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马克思主义研究(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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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民主观在中国

秦宣

摘要:关于民主的内涵,马克思是从物质生产方式入手加以认识的,其基本立场是,民主不可以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基础,真正的民主制不可能建立在私人财产权的基础之上。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实现领域不能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应该扩展到物质生活领域,应该具备必备的物质前提。关于民主的本质,强调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形式,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是根本不存在的。关于民主的价值,马克思认为:第一,只有民主制才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方式。第二,只有在民主制中,抽象的国家才不再是统治环节。第三,只有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普遍物”。第四,只有民主才能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的民主观运用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不仅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而且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

关键词:马克思 民主 中国政治

作者简介:秦宣(1963~),男,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西方国家许多学者和政要看来,中国现在还不是一个民主社会,因为中国并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建立议会民主、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尽管西方学者对中国30多年的经济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十分认同,但对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却颇多诟病,其原因在于西方人士对西方民主体制之外的其他体制并不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并不了解。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于是又有不少人开始质疑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科学性。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民主观是怎样的呢?是否如资产阶级思想家和一些教条主义者所批评和解读的那样,片面主张阶级专制而事实上否定了民主呢?要了解中国的民主发展状况,要认识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就必须重读马克思,还必须回到马克思的民主观。而要继续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也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一 关于民主的内涵

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千百年来,人们前仆后继,为之付出了艰苦的努力,甚至付出了血的代价,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和阶级利益不同,各个国家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人们对于民主的认识和实践往往并不一致。什么是民主?我们为什么需要民主?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民主?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要正确认识民主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民主的真正含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民主是什么呢?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就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315页。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由“人民”和“权力”两词合成,原意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它源于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分类。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国家很小,一个城市就是一个国家,国家的数量很多。亚里士多德在对这些城邦国家分类时把执政人数多少作为标准。他把一个人统治的国家称为君主国,少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贵族国,多数人统治的国家称为民主国。民主是多数人的统治这种说法,就是从这里来的。

从政治发展历史的角度看,马克思并不是民主这一概念的原创者,也不是民主运动的先驱者。在马克思之前,西方学者对民主问题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十分丰硕的理论成果,民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马克思恩格斯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民主的内涵作了深入的探讨和大量的理论阐述。

马克思的民主观强调,民主是建立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国家制度、一种国家形态。

民主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从唯物史观出发,强调:民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推动民主发展的真正动力。他们认为,民主不能脱离物质资料的生产而独立存在,更不能脱离社会历史进程而抽象地存在。恩格斯曾明确指出:“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601页。

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一种国家形态。马克思对民主问题的考察总是同国家问题联系在一起,认为民主是一种与专制相对的国家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其发展的程度和存在的形式是与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并受一定社会文化和传统的影响。马克思将生产关系或市民社会(作为与生产关系相联系的交往形式)看做从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到现代的民主制国家等所有形式的国家的“自然基础”。“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具有同样的意义。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必然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联系的独立的人,即为挣钱而干活的奴隶,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的奴隶。现代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承认了自己的这种自然基础本身。它并没有创立这个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312页。

民主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时期、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和形式。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05页。同样,民主制度的建设也不能超出该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马克思的民主观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随着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发展的,从来不存在超越具体历史发展阶段、永恒不变的所谓“一般民主”“纯粹民主”、“绝对民主”,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适合于各个民族的唯一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模式,也不存在超历史的适合于一切民族和时代的民主观念。

资本主义民主本质上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器。通过经济关系来分析资产阶级民主制,是贯穿于马克思恩格斯社会政治思考和研究中的一条主线。他们一再强调的是:“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在这种国家中,财富是间接地但也是更可靠地运用它的权力的。其形式一方面是直接收买官吏(美国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另一方面是政府和交易所结成联盟。”《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92页。针对资本主义民主,他们强调:“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95页。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民主的研究是从物质生产方式入手的,其基本立场是,民主不可以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可能超越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基础,并不是任何社会制度和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达到民主的政治价值和生活价值的,真正的民主制不可能建立在私人财产权的基础之上;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实现领域不能局限于政治领域,而应该扩展到物质生活领域,应该具备必备的物质前提。由于消灭私有制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建立共产主义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民主建设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 关于民主的本质

马克思的民主观与其他资产阶级学者的民主观显著不同的是,资产阶级学者更加关注民主的形式,而马克思则揭示了民主的本质,强调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形式。

