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有过错,法院是否有权判其不准离婚?
黎某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某工厂办公室工作,并与同厂女职工桑某结婚。在一次同学聚会中,黎某遇到了大学时追求过自己的富家千金冯某。冯某对黎某承诺,可通过冯父的关系将黎某调入某机关。两人很快开始同居。自从与冯某在一起后,黎某便和自己的妻子桑某分居。分居三年后,黎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桑某离婚,但遭到桑某的拒绝。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几经调解无果。法院是否有权因黎某有过错在先而不准其离婚?
本案中,黎某与桑某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就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而黎某未与桑某办理离婚手续就与冯某同居的情形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过错方。为了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我国法律规定了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有时无过错方并不愿意离婚,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是否会因提出离婚请求的是有过错方而判决不准离婚来弥补无过错方呢?
法律规定,调解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不可能久调不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黎某与桑某的婚姻经法院调解无果,虽然黎某存在过错,但二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确实感情破裂,法院应当准予二人离婚。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是关于对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的规定。诉讼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形式。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其作为离婚的绝对原因,具有独立的、普遍的法律效力。这一法定标准,除《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设定了限制条款外,不受其他条件或相关因素的制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虽然《婚姻法》列举了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应当判决离婚的原因,但这样的列举性规定只是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标准,而不是对过错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因此双方当事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基于感情破裂这一标准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即可判决离婚,而不能因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