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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放下粉笔,于老师说:

“有一种人就像伊甸园里面的蛇一样,招人痛恨。这种人就是引诱、教唆他人做坏事的人。在毒品这个领域,同样有这样的人存在。因为他们的存在,我国《刑法》制定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对于这种犯罪,刑法的处罚力度也是比较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老师接着说:“关于这个罪,里面有三个词:引诱、教唆、欺骗。这三个词的意思,大家即使不能完全理解,也能猜个大概。它们具体准确的含义我就不解释了,毕竟我们不是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实际上,我可以用通俗的话来概括这个罪名所要表达的意思:吸毒是一种非常不光彩、非常恶劣甚至邪恶的行为,在一个人由正常人变成瘾君子的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得提供帮助。”

“吸毒有点儿像自杀。”周晓龙说。

“本来就是自杀。”鲍包说。

“我说的是它们之间的相像之处,”周晓龙说,“这两件事情,都是坏事情,都是自己可以做,但是其他人不能替他做。比如,张三活够了,自杀没问题,这不违法。可是如果张三对自己下不了手,让李四帮忙,李四只要敢帮,那么他就犯有‘故意杀人罪’。同样,张三自己吸毒,这不算犯罪。可是,李四如果教张三吸毒,那么李四犯有‘教唆他人吸毒罪’。”

“有道理!”李铭说,“但是还是有点不一样。自杀不违法,吸毒违法。”

冯星一拍大腿:“是啊!自杀如果死不了,警察是不抓的。可是吸毒只要没死,那警察见了就抓!”

于老师说:“大家说得都很好。但是光这么说,恐怕很多人对这个罪产生不了多少感性认识。我们还是讲一讲张三的故事吧。”


有一天,张三跟李四一起吃饭。吃着吃着,张三说:‘这家菜的味道还可以吧?',李四说:‘也就那么回事!跟溜冰比起来,简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张三问:‘溜冰?那是什么感觉?’李四说:‘溜冰的感觉,那叫一个爽!吸一口,晕晕乎乎、腾云驾雾,你就感觉自己是皇帝、是神仙、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你想要钱吗?钞票哗哗地往下掉;你想要车吗?奔驰、宝马、劳斯莱斯,想要什么有什么……’没等李四说完,张三就拉起李四的胳膊:‘别吃了,回去让我抽一口!’两人一起回到李四家,李四亲自示范,让张三见识了什么是溜冰,也尝试了溜冰是什么感觉。


“引诱他人吸毒罪!”于老师话音刚落,李兰兰就脱口而出。

“其他人有什么看法吗?”于老师问。

“这个……”李铭说,“我觉得这个罪应该像故意伤害罪一样,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的,可能不一定构成犯罪。问题是,到时候谁说得清啊!就像故事里的李四一样,如果法院追究李四的责任,李四说得清楚吗?如果张三吸完觉得溜冰很好玩,想回家继续吸,顺便向李四买了一点甲基苯丙胺,那法官会认为李四是为了售毒而引诱张三。我看李四很难说清,这个‘引诱他人吸毒罪’恐怕跑不掉。问题是,如果张三买的多,比如一次买了10克甲基苯丙胺,那么李四既触犯‘贩卖毒品罪’,又触犯‘引诱他人吸毒罪’。这样的话,法院究竟会判他什么罪?”

“岂止啊!”周晓龙说,“还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呢!”

“100%还有‘运输毒品罪’。”鲍包说。

“好家伙!”孙小闹说,“这一下子就四个罪了!李四非得死在监狱里不可。”

于老师笑了:“大家说得都非常好,李四确实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此同时,李铭同学也提了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这个问题提得非常专业。不过,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我们不用去推敲它。重要的是,我希望大家能够从这个故事和我们的讨论里,认识到吸毒这件事情的严重性。”

于老师又看了看手表:“趁着还有一点时间,我再讲一个与毒品有关的罪。在讲它之前,先给大家讲一个小故事。”


又有一天,张三正在家里看电视,忽然听到有人敲门。开门一看,原来是王五。王五说:‘我把门钥匙丢了,进不了门,再到你家抽一口!’张三说:‘客气什么,这也不是第一次了,来吧!’说完,把王五让进家门。


“这个故事跟刚才那个很像啊!”李兰兰说。

“不一样,”周晓龙说,“这回没警察了。”

“既然没警察,那‘包庇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就谈不上了。如果张三能瞪大眼睛、定力好,别让王五把毒品丢到家里、不向王五卖毒品、不替王五藏匿毒品、不替王五藏匿毒赃、不替王五送毒品、不替王五分包毒品……那张三应该可以全身而退吧!”

“嚯!”冯星说,“这就不得了,光把这堆不能做的事儿背下来就得半天!”

“还得背全,”李铭说,“只要落个一条、两条,立马玩儿完!”

“估计还得出事!”孙小闹说,“如果就这么把张三放了,那于老师的故事岂不是白讲了吗?”

“呵呵!”于老师微微一笑,“孙小闹总是能够说中结果,可惜通常说不清楚原因。”说完,于老师拿起粉笔,在黑板上写下一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