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房屋征收与拆迁
1.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情景再现
李某系北京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面积约500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有住房。后来由于城乡规划,李某的宅基地被列入拆迁范围。
为尽快确定房屋价值,2013年7月26日,北京一家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李某的住房进行了房屋拆迁评估。8月21日,李某向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寄送了评估报告异议书,但一直没有得到回复。无奈之下,李某向拆迁人提出重新评估的要求。评估公司经重新评估,出具了复核《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100万元。实际上,在相同的地理位置,同等面积的商品房价格已经达到该价格的数十倍。对此,李某无法接受。由于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拆迁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补偿协议。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如何评估拆迁房屋的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由拆迁当事人投票、抽签或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拆迁当事人愿意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的,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但是,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呢?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的,该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核。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本案中,李某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维权提示
房屋拆迁评估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拆迁估价必须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第二,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法律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9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20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21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22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