度、明朝郑和下西洋等,都是早期文化交流的重要体现。玄奘带着佛经回到长安时受到唐太宗的召见;郑和下西洋是奉朝廷之命与亚洲各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建立了友好关系。
在近代,法国成立了“法兰西(语言)同盟”,意大利成立了“但丁·阿里盖利协会”,其他国家也成立了类似的协会。此外,还建立了一定数量的教育机构。比如,1875年在贝鲁特——世界上唯一有四所大学的城市,其中一所属黎巴嫩,三所属外国——出现了圣约瑟夫大学。这种在外交关系中插入智力的交流和民族文化的传播的方法,其益处已经得到公认。至此,一种文化的自发影响已经不够,需要得到鼓励并且在必要时加以引导。正如国家机关越来越多地安排国民的文化生活并为此建立适当的机关(文化部或文化事务部、文化馆、剧院、文化博物馆等设施)一样,它们也想在国外保证一种文化影响。因而,国家按照一定的规格设置不同级别的文化关系机构,拨出款项,挑选人员,达成国际协议。今天,不同文化的人民之间的接触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文化政策被看作是可以赢利的投资。
进入19世纪之后,随着欧洲民族国家体系逐步建立,国际文化交流开始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强力推动。“文化交流逐渐采取了新的形式:对思想和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进行交流,在这方面,公共权力打算至少像对产品和商品的贸易那样行使控制权。”文化交流被纳入外交领域始于20世纪初:由于文化交流广泛扩及思想领域、文学艺术领域和科学技术领域,国家政府对文化交流开始实施管理和控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1920年法国外交部率先将“学校和作品办公室”改成“作品处”,隶属于“政治事务司”。20世纪30年代,意大利、西班牙、德国、日本、英国、瑞士等国家都建立了全国性的文化机构。苏联在1925年建立了对外文化协会。国联设有“国际智力合作委员会”和“国际智力合作协会”(1925年在巴黎成立),国际文化关系也由此逐渐成形,但当时的范围仅限于欧洲、美洲,以及地中海一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文化交流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开始发展。各国建立的文化教育机构和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促进了各民族文化的交往和国际文化的交流。
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进行,直接刺激了文化外交的兴起。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开展文化外交的国家。此后,国家开始运用创造性表达、交换理念和信息,以及增进相互理解等文化手段推进其对外政策的实施。法国文化的影响在地中海、东南亚、非洲等地仍然很强劲。随后,西班牙、英国、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加入了文化外交的行列。
此外,拉伯雷、杜贝莱、培根、笛卡儿、莱布尼茨、伏尔泰、狄德罗、格林、富兰克林、杰弗逊、约瑟夫·德·梅斯特尔等人,作为人文主义的使者,奉命在国外担任外交官,受到君主的接待并在君主身边冲任尚未定型的文化参赞或文化专员。这些外交官虽未被任命为“文化参赞”或“文化专员”,但事实上,他们已经开始扮演着“文化参赞”或“文化专员”的角色,承担起了某种意义上的“文化外交”的功能。
总之,无论在机构建设上,还是人员配备上,这些行为均为文化外交的开始打下了基础。
(三)文化外交的概念
1.文化外交的定义
谈到文化外交,必不可少地要谈到文化和外交的定义。“文化”通常很难定义。它可以指美术、不同的艺术作品、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化”也有人类学的意义,即是意义、信念、价值和传统等符号世界的基础,通过语言、艺术、宗教和传说等表达出来。因此,它在人类发展、认知、个人习惯和社区的复杂框架中扮演基本角色。有的学者也认为文化包含人类的一定成就,包括抽象性的产品,比如价值体系。我国学者认为:文化实际上在观念、制度、习俗、器物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结构上也可分为内核、中间层和表层三个层次。