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管理
睡姿不端致缺氧 延误抢救幼儿亡
经典案例
姜某之子高某在泸州某幼儿园就读。2005年6月23日下午4时,该幼儿园的教师刘某发现高某还睡在床位上,但身体冰凉,送到医院后高某死亡。经鉴定,高某系睡姿不端,在睡眠中急性缺氧导致猝死。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高某死因在于睡眠中的急性缺氧所致,属“自然死亡”,但被告存在没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其身体异常的疏忽。且该园起床时间为下午3时,但4时才发现高某还躺于床上,导致延误了抢救时间,虽然与高某之死并无必然联系,但却形成一定的间接结合因素,故应依法对高某的死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2006年7月6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支付原告姜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余万元。
法律解析
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应当知道幼儿睡觉的姿势不端正也能造成缺氧致死,而在本案中他们却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幼儿高某睡姿不端的问题。且竟能在延长起床时间一个小时后才发现高某还躺在床上,从而延误了对高某的抢救时间,导致高某死亡,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规定,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0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
幼儿滑梯跌骨折 园方赔偿两万多
经典案例
2007年6月7日,4岁的洋洋在某镇中心幼儿园玩滑梯时跌落,造成右手臂、肘关节骨骺骨折,共花费医疗费705.29元,并构成十级伤残。为此,洋洋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7万余元。幼儿园辩称,洋洋在玩滑梯时突然挤到另一名小朋友的前面,结果不小心跌落,对洋洋不按秩序的行为,洋洋的父母应负相应责任。对于幼儿园的日常教育,父母是第一责任人,洋洋父母未尽相应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有尽合理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其判定标准是对明显的、可能的或可能预见的危害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正常而有效的保护、预防措施。洋洋玩滑滑梯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之内,洋洋受到伤害,可认定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存在一定过错。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2万余元。
法律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幼儿园玩滑梯,最容易造成伤害,幼儿园需高度注意保护其人身安全,绝不能疏忽大意。本案中,由于该幼儿园疏于管理和保护,导致4岁的幼儿洋洋玩滑梯时跌落,造成右手臂、肘关节骨骺骨折,并构成伤残十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38条
学生吞笔帽丧命 学校未尽责赔偿
经典案例
2009年4月21日,河北某市8岁男孩董某在一年级课堂上,误将一塑料笔帽吞进肚子。老师简单询问后,对董某说:“回去后告诉家长你吃了个笔帽!”接着继续上课。而孩子回家并没有告诉家长。当天晚上10点多,董某开始不舒服。直到第二天13时许,家长向老师电话询问,才知道孩子吃了笔帽。但为时已晚,孩子于第三天15时许死亡。
董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学校老师的监护不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学校及某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法槌定音
法院调查后认为,从医院的诊断“董某是因呼吸系统疾病死亡,并且可能存在气管异物”,可以推定董某死亡与吸入笔帽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表示,董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学校对其安全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老师得知董某误食笔帽后没有及时告知家长,也没有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导致孩子延误治疗造成死亡,学校对董某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市教育局对学校有管理职责,但对学生并无直接的管理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3月10日,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学校赔偿董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85794.6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法律解析
一名8岁的小学生因在课堂上误吞了一塑料笔帽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实在令人心痛。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法院认为,董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学校对其安全有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老师得知董某误食笔帽后没有及时告知家长,也没有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导致孩子延误治疗造成死亡,悲剧就是这样发生的。如果老师能及时将孩子送医院治疗,是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的,希望我们的老师都能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学生课间发病亡 学校疏忽应担责
经典案例
2004年11月11日下午,初中学生马某在班级举行语文测试后突感头晕,并呕吐,监考老师未予察觉。当马某的同桌找到班主任王老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距马某发病已有1小时之久。马某因“脑部小脑出血”死亡。
法槌定音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校方对马某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当马某出现异常时老师未予察觉,校方应对老师的疏忽行为承担责任。2005年6月13日上午,法院判决校方承担30%的责任,向死者家长赔偿19995元人民币。
法律解析
本案中,马某在班级测试中突感头晕呕吐,但监考老师未予察觉,当马某的同桌找到班主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距马某发病已约1小时,最终马某因脑部小脑出血而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对马某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39条
学生劳动致伤残 学校被判担责任
经典案例
原告李某,11岁,系某小学学生。2011年3月10日,学校老师安排李某等同学清除绿化带内的杂草。在劳动中,李某翻越护栏时不慎摔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李某将学校告上法庭。
此后,承办法官到李某摔伤的地方进行了查看,发现绿化带三面装有140厘米高的护栏,一面距地面高160厘米,无通行道路。
法槌定音
法院认为,被告小学安排学生劳动时,应精心组织,确保安全。本案中,学生劳动地点距地面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故被告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李某已年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学校平时安全制度的教育,对自己攀爬护栏行为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2012年9月6日,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小学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8875元。
法律解析
小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学校在组织学生劳动时,一定要特别注意,确保安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必须安排专人管理。本案中,学生劳动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未尽管理职责,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故法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侵权责任法》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