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必须要服兵役吗?
情景再现
小超是家中的独生子,从小娇生惯养吃不得一点儿苦。高中毕业那年,当地县政府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工作,以此来确定应征人员。小超因听说部队生活非常辛苦,所以十分抗拒这件事情,小超的父母也不愿意让唯一的儿子去当兵,于是就跟小超联合起来,要不就说小超不在家,要不就是干脆不听从县政府的安排,直接拒绝应征入伍。县政府据此对小超作出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国家公务人员的处罚。小超感觉莫名其妙,服兵役不应该是自愿的吗?自己不去服兵役有错吗?为什么要对自己作出处罚?那么,我国公民必须要服兵役吗?小超的行为违法吗?
依法解答
根据《宪法》《国防法》和《兵役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一项光荣而神圣的义务,换言之就是必须要履行的责任。本案中,县政府在征兵的时候,小超不仅不配合还想方设法拒绝,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县政府据此对小超作出的处罚也是合法的。根据我国《兵役法》的规定,在征兵期间如果存在拒绝和逃避征集的情况,则应该作出相关的处罚。事实上,服兵役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只有去参加了兵役才能保卫国家的安全,国家才能稳定发展,人民才能幸福,所以不应该把服兵役当成一种负担,而是应该将服兵役当成一种责任。同时也要告诫有和小超一样心理的年轻人,服兵役是义务,一定不要逃避,否则很可能因此受到处罚。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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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提示
在我国,服兵役是一项非常神圣的义务,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服兵役归根结底保护的是我们自身的切身利益,只有国家稳定了,经济才能发展,人民才能幸福。所以,对于服兵役,我们不仅不能逃避,反而要欣然接受,积极履行。