内核实际上就是文化的最深层,主要包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世界观、精神信仰、民族身份等,也就是所说的体现观念、精神和心理层面文化的认知体系,其中价值观念最为重要,也是文化中最稳定、最不易改变的部分;中间层是指作为制度、规则、习俗和社会关系的文化,主要包括法律条文、规章制度、风俗习惯、生产方式、行为礼仪、语言文字等,中间层的文化是文化内核的外在反映和具体体现,一般也比较稳定,不易发生改变;表层主要是指作为器物的文化和大众文化,反映的是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样式,包括饮食服装、居住条件、交通手段、劳动(工作)器具、工艺技术、影视音乐、文化产业等物化的文化现象。作为器物的文化是中层文化和内核文化的反映,也是文化体系中最活跃、最不稳定的部分,是与其他文化接触和交流最多、最频繁的部分。总而言之,无论文化是在人类学意义上、价值体系上,还是分为内核、中间层和表层,它均是通过符号获得和传递的。其中有些部分是容易获得和传递的,而有些部分是根深蒂固的,从而难以获得和传递。因此文化的定义可为:人类思想过程的集结,以此可以区别一组或一类人与另一组或一类人。
外交是一个过程,它包括清楚的目标、和目标有关的外部因素、实现预定目标的国家能力、战略性成果的发展、实施、评估和战略控制。首先,外交通过沟通、谈判、订立协议等和平方式来解决国家间的冲突,避免了通过武力的实际使用给人类带来的物质和人员损失。其次,外加一般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外交官的行为要符合相关国际法和驻在国国内法的规定,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进行,避免了谍报活动可能带来的国际敌意和冲突。在此,外交主要是智力和技巧的运用。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家间利益矛盾,外交通过发挥外交人员的智慧和技巧来寻找共同利益的基础,确立调节国家间利益矛盾的解决方案。最后,外交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纵观人类外交的历史,外交在处理国家间关系中的地位已经获得了极大的提升,得到了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人类历史总体上不断进步的趋势。本质上讲,外交是有关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环境和情势下的策略。根据这点,外交可以被定义为由一个国家的政策制定者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以面对其他国家或国际机构,从而实现所谓的国家利益。
文化的多种定义使得文化外交的定义也变得有争议。美国政治学家米尔顿·卡明斯(Milton Cummings)对文化外交定义为:“在国家间及其民众间为促进相互理解而进行的思想、信息、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交流。但是当一个国家专注于促进其民族语言、解释其国家政策或观点以及向他国 ‘讲述它的故事’的时候,‘文化外交’更多的是单向的而不是双向的交流。”美国国务院教育与文化事务局在其报告中对文化外交的定义是“公共外交的关键,在文化交流活动中使得国家的思想自身得到很好表达的一种方式”。
文化外交是和政府在国家外交政策领域的行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以目标为外国政府或公众而进行的各个项目为基础的。公众通过参与文化活动、了解其他国家的语言、传统和风俗等,从而在思想上受到影响。现代文化外交关注的是国家之间思想与文化产品的交流。它的一个目标就是展现有趣的生活形态,以此对其他国家产生吸引。所有的相关活动都是为了促进国与国之间的相互理解,而最终实现国家间的共同合作。英国比较早地开始重视文化外交,1935年3月20日,在伦敦《泰晤士时报》(The Times)刊登英国文化委员会(British Council)成立公告时曾对文化外交的功能进行了阐述:致力于推进海外世界对英国语言、文学、艺术、音乐、科学、教育体制和我们国民生活其他方面的了解,从而增进海外世界对英国的好感、保持彼此之间密切的关系。英国前退休外交官J. M.米切尔(J. M. Mitchell),利用曾在英国文化委员会从事文化外交的经历,于1986年出版专著《国际文化关系》(International Cultural Relations),该书定义文化外交为文化在国际协会中的介入,是文化运用于对国家政治外交和经济外交的直接支持。按照J. M.米切尔的定义,他所谓的文化外交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为许可、促进或者限制文化交流而与其他国家协商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协定,例如:政府间召开的会议、协商洽谈文化协定、交流项目等;二是有关国际机构执行、实施文化协定及其所从事的文化关系方面的活动。