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博彩法律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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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博彩公司容许博彩中介人作出借贷活动之合同

由于我国内地经济快速发展,内地的居民收入亦不断增加,累积大量财富,当他们要去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时,便需要外汇。假如他们通过合法的途径把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或美元,不但会有汇率差异方面的损失,而且每人每次只能携带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外汇出境邱庭彪:《发展休闲博彩的思考》,《澳门新视角》2007年第1期。,并不能满足在境外消费的需求。特别是到澳门幸运博彩娱乐场进行娱乐博彩,客人需要以现款来兑换筹码,但当客人没有足够的现款时,便需要提供信贷服务,以满足他们在娱乐场消遣的需求。根据澳门第5/2004号法律《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法律制度》所定,信贷实体可以在客人没有现款支付的情况下,将娱乐场幸运博彩用的筹码的拥有权移转予客人,而根据该法律第2条第2款规定,下列均视为现款:


(一)现金;

(二)旅行支票;

(三)保付支票;

(四)本票(cashier's orders或cashier's checks);

(五)现金速递汇票或授权书(money orders);

(六)邮政汇票;

(七)透过寄存可直接兑换成现金结余的任何转账票据而进行的银行账户入账;

(八)以银行转账或资金调动,又或账户抵消等交易进行的银行账户入账;

(九)利用电子支付工具根据第5/2004号法律第2条第3款规定,电子支付工具为付款卡,包括信用卡及借记卡;利用电子载体储存金额的卡片式电子货币工具,又或将现金结余记录在电脑存储器内的电子货币工具。进行的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

(十)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承批公司(下称“承批公司”)及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的获转批给人(下称“获转批给人”)以无偿方式提供予博彩者或投注者且接受作为上款所指移转的支付工具的有价票据;

(十一)经行政长官以批示规定视同现款的其他行为、交易或工具。


能够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实体,根据第5/2004号法律第3条的规定,原则上只有博彩公司和获转批给人被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而博彩中介人则可以透过与某一博彩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签订合同,从而被赋予从事信贷业务的资格,而且根据该法律第5条规定,信贷实体不得透过他人或其他实体从事信贷业务,旨在将信贷实体的资格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移转予第三人的行为或合同,均属无效。然而,具有某博彩公司的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经营管理权的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又或博彩中介人,则可透过有代理权委任合同或有代理权代办商合同,以博彩公司或获转批给人的名义并为其利益而就信贷业务作出法律上的行为或订立合同。

综上所述,并根据该法律第3条第6款规定,信贷关系仅可发生在:


(一)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

(二)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博彩中介人在透过上述的条件下。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者或投注者之间;或

(三)作为信贷实体的某一承批公司或获转批给人与作为借贷人的某一博彩中介人之间。


如信贷实体、与信贷实体订立合同的博彩中介人,又或管理公司、博彩中介人以代理信贷实体的情况下,严重违反适用于信贷业务的法律或规章的规定,又或显示出明显缺乏从事信贷业务所需的技术能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命令该信贷实体暂停或终止从事信贷业务,又或为其从事该业务设定条件,且不影响应提起的行政上的违法行为审理程序及应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如属博彩中介人,政府尚可命令有关博彩中介人暂停或终止从事其根据该法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获赋予资格从事的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