马克思通过唯物史观的研究发现,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私人利益集中表现为阶级利益,社会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对立又集中表现为各阶级利益之间的斗争。“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72页。这种情况表明,国家从社会产生以后,并不是属于全社会的,而只是属于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即统治阶级,也就是说,国家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国家所代表的实际上是在“普遍性”的形式下的特殊利益,即统治阶级的利益。

马克思认为,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里,社会生产关系集中表现为阶级和阶级利益,因此,在特定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民主也具有阶级性,阶级性体现着民主的本质。任何民主都是一定阶级内的民主,同时又是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制,只能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而对被统治阶级而言,则意味着专政。在人类历史上,不管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如何,民主的实质都是其阶级性,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是根本不存在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84页。自阶级社会产生以来,人类社会相继出现过奴隶制民主制、封建贵族民主制、资本主义民主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各种民主制,都是剥削阶级的民主制,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

资本主义民主制与封建民主制相比,是一大进步。但资产阶级仅仅只是实现了政治形式上的平等,没有实现社会经济领域的平等,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是对人的类本质——社会的人和“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的否定。人是一个类概念,一方面它具体体现为无数的拥有自己特殊需要和利益的生命个体;另一方面它又体现为社会关系的人,社会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然而在私有制的社会条件下,造成了“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人成为利己的孤立的个人,是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会产生尖锐矛盾和激烈冲突。马克思指出:“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社会的权力越大,越多样化,人就变得越利己,越没有社会性,越同自己固有的本质相异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29页。在私有财产的社会中,人的社会关系似乎成了完全独立于个人并从外部支配个人的独立力量,人自然也就不是“自身的主人”。因此,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àsongré)、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1页。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私有财产社会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普遍物”意义上的民主制。

要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必须扬弃私有制,消灭一切形式的奴役,消除阶级和阶级对立,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3页。。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人的发展同人类群体的发展完全一致,“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71页。。由于阶级和阶级对立的消除,因此,“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3页。。由此,马克思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1页。所以,民主也不是永恒的,作为上层建筑,民主必将随着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消亡而消亡。一旦国家权力回归社会,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扬弃了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民主作为国家形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将建立起真正意义的民主管理制度,但那时的民主制度将完全失去阶级社会中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到那时,民主将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习惯,将成为社会的一种生活方式,这也就意味着民主将因此作为政治范畴从人类的日常语言中消失。

马克思的民主观告诉我们,在阶级和国家存在的社会中,只有具体的、阶级的民主,而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从国家的意义上说,民主总是由统治阶级所享有,被统治阶级则是专政的对象而没有民主可言。资产阶级民主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没有改变其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实质。无产阶级要取得自身的解放,首先要争得政治上的民主。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是社会主义民主,使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了民主,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根本区别。这样,就彻底拨开了资产阶级纯粹民主、绝对民主的迷雾,为无产阶级争得民主、发展民主的道路指明了方向。

三 关于民主的价值

民主并非天生就如今日般受到称许,并非天生像今天这样被人们称之为“好东西”。在古希腊时代,民主政治与暴民政治联系在一起而声名狼藉;最终雅典在军事上的失败却只是从反面为专制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中世纪的民主之光极为暗淡,那是一个普遍专制的时代。今天,无论是已实现了现代化还是未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把民主作为自己追求的政治目标。问题是:人们为什么对民主如此着迷的追求,即我们为什么需要民主?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把民主共和国明确地定义为“国家的最高形式”。马克思对我们为何需要民主的回答可以从社会为什么需要国家这一问题的解答中得出答案。

马克思认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是社会出现阶级对立的产物。那么,为什么社会需要国家?在马克思看来,人类是需要有一种与“人的物质生活相反的一种类生活”,需要有一个机构处理和保护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利益。在国家产生以前的氏族社会,履行氏族公共事务的是一些由氏族选举产生的人,他们接受氏族全体成员的监督,也就是说,履行公共职能的人乃是社会的公仆。随着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公共事务不断增加,履行公共职能的个人或小集团与普通群众的距离不断拉大,公共职能管理者逐步走向世袭化。于是出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产生着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诉求,进而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由分工所造成的任何一种私人利益都不能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之间处于严重的对立状态中,因而社会的普遍利益还不可能由自身自觉地来协调和维护。恩格斯指出:“社会为了维护共同的利益,最初通过简单的分工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机关——为首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10页。“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36页。由此可见,国家最初是从社会的物质生活领域中独立出来的专门管理社会的机构。