中国文化部副部长孟晓驷定义文化外交为:围绕国家对外关系的工作格局与部属,为达到特定的目的,以文化表现形式为载体或手段,在特定时期、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国家或国际公关活动;并分析指出,某项活动是否属于文化外交的范畴,可以用四条标准衡量:(1)是否具有明确的外交目的;(2)实施主体是否是官方或受其支持与鼓励;(3)是否在特殊的时间针对特殊的对象;(4)是否通过文化表现形式开展。要全面准确定义文化外交,必须包括外交的主体与客体、目标与意义,以及手段与途径。那么文化外交可以定义为: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通过教育文化项目交流、人员往来、艺术表演与展示,以及文化产品贸易等手段为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相互理解与信任,构建和提升本国国际形象与软实力的一种有效外交形式,是外交领域中继政治、经济之后的第三支柱。
因此,本书认为,文化外交可以定义为由国家政府发起、支持或资助,并通过有关文化和思想的交流达成包括人类共性在内的共同价值观,以在短期目标内实现国家间的相互理解,在中期目标内改善国家形象、为国家利益服务,而最终目标是满足国际利益、实现世界的和谐发展。
2.文化外交与公共外交的关系
当谈到文化外交的定义时,需要谈及公共外交的概念。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共外交的定义众说纷纭,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公认的定义。美国南加州大学公共外交研究中心教授尼古拉斯·卡尔(Nicholas Cull)在其著作《冷战和美国新闻署:美国的对外宣传和公共外交1945-1989》中对公共外交的定义为:为促进美国的国家利益而采取的以理解、通知、使参与并影响国际公众的行动。公共外交的要素包括倾听、主张、文化外交、沟通外交和国际广播。此外,公共外交的定义还有:为全球公众间不由个别国家资助的互动集合。当前数字技术和社交网络的发展和可入性,例如脸谱(Facebook)、推特(Twitter)和第二生命(Second Life),改变了由非政府资助的公共外交的发展空间。因此,个人、非政府组织、国际商业联合会、跨国公司、文化和艺术组织,以及公共外交的非政府实践者都可以在没有政府的支持和批准下被横向地连接在一起。美国信息机构校友联合会(the United States Information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USIAA)认为“公共外交”于1965年由塔夫茨大学弗莱彻法律和外交学院主任埃德蒙德·古利恩(Edmund Gullion)首次使用。古利恩在弗莱彻的爱德华·默罗(Edward R. Murrow)公共外交中心发行的一本小册子上是这样描述公共外交的:公共外交是有关外交政策形成和执行对公众态度的影响。它包含传统外交意义之上的国际关系的维度;其他国家公众意见的促进;私人组织的介入及一国在另一国的利益;外交事务的报告和它对外交政策的影响;以交流为业的人群间的沟通,如外交官和国外记者;跨文化交流的过程;等。1997年6月,美国信息机构并入国务院的计划组(Planning Group)并提供了它的公共外交定义,它强调的是把外交政策传递给外国公众:“公共外交寻求通过理解、告知并影响外国公众而促进美国国家利益。”美国1987年的《国际关系术语词典》对公共外交的定义是:“公共外交指政府资助的项目,旨在告知并影响其他国家的公众意见;它的主要工具是出版物、电影、文化交流、广播和电视。”根据南加州大学公共外交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公共外交的定义在当前已经得到了扩展,“研究已经从流行文化到时尚、到体育,再到因特网。这些方面即使不是有意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对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以及商业、旅游业和其他国家利益产生了影响”。我国学者对公共外交也有一定的认识,即公共外交是国家整体外交的一部分。传统外交,也被称作政府外交,是国家领导人之间的公共交往和对外代表国家主权的外交部与外国政府相应部门的交往,交往的内容极其广泛,但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职权范围内代表国家进行的对外交往活动,都涉及双边或多边利益。而公共外交则是国家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外政府或公众进行的交往活动。参与公共外交的各方从各种角度向外国公众表达本国国情,说明本国国策,解释外国对本国的不解之处,同时在国际交流中了解对方的有关观点。开展公共外交的目的是提升本国的形象,改善外国公众对本国的态度,进而影响外国政府对本国的政策。公共外交的行为主体包括政府、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精英和广大公众等多个层面。其中,政府是主导,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精英是中坚,广大公众是基础。
