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拆迁人?
情景再现
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1)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 (2)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4)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5)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市建设局审核后,向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就在拆迁范围内。刘某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建设局颁发给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土地储备项目是否等同于建设项目;二是事业单位能否成为拆迁人。
首先,土地储备项目不属于建设项目。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中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市建设局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该批复是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而非对土地储备中心所要实施某一具体建设项目的批复。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是指政府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土地储备显然不是建设项目,不能等同。
其次,土地储备中心的性质决定其不可能拥有建设项目。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通过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土地储备中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能从事项目建设,不是建设单位。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只能是政府部门,而土地储备中心是全民性质的事业单位,不能成为房屋征收部门。
可见,本案中,作为事业单位的土地储备中心不具备拆迁人的资格。该市建设局向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
维权提示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5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