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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居间人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山西的郭某通过某中介公司找了一个在广州某电子厂组装的工作。郭某交付给中介公司2000元的中介费。等郭某到达广州某电子厂工作以后,发现厂里的工作情况和当初中介公司承诺的出入很大,每天都超时工作,而且工资也和最初的承诺不符。郭某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中介费及赔偿产生的相关费用,郭某的要求合理吗?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双方在交易前互不了解,因此可能寻求一位具有中间立场并且具有一定素质的人或者公司,来对交易进行经济或者信誉上的担保,以推动交易顺利进行。中介公司为他人的交易提供帮助,并收取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该中介公司对郭某隐瞒电子厂的真实情况,依法应当退还郭某交付的中介费及赔偿其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委托人与居间人订立居间合同,往往是由于信息不够灵通,才请居间人为自己办理事务,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居间人找到订约的机会。居间人应将订约的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状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履约能力等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提供给委托人,以供其选择。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报告义务,居间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此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