由于承担履行公共职能的少数人拥有了相应的权力,他们逐步演变为特权阶级,享有独占的、与公共利益相对立的特殊利益,必然引起人民的反抗。为了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建构起军队、警察等暴力机构,从而形成了履行公共职能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本质的二重属性。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而产生,但同时它又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指出,资产阶级国家“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431页。马克思由此指出:“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4页。恩格斯也曾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90页。

虽然马克思承认人类社会需要社会管理机构,需要执行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但是,马克思认为,这种社会管理职能并不是阶级社会中国家的本质。他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虽然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般性职能,但是不会使国家成为一个超阶级的机构。在阶级社会作为社会专门管理机构的国家,事实上是一个统治因素,是政治国家,而决不是“真正的普遍物”。在统治阶级操纵下,国家不可能真正代表社会的普遍利益或切实地反映社会的普遍意志,国家只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84页。而国家的真正本质是“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89页。恩格斯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89页。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国家就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

那么,我们到底为何需要民主呢?在马克思看来,我们之所以需要民主制,是因为:

第一,只有民主制才是人的本质的实现方式。马克思认为:“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0页。国家只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而人永远是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而只有民主制才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方式。只有“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国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点就是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0页。

第二,只有在民主制中,抽象的国家才不再是统治环节。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1页。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39页。“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1页。

第三,只有民主制,才“是真正的普遍物”。马克思认为,民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可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普遍利益,是真正的普遍物。“其它一切国家结构都是某种确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在民主制中,与这种内容并行不悖而又有别于这种内容的政治国家本身,只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例如,在君主制中,这个特殊东西,即政治制度,具有管辖和规定一切特殊东西的普遍东西的意义。在民主制中,作为特殊东西的国家仅仅是特殊东西,而作为普遍东西的国家则是现实的普遍东西,就是说,国家不是有别于其他内容的规定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2,第41页。对人民说来,民主制只是人民的特殊内容和人民的特殊存在形式。人民同国家的联系就是同自己事务的联系,普遍利益真正成为他们特殊利益的必要的共同实现形式。

第四,只有民主制才能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最大多数人的普遍利益的真正实现。马克思的终极关怀是通过民主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建立自由人联合体,即实现共产主义。之所以要消灭资本主义民主,是因为资产阶级统治的政治国家是同人类社会相异化的力量。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任务就是把国家“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使国家公职人员从社会的主人变成社会的公仆,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

马克思的结论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社会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92页。

四 马克思的民主观在中国的实践

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民主内容、民主本质、民主价值的同时,还结合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阐述了无产阶级民主问题。其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52页。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阐述的思想。其二,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工人阶级专政。因为无产阶级“要在资产阶级共和国范围内稍微改变一下自己的处境仍是一种空想”,无产阶级革命的口号应该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03页。其三,无产阶级的民主形式是巴黎公社创造的“直接民主”。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以巴黎公社民主为代表的民主政体不同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政体的特点:议行合一,直接民主。“公社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5页。其四,人民具有广泛的参与、管理和监督权。“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110页。

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的民主观运用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不仅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而且在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实践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

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从艰难曲折的探索和斗争中终于认识到,在中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是一条走不通的路,要完成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必须以新思想新理论开创中国革命的新道路,建立全新的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的目的是要实现大多数人的民主。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先后提出了“工农民主”“人民民主”“新民主主义”等民主概念,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的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此,中国人民开始真正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立足国情、不懈奋斗、开拓创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道路,逐步建立起一个比较系统完备的民主政治制度框架,这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既坚持了马克思的民主原则,又赋予了马克思的民主观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

我们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坚持对多数人实行民主与对少数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保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是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不仅真实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反映,而且能够通过人民民主专政来维护人民的政权,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民主专政实质就是马克思强调的无产阶级专政。

我们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了马克思强调的议行合一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行使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它植根于人民群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国家建设,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证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正确方向,体现了马克思强调的民主的阶级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最大特色。

我们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这一制度的政治优势在于:既能实现广泛的民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实现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既能避免一党执政缺乏监督的弊端,又可避免多党纷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混乱和社会不安定团结。这种政党制度适合于中国国情,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又一重要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国特色的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原则,符合我国国情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城乡基层单位和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民主制度。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占世界约五分之一人口的这个东方大国的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当前,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仅有60多年的历史,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只要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坚定不移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执行编辑:程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