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死攸关:“镇反”思路下的选民资格审查
建国伊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3年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
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之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之。
这两个具有奠基意义的法律文本显示,广大中国公民具有参与政治、选择自己代言人的民主权利;经普选产生的人民代表则是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选民和代表理所当然是国家主人翁。
但是,这个“普遍的”“广泛的”的国家主人翁又是经过严格甄别与筛选的。《选举法》规定的“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四种人中,除“精神病患者”之外,前三种人都是根据政治标准而定:“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因此,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能否成为法理上的国家主人翁一分子,是维系每个人政治生命的大事。普选的第一步骤便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人口普查与选民资格审查。震动上下的仁德纱厂C女工的“吞金案”就发生在这一背景下。
维权还是保命
从1953年秋冬之交,上海各区进入普选的运动状态。10月起,市选举委员会(以下称“选委会”)陆续收到各区在人口普查及选民资格审查中发生的17起自杀事件的报告,其中,C女工的“吞金案”引起市选委高度重视,旋即派专人前往杨浦区与仁德厂及相关居委会调查。
有关调查报告显示,C系一贯道坛主,拒不接受组织劝诫交待其身份,即使在被迫登记交待后,仍“对自己罪行认识不足,无积极表现”,因此而被纱厂团组织开除团籍。“吞金”一事发生在C发现两次选民榜上都没有自己的名字,被“挂”了起来之后。调查报告还就其“吞金”一事的细节做了描述与分析,认为她自杀是假,惑众是真。
继C之后发生的自杀事件,不少也因选民资格或被取消,或得不到确认而自寻短见。那么,这是否表示上海底层的这些普通百姓具有强烈的公民维权意识呢?
作为一个纱厂女工,C尽管在解放初期“表现尚好”,曾到上海总工会学习,又任车间工会委员、妇女委员、纠察队员,1950年就被发展为青年团员,但她似乎没有按照团组织的要求行事。她拒绝去观看揭露一贯道罪行的展览和宣教影片,并数度成为厂里工人与厂方闹事的挑动者。团组织要求她与有三青团等复杂历史问题的男友分手,她非常反感,阳奉阴违。C经常向外散布入团不自由、想退团的言论。因此,在宣布开除她团籍的团员大会上,使得她非常紧张恐惧的,不在团籍本身,而在听到大会上宣布其罪行,由此感到问题非常严重。
直接刺激C制造“吞金案”的,是第一、第二次公布的选民榜未见其名,被“挂”了起来。她从户籍警那里得知,所谓“挂”起来就是“不让一个反革命分(子)窃取了选举权,榜上没有名字的,就是没有选举权”。这就意味着被“挂”起来的C与没有选举权的反革命分子已无二致。
显然,在这个女工的认知世界里,去掉团员帽子和带上反革命帽子,两者有天壤之别。前者大不了背一个“落后分子”的名声,而一旦戴上反革命帽子,可是要掉脑袋的。对她来说,不久前的镇反、“三反”“五反”运动还历历在目。
所以,与其说C制造“吞金案”是为争得作为公民的选举权,不如说是在要回性命交关的生存权。
与C相似的几起自杀案也起于对失去或可能失去选民资格的极度担忧与紧张。
如提篮桥区某居委会委员、失业工人Z某,普选时由原籍转来材料,“称其为地主出身,当过二十几天伪保长,对土改不满”,“派出所在近半个多月中连续与其谈话五次之多,嘱其限期交代历史,形成追逼”, Z遂自杀。
又如,长宁区S某,因“有反动活动嫌疑”,“长宁路派出所同志对他施行点、套、压等追逼方式,企图弄清其反革命嫌疑问题”,致其服毒自杀。
再如,上海市劳动就业登记委员会嵩山区分会办事员D某,因“历史复杂”,所在选区选举工作队呈准区委剥夺其选举权,将其“挂”起来,同时又将D从劳动就业分会“清洗回家”。D不服而自杀(未遂)。
还有更为极端的一例:常熟区家庭妇女N某,与人姘居被丈夫发现而吵架,恰被居民小组长检查填写选民登记表情况时撞见,紧接着“在开会时听了选民资格的报告,误认为自己过去有过不正当男女关系,怕别人对她提意见”,精神紧张,遂自杀身死。
这些自杀案虽有每个个体面临的特殊情境和自身的偶然因素,但有一个共同的原因促使他们都选择了死亡:在基层社会,选民登记变成了一次全面政治审查、清理阶级队伍,甚至是道德整肃的过程,对于任何一位被怀疑和被剥夺选民资格的对象来说,这个过程是与镇反、“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毫无二致的生死一劫。
然值得注意的是,普选的领导层对上述自杀案件的表态及处理却较前宽松得多,平和得多。
C事件引起了选举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上海市选举委员会以这一案件为典型,力图纠正选民资格审查中的偏差。
市选委会将这一事件定性为选举工作中“严重的缺点和教训”,认为C的自杀是纱厂“审查选民资格处理不当”,所在选区“企图扩大剥夺选举权利范围”所致,也有区领导“交代政策不当,深入不够,(政策)控制不严”的责任。市选委不止一次向下通报此事,要求各区引以为戒,“以后应争取一榜定案,以尽可能不‘挂’为原则”。
运动依旧
倘若在镇反、“三反”“五反”或肃清反动会道门的运动中,一个拒不悔改的一贯道坛主的自杀行为一定会被认定为畏罪自杀,罪加一等。而C的“吞金”事件却被当作底层普选试点中工作失误的典型,要求下面纠正偏差,这确乎表明决策者有关普选的指导思想与方针政策与此前的政治运动很不相同。
