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怎样分割?
2011年3月,周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并不理想,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琐碎的事情产生矛盾,导致婚姻生活无法继续,两人便协议离婚。两人有房屋一套,评估价为57万元,一辆汽车价值20万元,存款合计人民币25万元。请问,离婚时,财产应该怎样分割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知,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应协议处理该财产。协议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本案中的财产,价值57万元的楼房、20万元的汽车以及存款25万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周某与张某离婚时,二人应当协议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还需要说明一个问题,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