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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之牌照
博彩中介人经营的贵宾厅是吸引高端赌客的好方法之一,但只以单一渠道去吸引客源,难以满足贵宾厅的需求。为了广增客源渠道,博彩中介人(贵宾厅)与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叠码仔订立协议,他们可以在贵宾厅内开设户口存入现金,带客户来进行娱乐博彩时,贵宾厅会给予他们相当于赌团所得优惠,甚至有的贵宾厅会给予特别优惠,以利诱他们带客户到其贵宾厅进行娱乐博彩。这些叠码仔的收入是非常可观的。
叠码仔的活动已长期存在,亦由此衍生出不少的问题。为使此经营活动受到规范,特区政府在新的《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16/2001号法律)的第23条“博彩中介人”第7款首次正式地对这一类活动作出了规范。
同样为使有关的法律能够执行,行政长官在2002年4月1日公布的第6/2002号行政法规《订定从事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业务的资格及规则》第17条中对相关的发牌制度及管理规则进行规范,此后,叠码仔的正式名称为“博彩中介人之合作人”。
显然,上述招徕生意的手法不仅非常有效,而且已被纳入法律允许的范围。现在的问题主要是,他们的经营运作方法大多涉及借贷行为,而目前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在娱乐场内只要涉及经济利益的消费借贷都被视为高利贷罪,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