新中国第一次普选是根据《共同纲领》的原则,在“人民民主专政”框架下进行的一场和平运动,有别于急风暴雨式的土改、镇反、“三反”“五反”,强调选举的普遍性和广泛性,也凸显了急风暴雨式的革命与继续革命在指导思想上的差异。
自普选试点开始,中央和上海市领导就不断重申选民资格审查的原则和政策。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和华东局向各地发出指示,要求“对于审查选民资格的工作,须与土改、镇反严格地区别开来”:
要坚决防止在选民登记工作中,企图重新划分阶级成份,或顺便达到清理组织以至镇压反革命的目的。凡属嫌疑分子和在思想改造或镇反运动中尚未作出结论者,以及五类反革命骨干分子中解放后已坦白或登记过,但未予判处而本人亦无现行反革命活动者,我们一般地均应给予选举权利。只对其中个别恶迹甚多,民愤甚大,并有确实证据且能据以判刑的人,则可依法判处,然后依法剥夺其选举权。
随之,市委制定并下达《关于选民资格审查工作的规定》,就依法剥夺选举权的具体标准和程序、选民资格审查的相关组织等项,将中央和华东局的指示细化为可操作的办法。三天后,市选委有关C女工事件的通报下达。
12月,上海市长陈毅在普选动员讲话中强调:“要认清普选的目的是要积极地发动和团结广大人民,来共同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要坚决贯彻选举法所规定的普遍平等精神,凡是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分清敌我界限的原则下,“反动党团分子和一般反动会道门分子,只要已经登记交代,一贯遵守法令,都不应加以歧视”;甚至那些“被剥夺选举权的地主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只要遵纪守法,努力劳动,如将来“改造好了,仍然还有改变成份和政治待遇的希望”。副市长潘汉年在部署普选工作时也反复叮嘱:“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把选民资格审查与镇反严格区分开来,坚决防止在选民登记中企图重新划分阶级成份,清理组织或达到镇反的目的”。他把企图借机“整一整”所谓“落后分子”,扩大“挂”起来的范围视为“左的情绪和偏差”的突出表现,明确要求“特别掌握两点”:一是“尽量少‘挂’,能不‘挂’者就不‘挂’”;二是“对宣布剥夺的和‘挂’起来的一定要找他们谈话”,“应该进行教育和消除他们绝望情绪或恐惧情绪”。
然而,中共设计的这场普选依然是阶级原则主导下的自上而下的群众运动,其革命的惯性并没有改变基层政治生活的基本轨迹,相对宽松的政策也没有缓解底层政治生活绷紧的基调。
有关C事件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基层组织的处理意见充满了火药味。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纱厂党支部以其“‘参加反动组织拒不交代’等理由,提请管制一年”,经公安局长批准并报区委获准。“吞金”事件发生后,杨浦区公安分局考虑C在配合公安机关破获一贯道头子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有立功表现”,对管制决定“应当重核”,于1953年10月22日批准“免于处分”。但是,仁德厂党、团支部和工会以及里弄居委会等底层组织都不同意分局撤销管制处分的决定,认为C的表现“已够逮捕资格”。因此,10月28日的调查报告综合各方面的意见是“区选委将其挂名是应当的”,“区委批准管制也是应当的”,“她这个立功,不是觉悟程度提高所出发,而是在群众监督之下,在同党检举之下,迫不得已而矣”,建议上级“对这样的坏分子,应当适当的给予管制,剥夺其政治权利以教育群众。她有点立功表现,可在管制期限内缩短一些时期,三、五个月来达到惩(前)毖后之目底(的)”。直至两次被市选委会点名批评后,各方才收回前议。
图2-1 看选民榜
选民登记中过“左”的宣传和做法也不鲜见。市选委宣传处的一份通报说:“少数干部对选举运动的性质、政策及具体做法认识不足,发生了一些片面性的或错误的宣传,违反政策及强迫命令的现象也有发生”。如,曹杨新村工作队以“检举、告密”做公开号召,发动群众参加民选资格审查;常熟区一选区打出“选举权只给好人,不给反革命”的大横幅;上钢二厂工作队提出“要有意识的保留一批可以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发动群众检举”的要求;杨浦区两个选区出第一榜时,被“挂”起来的多达349人,其中,国棉九厂所“挂”者“竟占十分之一”。凡此种种,都与镇反的思路及方式一脉相承。
尽管普选运动中上海基层政治中“左”的偏差不断被上级领导部门纠正,但这不意味着整个运动的指导思想与此无关。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指导下,普选的领导者虽不断强调“人民民主”的一面,而在实践中,要依靠一场群众运动来划分敌我,挖出反革命,确定专政对象,就必然是“你死我活”的政治分界了。就在上海普选运动的高潮时期,以“破坏选举罪”和“反革命罪”将8人推上公审大会,其中5人因另有命案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其余3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7年及5年。与普选同步进行的,还有没收反革命及反动会道门财产等一系列政治斗争和社会改造。这一切都强化了普选运动的革命和专政色彩,从而在基层政治生活中营造出紧张的政治氛围,那些“疑似”反革命、“疑似”地主分子以及可能的“坏分子”,便会受到严厉拷问,随时可能被列入专政的范围。
普选中的基层社会,运动依旧。无缘主人翁的人们,大部被列入“专政对象”,生死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