通常来讲,公共外交的目的是通过交流、信息活动、英语语言教育项目、学生交流项目、文化项目、媒体研究和民意调查、广播电视媒体,以及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来熟悉、理解并影响外国公众。就美国公共外交而言,美国国务院使用以上形式来开展多种项目活动以促进美国公共外交,从而将美国的文化价值观传递给国外公众,同时理解其他国家的文化。此外,公共外交所担负的任务包括:消解外国公众对其国家制度和价值体系的认同,增强外国公众对本国制度和价值体系的认知与认同;消解外国公众对其政府实行与本国愿望相悖的政策的支持,增强外国公众对其政府实行与本国愿望相一致的政策的支持;消除外国公众对本国的误解或敌意,增进其对本国的理解和好感。
公共外交的最终目标是直接影响外国公民,从而反过来影响他们的政府。公共外交并不是公共关系,它不是出卖政策、也不是让其他人接受你正在做的事情,相反,它是一种参与、是一条双向的道路,倾听和讲述一样的重要,它包含着相互理解和尊重。尊重这部分可能听起来比较“软”,但在外交和国际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公共外交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那么文化外交和公共外交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呢?“文化外交”这个概念最早由美国外交史学家拉尔夫·特纳(Ralph Turner)在20世纪40年代提出,后由美国外交史学家弗兰克·宁科维奇(Frank Ninkovich)进行系统阐述和发展。而“公共外交”是1965年由埃德蒙德·古利恩(Edmund Gullion)最早使用。
首先,公共外交与文化外交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划分维度不同,即二者并非完全属于同一个类别。公共外交强调的是授体与被授体(或者叫施为者与接受者),也就是指一国政府对他国民众所采取的外交政策或措施,和它相对应的是传统外交,即一国政府和另一国政府之间的外交。而文化外交强调的是内容或领域,即外交过程中,以文化为载体,包括教育、科技、艺术等内容的交流,进行一国政府和另一国政府或社会大众之间的外交活动,和它相对应的是政治外交、军事外交和经济外交。从上可知,公共外交和文化外交分属于两个类别,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次,因为公共外交的主要内容就包括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因而文化外交通常被认为是公共外交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最有效的“软外交”形式。美国前驻荷兰大使、现文化外交专家辛西娅·施奈德教授(Cynthia P. Schneider)曾经说过:“公共外交包含一个国家向世界解释自己的所有内容,而文化外交通过创造性的表达、思想、信息和人员的交流来增强相互的理解,从而为公共外交提供了它要解释的内容。”因此,二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交叉(部分重叠)的关系,这个重叠的领域就是面向公众性的文化外交或者说文化上的公共外交。此外,它们又有彼此独立的领域,文化外交包含有公共外交所不具有的政府间的文化外交;公共外交还有经济、军事、科技等方面(而非文化方面)的内容。
从性质上讲,作为文化外交的重要内容——国家之间的教育文化交流和社会领域的友好往来并不具有传统外交的内涵。但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壮大和全球化带来的社会交往规模的膨胀,其对外交的意义和价值却不容低估。特别是,社会领域中的相互交流往往传递着大量的社会信息,承载着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念,长期的接触和交流必然对外交领域产生有力的辐射和渗透。因此,人们不能否认教育文化交流所蕴含的“文化外交”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意义,也不能否认它是公众外交的重要内容。在美国前国务卿奥尔布赖特的眼里,文化外交被看作是“外交政策的中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